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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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应当亲⾃办理⼊职⼿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之间对股权归属发⽣争议,⼀⽅请求⼈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件。
⽐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相关单据、验资⽂件等;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是国家公务员,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国籍和住所上会有一定的限制,然后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一般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可以投资入股。
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二、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三、股东的主要权利是: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4、发给股票请求权;5、股票过户请求权;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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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当今商业世界中,公司作为法律主体,股东则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权益享有者。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名单并不一定能完全反映真实的出资情况。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由此产生,它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平等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探讨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法律保障以及案例分析,以强调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重要性和保障措施。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通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
这意味着,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时,应的是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出资的事实,而非仅凭公司登记或名义股东的记录。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要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首先需要确认实际出资人存在真实的出资行为。
这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财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来证明。
确认实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除了确认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外,还需要了解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例如,实际出资人是否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意愿,是否知晓并认可公司章程等。
审查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和登记信息: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时,还需要核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内部的股东身份。
为了保障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提供了以下法律保障:《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一条规定了公司有义务对股东信息进行登记,并规定了变更登记的程序,以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义务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有助于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股东资格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股东资格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查标准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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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是唯⼀的,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具体实施民事⾏为的真实意思表⽰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先,应明确确认股东资格不同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
2、⼯商登记。
⼯商登记具有设权性的功能还是证权性功能新公司法采纳了后者,因此,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
3、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不能产⽣剥夺股东资格的效⼒。
4、实际出资。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依据资本法定原则,股东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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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股东不出资或不⾜额出资,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此外,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标准还有出资证明书、股权证以及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公司法对股东的年龄有无规定?

Nothing can break you all at once, nor can there be one thing that can make you climb into the sky, walk slowly, and watch slowly. Life is a process of slowly accumulat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对股东的年龄有无规定?导读:公司法对股东的年龄是没有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东的认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处理,而与年龄是没有关系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一、公司法对股东的年龄有无规定?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股东而成为投资设立公司的主体。
在公司中对公司的股东年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
但是,作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包括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时候,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讨论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并无意义。
关键是这些未成年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司股份的。
二、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财产条件(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 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4)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5)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 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3、组织条件(1)公司章程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 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与合规要求对于公司来说,股权分配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涉及到公司内部权益的分配、决策权的行使以及公司治理的合法性。
因此,股权分配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股权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
一、股权分配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公司股权分配需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 公平合理原则:公司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股权应当根据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投资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总股本原则:公司股权分配应基于公司的总股本,即公司所有股份的总数。
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分配应依据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3. 合同自由原则:股权分配一般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股东协议的形式进行。
各股东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 合法合规要求:公司股权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分配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政策,尊重合同纪律,不得采取损害债权人或公众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5. 信息透明原则:公司股权分配应保持信息透明,确保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分配情况。
公司应及时公布与股权分配相关的信息,如股东名册、股权变动等。
二、股权分配的合规要求除了法律规定外,公司股权分配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合规要求,以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1. 内外部治理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和资源侵占。
2. 资金合规:公司股权分配需保证其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资金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不得存在挪用、侵占等行为,保障股权分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防止操纵市场:公司股权分配过程中,应遵守证券法和相关规定,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同时,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4.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股权分配过程中,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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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以取得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任资格首先应该满足自然人的条件,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情况还有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的就针对“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
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
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
但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关于继受取得股权,如通过法定继承、受赠、有偿受让等,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理应允许。
对于原始取得成为股东,也即该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有较大争议。
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日本、韩国以明确的立法规定允许该行为能力欠缺者具备公司发起人资格,德国的立法亦明确允许,但是,同时要求必须通过代理方式,即有限制的允许;美国、台湾立法规定禁止行为能力欠缺者
作为公司发起人。
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有学者提出应当借鉴德国立法,有限制的允许行为能力欠缺者作为公司发起人,即要求必须采取代理制度。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股东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股东资格应当视情况而定。
从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角度分析,公司设立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对公司的投资在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该合同行为的效力待定。
当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拟和他人共同签署公司章程为设立公司时,若他人明知,则可采用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方式以明确合同行为的效力。
若他人不知且公司章程已签署,则可采取事后追认的方式明确合同行为的效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合同法》没有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即该合同行为无效。
对于行为能力欠缺者通过继承或受赠制度拟取得公司投资
主体资格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上述行为无效。
该等行为属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获利性质,为有效行为。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独立于法人和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具有向公司出资的股东资格。
首先,合伙在人格、财产、利益结构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已经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其次,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已经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
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已经确立了合伙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果实体法上不能作为主体资格,那么在诉讼法上却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是毫无意义的。
再次,公司股东之间爱你的协议出资、协议制定章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该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其他组织”当然包括合伙企业。
因此,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团体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地位,其向公司的投资行为系合同行为,受《公司法》和《合同法》共同规范,合伙企业具有向公司投资的主体资格。
四、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可以出资成为公司股东。
但当个人独资企业成为股东时,与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直接出资成为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并无差异。
五、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出资一般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参照自然人的规定进行。
六、党政机关公务员股东的资格限制
1、党政机关和干部不得出资设立公司
2、退离休干部的参与设立公司
3、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4、央企领导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是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的,但是如果是遗产遗留、赠与以及有偿获取等方式成为公司
股东,公司法未加以制止的,也是可以进行的。
各个国家对于公司股东条件资格的限制有所不同,大家可以进行区别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