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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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 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 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 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 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 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 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 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 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 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 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 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 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 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如果金额较大, 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 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 因此, 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 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新旧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对比

新旧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对比

新旧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对比案例解析新旧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对比【案例】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是生产装载运输车的企业,拥有融资租赁牌照。

2019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资料如下:1.租赁标的物:装载运输车3辆。

2.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手续办妥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

3.租赁期:3年(即从2019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0日)4.租金及支付方式:分别在2019年、2020年、2021年的12月31日各支付租金100万元(不含税),合计金额300万元(不含税)。

5.该3辆装载运输车在2019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265万(不含税)。

6.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

7.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后车辆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甲公司。

8.甲公司资料:(1)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甲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2万元(无进项税额可抵扣)。

(4)该车辆为全新,预计使用年限5年,期末残值率5%。

假定整个租赁期内装载运输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做出承租人甲公司各环节的财税处理,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税会差异解析:(一)适用旧准则的财税处理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租赁期3年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小于75%),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标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78.33万元(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265*90%=238.5万元),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

因此,甲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由于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乙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

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8%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账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概念(一)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又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21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21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 (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 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 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折旧。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 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 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 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会计与税法计提 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 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 差异。
示例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 权支付的金额=150 000×6+100=900 100(元) 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每期租金150 000元的年金现 值=150 000×(P/A,7%,6)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 /F,7%,6) 查表得知:(P/A,7%,6)=4.767;(P/F,7%, 6)=0.666 现值合计=150 000×4.767+100×0.666=715 116.6(元)﹥700 000(元) 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 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700 000元。
四、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和未实现融资收 益的分配均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 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 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会税处理差异探讨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会税处理差异探讨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会税处理差异探讨新租赁准则于2021年在企业全面执行,本文拟分析现有相关租赁财税政策对承租人、出租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承租人财税差异对于承租人来说,新租赁准则的变化主要影响的税种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区分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而通过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等科目核算,通过折旧及利息支出核算成本、费用。

新租赁准则并未明确会计处理时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而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未同步跟进,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进行税前扣除。

承租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支出、利息支出与税法认可的租赁支出、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支出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时需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利息支出、租金支出”、《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多个项目进行调整。

以下通过举例简要分析。

例1甲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向乙公司(出租方)承租一处新建的生产厂房,租金每年50 000元(含税价,增值税税率9%),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期10年,每年年初支付租金,租赁内含利率为5%。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1.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甲公司的初始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借:使用权资产 371 ,917.4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8.44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待取得进项税额) 37,155.96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6.798.17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000银行存款 50,000甲公司第一年年初支付5万元租金,不含税租金为:50,000/1.09=45,871.56(元);以后9年每年支付不含税租金现值:45,871.56x(P/A,5%,9)=326 045.87(元);未确认融资费用:450,000÷1.09-326,045.87=86,798.17(元);使用权资产:45,871.56+326,045.87=371,917.43(元)。

新租赁准则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新租赁准则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新租赁准则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作者:何君飞来源:《中国市场》2024年第16期摘要:2018年12月7日,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完善与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对传统的“租赁性”合同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租赁性质差别的划分,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统一纳入“使用权”合同的管理体系。

新的租赁法的执行使会计在核算和税收方面产生较大的差别,文章对此做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新租赁准则;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6-0156-04DOI:10.13939/ki.zgsc.2024.16.0391新租赁准则修订的背景原有的《租约》将租约划分为运营租约与融资租约。

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必须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承认租入的资产以及与其有关的负债,而对于运营租赁,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租入的资产的使用权,以及所应承担的义务进行确认。

这就造成了承租人的财务报告不能完全地将由租赁交易所获得的权利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全部体现出来。

这也给实际操作中,为满足某些特殊种类的租赁交易带来了可乘之机,从而降低了其财务报告的可比性。

为此,在2016年1月国际会计机构修正并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该标准的主要改变是将运营和融资两种类型的租约分开核算,规定除了短期和较小的租约以外,其他的租约均应确认为租用和租约,且应单独核算为折旧和利率[1]。

为了对租赁的确认、计量及相关的披露进行更严格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向全球范围内推进,2019年12月7日,根据中国的国情,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完善。

2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新租赁规范对承租人提出了一个具体的会计模式,不会将出租的类别细化区别开来,而是需要对除了短期出租和低价值资产出租之外的所有出租确认使用权资产和出租负债情况,并充分掌握其折损情况和利息成本,也就是使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相似的会计模式进行核算,并将从风险把控的角度对相关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如果合同约定在一段期间内控制特定资产的使用权利以换取对价回报,则此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可视作租赁业务[2]。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例: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

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长期应收款总额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设备原值1,000万租赁日公允价值1,000万(假定)总融资收益1,520万÷(1 17%)-1,000=299万首年租赁现值收入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累计销项税额1,520÷1。

17×17%=221万利息可抵扣税额106÷1。

17×17%=15万分析解答: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融资租赁资产1,000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70万贷银行存款1,170万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借长期其应收款1,520万元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贷未实现融资收益299万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

