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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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应当亲⾃办理⼊职⼿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之间对股权归属发⽣争议,⼀⽅请求⼈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件。
⽐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相关单据、验资⽂件等;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本人将从实际出资、股东协议、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局登记这四个方面出发,探讨这四个形式要件分别与认定股东资格的关系。
关键词: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托于必要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指被记载于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书面的形式文件。
在我国股东身份认定的实务中,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工商登记等文件都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
一、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是公司依法成立下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在此前提下,股东认缴出资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公司补足缴纳出资,并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连带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出资主张股权,否则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除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由此可见,实际出资只能作为投资人主张公司股权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其他股东主张投资人的为其公司股东值得讨论,而且实际出资不能单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也不能根据出资不实认定投资人没有股东资格,因为一旦出资不实,投资人负违约责任和补足责任,且股东资格并不应为没有完全出资或出资不实而丧失。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作者:朴永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界对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存在颇多争议。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设立与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人的操作不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缺乏统一标准。
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标准,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准则。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章程如果一个公司运转良好,那么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等形式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认定标准应该一致,并且股东应当实际出资并且享有股东权利。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如股东已经实际出资但是却并没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中有的没有完成实际出资。
这就导致各种认定标准之间会出现矛盾。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前文所介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①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公司章程就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当因为股权继受取得而发生股东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由此可见,章程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内部,公司章程表明了股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见,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意味着所有股东已经认同了相互之间的股东地位,并且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也代表着股东向公司出资并已取得股东资格,由此,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章程的基本准则地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抗公司的其他内部协定。
在公司外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报送的公司章程是对政府做的书面保证,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章程所确定的规则,保证章程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登记之后的公司章程所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即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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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

实际上 ,以上六种 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在实践 中是经 常冲突 的。 目 前 在我国 ,各种认 定证据的冲突解决 主要有绝对论和相 对论 两种观 点:绝 对论主张在认定股东 资格时某 一文 件或某 一组 文件具 有绝 对优 先 的效 力 ,而相对论学者则认 为应该 内外有 别 , 在处 理不 同的纠纷时运用不 同 的效力标准 ,目前相对论观点在学术界 占主流。 股东资格认定 ,既是价值的选择 ,也是利益的衡量 。具体 而言 ,在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过程 中,会产生三种利益的博弈 :分别是公 司内部股 东之 间,公司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以及公司和股东之间 。首先 ,我们应 该认识到 ,公司章程 、股东名 册、工商登 记这三种 记载属 于形式 特征 , 而 出资证 明书 、实际 出资和实 际行使股东权利这三种认定依据 则属于实 质性特征 。形式特征 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 ,实质特征的功能则 主要是对
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项目之一就是公司股东的记载同时公司章程的签署又说明了签署人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所以经列名股东所签署的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内对外都具有认定股东资格的作用
论 我 国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东 资格 认 定
何亚娟
一
摘 要: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资格认定 问题一直是 司法界 和理论界争议 的热点 ,在这类 实践 中各种 不规 范的操作方式也层 出不 穷。本文试对不 同情形下有限责任 公司股 东资格 的认 定标 准进行分析 、探讨 。 关键 词:股 东资格 ;公 司章程 ;瞎名股 东
一 一
使 了股东权利 ,如参与分红 ,参加股东会议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表决 等, 但是并没有签署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形式要件 。并不能 因此 否认该股 东 的资格 。因为在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 ,表示公司 已经默许其 拥有股 东资格 ,同时股东权利 的行使也具有一定 的外在公示作 用 ,因此 ,实 际 享 有股权也 是股东 资格认定 的辅助标准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股东协议效力认定的过程。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组成,其中甲为控股股东。为了实现 公司的发展,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由甲、乙共同出资购买 丙持有的股权,并约定了具体的转让方式和时间。然而,在协议签订后,丙方拒 绝履行协议,导致甲、乙无法获得其所希望的股权。此时,甲、乙可以采取何种 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效力评析
对于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 1、合同效力:首先,名义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自由意志 的表现,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二、对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效力评析
2、股权变动效力:在转让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受让人将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 享有和承担原名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原名义股东则不再享有相关权利和义务。
