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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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东资格的认定

简述股东资格的认定

简述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指确定一个人或实体是否具备享有股东权益的资格。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者,他们拥有公司决策、分红等权益。

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股份持有:股东资格的最基本条件是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份可以通过购买、订阅、继承、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

2. 股东登记:股东必须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簿中正式登记为股东。

登记是确定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

3. 股东权益:股东应享有公司的权益,包括参与公司的决策、享受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新股等。

不同的股东可能根据持股比例和股东协议享有不同的权益。

4. 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还需要参考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不同的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最低持股比例、合格投资者要求等。

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公司通常由公司注册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负责管理和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份证明、股东登记册等证据来证明其股东资格。

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与确认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与确认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与确认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一)确认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

1.出资证明书(股票)与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2)出资证明书(股票)的性质是公司签发证明股东出资额(所持股份)的凭证。

所以,即使公司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交付股票)也不能仅以此否定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

❶公司相关情况: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❷股东相关情况: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❸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2.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均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3)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❶股东相关情况: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情况、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当标明出资证书编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东名册,标明股票的编号。

3.公司登记与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

(2)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以,未经公司登记不得否定股东资格,因为公司登记只具有程序性意义,但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该记载具有对抗效力。

(二)股权归属争议的解决1.证明标准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诉讼当事人(1)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有哪些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1、设立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

尤其注意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

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

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股东资格之说。

2、增资取得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

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

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

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

前者受公司法律规范调整,后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后者的效力要受前者效力的制约。

即如果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使出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了出资,亦因公司增资行为无效导致出资协议无效,由此出资者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该决议还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尚可有效。

故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缺少任一条件出资者均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试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

试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

试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

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是缴纳出资取得,还是在章程上签字取得,抑或登记注册或签发出资凭证取得?等等。

股东资格,又称,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因此,确定股东资格的取得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些问题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该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

下文拟对股东资格的取得问题进行浅析。

一、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

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多持肯定态度,即欲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向公司〔设立中公司〕出资。

例如:刘瑞复教授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

……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漆多俊教授认为:“股份的股东是向股份出资,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

”②笔者认为,这些说法不十分全面,至少没有考虑到因继承、合并、赠与等原因无偿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场合,其立论的基础在于股东地位的原始取得,没有考虑到不同阶段〔如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股东资格取得的特殊性,更没有注意到不同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其次,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确实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

但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发现,公司本身的财产始终处于难以监控的恒变之中,所谓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地实现。

如果严格坚持“股东资格出资取得”的原则,那么,根据反面解释规则,在股东未出资、假出资的情形下,应当一律否认股东资格。

显然,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判例中,我们都不能必然得出这一推论。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总结

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总结

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总结
根据当前的证券法规定和市场情况,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的总结如下:
1.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股东资格主要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获得。

任何具备合法经济能力和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 股东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配股、转让等方式获得公司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发行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

配股是指公司根据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股东可以按照比例认购新股,增加其持股数量。

转让是指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相应的资金。

3. 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力,例如享有公司分红、决策权和收购优先权等。

股东还对公司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参与公司决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承担股东责任等。

4.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会设定股东入股的门槛,例如最低认购数量或最低认购金额。

此外,有些公司可能会制定特定的股东资格要求,例如要求股东具备特定的行业背景、专业知识或资金实力。

5. 除了直接持有公司股票,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金融工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例如通过购买基金、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

这些金融工具的股东同样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总结仅为参考,具体的公司股东资格要求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

试述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

试述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

试述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规则股东资格是衡量一个人是否享有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认定股东资格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是指股东资格的内在要素,包括出资、股权取得、股东登记等。

根据实质要件,股东必须是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已经取得股权的人。

同时,在股东登记中,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证明股东资格的外部表现形式,如签署协议、授权委托、公司章程等文件。

