试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不足

合集下载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一、证据难以取得刑事再审申诉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

比如,当一些重要的证人已经迁移或者去世时,或者当一些重要的物证已经被毁灭或者丢失时,申诉人就非常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

这就导致很多潜在的冤案无法得到再审。

二、司法责任人难以追究在一些冤案发生时,往往有一些司法权利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这些司法权利人员的追究和惩罚却又非常困难。

这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内部疏于监督,司法责任的核实难度较大,同时确切证据又很难获取。

这就导致了一些冤案在司法系统中得不到及时的纠正。

三、证据不足难以判断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证据并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以确定犯罪的程度或者罪犯的身份。

这就会导致再审难度的增加。

因为在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再审是容易进行的。

但是,在证据不足或者缺乏的情况下,再审的成本就会大幅上升。

四、司法过程不公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司法过程存在严重的不公。

这就导致申诉起来非常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再审申诉需要充分的司法公正支持。

但是,由于司法过程本身存在问题,申诉人很难获得公正的支持。

这就使得一些尤其是敏感案件,未来的再审申诉工作更加难以落实。

五、申诉要求非常严格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法里,再审申诉要求非常严格。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潜在的冤案难以得到再审。

这里存在的问题需要更加宽松的法律制度支持,以扩大再审渠道,同时让更多的冤案得到及时纠正。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在证据、司法责任、判断标准、公正、制度设置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因此,需要在这些方面开展改革,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法律权益。

刑事再审调研报告

刑事再审调研报告

刑事再审调研报告刑事再审调研报告引言刑事再审是指对于已经判决的犯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救济程序。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再审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刑事再审的调研,探讨刑事再审的意义、现状、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一、刑事再审的意义刑事再审是重亿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审判错误的情况,刑事再审能够更正这些错误。

刑事再审还可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二、刑事再审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从数据上看,在过去几年中,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

同时,刑事再审的覆盖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还包括刑事执行问题。

但是,刑事再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再审程序的标准和审理程序的规范性还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操作性问题。

其次,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有一定影响。

再者,再审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有待提高,有些再审案件依然无法纠正原审问题,也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望。

三、刑事再审存在的问题1. 再审标准不够明确。

当前我国的再审制度尚未明确界定再审的具体标准,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判定是否具备再审条件,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回避现有再审制度的机会。

2. 再审程序不够规范。

再审程序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不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这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

由于传统再审程序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维护。

4. 再审案件的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再审案件不能很好地纠正原审问题,导致原判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再审的公正和公信力。

四、改进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刑事再审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再审标准。

完善再审标准,明确再审的具体条件和范围,以便更好地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

刑事再审程序探析[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是维护法律正义的一道特殊的救济程序。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不仅规定得过于简单而且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更缺乏可操作性,文章通过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论述以及对国外一些制度的借鉴,以期完善我国的现行刑事再审程序。

[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一事不再理;冤狱赔偿一、刑事再审程序的概述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是通过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其正当权利,从而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以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正义,除此之外,它也有助于彰显程序正义,体现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上设立的,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目前刑事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首先,在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方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国法律的规定显然违反了控审分离原则,[1]即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只能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法院对案件实行不告不理,控诉和审判必须分离,法院的审判必须受控诉的制约,不仅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够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而且在法院审判终结后,除非诉讼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也不能够对自己认为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而更为重要的是,受有罪宣告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正式提起再审的权利,而只有申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演讲范文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演讲范文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演讲范文女孩李某某被宣判死刑,因为她残忍杀害了她的丈夫和婆婆,这个极端恶劣的案件打动了国内外的舆论,引发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

这场案例的判决也让我们重新审视了中国的再审制度。

再审是多年的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提供了被认为受到错误或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重新审判的机会。

再审制度可以纠正错误的判决,保护公民权利,增强司法权威。

然而,正如李某某案所示,再审制度也具有明显的缺陷。

在这场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再审制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

