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权利的限度探讨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近年来,高等教育的发展受到了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的广泛关注。
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核心价值观,对于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批判精神的人才,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的内涵、重要性及其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与重要性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下的自由。
学术自由体现了个体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选择自由,使学者在科研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干扰。
学术自由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推动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学术自由为高等教育提供了创新的土壤。
学术自由保障了学者独立思考、勇于探索的权利,激发了学术界的创新活力。
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学者们才能够无畏地提出问题、质疑权威,推动学科的发展。
同时,学术自由还能够有效避免学术界出现僵化、官僚主义等弊端,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保障。
学术自由有助于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在学术自由的环境下,学者可以自由交换思想观点,形成包容多元的学术氛围。
学术交流促进了学科交叉、融合,有助于解决学术难题,推动学科交叉创新。
同时,学术自由也为学术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基础,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学术联系与合作,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学术进步。
二、学术独立的内涵与重要性学术独立是指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过程中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干扰的自由。
学术独立保障了学者进行独立的研究,公正客观地进行学术评价,有效避免了利益冲突和学术腐败。
学术独立对于保证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公正性以及维护学术价值观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术独立有利于确立科学价值观与规范体系。
在学术独立的环境下,学者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研究工作,不受其他利益因素的干扰。
这有助于确立以科学为导向的学术价值观与规范体系,维护学术的公正、客观和严肃性。
学术独立有助于维护学术权威与学术声誉。
学术独立保障了学者独立发表学术见解的权利,有效避免了政治和其他非学术因素对学术评价的影响。
论大学学术权力

在实践中,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往往存在一种紧张关 系,如何合理划分和协调两者的权责是一个重要问题。
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
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现象对大学学术权力的正当性和公信 力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加强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建设。
国际化与本土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大学学术权力面临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双 重挑战,如何在保持本土特色的同时融入国际学术界是一 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典型案例分析:国际经验与教训
1 2 3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其强大的学术权力基础在于教授治学,但也曾因 过度松散的学术管理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英国剑桥大学
剑桥大学实行学院制,学术权力高度下放,但这 也导致了在某些情况下的决策效率低下和资源浪 费。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
墨尔本大学注重学术与行政的平衡,设立学术委 员会与行政管理层的沟通机制,实现了学术与行 政的良性互动。
论大学学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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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大学学术权力的理论基础 • 大学学术权力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大学学术权力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我国大学学术权力改革的策略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引言
01
大学学术权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大学学术权力是指大学内部各学术组织和人员在学 术事务上的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权力和影响力。
大学学术权力改革
04
