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探讨

亍政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的 界 定 探 讨
宁 航
摘 要 在 行政 诉讼领 域 , 告 资格 直接 关 系到对 当事人权 益 的保 护程度 和对行政 行 为的监督 力度 , 原 颇有研 究价值 。本 文 对行 政诉讼 原告 资格 的界定进 行 了初 步 的阐述 , 探究 了该制度 的法律 渊源 , 并且 最后对 法律上相 关判 定标准表 达 出 自己的
、
认 定 行 政诉 讼 原 告 资格 的诸 种 观点
当前, 关于如何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 第 1 条 、 1 到第 1 , 相 邻 权 、 平 竞 争权 、 l 第 3条 8条 对 公 合伙 、 营 、 联 公平 务界主要有以下 种观点: . L 1实际侵权说 。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竞争企业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 非国有企业权益、 股份制企业权 织 是 否具 备 原 告资 格 , 主要 看其 合 法权 益 是否 受 到 了行 政机 关具 体 行 益 等 相关 人 的原 告 资格 进 行 了列 举和 确 认 , 《 把 行政 诉 讼法 》 法之 初 立 政 行 为 的 实 际侵 害 。 . 观 认 为 说 。即只 要 公 民 、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未予重视或尚未出现 的主体 的原告资格予 以明示, 2主 法 以使法律尽可能地 “ 为” 政机 关 所作 的具 体行 政 行为 侵犯 其 合法 权 益 , 其 备 了向人 适 应 社会 发 展 变 化 的需 要 认 行 就 民 法 院起 诉 请 求 撤 销或 者 变 更 的 资格 。0 . 案 范 围说 。即 公 民、 3受 法 三 、 于 “ 律上 利 害 关 系” 对 法 的理 解 人和 其 他 组织 是 否具 锯 原 告资 格 , 看 被 诉的 具体 行政 行 为 是否 属 于 要 《 若干解释》 1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 2 “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研究

社科文化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研究刘红云(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摘 要: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的认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以及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政的监督和行政权力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构成要件的分析,加强理解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认定的标准,处理适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资格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的总体的要求,主观上的“认为”以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
但在实践中对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资格的认定存在误解。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内涵1.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活动中原告资格具备的基础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采取的主要是“排除性规则”,只有当其在行政法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内才会被审理。
因此,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的认定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受案范围为前提。
2.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必备条件行政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的力量不是平等的,行政诉讼是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限制行政机关不当行为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
3.“利益关系”的认定是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认定中的关键要件案件受理改为“立案登记制”后,行政案件的处理第一步是要考虑的应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原告主体适格的问题,这一问题只有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判断,其有无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的下一个阶段。
如果不能认定两者间“利益关系”,则审理终结,此时法院会以“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资格有无的确定是在受理时审查确定,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要求只能在实体裁判过程中进行审查;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要求不当然影响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资格的有无确定。
二、行政诉讼原告利害关系的界定《行政诉讼法》的法条修订进程中,对行政诉讼原告的界定从原来的“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的这一模糊规定,到2014年11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将其界定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行政诉讼原告确立了新的认定标准。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2原 告 资 格 的 确 认
行 政 诉讼 的原告 是认 为行政 主体 及其 工作 人 员的具体 行政行 为侵 犯 其合法权益 , 而依 法以 自己的 名义 向法院 起 诉的 公民 、 法人 或其 他 组 织。有关原告 资格的具 体标准 , 是在保 护合法权 益和制止 滥用诉权 两个 对 立 目的和原 则相互 作用下 形成 的 。判定 行政 诉讼 的标 准应 该有 以下
治权利 、 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则不受行政诉讼 的救济 和保 障 。 现有的原告资格的设定 已不适应 变化 了的 现实 , 以立足于 我 国现 所 实, 结合国外经验 , 出如下建议 : 提 ( )扩大合法权益范围 , 1 将公民政 治权力和 自由纳入 行政诉讼范围 公民政治权利和 自由属于公 法关 系而不 是 私法 关系 , 由此 引起 的争 议应纳入行政 诉讼领域。公民政治权力和 自由在现代 民主 国家是公 民享 有民主 、 参与国家生活的重要 权利 。以后 , 着 经济 的发展 , 随 民主 和法 治 建设的加强 , 公民对民主权利和 自由的要求 将大 大坚 强 , 以 , 国应 考 所 我 虑将公民政治权利和 自由纳入行政诉讼范 围。
( )确立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告资格 2 公共利益与私人 利益 相比 较 , 少为 公民 、 较 法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所 关 心 , 上诉讼为保 证公正 , 加 从程序 来看 , 比较 费时 、 费钱 , 私人 不愿 意为 此 投入太 多、 的精力 , 尤其是在 公共意识较弱 的中国 , 公民 、 人或者其他组 法 织对公共利益涕泣行 政诉讼的可能性就更小 , 在这种 情况下 , 如果 不确 立 检 察院对公共 利益具 有原告 资格 , 则行政 机关行 政 行为 对公 共利 益的损 害将缺乏 来自法院的监督。需要 指 出的是 , 里建 议确 立检 察机 关的原 这 告 资格 , 仅针对公 共利益而言 , 包括 私人 利益 。因为诉 权是 一种 权利 , 不 当事人 可以行使 , 也可 以放弃 , 不宜 由检察 院代 替私人作 出决定。对于现 实生活 中存在 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敢告 、 不愿告 、 不知告 的情况 , 检 察院只能给其 帮助 , 不宜 自己提起 行政 诉讼。 为保 障原告 资格 的司法运 作及 其完 善 , 我们 还必 须要 保持 司法 的相 对独立及做好法官的选任工作 。