缺陷一:审理时间过长李某某案件于2011年一审,2012年二审,2015年再审。

整个裁判历程足足持续了4年,这让这个案件变得非常特别。

在中国的司法系统中,再审案件绝对是一个异常之路,因为它需要两到三倍的时间来完成所有的诉讼程序。

这种缺陷的后果是再审制度违反了良好的司法建设原则。

长时间的审理过程极其消耗公民的时间和金钱,而且也无法真正地解决案件的问题。

更糟糕的是,它会给政府和司法系统留下不好的形象,特别是在处理危急性案件时。

缺陷二:再审难度过高除了时间问题之外,再审机制还存在各种限制和问题。

再审申请的有效性和审核标准都可能影响再审的结果。

当事人可能会遭受各种形式的法律拖延,使他们难以实现再审权利。

难度极大的限制确保再税案例的数量极为有限,使许多案例只能以非正式方式得到处理。

此外,再审也容易受到有权机关的干扰和扰乱。

这里特别是立法机构和行政官员。

他们可能会干预审判程序,影响案件的结果。

缺陷三:审判最高法院负责人在再审中发挥过大的作用最高法院负责人在再审中发挥的作用显然过大了。

他们可以控制特定案件的审核过程,影响案件的认定和最终结果。

再审制度应保护基本公民权利,而不是由少数人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这样,中国的司法体系难以遵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仅影响人民的信心,更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缺陷四:审批权的垄断再审案件的审批权掌握在省级上,没有上诉的权利,这启示我们每个省内的审批权都由同学术团体(类比与律师和法官,但是他们根本不了解法律和程序)控制,他们并不负责范畴之外的诉讼事务,也就是说审批权被垄断。

浅谈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浅谈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浅谈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对初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性质上属于普通救济程序,也有学者将之称为“不与既判力并存的救济途径”。

尽管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环节,刑事二审“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二审对纠正一审程序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错误,确保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

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存在一些立法缺陷。

对于二审程序仅仅依靠有限条文和参照一审和司法解释、部门规定也很难解决存在的法律漏洞。

要有健全的程序才能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当下二审程序存在的漏洞难以实现终结诉讼的任务,主要问题在于:1 刑事二审审理期限问题在诉讼理论上,审理期限似乎属于技术性的细小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法官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二审的审理期限明确规定在保证案件快速审判,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但是由于案件日趋复杂化、技术化和专业化,统一的审理期限越来越难以适用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新刑诉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就这么一条,对于完善刑诉法关于审理期限所面对的问题远远是不够的。

2 上诉不加刑问题上诉不加刑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程序正义过于依赖了实体正义,就是说有时为了只强调个别案件的实体公正,而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后增加了许多的程序,比如说发回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这样一来司法成本便会大大增加,那么对于其他的案件可能就会影响到实体的公正,所以上诉不加刑制度中存在的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就都被抹杀了。

一般来说,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只是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部分的事实予以否认,而不是全部事实,那么其上诉依据也就是部分的事实。

浅谈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二、 完善 刑事再审程 序的整 体构想 再 审的 目的是为追 求裁判的真 实与正确 , 但从 对案件 事实进 行认识 的角度来 看, 审较原 审距离 案件 发 生的时 间更远 , 再 随着
由于我们 对结果 公正和 百分 之百正确率 的偏爱与不懈追 求 , 使判
决 已生 效的案 件进入 再审几 乎是一 路畅通 。 目 的法律规 定, 按 前

事不 再理 原则 ,所 以我 国法 院的生效 判决并 不受该 原则 的拘 审、 二审的质量得 不到保障 , 又必然 会过分 依赖 再审纠 错, 从而陷
束; 审判监 督程 序 的构 建以“ 实事求 是、 有错必纠 ” 为指导思想 , 追 入 恶性循环 。 求 不枉不 纵 , 蘑于实体 发现 实体真实 , 偏 忽视法 的确定性 。 因而 ,
20 12(下 ) 9. o
谈 国 j 事再 审翟 的 观状 与 完善 ; f I j
郑 向梅
摘 要 浅 刑 事再 审程序 是纠正错 误判 决的事后救 济 , 但是 该制度 设 置不 宜过 于宽泛 。针 对我 国 目前再 审中存在 的 问题 , 刑事再 审 错误 判决 立法
定 的解 决 。 是 , 但 诉讼 活 动实质上 是法官 根据证据来 认定 已经 发 直很 多; 次 , 其 审判 队伍 素质 参差不齐 , 司法独 立的 问题仍然较
生过 的事实 并在此 基础 上来适 用法律 。在这一 过程 中由于 各种 多, 之司法工 作 中存 在的不 良现象 , 加 致使 我国 的审判机 关尚未
原因 , 任何时 候都可 能会有 错误 如果对错 误的判决 一律不许 纠
树立起 自己的公正 形象及权威 , 于审判 结果不信任 的心理普遍 对
Hale Waihona Puke 正, 显然有 违公 正的实现 。 我国刑 事诉讼 中, 在 设立再 审程序 , 存在 ; 也 再者 , 国对 生效裁判采取有 错必纠 的态 度, 我 为保证 错判得 称为 审判监 督程序 , 意指 为纠正人 民法 院 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 到及 时和 最大限度 的纠 正, 法律对于 再审的提起 没有设置 更多的