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国际上大学学术权力的改革趋势
权力下放与去中心化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学术权力下放给学院和学者,促进学术自 治,提高决策效率。
强调教授治学
强调教授的学术权威,加强教授在学术决策中的话语权。
学术与行政的平衡
在强调学术权力的同时,注重与行政权力的平衡与协调,确保大学 的高效运行。
论现代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及其限度

( 京 师 范 大 学 教育 科 学 学 院 , 苏 南 京 20 9 ; 州 学 院 教 育 学 科 教 学部 , 南 江 10 7 池 安徽 池 州 2 70 ) 4 0 0
[ 摘要】大学 自治与学术 自由一直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和 中心命题。自中世纪大学产生之 日起 , 大学就 享有高度 的自治和 自由。 几经沧
对忠于客观事实, 而且要尽可能做到理论简洁 , 解释 有力 , 概念文雅 , 逻辑严 密 。 以大学是 一个 “ 照 自 所 按 身 规律发 展 的有 机体 ” 。很多人 把 大学称 为 “ 牙 象 塔 ”就是 因为 它摆 脱 了外界 的束 缚 , , 放弃 了暂时 利 益 , 为保护人们 进行 知识 探索 的 自律 的场所 。 成 政 治论 的哲 学 观 则认 为 人 们 对 高深 学 问 的探 讨不仅仅是探究高深的学 问而且它对 国家有着深 远 的影 响 。 现代社 会 的诸多 领域 的 问题 , 工业 、 如 农 业、 商业 、 政府 、 国际关系、 医疗 、 教育等都需要高深 的学 问才 能解 决 。 获得 解决 这些 问题 的所需 要 的知 识和人才的最好场所就是高等学校 。 社会要求大学 为社 会 服务 , 学 和学 院 已经成 为 他们所 服 务 的社 大 会 的不 可分割 的一 部分 。 学也 在这 一适应 过程 中 大
知识经济的出现 , 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与认识论 的高等教育哲学并驾齐驱 , 甚至压倒 了认识论 的哲 学。因为高等学校如果放弃服务社会的责任 , 就会 有失 去 外部 支持 的危 险 。 威斯 康 星思想 ” “ 就是 这两
种 理论并 驾 齐驱 的最早 例 证 。然 而 , 这两 种理 论之 间从 来 没有 真正 和谐 过 , 认识 论 的方 法总 是力 求摆 脱 价值 影 响 ,而 政治 论方 法 则必 须考 虑价 值 问题 。 科 技 的发展 更是 加剧 了两 者 的紧张关 系 。 霍夫 曼把 两 者 的关 系看作 是水 火不 容 。 选择 知识论 的人 坚持 研究 高 深学 问 的客观 性 ,学术 远离 现 实是 必需 的。
浅析大学的学术自由及其限度

从 学 的 大 学 追求 和理 念 , 其本 身 还 受其 所 处 环 境 、 件 的 影 响 和制 因此 , 以上 对 “ 术 自由” 理 解 来 看 , 学 “ 术 自 条
S ra O94 e ilN . 4
■教 育 思 想 与 理 论
浅 析 大 学 的学 术 自 由及 其 限度
李 运 庆
( 京森 林 警 察 学院 , 苏 南 京 2 04 ) 南 江 106
摘 要: 学术 自由是 大学的灵魂 , 大学知识发展 的保 障和前提 , 以大学为主体 的高等教 育培 养健康 、 是 是 独立 、 自
一 言论 自 作 为 现代 大学 4 A原则 之一 的学 术 自由是 现代 大学 术 自由包括 两 个 层 次 的含 义 : 是 指思 想 自由 、
或 二是 指教 育过 程 中的 教学 自由 , 括 包 制度 建设 的核 心和 大学精 神 的灵 魂之 所 在 。因此 , 自中 由 , 日研究 自由 ;
因素等 层面 , 少涉 及解 决措 施 和方 案 。本 文拟 在前 人 反 映 了世俗 文化 、 治 、 较 政 习俗 、 传统 等 对大 学学 术 自由 的
研 究 的基 础 上 , 一 步就 学 术 自由 、 术 限 度及 解 决 方 影 响 , 进 学 而本 文所 说 的“ 术 自由” 主要倾 向于 教师 层 面 学 也 案 进行 研究 和讨论 。
运 营成 本 、 学术 氛 围和 风 气 以及 学者 自身知 识 水 平 、 构 和 特 性 等 的 影 响 和制 约 。 结 关 键 词 : 学 ; 术 自由 ; 大 学 限度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学术的秩序》作者是美爱德华·希尔斯。
他认为,传统的研究型大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科学和学术必须因其自身而受到重视,政府不应干预大学的事务,不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必须忠诚和笃信自己的大学和科学探索的理想。
在这个重新建构、裁减人员和大学—产业合作的年代,这是些常常被丢弃的思想。
作者认为,我们正在失去近代大学的精神。
那么当代大学要获得自身的发展符合社会的需要,该如何处理学术的自由与大学自治之间的关系呢。
一、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一)学术自由1、学术自由的概念学术自由的本质是思想及其表达的自由。
因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其具体内涵也是发展变化的。
早期的学术自由主要是讨论宗教教义的自由,尔后发展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自由;学术自由为学校师生能够无拘束地开展研究和学习而提出,尔后发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术自由,在现在是指,学者个人根据自己的学术倾向和学术标准从事教学、研究的自由、通过言论和写作、出版著作等形式在学术活动中支持他们基于研究证明是真实的观点的自由。
它包括学者们组建、参加学术团体的自由。
它也是学者可以就公众问题表达个人见解而免受惩罚、加入全国和国际性学术组织以及其他社团的学者进行交流的自由。
2、学术自由的价值学术自由的范围很广,但也并不是学者个人的所有行为都可属于学术自由的范围。
学术自由需要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
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学者可以随心所欲的做任何事说任何话,而不必受到法律、道德的规范。
一个教授所说的话做的事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超出了法律的界限,那么他必然不会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
他没有权利随意的在自己担任教学的课堂上经常缺席,他也不能随意伪造记录资料等等。