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和法 制的不 断健全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将 更加 完善 , 必将 为我 国的社会主 义建设 做 出更大的贡献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专题杨星 07210700一、基本理论概述 (2)(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界定 (2)(二)几组关系的明确 (3)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系 (3)2、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的关系 (4)3、原告资格与诉权的关系 (5)4、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的关系 (5)5、原告资格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5)(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关系 (6)(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历史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7)1、我国原告资格标准的发展历程 (7)2、域外原告资格标准简述 (7)3、原告资格的发展趋势 (8)二、《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涉及到原告内容的法条归纳及分析 (9)法条列举 (9)归纳分析 (10)(一)概括式 (10)1、对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解析 (10)2、对于《解释》第12条的理解 (12)(二)可提起诉讼的特别规定 (15)1、对于“涉及其相邻权与公平竞争权”的理解 (15)2、对于“要求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责任”的理解 (15)(三)原告资格的转移和承接 (16)1、公民死亡时原告资格的转移 (16)2、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原告资格的转移 (16)3、联营企业提起诉讼的资格分析 (16)规定的欠缺 (17)(一)规则缺陷 (17)(二)规范的缺失 (18)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困难 (18)三、制度构建 (18)(一)主体上的要求 (19)(二)原告资格所要求的关联应当达到何种程度? (20)中大版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关于原告规定的部分 (2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成果索引: (22)一、基本理论概述: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主体的基本构成部分,也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
在行政诉讼中,谁有资格就某一具体的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是行政诉讼程序首先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它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力的救济,关系到行政效率会不会因为其滥用诉权而产生消极影响,还关系到整个诉讼过程能否正确而顺利地进行。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具有合理使用义务、普遍 服务义务和保障公平竞争义务。这一点显示 出公共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目前,哪些 公共设施管理和利用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 仍不确定。但特定领域的司法个案和法律规 定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的特 殊性质。
二、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把涉及行政人 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兜底纳入受案 范围,弥补列举不足,扩充受案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
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指引其 它法律渊源为受案范围的依据。
《刑法》“收容教养”,即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 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依照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以及带至公安机关留 置盘问,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将公民送往所 谓的“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显然 与刑事侦查无关,当事人更是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有的法院认为, 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性 质,法院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有法院认为, 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学生受 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受理了相关 的诉讼。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这类 行为也涉及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职能和学生 的平等权益,一些法院也予以受理。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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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原告最后陈述词范本

行政诉讼原告最后陈述词范本尊敬的合议庭主持人、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原告,现就本案最后陈述词向大家发表意见。
首先,我要对法庭的公正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表示坚定的信心。
我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我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地对待我的诉求,做出公正的判决。
本案是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我作为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提出了我的起诉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我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合理的证据链和详细的事实陈述,证明了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请求法庭作出相应的判决。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陈述。
首先,我要强调和重申我对被告行政机关的指责。
根据我的调查和证据,被告行政机关在本案中明显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没有依法行政,反而扩大了我的损失。
我要求法庭对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其次,我要强调和强调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利。
然而,被告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使得我在权益上遭受了损失。
而且,这种侵害行为不仅仅影响到了我个人的利益,还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给予我合理的赔偿,并采取措施保护我的权益,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再次,我要指出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我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这种损失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会对我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我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评估,并给予我相应的赔偿。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公正的追求。
我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相信法庭能够判决符合法律和公正的原则,给予我合理的赔偿,并对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追究。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争议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经济纠纷方面,由于涉及到较大的利益,所以它的处理难度也相应加大。
而在所有纠纷中,债权纠纷也是其中之一,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会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债权人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呢?一、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在讨论债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之前,先来看一下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
