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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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测量工作,加强工程测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建设工程测量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标准和规范。

3、指挥部工程部设测量工程师负责本标段内工程测量管理工作,各项目部必须设专职测量工程师。

二、执行标准和规范4、工程测量技术依据(1)《新建××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TB10054);(3)《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GB/T18314—2001);(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

(5)《客运专线无碴轨道××工程测量暂行规定》(××设[20××]189号)或《时速200~250公里有碴轨道××工程测量指南(试行)》(××设函〔2007〕76号)(6)《时速200~250公里有碴轨道××工程测量指南(试行)》(××设函〔2007〕76号);(7)××××设计文件;(8)相应的变形测量规范及其他规范。

三、基本工作内容和分工5、工程测量的基本工作内容:(1)路基工程施工测量;(2)桥涵施工测量;(3)隧道工程施工测量;(4)施工控制测量;(5)竣工测量。

6、工程测量管理工作内容(1)按新建200km/h及以上××相关测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2)各项目部必须配合和接受指挥部工程部测量工程师检查指导工作,按要求提交相关测量资料;(3)各项目部必须配合指挥部工程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建设过程中对本线进行测量验收、抽检、复核,误差/粗差争议的核查,对重要工点和重点工程进行的监测和观测;四、测量工作基本要求7、土建工程施工测量、构筑物变形测量、安装工程测量和竣工测量要按××现行标准、规范和本线设计文件在勘测设计控制测量网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最新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技术方案(DOC)

最新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技术方案(DOC)

最新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技术方案(DOC)精品文档沧州旭阳1:500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技术方案精品文档测绘单位: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目录精品文档引言为进一步强化沧州渤海新区城市规划测绘工作的管理制度,理顺和逐步建立、完善沧州渤海新区城市规划测绘数据成果库,强化对外服务意识,提高对外服务质量,做好对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是工程测量学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沧州渤海新区规划测绘管理规程》为了保障佛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的质量,确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获取可靠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资料,依据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进行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一任务情况沧州旭阳己内酰胺一体化项目是省、市重点产业支持项目,已列入河北省沿海发展规划及沧州市“十二五”规划,建设规模为年产己内酰胺40万吨,分两期建设。

本测绘项目为:一期建设内容包括:20万吨/年环己酮、20万吨/年己内酰胺以及相应配套项目及公辅设施等。

项目面积为800亩。

范围内测绘1:500竣工地形图。

并计算相关竣工测量成果。

二技术依据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2.《城市测量规范》(CJJ8-99)3.《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5.《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6.《1∶500、1∶1000、1∶2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GB/T17160-19977.《工厂竣工现状总图编绘与实测规程》JBJ21-90;8.《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9.《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1.《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精品文档精品文档12.《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13.《1:5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标准》三技术要求各等级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规定:表1等级平均边长(km)接收机性能接收机精度优于同步观测接收机数观测量卫星高度角(°)有效观测卫星数时段中任一卫星有效观测观测时段长短(min)数据采集间隔时间(s)点位几何图形强度各等级GPS网相邻点间弦长精度测量中误差规定如下:σ≤a2(bd)2式中:σ--为标准差(基线向量的弦长中误差mm);一级0.30单频10mm+3p≥3载波相位≥15≥3≥10≥30 15~60≤10二级0.25单频10mm+3p≥3载波相位≥15≥3≥10≥3015~60≤10精品文档精品文档a—固定误差(mm);b -–比例误差系数(1×10-6);d --为相邻点间距离(km)。

项目工程测量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工程测量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工程测量管理制度1.总则( l )工程测量是做好施工技术准备、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的的重要部分,他是工程建设是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搞好工程测量,提高测量成功水平。

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和支持测量工作,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明确职责,严格岗位责任制,搞好工程测量工作。

( 2 )各级工程测量人员须坚持测量工作程序,遵循施工测量工作流程。

施工准备阶段,要认真熟悉图纸,根据移交的测量资料做好复测、方案编制等工作;施工阶段,要严格控制测量精度,并做好测量记录;工程竣工阶段,做好竣工测量,及时准确地提出测量成果,以满足竣工验交的需要。

( 3 )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坚持复核,工程测量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应妥善归档保管。

(4)建筑测量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集体活动。

每一个从事建筑测量的工作人员都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吃苦耐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养成爱护仪器、设备的好习惯。

