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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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概述二、案件受理1.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工伤赔偿争议、劳动保护争议等。

2.受理要求: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调解程序1.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受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准备:仲裁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

3.调解会议:由仲裁庭组织调解会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庭,并在调解会议上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证据。

调解会议通过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对争议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调解会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劳动争议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裁决程序1.不达调解协议:调解会议后,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进行裁决程序。

2.裁决准备:仲裁庭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审理,收集、排列、核查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

3.审理程序:仲裁庭负责组织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将进行评议,并准备裁决书。

4.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案件事实、争议的处理过程、理由和裁决决定,并由仲裁庭签字确认。

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执行程序1.裁决生效:裁决书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决定履行义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履行保证:如无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罚款等措施。

3.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方式七、注意事项1.制证材料:当事人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工资单、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一、案情了解和分析1.律师接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首先要详细了解案情,包括劳动关系、争议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等。

2.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案件的诉求和争议点。

二、收集证据1.了解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时间记录、争议发生过程的书面或录音记录等。

2.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确定最有利的证据,并为其准备详细的陈述和辩护依据。

三、起草仲裁申请书1.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要求和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起草仲裁申请书。

2.仲裁申请书要具备清晰、详细、合法的表述,说明争议事实、求助的法律依据和诉求等。

四、劳动争议仲裁庭听证准备1.准备听证所需的证据,并在庭前将证据提供给仲裁机构和对方当事人。

2.起草和提交庭前发言稿,准备辩护材料,为庭审阶段的争论做好准备。

五、庭审阶段1.仔细研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庭审纪律和程序,了解庭审的注意事项。

2.根据案情和证据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包括庭前准备的发言稿、辩护材料等。

3.在庭审中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对事实进行驳斥、辩护和证明。

4.严格遵守庭审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公平公正。

六、案件调解和代理方案1.在庭审阶段,努力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2.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根据案情和证据,起草并提出劳动争议代理方案。

七、仲裁裁决的申诉与执行1.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诉。

2.在申诉过程中,律师应积极主动参与,提供证据和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裁决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八、案件总结和评估1.案件结束后,律师应与当事人进行案件总结和评估,分析胜败原因和案件问题。

2.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做出改进和调整。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如何处理劳动法律问题

律师如何处理劳动法律问题

律师如何处理劳动法律问题在当今社会,劳动法律问题已成为企业和员工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专业领域的律师,他们在处理劳动法律问题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有效地处理劳动法律问题,并为您提供相关参考。

一、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律师,在处理劳动法律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充分了解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律师应该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和解答相关问题。

二、咨询与调解当企业或员工遇到劳动法律问题时,律师的第一步是咨询双方,了解问题的详细情况。

通过与当事人交流,律师可以收集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并对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律师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有助于避免长期的诉讼和争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根据对劳动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律师可以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应该清楚地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并帮助当事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四、起草和审查文件在处理劳动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律师经常需要起草和审查各种法律文件。

例如,劳动合同、解雇通知书、调离通知书等。

律师应该确保这些文件的内容合法、准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律师还需关注细节,避免可能存在的漏洞,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代理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法律问题可能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需要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作为律师,他们可以代表当事人进入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法律辩护和护航。

律师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以便能够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六、持续法律教育劳动法律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变化和更新。

为了保持专业水平和提供优质的服务,律师应定期参加相关的法律教育培训课程,不断学习和深化对劳动法律问题的理解。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2021年5月13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第二节正式接受案件委托第三节律师收费第三章仲裁前的工作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其他诉前工作第四章仲裁阶段第一节立案第二节举证第三节开庭第五章一审阶段第六章二审阶段第七章调解第八章执行第九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途径表达诉求,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六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七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第二章接受案件委托第一节提供诉前法律咨询第八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应当尽量全面了解案情,并建议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单独收取咨询费用的,建议提前告知收费标准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尽量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当进行提示,不得故意隐瞒或者作出不实承诺。

劳动案件法律服务方案(3篇)

劳动案件法律服务方案(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劳动案件法律服务,包括案件咨询、代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二、服务内容1. 案件咨询(1)解答劳动法律问题: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准确的解答。

(2)分析案件风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信息,分析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2. 案件代理(1)代为收集证据:协助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

(2)撰写法律文书:根据案件情况,代为撰写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3)出庭应诉: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件调解(1)协助调解: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方案制定: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案件仲裁(1)代为申请仲裁:协助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参与仲裁程序:代表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包括提交答辩、举证、辩论等环节。

5. 案件诉讼(1)代为提起诉讼: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2)参与诉讼程序: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包括提交起诉状、举证、辩论等环节。

三、服务流程1. 接案(1)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包括争议内容、相关证据等。

(2)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 签订委托合同(1)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律师收取相应费用。