首先,提起行政诉讼须具有行政诉讼的法定主体资格,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条件也有限制,需要从事主体关系和争议事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需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书或者其他具有确定性的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此外,还要结合我国的诉讼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二、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债权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要求其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
在债权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在判定债权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
理论上,只要债权人是在合法的债权纠纷中并且经过了适当程序的催收、仲裁等方式,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来判定:(一)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主体资格,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是个人,则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是企业,则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按法人主体的方式进行提起,但需注意机构类型是否有限制。
此外,对于组织的情况,则需考虑具体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因此,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判断。
(二)是否符合时间限制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符合时间限制,具体要求已在前面进行过详细的阐述。
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涉及的是财产权利等无民法诉讼时效规定的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提前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明确好诉讼时效并尽早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因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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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何参加行政诉讼
当自己的合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提起行政诉讼是最为有效
的救济途径,那么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如何参加行政诉讼呢?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起诉状。当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的
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时,就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起诉状
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起诉状应写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和事实与理由。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所以诉状中的请求应当全面、具体。提交诉状时还应一并提
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和自己同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等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的证
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认真收集、提交证据,为庭审作好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原告可以
委托1-2名律师、社会团体、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如系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
以前提交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据;其它案件应提交证明被诉行
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系行政赔偿案件,还应提交自己的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
损害的证据。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提供确切线索,书面申请人
民法院调取证据: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
集的其它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在举证期限界满以前向人民
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书面申请,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内容和范围、申请
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或者庭
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在被告举证期满后,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针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
法性、关联性和各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拟定出初步的质证意见。
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
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
鉴定结论,有证据证明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
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质证后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可申
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
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勘验现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在举证期限内
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向法庭申请有关专
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
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
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
的;
人民法院决定举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对方出示的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拿不准的,不要对其证据效力轻易认可。因为当事人在
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三、准时参加庭审,庭审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力。
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按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自动撤回起诉。
行政案件的庭审分为法庭审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庭审中要在
审判长的指挥下有秩序地发言,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得知合议庭组成人
员后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有权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
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庭审查时按照审判长的指挥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职权、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滥用
职权等对被告及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分别质证,发表质证意见。可以向对方当事人、
代理人就证据问题发问,并逐一提交自己的证据于以反驳,申请证人作证。也可
以向证人、鉴定人、斟验人、出庭的有关专业人员发问。
法庭辩论时围绕法庭归纳的案件争议的焦点有理有据地逐一发表自己的意
见。法庭辩论分轮进行,中途不可打断对方的发言。
最后陈述时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