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制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 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 的承担者了,选项 D 错误。
2、特点(1)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 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如,杀大熊猫---必死 杀人-------不一定死
为什么?
”爱惜飞蛾纱罩灯,扫地恐伤蝼蚁命” ---《西游记》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 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 (古希腊)普罗泰格拉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一方是具 体的,或双方都是具体的),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2)是现实生活中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3)具体法律关系却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体现当事人 的意志。
具体的法律关系在一开始就体现了双方、多方或至少一方 当事人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虽然在一产生时并没有当事 人的意志,但其实现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
产生的前提,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权 利义务是现实的。
• (3)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原因在于它的形成 和实现,一般要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活动
B、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不可分,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 具体的表现形式
C、有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通过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 它也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
D、法律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不以参加者的意 志为转移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关系(分析法学派)

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的⼀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份关系)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才成为⼀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与⼈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的、有意识地建⽴的,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与实现也有⼀定的作⽤。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意志表⽰⼀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
例如,⾏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政命令⽽产⽣。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2)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的依据、执⾏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合法⾏为⽽产⽣的、执⾏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为规则(指⽰)的内容。
不需要适⽤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使权利、履⾏义务。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为⽽产⽣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内容,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法理学第六章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发展: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逐一行 使与实现。
3.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与内容的重 大变化 变更不是每个法律关系运行的必然 阶段
4.法律关系的消灭:
法律关系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 止。
三、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
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 现象。
第六章
法律关 系
政法学院 姜小卉
2009-11-5
第一节
社会关系
二、概念
注意:
社会关系的外延大于法律关系的外延 没有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称的属性 2、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 ——符合法律规定
A、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B、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保护的 社会关系
福田警方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和嫖客
福田警方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和嫖客
四 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主体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 相互的约定所享受的权利或承 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
主体
主体
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 金的合同。”村民黄某根据 此条款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 邻居郑某用作豆腐房,两人 约定:郑某每年向黄某支付 租金1000元。
四川宪法平等权案
平等权,因此在成都市青羊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撤消广告 中对消费者的歧视对待,并返还 对原告多收的2元钱。一审法院 判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商家 不能对公务员消费者予以优惠, 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对不同的消 费者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因而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利与权利关系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但是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可分为: 公民的权利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
(1)公民的行为能力
例如: 婴儿、精神病患 者,因为他们不可能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 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所以在法律上不能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赋予他们行为能力。 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 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 为义务人。 注意:
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成为法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大 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和组织要 体上归属于相对应的双方: 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实 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 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 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民事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如《民法通则》规 定: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组织的行为能力
组织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 消灭的,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相同的。某一组织行 为能力的形式,受其组织成立的宗旨、任务、或 者登记的经营范围所限制的。如《民法通则》规 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
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第一,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知识点整理

法律关系知识点整理●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释义●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习惯、道德、宗教●分类●基本与普通●基本法律关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政党与国家的关系等●普通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等●调整性(这里的调整性与马工程中的调整性不同,婚姻关系在这里不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但是在马工程中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调整型法律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破产关系、婚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纵向(隶属)与横向(平权)●纵向法律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平行性法律关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边与多边●双边性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多边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一性与第二性(在马工程教材上名称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法人是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系主体,法人可以成为争讼关系的主体●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国家●国家机关●其他主体●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动物(西方国家)●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分类●按主体范围不同●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式法定职权的资格)●按法律部门的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为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标准●一、其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法人的行为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能分离●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客观性●有形物●土地、房屋、汽车●无形物(社会成员普遍承认)●名誉、荣誉、知识●有用性●对人有价值●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取决于科学发展水平)●法律性●(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客体的种类●物●流通物●非流通无物●矿藏●水流●海域●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限制流通物●麻醉药品●运动强制●民间收藏文物●人身、人格●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指向的客体●二●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指向的客体●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湿湿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信息●有价值的情报或咨询(愈加重要)●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其他客体●国家权力●现代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是基本政治法律关系的客体●企业等●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条件●法律规范(形式要素)●一般模式●法律事实(实质要素)●直接的前提条件(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的种类●分类(根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一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小时的客观事实●分类●社会事件●社会革命●战争●自然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法律行为●分类●善意行为(依法登记结婚引起婚姻关系的成立)●合法行为●恶意行为(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分类(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肯定式法律事实●只有当期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否定式法律事实●当其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两种关于法律事实的复杂现象●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法理学》课件(第五章: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4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 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2000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 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 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 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主体
