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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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案例

恶意诉讼的案例

恶意诉讼的案例【篇一:恶意诉讼的案例】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

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 2012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因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

理由是: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包括李某在内的三股东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以债务抵销为由改判。

同月,又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租赁其房屋的租金及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杨某连续三次提起诉讼,均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并由李某等三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主要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其形成时间远在落款日期两年之后,有伪造之嫌。

上述三起案件均以杨某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在五起诉讼中,法院均依据杨某申请裁定冻结了李某银行存款或法院代管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提起后三次诉讼时应当知道据以起诉的证据是虚假的,仍采取重复诉讼方式给原告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其起诉行为及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

【不同观点】恶意诉讼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民事诉讼法虽予以专门规制,但未设立相关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恶意诉讼的具体甄别与判断的统一标准,仍留待司法实践的努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五次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如存在,如何确定原告合理损失范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以虚构事实为手段,滥用诉权反复起诉、撤诉,致使原告陷入讼累;被告多次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达到欺骗司法、使对方承担不合理或过高赔偿的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犯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司法公正,还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此,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举措。

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证据规制和证人保护。

设立严格的证据规则,及时排除假证,依法允许证人作证,保护被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其次,规范诉讼程序,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引导。

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从程序上规范诉讼双方的行为,减少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同时,建立健全评估标准,在审判中对诉讼请求进行评估,防止假诉滥诉。

其次,设立严惩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对虚假诉讼者,应依法严惩,通过诉讼费用的多元化计算、法律规定的惩罚等手段,对虚假诉讼者进行法律打击,减少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同时,对胜诉方要进行惩罚,采取经济赔偿、打击民事诉讼恶意乱搞等严厉手段,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遏制假诉滥诉现象的发生。

最后,加强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案件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便于快速而准确地处理涉及到虚假诉讼的案件,同时建立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打击,减少虚假诉讼的数量和影响。

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线上公示、受理投诉,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司法透明和诚信行为。

总之,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需要全面加强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强化从创新方式、强化体制机制、加强法律规制等多方面防范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陈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但由于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再加上民事诉讼的立法方面的规定缺少司法约束性,使得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类型以及一切问题形成的机理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能够对现有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情况进行控制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法律规则程序权利是人们在需求法律帮助过程中实现个体权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当中的自我权利越来越重视,这也使得法律当中的程序权利成为了法律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伴随着重视度的逐渐增加,法律中的程序滥用情况却越来越明显,且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尤为突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律为了保证诉讼主体的利益,为其赋予了广泛的权利,却没有对诉讼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

每一个诉讼主体都希望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滋生了程序滥用的行为,使得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的设定初衷与实际行为效果大相径庭。

一、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达到了一种空前的程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不仅在经济纠纷方面较为突出,甚至还在知识产权、新闻侵权等方面也有所表现,笔者在本文中进针对诉权方面的滥用进行讨论。

在诉权的滥用方面当中主要包括狭义的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两大种类,其中狭义的诉权滥用是指诉讼人在有诉讼权的前提下,对诉讼权进行不合理的利用,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人在根本没有诉讼权的前提下来进行诉讼,但无论是有诉讼权还是没有诉讼权,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恶意诉讼又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形态分为欺诈性诉讼、重复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琐碎性诉讼、情率性诉讼以及多余性诉讼六个种类。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危害性诉讼作为最权威、最具有强制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利用法律恶意诉讼案例(3篇)

利用法律恶意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无中生有、歪曲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还可能对被诉方造成严重的名誉、财产和精神损害。

本文将以某虚假债务纠纷案为例,探讨恶意诉讼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系邻里关系。

2015年,李四因经营困难,向张三借款10万元。

借款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有口头约定。

2016年,李四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张三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四提出了反驳意见,称借条系伪造,微信聊天记录也被篡改。

李四还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并未向张三借款。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四提出了反驳意见,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归还借款及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李四不服,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恶意诉讼的认定在本案中,原告张三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证据的合法性:张三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行为。

2. 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张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歪曲事实等行为。

3. 诉讼目的的合法性:张三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五、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 败诉: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如果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应当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

2. 赔偿: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滥诉相关法律规定(3篇)

滥诉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滥诉,即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以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诉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