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

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贷租赁收入340万借银行存款380万贷长期应收款380万增值税销项=380万÷(1 17%)×17%=55万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5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税率增值税合计325万17%55380万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 17%)×17%=15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5万贷租赁收入 15万2、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分录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总结一、与租赁相关的定义1.租赁期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2.租赁开始日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3.租赁期开始日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4.资产余值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担保余值承租人担保余值=承租人承诺担保额+与承租人有关第三方承诺担保额出租人担保余值=承租人担保余值+独立第三方担保余值6.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资产余值-出租人担保余值7.最低租赁付款额指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要求被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不包括在内。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讲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8.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租人、承租人无关第三方担保余值。

9.或有租金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依据计算的租金。

10.履约成本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1.初始直接费用指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

12.租赁内含利率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二、租赁的分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大部分(大于等于75%),当租赁资产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该条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等于90%);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等于90%);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承租方会计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承租方会计账务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企业融资的方式,承租方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从承租方的角度,为你详细介绍融资租赁的会计账务处理。

承租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需将租赁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分为两个阶段:资本化阶段和租赁期阶段。

在资本化阶段,承租方需要确认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初始计量金额包括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购买回租赁资产的选项价格、租金保证金等。

确认初始计量金额后,承租方需要将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将租赁负债账户进行相应的增加。

在租赁期阶段,承租方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租金支付方式分为等额本金支付和等额租金支付两种方式。

对于等额本金支付方式,承租方在每期支付的租金中,将剩余租赁负债按照等比例进行摊销,并计入利息费用。

同时,承租方需要将本金部分计入租赁负债账户,直至租赁负债全部摊销完毕。

对于等额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每期支付的租金中,本金和利息的比例是固定的。

承租方需要按照租金支付表的约定,将本金和利息分别计入租赁负债账户和利息费用账户。

除了租金支付外,承租方还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其他相关费用,如维修费用、保险费用等。

这些费用需要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并计入相应的费用账户。

在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方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资产进行处理。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购买回租赁资产的选项,并且承租方选择行使该选项,承租方需要将租赁资产的购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清零租赁负债账户。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购买回租赁资产的选项,承租方需要将租赁资产的剩余价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清零租赁负债账户。

总结起来,融资租赁承租方的会计账务处理包括资本化阶段的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阶段的按期支付租金和处理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在租赁期满时的对租赁资产的处理。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概括,实际的会计处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差异,承租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作者:耿艳华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9期摘要:现代融资租赁业是世界性的朝阳行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方式多元化的产物。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以“融物”代替“融资”、缓解债务负担、优化财务结构、推动技术进步等多项功能,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金难的问题,因而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逐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渠道。

然而融资租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分摊;担保中图分类号: F038.1 文献标识码: A融资租赁概述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

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从租赁目的看,它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是设备租赁的基本形式,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

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租赁双方根据租赁标准判断的租赁类型存在矛盾我国租赁准则第四条规定:“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 90%以上(含90%)”。

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满足此条标准可以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90%,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大于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90%,则承租人、出租人认定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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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吉林市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
税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1.计量属性采用了公允价值。
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
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
2.关于租赁内含利率。
新准则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
折现率;
旧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
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3.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新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旧准则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
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4.“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性质发生了变化。
旧会计制度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类项目中;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长期应付款”项目,
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
的长期负债填列。从报表列示角度看,“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账户,属于负债类科目。

财税差异
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
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
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
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未
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
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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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案例
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
如下:(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4)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5)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6)承租期满时,甲企业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00元。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8万元。
请作出2009年的相关分录。单位为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案例解析
1.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各期付款额之和即最低租赁付款额=15×4+0.01=60.01(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5×(P/A,4,7%)+0.01×(P/V,4,7%)=15×3.3872+0.01×0,7629=50.82(万
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公允价值50万元,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
2.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60.01-50=10.01(万元)
2009年1月1日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1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1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1
银行存款0.1
财税差异:
(1)税法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付款总额+支付的相关税费=15×4+0.1=60.1(万元)会计上融资
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0.1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或权益,也就
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
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
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违背了资产的历史成本原则。
所以,融资租赁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为-10.01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负债类科目,初始确认在
借方所以用负数表示),在后期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摊销,税法上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税基础为0,负
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0253.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根据租赁准则,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
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本案例是以公允价值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根据下列公式: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当r=7%时,15万元×3.3872+0.01万元×0.7629=508156.29元﹥50万元
当r=8%时,15万元×3.3121+0.01万元×0.7350=496888.5元﹤50万元
由上面计算可知7%<r<8%。插值法计算如下:
(508156.29-500000)÷(508156.29-496888.5)=(7%-r)÷(7%-8%)
计算得出:r=7.72%则2009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确认的融资费用=(60.01-10.01)×7.72%=3.86
(万元)(以后各期摊销额的计算详见附表)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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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
贷:银行存款15
借:财务费用3.8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86
财税差异: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转回期初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0.965万元(3.86×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965
贷:所得税费用0.965
4.折旧额的纳税调整。
假设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均为4年,净残值为0,都采用直线法折旧,则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
=50.1÷4=12.525(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60.1÷4=15.025(万元),形成财税差异为2.5万元,以上差异在
未来期间不可以转回,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关于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所以将其
视作永久性差异,不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而是在企业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
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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