没有学术自由就谈不上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如果我们对学术自由大打折扣,那么自治也同样会得不到完全的实现。
学术自由既促进了学术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通过弘扬学术自由精神,可以促进人们崇尚学术,尊重他人学术成果。
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约束

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约束作为一个传统文化学者,我一直对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约束这一问题非常关注。
大学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传承和创新的场所,学术自由与学术约束的平衡对于保障学术独立性、促进学术进步至关重要。
首先,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核心价值之一。
学术自由意味着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表达方面享有相对的自由,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这种自由使得学者能够独立地进行学术研究,提出新的理论和观点,推动学术进步。
学术自由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质疑权威,培养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然而,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约束。
大学中的学术自由需要在一定的约束下实现。
首先,学术研究需要遵循学术规范和伦理准则,如诚实、公正、透明等。
学者应该遵循科学方法,进行客观的实证研究,不得捏造数据或篡改研究结果。
其次,学术自由也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
学者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
此外,学术自由还需要遵循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学科规范,以保证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学术活动的有序进行。
在当今社会,大学的学术自由受到了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政治因素的干预可能对学术自由造成威胁。
政治干预可能导致学者在研究和表达观点时受到限制,甚至面临迫害和打压。
另一方面,商业化和利益驱动也可能对学术自由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学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放弃独立思考和学术研究的原则,从而影响学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为了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术规范和伦理准则,明确学术自由的边界和约束。
学校还应加强对学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学术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其次,学校应加强学术独立性的保护,建立独立的学术评价体系,避免评价体系中的政治干预。
此外,学校应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多元性和学术开放性,避免学术封闭和学科壁垒。
总之,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约束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略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限度及其制度性保障

略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限度及其制度性保障本文针对不少学者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之一,简要论述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限度,并提出应对此传统理念给以时代精神的浸润,同时由现代民主社会对其提供根本的制度性保证。
[标签]大学自治学术自由限度制度性保障在阐述大学理念的相关文本中,不少学者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之一,认为“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彰显着大学的本质和特征,构成了维系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并延续了大学这一特殊组织机构的生命和活力……缺乏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根基,现代大学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发展的永恒准则”。
在此,笔者无意贬损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在大学发展知识、追求真理过程中对于大学免受外在规则和权威的干涉和控制所起的作用。
然而,从这一观点发轫和发展的进程看,其历程饱经困难险阻,始终表现出很大的限度,若背离社会具体的现实背景将其奉为大学发展之内在逻辑刻板执守,而不给予时代精神的浸润及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之观点,将只能作为一种口号而存在。
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这一观念源自欧洲中世纪。
当时学者云游四方、讲学论道,出于维护自身利益之目的,他们建立了一些学术团体,并以此为基础,仿效当时之商业行会组建了自身的“学术(教师)行会”,这便是早期大学的锥形。
“当时,教师行会这种由学者建成的组织,就像商业行会里的工匠和手艺人一样,知识和学术标准完全是由他们自行制订的”。
从这一事实看,早期的大学等同于行会,大学自治这种组织特征,其目的是确保对高深学问的探求、免受外界的干扰、以维护“大学教师有从事思考、研究、发表和传授其对真理之一见一得的自由”。