二、滥诉的法律概念及特征1. 滥诉的法律概念滥诉,是指当事人明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意提起诉讼,以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滥诉的特征(1)主观故意性:当事人明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故意提起诉讼。

(2)损害性:滥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

(3)不正当性:滥诉行为违背了诉讼的诚信原则,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我国关于滥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

故意隐瞒、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故意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以拖延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二)故意捏造事实,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审理的;(四)其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论析

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论析
21 年 1 01 1月
社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皿 NTI T S
No . O 1 v' 1 2
( 1 期, 第 1 总第 15 7 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1 , e ea o1 5 N .1G n rl .7 ) N
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论析
侯 娅 沈 磊 .
制可以从程序和 实体 两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 : 诉权 ; 滥用; 规制 ; 原则
中图分类号 : 9 5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1 1- 0 6 0 10 — 2 02 1 )10 9 — 4
诉权作为宪法保 障的将争议诉诸司法解决 的权 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下 , 民事诉讼领域的权利滥用引 利, 与其他权利一样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法制发达 起 了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 注① 。在国外的相关研 国家的立法 中, 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权利滥用大都有 究 当 中常 被 提 及 的 是 “ 用 程 序 权 ” A ueo 滥 ( bs f rcdr s s a R h P ) 它 着相应的规定 。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更加关切 Poeu l i t R 这一概念 , 的具体形态被划 程序保 障, 加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为 目 , 更 标 初步 分为两大基本类型 , 滥用诉讼”aue fi ao ) 即“ bs i tn olg i t 完成了对职权制模式的改造 。值得 引起重视 的现实 与 “ 滥用特定程序制度 ”aue ei oeu l b s o s cip cd r p f r f c a 是 ,司法实践 中也出现 了不少诉权被滥用的现象 , dv e) 引 ei s。 琪 中,滥用诉讼” c “ 专指对请求法院给予 起学者的忧虑和实务部 门的关注【 1 ] 。结合我国实际对 司法保护的权利 的滥用。根据滥用诉讼 的主体的不 诉权滥用 的危害 、 因进行分析 , 诱 并提 出规制诉权滥 同,又可 以将其 进一步划分为原告 “ 滥用起诉权 ” 用制度体 系的原则 , 已经成为我们在继续强化诉权保 ( ueoter h o tn b a s h gtf ci )与 被 告 “ 用 防 御 权 ” f i a o 滥 障的同时应当予以讨论的问题 。 b s odf c)“ aue f e ne 。滥用特定程序制度” e 则主要指的是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 , 各诉讼主体对具体的诉讼权利的 滥用 , 例如当事人的矛盾行为、 不合理的重复性动议 诉权滥用的界定 等一 由于这些具体的诉讼权利通 常是与某项 特定 因此被称为“ 滥用特定程序制度” 。 对权利滥用的认识过程始于民事实体法领域。 其 的程序制度相联系 , 后,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经历了在法律形式上由判例向 在我 国, 基于对诉权理论的不 同认识 , 一些学者 处理诉 成 文法 规定 发 展 , 立 法例上 由主观 主义 向客 观 主义 从不同角度对诉权滥用加以研究 。在这当中, 在 发展 , 以及在适用对象上由物权 向一切权利发展的过 权 与 诉讼 权 利 之 间 的关 系 是 界定 诉 权 滥 用外 延 的 一 程 , 步发 展 成为 民事 法律 当 中的重要 原 则 。与 此 同 个焦点问题 。有学者提出, 逐 诸如“ 程序滥用” “ 、诉权滥 时 , 于 “ 利人 滥 用 权 利 与受 害 人 的利 益 之 间 的 联 用” 基 权 以及“ 滥用诉讼权利” 等说法, 具有同质性 , 以不 可 系不仅局限于实体上 , 还包括诉讼上的利益” 的认识 , 做严格的区分。 笔者认为 , 嘲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不 权利滥用亦逐渐开始超出传统的财产法范畴, 而兼具 存在于诉讼结果 中,而是存在于诉讼的过程当中, 故 了程序意义 的色彩。 而不能人为地将诉权与诉讼权利以诉讼 内外的标准 随着社会 的发展 ,民事纠纷的数量急速增长 , 而割裂开来 。诉权虽然是 自 纠 诉讼外加 以利用的权能, 纷的类型 日渐多样化 、 复杂化。在司法制度所承受 的 但是诉权必须借助诉讼权利得 以落实 , 这就牢牢地将