这些文件应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出资额等详细信息,以便确认股东资格。

3.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可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其他方式如签署协议、授权委托等方式获得了控制公司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各国政府、监管机构正在推动公开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要求,以便更好地打击不法活动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股东资格认定的特殊规则除了上述一般规则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则用于认定股东资格:1.股权链:股权链是一种通过股权链技术手段追溯公司股权链路的方法。

通过股权链分析,可以确定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即实际控制公司的人。

这种方法对于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公司工商登记中,应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出资额等详细信息。

如果工商登记信息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不一致,应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其中应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出资额等详细信息。

在公司章程签署、修改时,应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4.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用于记录股东信息的文件。

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出资额等详细信息,并应保持更新和维护。

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总结

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总结

2024年公司股东资格总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壮大,公司股东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重要。

2024年,公司股东的资格总结如下:一、股份持有者资格:公司股东的资格首先是基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根据公司的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才能获得股东资格。

通常情况下,一般需要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例如5%或以上,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二、合法身份资格:公司股东还需要具备合法身份资格,包括具备法定的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等。

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益时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其权益。

三、合法来源资格:公司股东的资格还要求其拥有合法的股份来源。

即公司股份的获取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例如通过购买、增资等方式获得,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

四、无不良记录资格:公司股东的资格还要求其没有不良记录。

这包括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不良行为记录。

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保证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五、合规要求资格:在现代企业治理和监管的背景下,公司股东的资格还受到一系列合规要求的限制。

这包括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如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公司有关的信息和报告等。

六、风险承担能力资格: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这是因为公司的运行和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股东需要有能力承担和应对这些风险,保证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2024年公司股东的资格主要包括股份持有者资格、合法身份资格、合法来源资格、无不良记录资格、合规要求资格和风险承担能力资格。

这些资格要求有助于确保公司股东的资格合法和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和稳定发展。

对于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来说,需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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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

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是缴纳出资取得,还是在章程上签字取得,抑或登记注册或签发出资凭证取得?等等。

股东资格,又称,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因此,确定股东资格的取得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些问题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该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

下文拟对股东资格的取得问题进行浅析。

一、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

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多持肯定态度,即欲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向公司(设立中公司)出资。

例如:刘瑞复教授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

……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漆多俊教授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

”②笔者认为,这些说法不十分全面,至少没有考虑到因继承、合并、赠与等原因无偿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场合,其立论的基础在于股东地位的原始取得,没有考虑到不同阶段(如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股东资格取得的特殊性,更没有注意到不同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其次,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真实,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交易安全。

但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发现,公司本身的财产始终处于难以监控的恒变之中,所谓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地实现。

如果严格坚持“股东资格出资取得”的原则,那么,根据反面解释规则,在股东未出资、假出资的情形下,应当一律否定股东资格。

显然,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判例中,我们都不能必然得出这一推论。

以下对此略做分析。

1、立法上的观察。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只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就民事责任而言,未依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③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就行政现任而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责令改正,惟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者方可能撤销公司登记、吊锁营业执照。

⑤就刑事责任而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犯罪的股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股东出资瑕疵系否定其股东资格的法定理由。

尽管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股东可能被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从而最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但这只是否定了公司的法人格,并非否定公司的投资人股东的法律人格,正基于此,出资瑕疵的股东以其股东身份而行使的权利或取得的利益并不因此而成为不当得利,“公司”亦未因其人格被否定而产生对股东的利益偿还请求权。

2、实务界的观察(一):法院的态度。

我国法院内部对出资瑕疵行为是否导致股东资格的否定存在十分矛盾的态度。

有法院认为,股东未缴纳出资将导致股东资格的否定。

但亦有法院表明了与此相反的态度。

以下举例说明。

(1)否定股东资格的判例和意见。

例如:在“钱、雷、王股权纠纷案”中,法院即认为,未出资之股东不能获得股东资格和地位。

该案案情为:钱某、雷某和王某作为股东共同组建了一个软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章程载明三人分别出资25、15和10万元。