即维护学术之自由。
由此可见,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从其最初本意看,只是基于理性方式产生的纯“学术行规”式的行业自律。
这是中世纪大学对当时欧洲王者不王、国中有国,王权、教权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_兼论中国高等教育学术权力的提高

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兼论中国高等教育学术权力的提高卢晓中 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是高等教育中最悠久的传统,也是最古老的命题。
关于这一命题的论争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它影响着高等教育的进程。
与这一对概念相联系的是学术权力问题,这同样是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个值得给予充分关注的命题。
一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是高等教育中颇为重要且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
下面我们从联系与区别的角度首先对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这对概念进行辨析,然后对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享有与限制进行探讨。
(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辨析传统的学术自由指的是大学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和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高深学问)、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散布自己的学术思想。
传统的学术自治指的是学术机构(大学)的自治,即大学是一个学者团体,学者们自己管理自己,不受外来的控制。
由此可见,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基本属于同一个概念范畴,有着密切的联系。
比如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均基于对认识论哲学的认同上,学术自治主要源于学术自由的思想,又对学术自由起一定的保护作用。
“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两者甚至是同一的。
但它们又不是一回事,其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各自的主体不同,前者主要是指个人(大学教师和学生),也包括学术机构(大学);而后者主要是指学术机构。
第二,内容上,除了“从这种意义上”的同一性外,也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
正如布鲁贝克在论及为什么要在其《高等教育哲学》中把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分别加以论述时指出:“不仅因为它(学术自由——笔者注)不同于学术自治,而且还因为两个概念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相互冲突。
相互冲突的最重要一点是,迫切需要某种社会机构能在不受控制、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对社会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论”。
学术自由是后于学术自治出现的一个概念,学术自治是自中世纪大学出现以后就有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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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权利的限度探讨[摘要]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一直是世界各国大家所追求的办法理念,但是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学术自治也不是无限的自治。
众所周知,高等教育不能完全脱离政治,它或多或少要受到政治的影响。
而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如何调适,这就涉及到一个限度的问题。
只有合理地处理好政府与高校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权利的限度,高等教育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关键字]大学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权利限度一、学术自由的涵义“学术自由是西方一种古老信念的现代表述”。
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先哲们就有了自由探索真理的观念。
经过中世纪漫长的神权至高无上的思想束缚以后,在资产阶级革命“天赋人权”的呼唤之下,西方国家的大学逐渐把学术自由的思想变成一种制度,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成了现代大学存在的前提与基础——神圣不可侵犯。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已经达成共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与大学共存亡。
学术自由是指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享有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观点、结成学术社团、传授思想观点、学习掌握知识等方面的自由;大学也应为学者们创立一种自由的环境,不能因为他们发表各自的学术观点而使其各方面的权利受到损害,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其他人。
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学者们(包括学生)所享有的一种特权。
