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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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怎样认定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应当亲⾃办理⼊职⼿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之间对股权归属发⽣争议,⼀⽅请求⼈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件。

⽐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相关单据、验资⽂件等;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股东的资格,可以通过出资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

那么,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一、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A.出资证明;B.事实出资行为等。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四、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1.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被记载股东股东为真正股东,除非被记载股东存在被冒名顶替的情形。

3.工商登记证明意义:A.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证明意义: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B.对受让取得股权股东资格的人的证明意义: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简述股东资格的认定

简述股东资格的认定

简述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指确定一个人或实体是否具备享有股东权益的资格。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者,他们拥有公司决策、分红等权益。

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股份持有:股东资格的最基本条件是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份可以通过购买、订阅、继承、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

2. 股东登记:股东必须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簿中正式登记为股东。

登记是确定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

3. 股东权益:股东应享有公司的权益,包括参与公司的决策、享受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新股等。

不同的股东可能根据持股比例和股东协议享有不同的权益。

4. 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还需要参考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不同的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最低持股比例、合格投资者要求等。

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公司通常由公司注册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负责管理和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份证明、股东登记册等证据来证明其股东资格。

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股东资格是投资⼈取得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不少⼈设⽴公司或者参与设⽴,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份。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具体实施民事⾏为的真实意思表⽰,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些公司创始⼈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本⼈名义,⽽是⽤亲友、同学或者其他⼈的名义进⾏。

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情况⼤量存在,⼀般是指⼀⽅(下称实质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却为他⼈(下称名义股东),由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成⽴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临⼀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

如果隐名关系的双⽅仅为资⾦往来关系,提供资⾦⼀⽅并没有成⽴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份。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以及市场经济的公平与透明。

股东资格确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基本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是指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和权利。

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

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决策参与权、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记载了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2. 出资证明: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出具出资证明,证明该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程序,将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东信息等向社会公示。

4. 其他相关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内部文件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面临以下问题:1. 股权代持问题: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导致股东资格的认定困难。

2. 股权转让问题: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瑕疵等问题,影响股东资格的确认。

3. 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确定继承份额等问题。

4. 虚假出资问题:部分投资者可能通过虚假出资等方式获取股东资格,给公司治理带来风险。

五、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五、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建议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和程序,为股东资格确认提供法律保障。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资格的认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资格的认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资格的认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东资格的认定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夯实基础,真正的理解和掌握知识点,店铺精心整理了中级经济法考点,赶快行动起来吧。

股东资格的'认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释】股东资格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目前,距中级会计职称基础阶段备考结束,还有1个多月的时间,大家一定要抓紧时间。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登记: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在股东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便公司能够确认其身份。

2. 股权持有:股东必须持有公司的股权,通常是以持有公司股票的形式体现。

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3. 股东身份认证:公司通常会要求股东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这包括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则需要提供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

4. 股东资格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可能对股东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外国人或外国机构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5. 股东权益:成为股东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益,如权利分配、股东投票权等。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还包括对股东享有的权益和权力的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司可能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具体的认定标准应以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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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关于股东资格认定内容提要: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律的不尽完善,实践中公司法运作不够规范,如何认定股东资格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本文进一步阐述了股东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思路,并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股东利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一引言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

二、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难的原因,除了公司法缺乏明确的定义,公司法论著定义不一致外,(注:参见江平、方流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137页;参见毛亚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122—127页;参见刘瑞复著:《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参见漆多俊著:《中国公司法教程》,xx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主要是因为股东在公司的设立和转让出资时的不规范操作。

比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有的实际出资了,但是没有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有的虽然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但是从未履行股东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如此等等。

这些不规范行为在法律上的要害是,有1 / 12的没有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在外观上具有股东的名义;有的有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外观上看不出是股东;有的没有履行股东义务而享有股东权利,有的履行了股东义务但未享有股东权利。

这就导致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一个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到底是以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作为认定标准,或者还是以外观上是否具有股东的名义作为认定标准?应当说,每种标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当这些标准发生冲突时,法院该如何取舍?尤其在牵涉到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有关公司的内外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谁是股东的问题就变得更复杂。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考虑各利害关系人间的利益平衡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作出正确认定。

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思路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

认定股东资格既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到实现。

(二)维护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公司作为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保持公司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

认定股东资格应考虑到尽可能地使公司成立有效,使公司已成立的行为有效,不轻易否定公司已成立的行为,不轻易否定股东资格。

(三)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客观要求。

具体地说就是认定股东---------------------------------------------------------------范文最新推荐------------------------------------------------------ 资格涉及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四)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取得股东资格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有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真实意思表示似乎就不应当认定为股东,否则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之嫌。

但鉴于相对人与公司交易,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根据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公司应当将其股东、资本等基本情况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周知,相对人不承担因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与风险。

因此,认定股东资格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要考虑到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

(五)制裁法律规避行为。

最常见的规避公司法的行为包括为规避一人公司而设挂名股东,为规避对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而设隐名股东。

公司设立和出资转让中存在的法律规避行为,会危及公司法律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

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基于以上原则,认定股东资格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思路进行:首先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个人法调整还是属于团体法调整。

在与公司相关的法律关系中,有些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个人法规则的适用,有些属于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团体法规则的适用。

因为个人法注重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团体法强调行为的外观特征。

如挂名股东、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确权争议,属于个人3 / 12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实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

而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股权受让人、公司债权人、股权质权人等)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团体法的调整范围,无需探究公司股东行为的真实意思,可直接按公示(如工商登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资格。

其次分析公司或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在公司或第三人对究竟谁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公司或第三人不得以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为由,选择对其有利的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

三、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与具体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下同)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诉讼中,这些特征就会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也只能根据有关证据分析争议的股东有无上述特征,进而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

问题是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

为确定具体的股东资格认定规则,我们首先对上述几种股东特征对于认定股东资格的意义进行分析。

1.关于签署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范文最新推荐------------------------------------------------------ 准,在转让出资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要进行变更登记。

据此,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2.关于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可见,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从对外关系的角度看,是否实际出资显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

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是否实际出资本身也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可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或依法减资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未出资的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时,公司可对其行使抗辩权。

因此,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实际出资者就是股东。

3.关于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

公司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的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

由于公司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公司成立登记客观上具有使5 / 12出资人成为股东的设权性效果,但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

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相反,第三人也有权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因此,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

4.关于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包括股权证书,下同)与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股票一样,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或出资的凭证。

出资证明书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即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中也无决定性的效力。

5.关于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的权利所在的根据,但是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

(注:参见[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第243页。

)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是公司的义务。

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6.关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者原因。

简单地从这个角度看,以享有---------------------------------------------------------------范文最新推荐------------------------------------------------------ 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是不能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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