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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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教培机构校长赋能U盘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目录一、办学资质申办前二、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三、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四、消防问题五、消防备案的材料六、办学许可证书面材料办学资质申办前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文化类培训学校申请前置条件:①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②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③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④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⑤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⑥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⑦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其他具体规定。

3. 许多地区教育局只审批文化类培训学校资质了,艺术类资质由工商局或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 业务主管关联单位:所在区域教育局、民政局。

5. 培训学校的名字格式:xx市+xx区+学校名字+培训学校(见当地具体名称办法)。

6.相关资质: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办学许可证参考图)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问题1:公司或者学校怎么注册申请答:公司去工商口申请即可,如果批不了教育咨询公司后缀,可以尝试艺术(文化)工作室后缀(本地如果暂时管的不是很严,这个证前期还是可以用用的)问题2:正在办班的培训学校,如果要补办办学许可证,是不是要关门停止招生再办呢?答:以注册地址,注册名称为准的法定主体停止任何办学相关活动。

意思有两点:①停止办学,取得办学许可再营业;②可以去外边借个场地继续,前提是借的那家最好有资质,正式证书下来之前游击战也是可以的,但会影响家长对学校信用度。

问题3:验资是指?还有我们是托管班校长证和教师证两个证都要提供还是提供一个即可?答:我们本地验资是100万,可以拿回来的,各地区应该都有具体规定,校长证和教师资格证都需要的。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开办资金和培训收费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培训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

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即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科技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器乐类、声乐类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戏曲戏剧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目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增强党的带领,做到党的建设同步策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展开,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优秀,未被列入有关策划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百姓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优秀,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举措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响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计划

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计划

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计划一、项目背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随着安全教育的普及,安全培训机构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满足社会对安全培训的需求,我们计划建设一家专业的安全培训机构,提供各种类型的安全培训服务,包括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公共场所的安全预防等。

通过专业的安全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建设概况1、项目名称:某某安全培训机构2、项目地点:机构选址在市中心商业区,交通便利,人流量大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4、项目内容:包括教学楼、实训基地、办公楼、生活设施等三、建设内容1、教学楼:教学楼是安全培训机构的主要教学场所,需要满足教学设备齐全、教学环境舒适等要求。

我们将设置多个教室,用于不同类型的安全培训课程,包括消防安全、环境安全、交通安全、劳动安全等。

教学楼内还包括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室等功能区域,确保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满足学员的需求。

2、实训基地:实训基地是安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场所,需要设置各种仿真设施和实际操作场地。

我们将建设消防演练区、模拟交通场景、模拟危险化学品操作区等实训场地,用于学员的实际操作和演练。

实训基地还需要配备专业的教学人员和安全员工,确保学员在实训过程中的安全。

3、办公楼:办公楼是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场所,需要满足办公设备齐全、工作环境舒适等要求。

我们将设置办公区、接待区、会议室、资料室等功能区域,用于机构的管理工作和服务学员、企业、社会单位等。

4、生活设施:生活设施是安全培训机构的员工和学员的生活保障场所,需要满足员工学员的饮食、住宿、休息等需求。

我们将设置员工食堂、学员宿舍、娱乐休闲区等功能区域,为员工和学员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建设目标1、提供多样化的安全培训服务,满足企业、学校、社会单位等的需求2、建设专业化的教学设施和实训基地,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服务3、招聘具有丰富安全培训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学人员,提升教学质量4、建设科学、安全的实训场地,确保学员在实训过程中的安全5、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成为安全培训行业的领军企业五、建设方案1、选址和用地规划首先,我们要考察市场,选址在市中心商业区,确保机构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其次,要制定用地规划方案,确定各项建设内容的用地分布,确保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最大限度满足建设需求。

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浙江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资格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或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培训等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培训机构。

第二条消防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以取得消防职业准入类(行政许可类)和消防职业能力评价类(非行政许可类)资格,以及继续教育为目的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培训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及火灾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等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条消防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1.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联合举办消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2.应制定消防培训机构章程,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专业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 1 —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

5.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6.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7.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消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8.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1.培训场地(1)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2)培训场所的总面积不小于320m2,标准教室面积不小于120m2,技能培训场地面积不小于200m2。

(3)标准教室确定的班额人数,每班学生不宜超过100人,教室内配备有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2.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1)办公用房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办公室应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财务办公室应配备保险柜。

(2)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宿舍面积不低于2.5m2/人。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日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培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办学者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分类定性,规范使用名称,并提供相关部门预先核名通知。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随着校外培训市场的日益繁荣,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校外培训机构成为众多家长为孩子提供课外辅导和兴趣培养的重要选择。

然而,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规定。

本文将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定概述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设立与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需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消防安全: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包括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3. 食品安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4. 交通安全:校外培训机构应确保接送师生使用的交通工具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 治安安全: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治安管理,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6. 心理健康:校外培训机构应关注师生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7. 突发事件应对: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师生安全。

二、机构设立与管理1. 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场地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的场地,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3. 人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 教学设施: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如桌椅、黑板、多媒体设备等。

三、消防安全1. 消防设施: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 疏散通道: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3. 安全出口: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并确保出口畅通。

4. 消防演练: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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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场地面积要求
对于很多开设教育培训机构的人来说,都认为多大面积都可以办理教育培训机构,下面金三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国家要求最低多少平方:
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
于校舍建筑总面积的80%。

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校舍总面积的80%。

1: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2:申请设立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具有培训场所2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3/4)。

温馨提示
在文章的最后为大家总结,每个地方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都不相同,所以大家应该按照当地的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实行,国家对于这个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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