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意外险产品强制销售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
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5〕2号)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2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北京地区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于2015年1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上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联系人。
二、全面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重点对照《通知》附件4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开展
全面自查,主动暴露问题,及时整改。
各单位总经理要全程参与自查整改工作,有分支机构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比例开展督导抽查工作。
三、按时上报报告。
各单位应于2015年2月10日前按照《通知》和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列明的要求上报纸质自查报告及报表,各单位总经理应签字确认,并通过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数据采集分析系统上报电子版报表。
自查报告要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京保监发[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405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及时清理、回收、销毁不符合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二、2010年1月1日前,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和我局《关于规范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58号)等文件及我局关于航意险规范经营的有关要求。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符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地区卡折式意外险业务不设过渡期。
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寿险公司联系人:乔杨张鲁喻联系电话:66286007 66286665产险公司联系人:舒桦联系电话:66286019附件:《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略)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京保监发[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保监发[2012]2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近日,我局陆续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灾后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理赔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对于投诉中反映保险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等问题,各公司应认真自查,发现上述情况,须主动妥善处理纠纷,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二、对于投诉中反映的定损争议,各公司应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应赔尽赔、足额赔付。
三、对于投诉中反映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自行施救产生的合理拖车费用,以及受损发动机拆解、清洗、换油等合理费用的问题,各公司应及时纠正,严格履行已向消费者做出的公开服务承诺。
四、对于投诉中反映的公司投诉处理不及时、推诿敷衍的问题,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的重复投诉或群访群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各公司应完善重大灾害理赔工作应急预案,在发生重大灾害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理赔人员配给充足,保持理赔服务电话畅通,提高查勘定损效率,确保服务及时到位。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京银保监发〔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2〕118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消费金融公司、辖内各卡中心,各属地监管中资保险公司、辖内各中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助力解决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精神,就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服务重点紧扣北京“四个中心”城市定位,聚焦吸纳新市民较多的区域和行业,深入挖掘新市民金融需求,提供全覆盖、多层次、差异化、有质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坚持多方协同、发挥政企合力主动加强与北京市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细化金融支持措施,切实多办实事,协同解决服务新市民方面的瓶颈问题,助力北京新市民支持政策有效实施。
(三)坚持数据驱动、提升服务效率积极参与北京银保监局数据体系建设,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深化信息共享,有效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重点领域工作(四)加大对吸纳新市民较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对接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充分运用政务、金融、企业数据资源,批量挖掘仓储运输、批发零售、家政服务、文化旅游等行业的“首贷户”,填补吸纳新市民较多企业的信贷空白;优化“有贷户”服务,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对接中关村科学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产业园区,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助力企业带动新市民就业。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各相关机构: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车险兼业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利用自身主业与车险的相关便利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
在京依法兼营其他保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公司专属代理门店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加强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管理(一)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在行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
从业人员仅限在主业营业场所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二)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销售车险的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名称和从业人员姓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车险投保单、保险单及业务系统。
(三)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开立独立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方式向该账户支付佣金,不得向其他账户支付佣金,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支付佣金。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车险保费安全管理,投保人通过银联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保费的,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五)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保信息。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京保监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58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北京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如下:一、规范范围中介渠道短意险,是指各保险公司通过在保险中介机构设置出单点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含)以下的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险等人身意外险业务。
保险责任主要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病引发紧急救援的医疗保险亦属本次规范范围。
二、规范要求(一)确保财务、业务记录真实。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标准确认短意险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确保业务、财务资料与系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务性质、业务往来关系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等经营事项。
严禁各公司通过中介机构,虚拟团体,以团险名义承保个人短意险业务。
(二)实现电脑联网、实时管理。
各公司应参照航意险业务规范标准,加强短意险信息系统建设与风险管控,实现电脑联网、系统出单、实时管理,确保短意险保单原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进入公司核心系统。
禁止以手工填写、单机打印等非系统联网方式出单。
(三)提供保单查询服务。
各公司应在短意险保单上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保单查询,并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或公司官方网站等查询渠道,确保消费者能够验证保单信息与状态。
各公司经营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均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要求;对于短期内集中销售的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意险业务,原则上允许各公司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后的30日内,将包括被保险人信息在内的保单原始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并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73号)
(二)保险公司应在团体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负责向 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凭证。能像被保险人提供互联网自 主查询、打印保险凭证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不签发纸 质凭证,但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 告知被保险人查询、打印保险凭证的途径和方法。保 险公司应对后履行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四、“捆绑”销售定义
《标准》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 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 或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销售的行为。意外险产品作 为赠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提供 ,保险单证印制、保险合同要素等应符合《标准》和 本通知的要求。
L/O/G/O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
北京监管局文件 京保监发【2010】17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 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规范意外险那业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单证和出单管理
严格执行《标准》中各项要求,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 强单证和出单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单证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各发放环节信息,实时记 录单证状态、所在机构及领用人。通过中介渠道销售 的,应记录中介机构信息。
二、
团体保险业务
旅行社等机构作为投保人投保旅意险等意外险业务时,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 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有 关要求经营,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须向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 证所载信息应符合《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其中 ,保险凭证所列示“保险费”金额应与团体保险合同 中被保险人的保费金额一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保监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
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
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服务规范
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更新时间:2008-4-29]为加强北京地区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的规范性,向广大客户提供更为专业、便捷的保险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提高客户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社会信誉。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客户如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保险产品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单维护、咨询投诉等环节中,客户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贬低、诋毁或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同业人员。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其保险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及培训。
保险公司的保险从业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对于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取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尚无授权,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保险销售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向其说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犹豫期条款等,以便其了解投保要约经保险公司承保后的主要权益。
第七条保险销售人员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提示其如实告知。
第八条保险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亲笔签署投保书,团体保险投保人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或其他相关规定,及时交回由客户签署的投保书与其他相关投保资料。
第十条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保险条款之外的任何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进行误导。
第十一条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明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标准和赔付依据。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
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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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意外险产品强制销售行为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3]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意外险产品强制销售行为排查整改工作的
通知
(京保监发〔2013〕60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近期,不断有公众质疑交通工具意外险产品强制销售问题,须引起各公司充分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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