然而,对于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受让人是否应当知道 该股权为名义股东所有。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如果受让人在购买股权时知道该 股权为名义股东所有,那么该转让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受让人实际上是在购买一个“空头支票”,而并没有真正获得公司的股权。
二、对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效 力评析
三、股东资格认定的关键因素
3、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是公开可查的官方文件,它记录了公司的股 东信息、出资情况等重要内容。在法律上,这些信息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三、股东资格认定的关键因素
4、实际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个人或实体实际行使了股 东的权利并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如参加股东会、表决、分红等,那么他通常被视 为公司的股东。
二、对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的效力评析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登记: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在股东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便公司能够确认其身份。
2. 股权持有:股东必须持有公司的股权,通常是以持有公司股票的形式体现。
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3. 股东身份认证:公司通常会要求股东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这包括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则需要提供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
4. 股东资格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可能对股东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外国人或外国机构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5. 股东权益:成为股东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益,如权利分配、股东投票权等。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还包括对股东享有的权益和权力的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司可能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具体的认定标准应以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股东,其个人的股份代表他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投资者,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拥有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其中自然人股东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常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而法人股东是指在政府部门下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在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时,主要参考如下四个方面:1.实际出资金额;2.注册资本占总出资比例;3.出资方式;4.出资期限。
1.实际出资金额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拥有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投资来获得的。
实际出资金额是指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出资的金额。
如果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前,就已经对公司进行了出资,那么这部分资金也应该纳入实际出资金额的范围之内。
2.注册资本占总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股东最初作为公司投资者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
如果股东直接应缴金额与注册资本不相等,应以直接应缴金额为准。
但实际出资金额不等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总出资的一个指标,决定的是公司的最高责任范围和分红比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资格认定也与该股东在公司总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有关。
3.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或者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向公司出资。
无论采用何种出资方式,都必须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内完成出资。
如果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进行财务评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内将出资款项缴足。
如果注册资本未经缴纳,或者在出资期限内没有全部缴纳,该股东的资格将被撤销。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股东应缴款项被法院判决清算、有因犯罪被判刑的自然人股东等。
这些情况可能会受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者被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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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有限责任股东是指在公司经营中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
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股东的认定标准,这给了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以一定的自由空间。
然而,有限责任股东的认定标准对于公司治理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对于一般高度有限责任股东可以通过股份在公司内部的比例以及对公司决策的权力来界定。
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各股东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其所占股份的比例往往成为认定有限责任股东的重要依据。
同时,有限责任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力也对其具备有限责任资格有一定影响。
一般来说,持有较高比例股份且参与公司决策的股东更容易被认定为有限责任股东,因为他们对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然而,这种认定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权分配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发生变化。
其次,有限责任股东的违法行为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有限责任股东通常通过购买股份参与公司的经营,而购买股份的行为也意味着其承担了公司债务的责任。
如果有限责任股东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经营中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这种行为也应视为有限责任股东的认定标准之一。
然而,要注意区分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范围和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范围,以避免将错误归咎于有限责任股东。
此外,有限责任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也是认定标准的考虑因素。
作为一个有限责任股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对公司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一个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在公司经营中积极参与决策,并有相应的知情权,那么可以认定他具备有限责任股东的资格。
要进行这项认定,还需要考虑公司内部的沟通机制以及股东行使知情权和参与度的难易程度。
最后,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限责任股东的认定标准也应该符合
这一原则。
在认定有限责任股东资格时,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对一方过多的偏向,从而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总之,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重要问题。
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对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注重股权结构、公司经营行为、投资者保护原则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
对于需要认定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争议案件,可以借鉴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明确认定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