2、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
关;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 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 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 上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人。
法律关系主体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
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 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 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 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 法律关系。
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
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 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 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 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 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 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 主要有法学理论上的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 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 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 (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 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比 尔林的解释已经成为通说。
本书也采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定义: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 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 法律关系
(四)平权型(横向)法律关系和隶属型 平权型(横向) 纵向) (纵向)法律关系
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来划分 按照 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来划分,主体之间地位是 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来划分, 平等的,就是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的,就是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 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 一方服从另一方, 则 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 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
的法律关系。 的法律关系。
如宪法第33条规定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例如私法中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如宪法第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私法中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还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抽象的法律关系,只有但男女双方结了婚以后,这些抽象的法律关系才转变为具体 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还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抽象的法律关系,只有但男女双方结了婚以后,
2、责任能力
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 它是行 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 刑 事责任能力, 刑法》 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 周岁的人, 事责任能力 , 《 刑法 》 规定 , 已满 周岁的人 , 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 应负刑事责任 ; 已满 周岁不满 周岁的人犯杀 放火、 重伤、 人 、 放火 、 重伤 、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 事犯罪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 事犯罪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 不满 周岁的人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司法考试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司法考试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倘若把法学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
因而,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
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法律关系是什么
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三步审查法律关系:第一步:检查立案案由与争诉事实是否一致;第二步:区分同一诉讼中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第三步:确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
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
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
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
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
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目的、规范和原则等基本问题的学问。
它不仅关注法律从学理上的解说和阐述,而且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和融合。
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法律的主要载体和实际运作方式。
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通过法律的规范与限制得到表达和保障,法律关系通过法律的制度来实现和调整。
法律关系包括公共法律关系和私法律关系两大类。
公共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共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具有强制性、公共性和权威性。
私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即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第三者不能干涉和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意是私法律关系的基础。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依靠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是国家对法律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组织体系。
它通过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的规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和规定的具体规则。
法律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两类。
行为规范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和规定的规则,它包括行为命令和禁止命令两种形式。
制度规范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和解释的规则,它包括权利义务规范和程序规范两种形式。
法律关系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范。
合法的法律关系是指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建立和确认的法律关系。
合法的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效力和保护。
违法的法律关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建立的法律关系。
违法的法律关系具有非法性、无效和未得到保护。
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是社会秩序和法制秩序的必然结果。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又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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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
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的完善来保证两者在社会
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落实。
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
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
属于违法行为。
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一个主体资格的限制,农村里说 “父债子还”,但在我们现在的法律里面、国家法律制度
里说父债它以实际遗产为限;第二,时间的界限问题,如时效、追诉时效;第三个利益的界
限问题,也就是说你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时候,你要求别人义务承担的时候你要考虑一个
平衡问题,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
神产品、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
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政变、游行示威)和自然事件(如
地震、海啸)两种。注:客观事件中,是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就不能属于事件,是依他人
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的一些社会性的事件那可以作为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
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
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例如房屋买卖,
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
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
例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
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答案:B、C、D
判断A项的时候,你首先知道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首先法律有规定的,第二有一种
特殊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赌债问题,民法上有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所以形不成。
因此不能选;B项应该比较清楚,警方去查吧,如消防部门就属于警方。但我要换一个,不
说警方,甲区教育局或者说卫生局,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重罚或被警告,
这个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卫生局来查你,罚你款,大过年发点红包,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同
样形成。他有什么权去查,前面说警方是有权去查,形成法律关系;他这个是越权,越权形
不形成法律关系?一样的,你去查了以后对人家那边有没有损害,所以他是另外一个方面形
成法律关系,他是侵权,或者是人身赔偿关系,所以说一样的形成,关键法律上就规定了,
你没权去查,你查了以后你会怎样,这个是应该形成。所以要选。
C项应该形成,首先一个,两个行为都可以形成,第一个他涂改身份证形不形成法律关
系?第二个检查部门不给他放行,形不形成法律关系?所以注意法律关系一个概念,法律调
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只要首先有法律调整,首先明确的法律有没有调整。所以也
要选。
D项肯定形成。不形成的话这手术做了,我就可以走了,可以不交钱了,医院也没法起
诉了,肯定形成,至少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
例2: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畴?
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关系;
C.政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的合同关系。
【答案】C、D
A项,很显然,比如十三四岁的小学生互相之间送个图书什么的,送上一二十块钱的礼
物等,这肯定应该形成的。B项首先判断的时候先想一想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法律调整
的,他没说是当代法律调整的,没特别指出必须是当代哪国调整的,只是说法律调整的,另
外一个有一种特殊的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是属于法律关系。C项不属于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D项无效的法律关系,首先法律有没有调整,然后分析无效法律关系的权利
义务。法律关系本身和法律关系所要保护的关系是两个关系,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本身与法律
关系引起的另外一个社会关系,是两个关系。你应该想想这个无效的合同关系,比如说我们
现在婚姻法里不是有个无效婚姻吗?比如强迫的、不到年龄的,这些都是无效的,无效的从
一开始法律上就没有它的位置,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我们确定某某和张三是一个无效的婚姻
关系,随后某某说根据法律上的规定,我对你有什么权利,你对我有什么义务,法律上有没
有规定了?没有,所以我们确定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无效的合同的权利
和义务,法律上规定只是无效的合同引起的另外一个社会关系的一些权利义务。所以无效的
合同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