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2篇)

第1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析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表现及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刑诉法对再审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

这使得法官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容易产生歧义,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 刑诉法司法解释不完善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解释不全面、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产生困惑。

3. 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适用法律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再审案件的质量。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法官对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适用法律错误。

4. 当事人申诉意识不强当事人申诉意识不强,导致申诉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给法官审理再审案件带来困难,进而可能引发适用法律错误。

二、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1. 事实认定错误在再审案件中,部分法官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如将无罪认定为有罪,或者将有罪认定为无罪。

2. 法律适用错误法官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可能因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如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遗漏,或者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3. 刑罚适用错误在再审案件中,部分法官可能因对刑罚的种类、幅度等方面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如对犯罪分子适用过重的刑罚,或者适用过轻的刑罚。

4. 刑诉程序违法在再审案件中,部分法官可能因对刑诉程序的理解不透彻,导致程序违法。

如违反法定期限、违法进行证据收集等。

三、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影响1.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无辜者被定罪、有罪者被轻判等。

2. 影响司法公信力刑诉再审适用法律错误可能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损害司法权威。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现象及应对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参考。

二、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在不断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如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条文模糊、法律解释不统一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人员是执行法律程序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缺失,容易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3. 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证据是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会导致案件定性错误、量刑失衡。

部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环节把关不严,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4. 程序观念淡薄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程序观念淡薄,容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违法操作,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三、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出错的现象1. 侦查阶段(1)非法取证: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违法搜查:侦查人员未依法取得搜查令,擅自对当事人住所、办公场所等进行搜查。

2. 检察阶段(1)滥用不起诉权: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违法批捕:检察机关未依法审查逮捕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错误逮捕决定。

3. 审判阶段(1)违法审判: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如非法拘传、非法证据排除等。

(2)量刑失衡:审判人员未依法进行量刑,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提高立法层次,制定更加严密、明确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统一,避免因理解差异导致法律程序出错。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1 程序规 定 的事后性 制约 了刑事 诉讼 审 判监督程 序 作用 的 .
民法 院上下 级的 关系 是监督 与 被监 督的 关系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 发挥 规 定 了这种 监督关 系体 现在 再审 、 审制 度上 , 今最突 出的问 二 玑
我 国刑事诉 讼法规 定, 民检 察院 对于 已经 发生法 律效力 的 人
其 刑事诉 讼审 判监 督程序 的工 作在 1 一审人 民法 院审 理刑事 案件 时在 判决 前与上 级人 民法 院 部来 看 , 力度 都是 很不够 的 。 .
沟通 人 民法 院上下 级 的关系与 人民检 察院上 下级 的关 系不 同, 人
近几 年 的实践 中效 果不尽 人意 , 其主要 原 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以下几个 方面 :
裁定 “ 有错 误” 那 么重 新审 理 的重点 就放 在了如 何纠 正错误 , 确 ,

