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事业单位是自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事业单位是⾃⽤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地使⽤税
吗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国有资产设⽴的,从事教育、科技、⽂化、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那么你知道事业单位⾃⽤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地使⽤税吗?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友提问:
事业单位如果是⾃⽤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地使⽤税,如果经营⽤是否缴纳?
律师解答:
《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地使⽤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房产税暂⾏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四条规定,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定的收⼊,但收⼊不够本⾝经费开⽀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
因此,对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单位⾃⽤房产的解释。
事业单位⾃⽤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的业务⽤房。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地使⽤税和房产税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地和房产。
如果上述单位⽤于经营的⼟地和房产,以及⾮国家拨付经费事业单位的⼟地和房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地使⽤税和房产税。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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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实施细则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近年来,⼟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城市⼈⼝的密集化,使得城市⼟地的需求变得紧张。
在⼈们从农村包围城市的同时,⼟地的需求扩张由城市扩⼤到农村。
对于这⼀系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国家也出台了⼀系列相关政策调整,就如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实施细则。
接下来⼩律带您详细了解!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实施细则第⼀条为了合理利⽤城镇⼟地,调节⼟地级差收⼊,提⾼⼟地使⽤效益,加强⼟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第三条⼟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地占⽤⾯积的组织测量⼯作,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第五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地划分为若⼲等级,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税额标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执⾏。
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物业用房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物业用房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我是一家外资物业公司,现存在物业自用房(按法律规定地产公司无偿提供的)和物业经营用房(地产公司出租的)。
想问一下上述房屋是否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需缴纳,需要怎样计算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未取得房产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问:未取得房产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及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由此可知,是否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并不是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必要前提,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按有关规定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问: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答: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减免税优惠?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优惠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区、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几时起开始执行?答: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新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有哪些规定

⼟地使⽤税征收标准有哪些规定⼟地使⽤税是对使⽤国有⼟地的单位和个⼈,按使⽤的⼟地⾯积定额征收的税。
那么⼟地使⽤税征收标准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地使⽤税征收标准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只有城镇的⼟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地使⽤税通常都指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范围内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地的单位和个⼈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城市、中等城市、⼩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0.6元⾄30元之间。
⼟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请咨询您所在地地⽅税务局。
⼆、⼟地使⽤税的征收⽅式:城镇⼟地使⽤税的申报:纳税⼈⾸次申报城镇⼟地使⽤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地使⽤税信息登记,填写《⼟地使⽤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地使⽤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地使⽤税申报表》。
三、⼟地使⽤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城镇⼟地使⽤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城镇⼟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地⾯积计量标准为每平⽅⽶。
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地使⽤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从上⽂可知,根据我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地使⽤税通常都指城镇⼟地使⽤税。
另外,如果你对征收⼟地使⽤税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地使⽤税计算⽅法在我国,税收具有强制性,也分了很多的税种,其中⼤家⾮常熟悉的⼀项就是⼟地使⽤税。
那么,⼟地使⽤税计算⽅法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地使⽤税计算⽅法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地使⽤税计算⽅法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地使⽤税含义⼟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税和城镇⼟地使⽤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法。
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范文
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范文英文回答:Land use tax is a type of tax that is imposed on the use of land in a particular area. The amount of tax to be paid is usually based on the value of the land and the purpose for which it is being used. In my country, land use tax i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revenue for the government, and it is used to fund various public services and infrastructure projects.For example, in my city, the land use tax is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size of the land and its location. The tax rate is higher for land located in prime areas, such as commercial districts or residential neighborhoods with high property values. This i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sees these areas as more valuable and therefore imposes a higher tax rate to generate more revenue.In addition, the purpose for which the land is beingused also affects the amount of tax to be paid. For instance, if a piece of land is being used for agricultural purposes, the tax rate may be lower compared to land being used for commercial or industrial activities. This i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wants to encourag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may provide incentives in the form of lower taxes.Overall, land use tax plays a crucial role inregulating land use and generating revenue for the government. It helps ensure that land is used efficiently and contributes to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中文回答: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针对特定地区土地使用征收的税收。
土地使用税缴纳年限多久?
⼟地使⽤税缴纳年限多久?⼟地使⽤税缴纳年限是由⼟地使⽤期限决定,⼟地使⽤年限多久,就应当缴纳多久的⼟地使⽤税。
从拿到⼟地使⽤权签订合同次⽉开始,就应当缴纳。
⼀般来说,⼟地使⽤税缴纳期限是半个⽉,企业财务⼈员要在这个期间申报。
⼀、缴纳年限是多久?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1、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2、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
⼆、哪些⼟地免交⼟地使⽤税?下列⼟地免缴⼟地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三、⼟地使⽤税的税率是多少?⼟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1、⼤城市1.5元⾄30元;2、中等城市1.2元⾄24元;3、⼩城市0.9元⾄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地划分为若⼲等级,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税额标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执⾏。
综上所述,企业使⽤城镇⼟地,应当缴纳⼟地使⽤税,这种各地执⾏的标准不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地使⽤税如何计算⼟地使⽤税是对使⽤国有⼟地的单位和个⼈,按使⽤的⼟地⾯积定额征收的税。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地使⽤税如何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在50万以上者为⼤城市;⼈⼝在20万⾄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者为⼩城市。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地使⽤税时应注意以下⼏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地使⽤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2、注意免税⼟地⾯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的医院、学校、托⼉所、幼⼉园、物业⽤房以及在开发项⽬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房,⼩区外的社会公⽤绿化⽤地、道路⽤地以及⼩区内尚未利⽤的荒⼭、林地、湖泊、⽔塘等所占⽤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或经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地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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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税法二》第9章重点导读 2010-5-14 11:29: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大 中 小】 【打印】
一、考试大纲 一、概述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三)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城镇使用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减免税优惠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五、申报和缴纳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三)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 (四)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二、教材变化 没有变化内容。 三、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场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特殊规定 1、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衔接 税法规定,征用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免予征税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6、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8、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9、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3、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1)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具体办理减免税要遵从三条规定。
1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15、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6、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17、矿山企业用地 (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8、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9、水利设施用地 (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0、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