那么,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基础是什么?学术自由与公民自由的关系如何?学术自由有界限吗?对于这些问题,布鲁贝克在其著作中都做了深入的探讨。
二、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基础布鲁贝克认为,学术自由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合理性基础: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其中认识方面的基础是最为主要的。
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
在认识的基础方面,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自由是真理的先决条件,还是真理是行使自由的先决条件。
大多数学术自由的支持者们认为自由是真理的先决条件,他们认为“真理像有机体和社会形式一样要不断发展”,而学术自由则是真理得到发展的前提。
正如该书引用美国首席法官沃伦所说的:“对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理智横加任何束缚都会葬送我们国家的未来。
任何教育领域都没有被人们认识的如此深刻,以至于不再能取得新发现。
在社会科学方面更是如此,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原理被认为是绝对的,即使有也极少。
”而认为真理是行使自由的先决条件观点的学者们坚信学术自由需要接受自然规律的指导,而这个自然规律的制定者就是上帝,如果不承认自然规律,学术自由也就不复存在。
他们认为学术自由的界限就是上帝,在上帝之下,学术是绝对自由的。
对真理与自由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都认为,就认识真理而言,学术必须自由。
三、学术自由的限度——有限自由除了一部分学者认为真理是学术自由的先决条件之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不存在终极真理。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学术自由是没有限度的呢?布鲁贝克认为:“迎接未知真理的挑战,需要鼓足勇气,摆脱理智障碍和理智保留,不这样做就不可能发现真理,即使发现也可能是局部的。
因此,按照逻辑推理,忠实于高深学问看来需要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是否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赖普斯)”,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对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的必要控制,不能简单地用于学术自由。
我们可以确信,在对大学的学术自由问题上,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社会利益团体,不干涉主义是他们最正确的选择。
但是,在学术界内部,不能把学术自由当作没有缰绳的野马而任意驰骋,无论是作为学术研究机构的大学,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者的学者个人,都应该对学术自由有一个限制——那就是学者的社会责任。
学术自由的必然结果是学者有义务为他们借以得出结论的思想过程提出充分的证明,以便由其他学者评价这些结论的准确度和效度。
学者有义务向社会证明其学术观点的正确性与客观性,这是学者学术责任内容的一个方面。
学者在学术研究,特别是在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中,还有责任坚持社会正义,维护世界和平,维持国家统一。
任何借学术自由的外衣而进行危害人类、危害社会正义的做法都不应该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
例如科研人员在大学的实验室里实现了克隆技术并为生物制造商提供技术支持的做法就不在学术自由的保护之列,因为一旦克隆技术在市场上泛滥,将有可能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但是站在政治的角度去衡量学术研究成果,其界限是难以把握的,特别在人文社会学科,轻易地用人类正义、世界和平去评价一个观点,可能会对学术自由造成危害。
例如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要求大学教授宣誓效忠国家,抵制共产主义的做法就是公然违背学术自由原则的。
所以说作为学术自由的限制——学术责任必须来自学者团体内部,外在强加在大学和学者头上的限制,无论是来自政府、党派,还是来自教会,都可能动摇大学的根基。
布鲁贝克认为高等教育的合法存在基础包括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如果仅从认识论出发,那么大学就可以追求真理的无限自由,于是就不存在价值中立的问题。
但是现代高等教育合法存在的主要基础是政治论的,大学必须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会常常卷入人的价值冲突中去。
当一种学术观点运用到社会中时,总会有一些人赞成而另一些人反对,特别是在以社会改革为主旋律的现代社会。
对变革不满的人们不仅会抵制变革本身,而且会抵制引起变革的学术自由。
布鲁贝克赞成学术人员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的观点,他总结了三条学术人员既坚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又不至于损害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方法:一是划清学术言论与行动的界限。
在学术言论的范围内,学者享受充分的学术自由,但是一旦进入行动的范围,则其学术自由就应该受到限制。
例如学者可以批评、抨击现政权的政治制度,并且夸赞另一种社会制度,甚至认为暴力推翻现政权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学者开始组织秘密团体或组织并指导革命活动,则其已经跨入了行动的范围,其行为不应受到学术自由的保护;二是大学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观点存在,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
如果大学里只有一种声音,听不到与众不同的意见,或者默默无闻地隐没于社会之中,那么这所大学就可以说是没尽到职责;三是在大学应该鼓励不同观点的争论,大学或学者需要的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辩论的文明”。