个 基本要 求 , 以维护 诉讼 效益 。 同时 , 可 这也 是对刑 事案件 当
事人提 起重 新审理 的一种条件 限制 , 如果 当事人在 规定期 限内不
而 不是 审查 原生效 判 决或裁 定 的正确 性上 。这 就有 可能 导致一 能举 出相 关证 据来证 明原 生效裁 判存有 错误 , 不能立 案重 审。 则
至影响 到 了法律 的正 确实施 , 到 了相反 的作 用。 因此 , 文期 望对 我 国的立 法和 司法 实践提 出一些有 益 的建议 , 起 本 明确 提
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的事由, 改革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 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 最终实现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 目的。
刑事诉 讼 审判 监督程 序 对于 纠正 审判 机关 的错 误判决 和裁 据就有可 能随着时 间的延 误而导致灭 失, 加案件 的取 证的难度 , 增 另一 方面 , 不对 次数上 做出 限制 , 容易造 定 , 障刑事诉 讼 目的的实现 , 保 保护 公 民的合法权 益 , 维护 司法机 使得案件 无法正 确处理 。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探析


而 特设 的一种 特殊 的诉讼 程序 和特殊 的救 济程序 。
的措施 建议为 : 现有 的刑事 再审 制度 的基础 上对案件 的 已生效 在
我 国刑 事再 审程 序 提起 的主 体根 据法律 的规 定主 要有 人 民 判 决监 督程 序进 行具 体的划 分 , 以便节 约 司法 资源 , 对再 审程序 不容 易进 行划分 的 , 应对 在 法院和 人民检 察院 , 具体表 现有 : 首先 , 级人 民法 院院长 是法 定 和 监督 程序 这两种 程序 相互 交 叉的 , 各
同的程序 存在 的 典型 的代表 国家 。 确 立“ 止不 利于被 告人 ” 禁
而在 实践与 现 实 中就 更加 突 出 。 在我 国审判 监督程 序 又称 为“ 再审程序 ”我 国通 过立法 并在 来 诸多 弊端 , , 刑 事诉讼 中 明确规 定 了“ 事 审判监 督程序 ” 刑 的含义 。 谓“ 所 审判 监 督程序 ” 是指人 民检 察院 、 民法 院对于 已生效 的法 律裁 判 , 人 以
L g l y 协m d S ce y a a s S An o it
2 ( ) O9.1 0 O
{占 l 缸金 } JFra bibliotek我 国刑 事 再 审程 序 的揉 析
马剑 青
摘 要 我 国人 民 法院 的 审判采取 的是 两审终 审制 , 这就 容 易 引发 一 些 问题 , 例如 再 审程 序 , 这对 部 分人是 不公平 的, 由此
我 国刑事再 审 程序 的现 状
文 章编 号 :090 9(0 91-0.1 10 —5220 )0240


法 院依职 权启 动 的, 并不是 依据 当 事人 的 申请 , 这种 诉讼制 度带 ( ) 国刑事 再 审程 序应 所 存在 的状 态 二 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一
维普资讯

