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100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白银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0日白银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相关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水户,是因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需要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户,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用水行为的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用水坚持开源节流、合理配置的方针,坚持计划控制和价格调节相结合。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约用水技术推广体系,培育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市公共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自备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节水宣传,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技术、节水器具等,改善水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七条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用水定额、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等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城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湖)长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和2030年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和2030年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镇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和2030年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7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5〕279号)、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联席会议《关于下达2020年和2030年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的通知》(苏水资联〔2016〕5号)和《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要求,现将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2020年、2030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管理工作,根据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于2017年4月25日前制定下达所辖各镇(街道、园区)的控制指标,报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地要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作为相关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建设项目取排水等涉水管理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要严格建设项目新增取排水审批,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要河流断面、湖泊、水功能区水位、水质、流量的监测监控,完善重点用水户在线监控系统,全面运用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0〕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1.03
施行日期 2020.01.03
文号 盐政规发〔2020〕1号
主题类别 水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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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
位:
《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结束——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用水总量控制已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用水总量不断增加导致水资源日益紧张。
如何有效控制用水总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用水总量控制的必要性1.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一些地区的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问题,而且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干旱、水灾等自然灾害频发,使水资源供给更加不稳定。
2.生态环境恶化:大量用水不仅对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威胁,也影响到土壤、植被和动物的生存环境。
如果不能控制用水总量,将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可持续发展问题:水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且供给不均衡,某些地区缺水问题严重,若不能有效控制用水总量,将导致水资源耗竭,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1.制定科学严谨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政府部门需要研究国家和地方的水资源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保各地用水在合理范围内。
2.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用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违规用水行为的监管,确保用水总量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3.落实水资源优先分配原则:优先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鼓励节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用水总量。
4.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用水管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用水管理工作,共同努力推动用水总量控制的实施,并做到守法用水,节约用水。
5.加强科研技术支持:鼓励开展节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用水的利用效率,推动用水总量控制的实施。
1.保障人民生存和生活:用水总量控制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的重要措施,确保人民生存和生活的权益。
2.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有效控制用水总量能够减少水资源的开采和污染,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4•【字号】玉政办﹝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20﹞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玉树州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4日玉树州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2020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2020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等目标完成情况初步成果,主要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5项。
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参照附件1,计算及评分方法参照《青海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2020年度重点工作,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监管、河湖管理等5项内容。
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
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将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各项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1。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嘉峪关市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嘉峪关市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05
•【字号】嘉政办发〔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5.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嘉峪关市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12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有效解决我市水资源总量短缺、用水效率偏低等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1号)确定的我市
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结合《嘉峪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方案》,现将我市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予以分解下达。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管控目标,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附件:1.嘉峪关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总表
2.嘉峪关市2015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表
3.嘉峪关市202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表
4.嘉峪关市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表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扎实做好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4月10日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水资源管理工作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坚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认真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等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合理分水,管住用水"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监管基础,落实强监管各项措施,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和水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解决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一、合理分水1.制定出台生态流量管理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流量确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保障措施。
提出全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制定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域内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
2.确定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并抓好落地实施。
发布实施第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确定一批重点跨省江河和重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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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发展
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区经济和社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X市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控制、量
化到户、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利用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
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用水结构,保障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
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取
用水户用水总量是指用水户年度内取、用水的最大量。
第四条 区政府对全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
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
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
源调查,评估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量,作为下达区域用水总量
控制指标的依据。
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
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各镇(街道)规划期内的用水控制指标,由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
当地水资源状况确定并下达。
第八条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的指导下,按下列程序确定并下达: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
和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等,提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
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应包括取用
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和跨区域河流、水库水
的计划指标;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
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
指标内,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
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研究论证后,确定各
镇(街道)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区政府研究;
(三)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
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区考核标准的;
(二)造成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
的;
(三)根据职责未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或未按规定上缴
水资源费的;
(四)区域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总量达到年度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或超过警戒线的;
(五)违法取水或包庇、纵容、隐瞒违法取水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取水案件或水污染事件的。
第十条 当出现干旱、洪涝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
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源调配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
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其用水量不受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
制。
第十一条 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可以进行水量交易。
向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论
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批。
利用坑塘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
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用水总量分类控制
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应当按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
生活、生态环境等用途明确各分类控制指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
水、矿坑水,积极利用外调水,禁止取用超采区地下水;
(二)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
态环境用水、优化用水结构;
(三)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等低耗水、低污染行业用水,
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逐步降低行业用水定额,提高
用水效率。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的区域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内,审批取水许可。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
可暂停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对该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三章 取用水户用水量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
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
核定下达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用
水户、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
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统一下达
到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量化分解到各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并报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由城区节水管理单
位会同公共供水单位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内分解量化到各用水户,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五条 取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应
当参照下列原则综合研究确定:
(一)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水量根据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与年度总产值(或销售收入)计算;
(二)办公、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与
人口计算;
(三)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农业生产有关用水定额和当地水
情计算。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用水登记制度。公共供水单位、自备
水源用水户应当在每年X月X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情况;
(三)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四)用水来源、用途和节约用水措施;
(五)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和下一年度用水总量预测;
(六)其他有关用水情况。
取用水户确需调整年度用水量的,应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第十七条 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X月X日前向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使用单位用水户年度实际用水量等情
况。
第十八条 所有取水单位、个人和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
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安装计量
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安装或修复。计量设
施不正常运行期间,取水户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总量;
用水户按以往月最高用水量计算用水总量。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取用水自动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园区管理
单位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用水计划,由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当地水资源情况等条件,确定
其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
按照有关规定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节
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筑面积或日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
管部门参加中水设施的验收。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转,安全
使用。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使用的,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单位新增
供水能力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取用水总量控制
指标,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
农业取水改变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
外的用户供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水资源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各镇(街道)
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区科
学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