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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号】云府登1480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府登148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7〕31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要求,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12件规范性文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建办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有序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现就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等级认定机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接沟通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联合征集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原则上,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实现省级全覆盖,且每个地区不超过3家。

二、规范开展等级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

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云政发〔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云政发〔2018〕7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省人民政府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云南省信访局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五、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由云南省司法厅管理。

云南省戒毒管理局,由云南省司法厅管理。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云人社函〔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7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精神,加大劳务品牌建设力度,严格培训、考核、评价、取证过程管理,杜绝“山寨”证书,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着力提升职业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提升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我们调整了《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培训《目录》实施培训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2022年度职业培训(含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任务,并享受州(市)、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财政资金、东西部合作资金等资金列支培训补贴的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需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工种(专业)实施培训工作。

二、加大劳务品牌培训支持力度围绕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培育产业技能人才和产业推广人才出发,优选培训对象,开展劳务品牌培训。

结合“云南过桥米线”“云南生态咖啡”“云南生态茶叶”“云南特色小吃”等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种植、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引导组织学员考取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专项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加强劳务品牌技能人才培养,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严格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证书管理,坚决杜绝“山寨”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人社部函[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规划国土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激励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2•【字号】云政办发〔2022〕92号•【施行日期】202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精神,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跨省通办”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便利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

按照国办发〔2022〕34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等22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任务清单见附件)。

各地、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要求,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逐步推出更多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任务清单时限要求完成)(二)巩固已实现“跨省通办”事项实际成果。

各地、有关部门要梳理我省已实现“跨省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国家下达事项清单、区域通办事项清单、点对点通办事项清单,并对照清单进一步核查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业务办理流程等,在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部署上线,同步将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确保清单内的事项能办好办,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云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机构改革后《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联系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秦光荣同志:领导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罗正富同志:负责省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策研究、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粮食、统计、法制和联系部队等工作。

分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研究室、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法制办,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

联系省国家税务局、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云南分公司、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中央驻滇单位;联系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李江同志:负责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机构编制、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分管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编办,省公务员局。

联系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等中央驻滇单位。

孔垂柱同志: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生物资源开发、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等工作。

分管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乡镇企业局)、林业厅、水利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省发展生物产业办公室,省花卉产业办公室,省农垦总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建设厅的职责。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六)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

(七)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抗震除险和加固改造。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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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省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已经结束,现将考试合格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三科考试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206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55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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