虚假诉讼及其规制——以恶意调解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虚假诉讼及其规制——以恶意调解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① 周其华:《 察机 关应 当对 恶意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2 0 年第 1 期。 检 , 07 7 ② 邱星美: 论 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 法律科 学 ( ,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 0 年第 3 05 期 ③ 高志刚: 民事恶意诉讼 的规制和风险 防范 Ck ,( 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 丛)2 0 年第 3 。 08 期 ④ 汤维建 :“ 恶意诉讼及其防治》 ,载陈光中主编: 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下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年版 , 03
据等手段 虚 构不真 实的法 律关 系或事实 ;( )通 过 民事诉讼 ,利 用法 院的裁判权 ( 2 包括 法 院主持 下的
调解) 3 ;()谋取 非法 的利益 。笔者认 为 ,尽 管 “ 假诉讼 ”一 词本 身亦有令 人误解 之嫌 ,且 也有学 虚 者认为 “ 恶意诉 讼 ”包含 “ 欺诈 『 生诉讼 ” ④ 将 “ ,若 虚假 诉讼 ”与 “ 恶意诉 讼”两个概 念 随意混用 ,有
是 虚假诉 讼 的原 、被 告之 问不 存在真 实 的 民事 法律 关系 ;恶意诉 讼 原 、被告 之 间可 以存在真 实 的 民事
法 律 关系 。 在 浙江 省高级 人 民法 院于 2 0 年 l 月 出 台的 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关于在 民事 审判 中防范和查 08 2 处 虚假诉 讼 案件 的若干 意见 中 ,司法实 务界对 虚假 诉讼 定义 首次 予 以了 明确 :“ 虚假 诉讼 ,是 指 民 事 诉讼 各方 当事 人恶意 串通 ,采取 虚构法 律 关系 、捏 造 案件事 实方 式提 起 民事 诉讼 ,或者 利用 虚假仲
第 31 3 5 。 3— 3 页
3 4 ・
和执行权 , 诉讼的合法形式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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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伴随我国对于立案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可以拿起法
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

但是,在法院降低起诉门槛的同时,也让人们在民事诉讼
方面产生恶意诉讼负面影响,导致许多需要进行合法诉讼的个人或企业法律资源
被占用。

基于该目的,本文以恶意民事诉讼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旨在提高应
对恶意民事诉讼应对能力,调动充足法律资源,实现人人守护正当权益。

关键词:恶意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制
前言:借助国家公权力保护正当权益的诉讼,可以借助强制力获得法律救济。

但是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方面,却存在少数群体将个人利益最大化,占据大量法
律资源进行恶意诉讼,严重阻碍诉讼合法性。

虽然我国也采取立法等手段严格对
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从宏观角度分析仍有所欠缺,需要系统化剖析,采取相应手
段进行完善,从而为更多需要法律诉讼群体获得法律资源。

1恶意民事诉讼的概述
1.1界定恶意民事诉讼
在当前多数司法学者研究中,满足以下内容即可认定为恶意民事诉讼:民事
诉讼当事人在主观层面拥有恶意思想与行为,将追求违法利益作为行为目的,并
产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对事实进
行隐瞒、扭曲,严重阻碍司法程序健康运行;诉讼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行为而受
到包括财产、精神等方面严重损害;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与另一方当事
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性,但是在本
质上却偏离诚实守信原则的民宿诉讼。

满足以上任意一点都可以认为是恶意民事
诉讼,可以采取相应方式进行惩处。

1.2恶意民事诉讼中“恶意”认定
《牛津法律词典》定义“恶意”集中在对于事实知情,但是为谋取个人利益
而产生不诚实言语与行为,或者对他人合理事情与行为产生恶意怀疑等[1]。

所以,恶意诉讼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的主观恶意,与并不知情,但是认为有问题的客观
恶意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可以理解为虽然行为人知道诉讼缺少法律法规事实依据,但为侵犯他人权益,获取不正当权益仍使用合法渠道进行诉讼的行为即恶意民事
诉讼。

2恶意民事诉讼法律规制
2.1国外不同法系下国家立法现状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将恶意民事行为判定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
要求恶意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将恶
意民事诉讼以法系与相关程序法进行完善规定。