辛加平 :试析我 国刑事再审程序之不足
试析我 国刑 பைடு நூலகம்再 审程序之 不足
辛 加 平
( 中共 宣城 市 委 党校 ,安徽 宣城 ,22 0 4 00) 刑事 再 审程序 , 即对 生 效裁 判 的再次 审理 程序 , 误 的判 决 、裁定 ,既可 能冤 枉 了好 人 ,也 可能 放 纵 如果生 效裁 判 的错误 得不 到 纠正 ,势 在 我 国又称 审判 监督 程 序 ,是 指 法 院 、检 察 院对 已 了犯 罪 分子 。”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 必违背诉讼公正的价值追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 者 在适 用法 律上 确 有错 误 ,依职权 提起 并 由法 院对 为了实现裁判的绝对正确 ,片面地追求实体真实 , 法院 、 检察院无论在什么时间发现生效裁判“ 确有错 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审判程序。再 ,不管是 事 实错误 ,还是 法律 错误 ,都 可 以对案 审程 序在 纠 正错 案 、维 护 司法公 正 方 面发挥 着 不 可 误 ” 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其实施 的效果也有 件不断地提起再审 ,而当事人也可 以不断地进行申 不尽人意的地方 ,如申诉难 、申诉乱的状况依然十 诉 ,就会 与 生效 判 决 的确定 力 、既判力 、维护 司法 避免双重危险等理念发生冲突。 分突出,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遭 到破坏等。由于 权威 、 “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不枉不纵” 与再审制度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在理念 、立法和司法上存在不 少问题 ,我们认 为有必要对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 的 之 间是 普遍性 与特 殊性 的关 系 。 再审 程序 要 以“ 事 实 问题 进行深 入研 究 , 进 我 国刑事 再 审制度 的 完善 , 求是 , 促 有错必纠,不枉不纵” 的理念为一般指导。同 时 ,刑事 诉讼 有 其特 殊性 ,贯 彻这 一理 念 时不 能无 促 进 我 国人权 的保 护工 作 。 视刑 事诉 讼 的特 有规 律 。在 现行 的刑事 诉讼 中 ,过 1 再 审 制度 的名 称不 准确 . 从词 义上 看 ,审判 监督 是指 享 有 审判 监督 权 的 分强调实事求是与有错必纠,把追求案件实体真实 法 定机关 、 织和 人员 对法 院 审判 活动 进行 的监督 , 放 在至 高无 上 的地 位 ,很难 找 到 程序 正义 的位 置 , 组 其含义非常广泛 ,包括法院系统内部 的上下级法院 程 序法成 为 实现 实体 法 的工 具 。 在这 种理 念指 导下 , 之 间 的监督 和检 察 院 的监 督 活动 。从 监督 的 内容上 我 国再审程序的启动时间没有限制 , 由规定不详 , 理 看 ,既包 括对 审 判过 程 的监 督 ,还 包括 对 审判 结果 主体不合理 ,导致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遭到 的监督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除 了规 定 法 院和检 察 院基 破坏 ,国家的刑罚权没有节制 ,严重损害了司法机 于 审判监 督权 能 引起 再 审程 序 外 ,还 规定 了当事 人 关的形象 ,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诉讼 的 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申诉引起法院重新审判 公 正和效 率 更是 无从 谈 起 。 司法 正义包 括 实体 正义 的情 形 。但 是 ,以审判 监督 作 为这 一 制度 的名称 , 和程序正义 , 程序本身的正当性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刑 事诉 讼应 严 格按 照法 定 程序 进行 ,有时 难免 会妨 突出强调了法定机关的监督权 ,淡化 了作 为与案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碍实体真实的实现 ,如果一味追求案件实体真实 , 的申诉要求 ,同时,这一制度名称不能涵盖刑事诉 就 会牺 牲 程序 正 义 ,导致 不择 手 段 。 因此 ,在 再 审 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全部法律规定 。从审判监 程序 中贯彻“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不枉不纵” 的理 念 ,既要考虑纠错的必要性 ,也应考虑纠错 的可能 督 与再审 的关 系 上看 ,审判 监督 是 启动 再 审程 序 的 种方法 ,其本身并不能够使错误裁判得到纠正 ; 性 。为了维护裁判的稳定性 和权威性 ,不得随时随 而再审程序则是使错误裁判得到纠正的专 门程序。 意启动再审程序 ;由于诉讼受到时空条件和其他各 总之 ,以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这一制度 的名称 ,忽视 种 因 素 的制 约 ,不 可能 纠 正所 有 的错 误 ,这 才是 真 了审判 监 督与 再 审程 序 的 区别 ,突 出强 调 了法定 机 正实事求是 的科学态度 。如果我们无视司法活动 自 身的特点 ,一味强调有错必纠 ,实际上是走向了实 关的监督权 ,淡化 了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 事人的申诉请求 ,不能突出对已经生效裁判重新审 事 求 是 的反面 。 3 审理 由缺 乏可操 作 性 .再 理的制度特征 ,带有浓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我 国再 审理 由规 定 不 足主 要表 现在 以下 几 个方 2 .再 审理念 的价 值 冲突 面: 长期 以来 , 国再审程序奉行“ 我 实事求是 , 有错 必 纠 , 枉不 纵” 理念 ,最 大限度 地 实现刑 事诉 讼 不 的 31 再 审理 由的规 定 方式不合 理 .. 法 的任务。在刑事诉讼 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司 我 国法律按照申请再审主体的不 同对再审理 由 法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再加上受到证据规则 、 诉 分别做出了不 同的规定 ,对 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 讼期限的制约,已经生效 的裁判可能存在错误。“ 错 或近亲属提起再审 申诉的规定采取 了列举式 ,而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