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来规范这一行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的资金提供方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
那么,为什么要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规定呢?这主要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股权质押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
如果大量股权被质押,一旦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质权人可能会行使权利处置质押的股权,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过度的股权质押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大幅波动,质押的股权价值大幅缩水,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损失,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主要涵盖了多个方面。
在质押比例上,有着明确的限制。
这是为了防止股东过度质押股权,从而降低公司的稳定性和风险抵御能力。
具体的质押比例限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政策要求有所调整。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质押的相关信息。
包括质押的股权数量、质押的原因、质权人的情况、质押期限等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对于质权人的资格和行为,也有相应的规范。
质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同时,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质押资金的用途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股东质押股权所获得的资金应当用于合法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此外,监管部门还会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测和监管。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会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甚至暂停相关业务等。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质押虽然可以在短期内解决资金需求,但也需要谨慎对待。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如何控制,有哪些防范措施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如何控制,有哪些防范措施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相关股权质押政策还不够完善,导致作为质押物的公司股权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容易造成法律纠纷,影响债权的实现。
而且股权的价值在市场中具有波动性,对质权人来说,也是具有风险的。
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如何控制。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
建议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来发放贷款。
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
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为原则。
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我国《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
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文库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文库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库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09 17: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为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国有股股东的分类指导,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三、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自行或聘请财务顾问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研究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四、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充分借鉴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根据上市公司和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五、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发展后劲,兼顾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还要注意平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坚持与其他非流通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的原则六、为适应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形势和要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其中,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批准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协议转让、以股抵债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其他国有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以及该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及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须征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原则同意;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前,上市公司所有国有股股东须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后,由持股数量最多的国有股股东统一将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股东分类表决前,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审核批复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申请文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论证报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法律意见书;其他材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及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定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国有股价值变化的评估分析;对上市公司职工权益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嘿,咱们来聊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档子事儿。
咱先得搞清楚啥叫股权质押。
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手里的股权押给别人,换来资金。
这就好比你有个宝贝花瓶,暂时缺钱用,就把花瓶抵押出去换钱。
那为啥要股权质押呢?比如说,公司要扩大业务,资金不够,股东就想着拿股权去质押弄点钱来。
或者股东自己有其他投资机会,手头紧,也会这么干。
不过,这里面的规定可不少。
首先,不是想质押多少就质押多少的。
有个质押比例的限制,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打折商品也不能无限制地买一样。
而且,质押来的钱也得有个明确的用途,不能随便乱花。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借钱,总得告诉人家你拿去干啥。
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个事儿。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新项目,把大部分股权都质押出去了。
结果市场行情不好,股价跌得厉害,到了平仓线。
这可把他急坏了,到处想办法筹钱补仓,不然股权就得被强制平仓,损失可就大了。
这就好比你抵押的花瓶突然不值钱了,债主可不干,非得让你还钱或者拿别的东西补上。
还有啊,质押的信息得公开透明。
不能偷偷摸摸地就质押了,得告诉广大股民,让大家心里有数。
要不然,股民们啥都不知道,突然来个大利空,那还不炸锅啦。
另外,质权人也不是随便谁都行。
得是有资质、有能力管理好这些质押股权的机构或者个人。
不然,万一出了问题,可就乱套了。
总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这事儿,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监管部门得管得严,公司和股东也得守规矩,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咱股民们呢,也得多留个心眼,关注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别稀里糊涂地就亏了钱。
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复杂的股市里,明明白白地投资,顺顺利利地赚钱!。
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的规定也日益严格和完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出借方借款。
在质押期间,股东仍然享有股东权益,但如果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
那么,为什么要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规定呢?这主要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股权质押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
如果大量股权被质押且股东无法赎回,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
另一方面,如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一旦股价大幅下跌,可能引发平仓风险,对市场造成冲击,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在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质押比例的限制。
通常来说,单一股东的质押比例不能过高,以防止过度质押带来的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整体的质押比例也会受到一定的监管。
质押的信息披露也是重要的规定之一。
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质押的相关信息,包括质押的数量、比例、质押期限、资金用途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和潜在风险,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在质押资金的用途方面,也有着相应的要求。
资金必须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不能用于违法活动或与上市公司业务无关的领域。
此外,还有关于质押股权的处置规定。
在触发平仓条件时,不能随意、无序地处置质押股权,而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定,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例子。
假设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大部分股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扩张。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接近平仓线。
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如补充质押物、提前还款等,以避免股权被强制平仓。
同时,公司也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情况和可能的影响。
ipo 解读36号令:国企减持上市公司5%以内股份不再报批 如违规执业投行

IPO 解读36号令:国企减持上市公司5%以内股份不再报批如违规执业、投行&审计&评估&律师三...法盛金融投资一个专注于金融投资、基金资管、不良资产及公司纠纷、股权激励、知产保护、税务筹划七大领域的专业公众号,数万篇干货文章供检索。
转自:并购圈SHARE2018年5月18日下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36号令的出台,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做出了有效规范,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评估价值做了明确的规定,细化了国有企业股权变动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加速推动上市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也有利于社会资本能够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36号令重要内容解读1、上市公司经济行为全覆盖减持行为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增持行为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其他行为: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2、国家出资企业事权扩大(1)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36号令第七条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由出资企业负责管理,这里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是企业事权的放开,一个是减持股份年限由三年变为一年。
第十二条规范了两种减持情况需要报国资机构审核批准。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批的情形1、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股东:(1)如果持有的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需要报批;(2)如果持有的是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需要报批。
孳息的范围问题

孳息的范围问题民法辅导《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这两个规定有冲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
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
至于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
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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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2 来源:
选择字号【大中
小】
标题: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企[2001]651号
发文
单位:
财政部
发文
时间:
2001年10月2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钉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
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
为了加强上中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根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1二市公司
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
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
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力本单位及其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闰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
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井经董事
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
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
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
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闰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
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1明文件;
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以:
3、质押协议副本;
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卜划革列市财政厅(局〕应于
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
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
1、国有股质押总量;
2、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质押情况;
3、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解除质押情况;
4、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
情况。
八、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
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仅管理的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九、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应应当按时清偿
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
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
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十。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
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
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