对于大学来说,学术上的冲突不是灾难,而是机会。
无论是政府、政党还是教会,都可能采取一些方式来限制大学与学者的学术自由。
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强迫教授作忠诚宣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做法的法律含义是如果学术与联邦或州的宪法相符合,就是可以容忍的,否则就是颠覆行为。
布鲁贝克认为这种做法对大学的学术自由来说是有害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学术自由是大学或学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项权利应该而且必须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任何来自政党(包括政府)、教会等组织的横加干涉都是不容许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术自由是没有限制的。
但是正如世间并不存在无限制的权利一样,学术自由的无限制性又是相对的。
学术自由的限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是共生并存的,宛若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第二,学者的思想是无限自由的,而其行为又是绝对符合规则的,正如中国古语所言的“智愈圆而行愈方”;第三,学者不能因为信奉某一宗教教义或遵循某一政党的政策而放弃自由而独立的思考,否则,该学者就是不诚实的;第四,大学的学生作为未来的学者,拥有不充分的学术自由。
四、学术自治的涵义在当代,关于大学学术自治含义的解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美国教育家爱德华·希尔斯、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校长罗伯特·伯达尔和英国教育家艾瑞克·阿什比。
爱德华·希尔斯指出,大学自治即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干预的自由。
罗伯特·伯达尔认为,大学自治包括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前者是指大学有权决定自身学术目标和教学计划,后者是指大学可独立自主地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去追求自身目标和计划的实现。
艾瑞克·阿什比对于大学自治含义的界定更趋向于厘清大学内部的关系,他认为,大学自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学术自由、经费分配自由、评聘自由、招生自由、课程设置自由和考核自由。
从中可以看出,西方的“大学自治”传承于中世纪大学的“特权自治”,通过界定大学应该获取哪些权力,权力如何进行分配,权力系统中包括哪些子系统(国家、教会、团体、个人)来保障大学自治。
而我国学者对于“大学自治”的理解则更具有广泛性、多元性和层次性。
和震对“自治”一词进行了详细解释,他认为,“自治”包括两种取向:自我管理、自我决定和自律,前者强调大学对主权的拥有,后者围绕大学如何实现在他律的基础上的自律。
唐卫民将大学自治看做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的管理形式,强调大学治理的自由性、自主性和抗干扰性。
陈文干认为,大学自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状态,主体是大学这一学术组织而非个人。
马晓燕则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提出,大学自治是对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应受到宪法的保护。
五、学术自治的悖论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只不过是大学在教皇的帮助下摆脱了教会和世俗政权的控制,获得了自由权与豁免权。
然而,需要教皇批准的“大学自治”,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其“非完全自治”的性质。
至于崇尚“学术自治”“学术自由”的柏林洪堡大学,其创建者威廉·冯·洪堡同样主张国家举办和管理大学的重要性,国家应该也能够为大学提供经费保障及支持。
而国家为大学提供经费保障从来都不是无偿的,前提条件就是剥夺大学一定的自治权利,从而得到一定的管理权力。
探索知识世界的真实奥秘和寻找不为人知的科学真相是每一位大学人锲而不舍的追求。
为了追求真理,就需要完全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拥有了大学自治,才拥有获得真理的可能性。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绝对的真理吗?真理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并不存在着终极真理。
我们追求的真理是追求不断变化着的“客观事实”的过程,当然也不存在绝对客观的事实。
自然科学不可能完全摆脱价值判断,研究人员对科学方法的信念、对问题的选择及解释问题的倾向都无可避免地存在着价值判断因素。
既然不存在绝对真理,也就不存在绝对自由,绝对自由要求绝对的权利。
但当权利集中在某一团体的手中时,谁又能保证不会产生绝对的腐败呢?大学是探索高深学问的场所,以认识论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哲学为“大学自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然而,知识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综合体”,“知识既包括了个体自身拥有的主观知识,又包括社会公共化的客观知识”,知识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知识的生产不再只是人们“闲逸好奇”下个体思维的创造,它也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是社会文化选择的结果。
既然如此,仅仅以维护个人的知识生产自由的“大学自治”是否忽略了满足社会需求的责任呢?完全的自治要求绝对的独立思考,它必然是超然于社会的,但“如果大学拥有大量的为社会服务的知识,但是缺乏把这些知识用于实践的决心和责任感,那么公众就会认为大学是无用的,大学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