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明确表示
需要对故意损害他人行为的恶意诉讼当事人进行法律赔偿,如果在民事诉讼使用
虚假事实或陈述阻碍司法正常运营,法院可以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惩处。

2.2我国立法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诉讼人个人诚实信用行为影响恶意诉讼当事人,尤其
是在当前民事诉讼需要借助当事人提供事实证据,也仅使用诚实信用道德准则约
束个人行为。

同时,为避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行为泛滥,《民事诉
讼法》也规定如果民事诉讼涉及到的第三人因客观因素无法正常参与到审判程序,而裁判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可以由第三人通过向法院请求方式,对
正在履行司法权力的裁判文书进行撤销,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

我国司法体
系更是在多年民事诉讼中总结经验,将《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可以对因捏造
事实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恶意民事诉讼使用“虚假诉讼罪”进行刑事制裁,有效
遏制民事诉讼的恶意诉讼泛滥问题。

3完善恶意民事诉讼法律规制措施
3.1完善国内立法的同时吸收国外立法
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标准,对社会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正面宣传,包括禁
止当事人使用欺诈行为对诉讼地位进行骗取,而法院也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
采用客观中立态度将双方赋予同等法律地位,避免滥用职权对个人进行随意裁量。

如果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员,如果是作为证人出庭,则要对事实进行完
整陈述,作为鉴定人则不允许对案件使用虚假鉴定,对案件产生误导。

要将第三
人撤销诉讼制度与再审制度准确区分,从案件性质入手,以当事人自主目的为准,使用适当程序进行正面引导,从而高效率解决案件纠纷。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
对于虚假诉讼罪已经进行立法,但是涉及范围过窄,仅为当事人使用不正当手段
进行捏造、扭曲事实真相提起恶意诉讼,无法全面打击恶意诉讼涉及全部内容与
行为。

所以,还需要加强刑事立法,做到将不同类型恶意诉讼进行专项化分类,
做到全方位无死角严厉打击恶意诉讼,并对存在恶意诉讼想法个人或团体进行威慑。

也要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在恶意民事诉讼中,产
生名誉或资产损伤被害人相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我国法律体系缺少针对这部分
内容相关规定,需要增加这部分法律内容,提升国内立法水平。

3.2以规范体系与个人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当前民事诉讼存在案件多,相关专业人员数量较少,难以对法律体系进
行全面优化升级,所以要做好人员调整相关工作。

以不同司法业务部门实际作业
量为标准,对于司法体系整体人员比例进行调整,从源头上提升司法效率。

同时,也要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司法终生责任制应用,提升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与司
法意识,落实岗位职责,严格以司法程序作业,不偏离司法标准,从而提升民事
诉讼质量。

对于司法调解制度要采用谨慎态度进行使用,法官要严格遵守调解制度,对民事诉讼双方进行案件调解[3]。

同时,也要保持双方自愿态度,要在合法
背景下,以事实为基础,拥有充足证据后,再进行相应司法调解工作。

作为民事
诉讼重要人员,法官在人民群众与社会大众眼中是作为维护正义存在。

如果法官
因追求自身利益而选择知法犯法,就会对司法公正性带来沉重打击。

所以,法官
需要采用适当方法提升职业操守,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标准,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也要做好高质量总结案件审理经验,在实际作业中找准对案件裁决范围与
力度。

而民事诉讼当事人也要合理使用诉权,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不隐瞒不说谎,采用适合方式提升法律素养,以诚实守信态度进行民事诉讼。

结论:当前社会物欲横流,人心浮躁,导致部分人被利益驱动,走向获取不
正当权益道路,而在民事司法则集中于恶意诉讼。

在这种不正当、不合理诉讼下,法院需要以专业素质与公正立场,对权益受到侵害个人或企业进行保护,对恶意
诉讼人员进行法律惩处,才能有效保障司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逐渐提升公信力,
让社会逐渐转变风气,促使人们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永军.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J]. 政治与法律, 2018(2):2-11.
[2]杨悦灵. 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与法律规制[J]. 河南广播电视大
学学报, 2020, 033(001):37-42.
[3]陈艳. 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路径探究[J]. 科技风, 2020, 416(12):2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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