( 5)建立测量日志制度。

工程测量工作必须有序,坚持填写测量日志,做到一天一总结,一天一计划,有利于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机构及人员设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测量员负责人-测量员3 .工程测量员的的岗位职责(1)负责引水准点。

(2)按照有关文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负责控制点的引测。

(4)负责施工面轴线及水准点的测设。

(5)负责各种预埋件、预留洞位置测放工作(6)负责砌体工程构造柱、门窗洞口的放线工作机皮数杆设置。

(7)负责装饰用竖向控制线及±50cm线的放线工作。

(8)负责填报测量放线工作的技术复核记录。

(9)对测量、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10)服从直接上级指挥,完成直接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1)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4 .交接桩及护桩制度( l )交接桩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测量员参加,同监理、设计人员一起现场进行交接桩工作,按照交接要求做好点之记,交接桩工作记录,留存现场交接桩照片( 2 )交接桩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并应附标桩示意图,标明各种标桩平面位置和标高,必要时附文字说明。

(整理)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整理)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测量工作是证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保证城市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放线、验收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规定进行规划放线、过程查验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一、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要求(一)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建设项目放线;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测绘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后,再重新进行放线。

相关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现场实测的细部条件点在规划放线资料中必须体现。

规划放线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首层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作为建设单位施工的法定依据。

(二)测量依据:规划放线测量工作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施测。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封面包括以下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报告编制日期。

要点说明详见表1表1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封面要点说明表(二)目录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目录应当包括以下要点:1)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正文;2)放线点成果表;3)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4)用地界址坐标表;5)临时水准点点之记;6)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测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搞好工程测量,提高测量成果水平,是防止测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工程测量的技术依据必须是所承担工程项目现行的规范、规则、规定及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

制定办法,报上一级审批,供实施。

第四条工程测量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集体活动。

每一个从事工程测量的工作人员,都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吃苦耐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

养成爱护仪器、设备的好习惯。

第五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在保持工程测量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工程测量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测量人员的技术素质。

尽可能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使工程测量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六条测量成果交接测量队的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各种内业成果,测绘终产品,测量桩橛、点之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

要做好交接工作。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测量队收到设计文件后,必须于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移交手续,并会同设计单位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级应立即组织各测量队,进行全线复测,复测过程中,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

复测完成后,即向下一级进行测量资料交接手续。

2.内部控制测量成果的交接及交接方式由组建者完成的控制测量,向下一级参与测量的单位办理控制测量资料移交手续。

交方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接方应核实资料内容和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

3.竣工测量成果移交工程竣工验收时,先完成各种竣工测量桩橛、标志桩、测量标志和永久水准基点的点验工作。

规划竣工测量

规划竣工测量

规划竣工测量规划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工程的《竣工计划核实丈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含周边50 米范围地形图)及丈量成果表(图)(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 或1:500 比例)。

(1)竣工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道规格、埋设深度或排挤高度,与市政公用管线连接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的层数、高度、让步界限、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计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数据应全面、准确,丈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计划要求1 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2)丈量成果表(图)中应当载明: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计容的建筑面积和地上地下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竣工建筑的各1/ 11角点坐标应公道标注,原则上应与计划验线标注点位1 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计划验线标注的位置 1 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应当包括: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标示建(构)筑物各层的用处、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

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工程测量管理制度1.总则(1)工程测量是做好施工技术准备、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和支持测量工作。

公司成立测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公司、项目经理部均应设专职测量人员,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明确职责,严格岗位责任制,搞好工程测量工作。

(2)工程测量工作在各级技术主管的领导下,实行公司、项目经理部二级管理。

对测量人员的使用及调配须征得测量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批准。

(3)各级工程测量人员须坚持测量工作程序,遵循施工测量工作流程。

施工准备阶段,要认真熟悉图纸,根据移交的测量资料做好复测、方案编制等工作;施工阶段,要严格控制测量精度,并做好测量记录;工程竣工阶段,做好竣工测量,及时准确地提出测量成果,以满足竣工验收的需要。

(4)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坚持复核和签字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工程测量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应妥善归档保管,装订成册。

(5)总承包施工的测量管理纳入公司正常管理。

承包队伍的测量人员必须经过测量专业委员会的考评,如上岗证、操作能力等,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测量工作,承包队伍的测量工纳入公司测量系统,统一管理。

