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怎样认定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应当亲⾃办理⼊职⼿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之间对股权归属发⽣争议,⼀⽅请求⼈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件。
⽐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相关单据、验资⽂件等;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关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浅议关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摘要】在我国,公司隐名投资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又是一个缺乏法律明文规范的领域。
对于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诸如“实质说”、“形式说”和“区别说”等观点。
司法实践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试图对上述观点和规定进行分析评议,对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公司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显名股东一、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概念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与记载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的主体不一致的投资现象。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发生争议时,按相应的原则标准,由有关机关对隐名投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确认的法律过程。
二、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现有理论(一)现有理论隐名投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尚无统一的标准,有如下三种观点:实质说。
即肯定说,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即认可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形式说。
即否定说,以是否记载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认为未以上述形式登记的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
区别说。
该观点是对所涉纠纷的法律性质进行区分,分别以个人法和团体法来调整,如果仅是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由个人法调整尊重意思自治,可以确认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而涉及到第三人,则属团体法调整,就以工商登记上记载的名义投资人为股东,否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二)评析本文认为上述理论均存在不足之处。
实质说偏重于意思自治,但是忽略了公司的稳定性和商法中的公示主义,没有考虑到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不符合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形式说偏重于公司的稳定性和公示原则,忽视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多种形式登记下不排除互相矛盾的情形,容易将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保护隐名投资人的利益;区别说表面上兼顾了意思自治与效率原则,但是内外有别的区分标准使得隐名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本人将从实际出资、股东协议、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局登记这四个方面出发,探讨这四个形式要件分别与认定股东资格的关系。
关键词: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托于必要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指被记载于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书面的形式文件。
在我国股东身份认定的实务中,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工商登记等文件都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
一、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是公司依法成立下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在此前提下,股东认缴出资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公司补足缴纳出资,并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连带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出资主张股权,否则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除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由此可见,实际出资只能作为投资人主张公司股权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其他股东主张投资人的为其公司股东值得讨论,而且实际出资不能单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也不能根据出资不实认定投资人没有股东资格,因为一旦出资不实,投资人负违约责任和补足责任,且股东资格并不应为没有完全出资或出资不实而丧失。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以取得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任资格首先应该满足自然人的条件,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情况还有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的就针对“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
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
但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股东的资格,可以通过出资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
那么,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一、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A.出资证明;B.事实出资行为等。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四、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1.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被记载股东股东为真正股东,除非被记载股东存在被冒名顶替的情形。
3.工商登记证明意义:A.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证明意义: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B.对受让取得股权股东资格的人的证明意义: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股东资格是投资⼈取得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不少⼈设⽴公司或者参与设⽴,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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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具体实施民事⾏为的真实意思表⽰,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些公司创始⼈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本⼈名义,⽽是⽤亲友、同学或者其他⼈的名义进⾏。
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情况⼤量存在,⼀般是指⼀⽅(下称实质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却为他⼈(下称名义股东),由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成⽴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临⼀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
如果隐名关系的双⽅仅为资⾦往来关系,提供资⾦⼀⽅并没有成⽴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份。
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怎么确认

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怎么确认如果你购买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你就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
虽然说股东的份额占比比较小,但是有一定的决定权。
下面和我一起学习一下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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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怎么确认目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既有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
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
依《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证据包括八类: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因此,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并非仅限于书证,更非简单地局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
二、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股东身份如何认定一、股东身份如何认定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记载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这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应将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并且,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也需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
其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
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诸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
(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身份认定有何意义?由于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证权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对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登记的股东可以以工商登记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
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有权要求登记的股东依登记内容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
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
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
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
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所以,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形式准据,其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意义,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
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的登记对抗公司,公司也可在召集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事务中依股东名册的记载确认公司股东身份;但其对外不具有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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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登记: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在股东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便公司能够确认其身份。
2. 股权持有:股东必须持有公司的股权,通常是以持有公司股票的形式体现。
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3. 股东身份认证:公司通常会要求股东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这包括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则需要提供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
4. 股东资格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可能对股东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外国人或外国机构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5. 股东权益:成为股东意味着享有相应的权益,如权利分配、股东投票权等。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还包括对股东享有的权益和权力的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司可能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具体的认定标准应以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