但是,三方均未缴纳出资,而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了验资证明,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公司经营一年后,三方因分红发生纠纷,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钱某由于未缴纳出资,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请求分取红利,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⑥(2)肯定股东资格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第一项第二点表明了这样的态度:如果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该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见,在此种出资瑕疵的情形下,最高法院主张承认企业的法人资格,当然也就不存在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

3、实务界观察(二):工商部门的态度。

对于股东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两条途径进行监管:其一,事前监管。

即在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通过行使登记审查权,检查投资人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其二,事后监管。

即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定期对公司进行年检,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可靠,确认公司是否具备继续经营的资格。

工商部门若在事前监管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现象,则应依法阻止公司的设立,此时投资人自不会取得股东资格。

问题是,对于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投资瑕疵行为应如何处理?是否必然否定股东资格?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者将被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严重的撤消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资格并不因出资人的瑕疵投资行为而被否认。

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年12月1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22条、24条、25条、26条分别规定: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即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或将抽逃的出资返还给公司,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未依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出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依上述条款,出资瑕疵的股东仍能保有其股东资格,只是应当承担补交出资的义务。

假名出资者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所谓假名出资,也即借他人名义出资,对于假名出资的情形,能否授予股东资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又如何授予股东资格?是授予名义投资人股东资格,还是实际投资人股东资格?从微观上而言,假名出资现象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虚构者)的名义出资。

对此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规定:以虚构人的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股份认购人应承担的责任。

由此推导,以根本人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应当由实际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以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其二,以现存人物的名义出资。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为现实存在的人,将会产生数套法律关系,如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套),名义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套),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套)等等。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对此,介绍国外有关学术理论。

韩国学者对于以现存人物名义出资时,应赋予何者股东资格,存在两种代表性的观点⑧:实质说及形式说。

实质说认为,无论出资行为的名义是谁,事实上作出出资行为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将实际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此观点系以意思主义为其理论基础,主张探求与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

形式说认为,在借用名义出资的情形下,应将名义上的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

其主要理论根据如下:其一,公司法上的行为是集团性(团体性)行为,强调法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根据实质说,实际股东可以否定以名义股东之名所为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无疑会使公司法关系处于变动不居之中,交易相对人也会因此处于极不安全的境地。

其二,按实质说的观点,如果否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会导致从公司成立时起,理所当然地从法律上和形式上认可一人公司的设立,这与韩国《商法》的立法取向相悖。

其三、其四……。

在我国对假名出资的情形,有的公司法学者从个人法和团体法的角度分析,主张原则上应采取形式说,即以由各种表面证据证明具有股东资格的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而不宜采纳实质说,要求公司探求表面股东背后的真实情况,以真实股东为公司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入股的协议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受该协议影响的只是协议当事人;而股东资格是涉及到公司及第三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

⑨笔者倾向上述学者的观点。

主张原则上采取形式说,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司法的团体法的严肃性。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假名持股协议的效力,应属个人法上的问题,只会在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有效与否,只会产生民法上的责任,不应影响团体法上的股东资格。

综以上分析,对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表述为,在通常情况下,缴纳出资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充分条件。

例外情况,如投资人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公司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成立等等。

二、章程记载与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是股东和发起人就公司的重要事务所做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的安排,是规范公司和公司与他人关系的最基本的文件。

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须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根据上述公司章程的涵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关于股东资格取得与章程记载之关系,是否可以表述为,章程记载(签署)是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确定非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

例如:在英国,公司章程的签署人被视为已同意成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章程注册后立即成为股东,并不一定要把姓名记入股东名册。

⑩因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发起人本身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所以,如公司章程无记载,作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似难以得到确认。

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基于认股行为而转化为股东,则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尽管认股人要参加创立大会,讨论和通过公司章程,因此,获得通过的公司章程本身可视为隐含了认股人的意愿(或称约定),但此种隐含的约定与可以用作证据的明示的约定或记载毕竟是两回事,更何况是否出席创立大会是认股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对于根本未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而言,将通过的章程解释为含有其约定,难免显得牵强。

因此,公司章程记载对于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意义大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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