3. 案件准备(1)律师收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

(2)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4. 案件办理(1)律师代为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

(2)当事人配合律师工作。

5. 案件结案(1)律师代为办理结案手续。

(2)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用。

四、服务优势1. 专业团队:拥有丰富的劳动法律经验和专业的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依据】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范围】3.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3.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2.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3.2.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2.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3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3.4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执业原则】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第6条【规范执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严格按照执业规范提供服务,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纪律要求,并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一、接受委托并开展调查取证1.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2.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收集和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工时等方面的证据。

3.律师还需要与委托人详细讨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依据,明确诉讼请求和争议解决的方案。

二、起诉准备和诉讼材料准备1.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委托人的要求,律师需要起草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

2.律师应该仔细审查和核实诉讼材料,确保所起诉内容和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在起诉材料中,律师还需要提供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以增加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三、起诉和受理1.律师需要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并确保尽快办理受理手续。

四、证据交换和开庭准备1.律师需要根据法院的要求,及时将诉讼材料和证据交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

2.律师要尽快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庭审日期和参加人员,并为庭审进行充分准备,包括了解法庭程序、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等情况。

五、庭审和辩护1.律师需要根据庭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在庭审中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2.律师要注意掌握庭审中的证据问题,进行适时的质证和辩护,以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六、诉讼和执行1.律师要全程积极参与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活动,及时回应法院的要求并提供法院需要的证据和文件。

2.如有必要,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以获取更有利的证据支持。

3.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律师还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执行活动,确保委托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总结起来,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律师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包括接受委托、调查取证、起诉准备、起诉和受理、证据交换和开庭准备、庭审和辩护,以及诉讼和执行等步骤。

律师需要全程参与和协助委托人进行案件的诉讼活动,以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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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本市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任何会员在阅读或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当发现本意见的内容与自己所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律师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和裁决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接受当事人委托第四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的重要意义。

同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六条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必要时可通报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审查委托人和仲裁参加人的以下资格和条件:1 •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以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委托人应为劳动者、国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

2.审查仲裁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所规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1)劳动者或其法定代理人;(2)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3)因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4)集体合同中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或其代表;(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6)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代表;(7)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8)自行申请或被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的,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9)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住在国外,能够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以及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因行政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4.审查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时效;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合理条件;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6.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7.审查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迫于生计需要申请部分裁决预先支付的紧急情况,或是否需要向有关方面申请进行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8.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2.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及收费;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委托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劳动争议仲裁时若需要对被申诉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在仲裁裁决后需强制执行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如委托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其有权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反请求;6.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合适的律师为其担任仲裁代理人。

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并存档于律师事务所;2.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并存档于律师事务所;3.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特别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4.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因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做好收案登记,编号立卷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有权通过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通知委托人,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伪证、假证;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事项违法;4.委托人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和代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应遵守《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范》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受委托前对委托人或委托事项进行查证,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立即停止受理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律师在委托手续办理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若收取或暂存原件,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制作证物清单,并由委托人、承办律师共同签字附卷。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后,律师如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应将调查的内容、程序和目的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下列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通常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以便进行调查或进行质证:1.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2.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汇款凭证;3.社会保险金解缴凭证;4.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通知书或辞职信;5.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6.退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或社会保险金封存证明;7.医院就诊证明和病假单;8.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9.下岗或转岗通知;10.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11.考勤卡;12.其他必要的证据。

第十七条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凭证,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律师应当尽可能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因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尽力寻找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相互印证,以证明案件的事实,达到说服仲裁员的目的。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涉及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此时,虽然由劳动者提出主张,但举证责任倒置,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对此予以特别注意。

第十九条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帮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第二十条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教师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第二^一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律师认为证据需进行鉴定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根据自己的授权范围代表其向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依法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对证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应该在合法的,或在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制作录音证据或书面证言。

律师应要求证人在录音前表示了解并同意律师当时取证的方式,或在书面证言上签字确认。

单位的证言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可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等,调查内容中应包括调查人的身份、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与本劳动争议或委托人的关系、被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随时注意对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和筛选,并应该根据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起讫过程和争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写大事记和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应随附目录,并应随附简要说明。

第二十六条律师在准备证据和证据说明时,应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研究。

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具有局限性和特殊性,同时又有极强的政策性,律师在进行法律研究时,不仅要认真寻找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各种有关规定,而且要尽力思考和理解这些规定的制订原则和意图。

如果律师能够对形成这些规定的背景和原因有更深入的了解,则会给自己的代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帮助。

第四章申诉受理第二十七条律师应该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帮助委托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或委托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诉书时,也应及时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针对对方的请求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或提出自己的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帮助委托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准备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据副本: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劳动合同或表明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3.与争议有关的基本证据;4.授权委托书;5.律师事务所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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