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1水利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7第六章附则1水利部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二)设计变更的定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三)管理原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共利益。
二、设计变更的分类(一)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任务、工程布局、工程结构、工程投资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例如,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等级、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增加或减少主要建筑物的工程量等。
(二)一般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局部工程结构的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调整等。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但应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或需要优化时,应主动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可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一般设计变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五、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一)设计变更报告内容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方案比选、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的影响分析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诸多社会问题,如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水质降低、水能利用效率低等问题,都与水利工程建设密不可分。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经费,以及计划、设计及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变更,水利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的变更管理机制,导致水利工程运行质量不达标,成果劣化耗费巨大,甚至延误建设进程。
为此,2016年9月1日,中国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
《办法》首先提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要坚持法定程序,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确保实施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办法》明确了设计变更的分类,包括临时变更、设计过程中变更和工程施工变更等。
临时变更是指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由工程投资方和设计单位主张的变更措施。
设计过程中变更就是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因技术要求等发生的变更,工程施工变更是指施工工艺变更、设备、材料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措施。
同时,《办法》还详细介绍了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其中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申报书、变更审查意见书、变更审批决定书等。
这些文件要符合法规标准并附有具体实施要求,以确保设计变更的全程管理有序进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设计变更会审制度,要求设计变更审核会应由设计申报方、投资方、监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共同听取审核相关意见。
《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有序且规范的管理,还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工程业务的发展。
总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面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和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机制,保障其有效性,使水利工程建设更加持久、安全、可持续的发展。
重大设计变更(水利)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水利工程变更管理。
二、变更范围与分类1. 水利工程变更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等。
2. 设计变更是指对已经审核批准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
3. 施工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条件、施工环境、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等因素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
4. 材料设备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设备供应、价格、质量等因素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
三、变更管理程序1. 设计变更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申请,编制设计变更文件;(3)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评审;(4)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2. 施工变更管理程序:(1)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条件、施工环境、技术标准等因素,提出施工变更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批;(2)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变更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监理单位根据评审结果,出具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4)施工单位根据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进行施工变更。
3. 材料设备变更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材料设备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供应商根据批准的材料设备变更申请,调整材料设备供应计划;(3)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材料设备变更进行评审;(4)施工单位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材料设备变更。
四、监督与考核1. 各级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项目考核体系。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变更管理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变更应以科学技术发展、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和经济合理性为基础,确保变更的科学性。
2.公正性原则:变更的批准应公正、公平、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变更的公正性。
3.可行性原则:变更应在技术、经济、构造等方面具备可行性,确保变更的可行性。
4.效益原则:变更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设计方案的优化,确保变更的效益。
5.可控性原则:变更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不得超出既定的设计目标和建设周期,确保变更的可控性。
二、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责任1.变更提出阶段:工程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变更审查阶段:主管部门对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
3.变更实施阶段:工程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实施,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4.变更评估阶段:工程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影响及对工程的影响等内容。
三、变更管理的要求1.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流程,明确变更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变更的有效性。
2.设计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和设计工作,减少设计中的变更需求,确保设计的稳定性和精确性。
3.变更应经过专业人员论证,确保变更合理性和可行性。
4.变更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报告变更的进展情况。
5.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应及时归档,确保变更记录的安全和可查性。
通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提高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也可以加强变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变更的质量和效率。
这对于有效保障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因工程环境、设计要求等变化所产生的设计内容、方案或算法的改变。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符合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遵循科学决策、程序公开、合理协商、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与环保、水土保持、水资源规划等相关管理规定相协调。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建立严格的台账和档案,保留设计变更的全过程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八条设计变更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报审通过后,设计人员发现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不合理之处的,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并提出合理的设计变更建议。
(二)相关责任人审查设计变更建议,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意见应提交设计变更决策机关,由决策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计变更的决定。
(四)批准设计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具体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决策机关应根据设计环境、工程要求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设计变更决策机关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科学和合法。
第三章设计变更责任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明确责任主体。
(一)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过程中的变更负责,并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建设单位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变更的要求,及时进行变更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与把关。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责任人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设计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责任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设计变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设计变更控制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依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优先利用现有资源,节约耗能和材料,提高建设效率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决策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设计变更的积极作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活动,优化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依据,保障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公正、主观与透明,提高工程设计变更质量,确保最终的水利工程建设效果达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制定的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灌溉工程、排水工程、水电站、大型中小型水库、水文观测站以及险工、渡口等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原设计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从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规范,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优化设计,提高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实施单位的认真研究和论证,并报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予以批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将所做的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整理成为设计变更文件,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归档。
第七条:除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策变化或紧急情况需要调整的情形外,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在建设前、建设过程中、验收前适时进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需要,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预算。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预算应当明确内容、原因、技术措施、预算总额、实施变更的范围、基本设计指标等。
第十二条:如果设计变更的范围比较大或者涉及基本设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还需要做好影响评估,将方案变化的影响因素明确列出。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预算,应当在实施单位内部进行审核、核定、公示、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部门,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职责与权利,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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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旨在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查、批准和实施全过程。
二、变更范围与分类
1.设计变更范围包括:
(1)工程设计文件与实际施工不符的;
(2)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的;
(3)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错误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包括:
(1)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方案、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施工工艺等重大调整;
(2)工程投资超出原概算批准额度的;
(3)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重要事项的;
(4)其他对工程安全、质量、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其他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三、变更申请与审批
1.重大变更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2.设计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2)设计变更方案;
(3)相关图纸和计算书;
(4)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3.设计变更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准。
4.设计变更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
(2)监理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
(3)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
(4)项目法人组织专家论证;
(5)原审批机关批准(重大变更);
(6)项目法人按照批准意见组织实施。
四、实施管理
1.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交底。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