(6)建立测量日志制度。

工程测量是先导,测量工作必须有序,坚持填写测量日志,做到一天一总结,一天一计划,有利于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公司测量专业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测量人员的测量日志。

2.机构及人员设置(1)公司设测量专业技术委员会。

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对公司在编测量人员建立测量人才库。

测量专业技术委员会隶属于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

(2)公司技术管理部设测量主管1名,全面负责测量系统的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部设测量主管1名,并根据工程大小、复杂程度配备测量人员(详见附件2)。

3.工程测量的岗位职责(1)公司测量专业技术委员会。

负责本专业培训、学术交流、项目人员考核评定及公司重大测量课题的研究、重大工程的测量定位、验线等事宜。

项目选定的测量人员,须经过测量专业委员会考核同意,或者由测量委员会向项目推荐,测量专业委员会对选定的测量人员的业务水平负责。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中间规划检查、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四条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按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五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开出的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进行放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放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测绘单位放线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放线成果资料:放线联系单、技术报告、水准点高程、桩位平面坐标、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好实地放样点位桩,确保在规划初验时点位桩保护完好。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放线成果资料后,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初验)手续:(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二)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臵图;(四)底层平面图和桩位图;(五)放线测绘资料。

市政工程验线申报时,应增加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复印件)”,市政工程实行一次性验线制度,只进行初验。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

第十条建设工程验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初验合格,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复验制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的建设后,应当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建设工程取得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等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分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一份。

(七)建筑工程还应加送民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七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施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面积、层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四)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化、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建设。

第八条(道路规划验收内容)道路、桥梁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位置;(二)横断面布置;(三)路面结构;(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五)其他要求。

工程项目测量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测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杜绝测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测量包括接桩测量、控制测量、定期复测、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测量的基本任务是按照测量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依据设计文件,将建筑设施标定于正确位置,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条工程项目测量人员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怕艰苦的工作精神,做好施工现场测量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测量要适应科技进步发展的要求,测量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现代测量技术,积极应用测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不断提高测量技术和水平。

第二章测量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部是工程项目测量主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测量工作,项目测量队长享受部门副职待遇。

第七条工程公司组织的项目经理部在施工技术部设一名精通测量工作的人员任测量队长,原则上测量队人员不少于5人,各工程队测量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八条集团公司组织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有一名技术干部负责测量工作。

参加施工的工程公司分项目经理部设立测量队,测量队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队应不少于3名测量人员。

第九条测量人员条件1、项目经理部测量队负责人,必须由专科以上学历的测量技术人员(技师或工程师),其余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测量人员中测量专业毕业或熟悉现场工程测量的技术人员(含技师)不少于三分之一。

3、热爱测量工作,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较强。

4、吃苦精神强,身体健康。

5、能熟练操作各种测量仪器和进行测量数据的处理。

6、测量人员要具有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条测量队职责1、掌握工程测量的规范、标准、规定和要求。

2、负责本项目经理部同设计单位的桩点交接、控制测量、定期复测、竣工测量、控制桩的保护等。

3、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测量和放样测量等工作。

4、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测量控制桩点的定期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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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成果管理规定
为规范建设工程(建筑类)竣工测量工作,加强竣工测量成果的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管理目标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整体完工或项目分期完工后,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按规划竣工验收测量的要求作业,并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

三、成果要求:
1. 竣工测量的建设工程必须全部完工。

2. 竣工测量范围应包括建设工程用地及周边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高度、距离以及现势性地物地貌等要素。

3.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内容必须为实测成果。

4.竣工测量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边界,建(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四至距离、尺寸、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4.1.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
4.2.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4.3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4.4竣工建筑的测量报告应同时附建筑高度测绘图示,详细标明各高度的标注点及尺寸。

4.5竣工测量图与竣工测量报告标注的建筑编号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批准的建筑编号一致。

4.6竣工测量图应明确标注竣工建筑周边的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高度、地坪、车库、阁楼等要素。

5. 对部分数据测量上有难度的应当主动与规划管理部门协商,可用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代替,但必须附注或说明。

6、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

四、责任追究
1. 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竣工测量成果应退还建设单位责令补测或重测。

2. 因测绘成果质量原因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或由此引起规划部门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测绘单位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 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行为,除了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规划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竣工测量报告
测绘单
位:日
期:年月日
附:建筑高度实测图示及测绘成果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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