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 (试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 (试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 (试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宗旨和目标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三年规划的实施,防范和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投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投行业务可持续发展,树立和公司投行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确立符合公司特点的投行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投行业务各主要节点的责任人和主要职责;加强投行业务质量控制体系的程序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行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确信所保荐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确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投行业务质量控制由质量控制专员(以下简称“质控专员”)、质量控制相关制度的细则、质量控制系统为内涵,以考核、奖励、处罚及机制的评估为抓手。

公司应当指定投行管理总部一名副职负责投行业务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章投行质量控制体系

第四条投行质量控制体系由四级构成:第一层级为项目组,第二层级为投行业务部门,第三层级为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第四层级为投行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立项小组和内核小组。

第五条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2)提供包括立项文件和申报内核文件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并保证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所在投行业务部门和投行管理总部汇报,并负责落实投行业务部门和投行管理总部的意见。(4)搜集、整理、编制项目的工作底稿。(5)与投行质控专员保持联系。(6)其他与质量控制有关的职责。

项目组的质控责任人是签字的保荐代表人。

投行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合理安排项目组成员,并保持相对稳定。(2)督促并检查项目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实施有效管理。(3)对项目组上报的和检查

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部门进行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4)组织召集部门内部的立项、内核复核会议,对提交公司的立项、内核文件出具意见。(5)在向公司移交工作底稿前,指定专人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6)支持投行质控专员的工作。(7)其他与质量控制有关的职责。

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责任人是部门总经理。

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是:(1)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持续监督和质量控制。(2)负责投行日常业务文件的审核。(3)全面审核立项申请文件、内核申报文件,对可能的风险因素和重大问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4)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与发行人高管进行沟通,了解发行人的生产流程和重要资产,检查项目组工作底稿。(5)召集立项会议、内核会议,在立项小组、内核小组成员揭示项目的风险因素和重大问题。(6)审核投行业务部门提交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证监会反馈意见、发审委反馈意见、各类专项核查意见、会后事项等文件,并经内核小组组长同意后督导办理相关手续。(7)督导、检查投行业务部门持续督导工作。(8)对投行业务部门提交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投行业务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9)对移交投行管理总部综合部的项目工作底稿进行检查。(10)其他与质量控制有关的职责。

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的质控责任人是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立项小组和内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审阅立项或内核申请文件,参加会议,提出质询,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就是否准予项目立项或是否同意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独立进行表决。

立项小组、内核小组的质控责任人是立项小组组长、内核小组组长。

第六条投行质量控制部建立对投行项目的质量评价体系,应涵盖发行人基本质量、项目组执业质量和工作底稿填报质量。

第三章投行业务流程的主要质量控制节点

第七条公司对保荐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八条公司对投行业务流程中的主要环节实施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投行业务流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立项、辅导、尽职调查、内核、申报、审核意见回复、发行承销、保荐上市、持续督导、文件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九条保荐项目申报后,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应对发行人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情况持续进行尽职调查。

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对在会项目应当持续关注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向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和内核负责人报告。

质量控制部在项目全过程监督中,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第十条投行业务流程中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按照各单项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投行业务文件应当经过公司审批后方能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行信息保密和信息隔离制度,有效控制内幕交易风险和泄露商业秘密导致的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对投行员工实施考核与奖惩制度,重点考核投行员工的执业道德、执业水平和行为规范。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十四条公司对投行员工进行持续培训,不断提高投行员工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质控专员制度

第十五条为加强公司投行业务质量控制工作,在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设立专职项目质控专员,在各投行业务部门设立兼职质控专员。

投行业务部门质控专员应当由部门副总经理(含)以上的人员担任。

担任投行业务部门质控专员的经历,是选拔投行业务部门总经理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专员承担以下职责:

1、配合部门总经理,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投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2、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的质量工作。

3、与本部门各项目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本部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方案。

4、会同部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评估本部门各项目组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及时反馈给各项目组。

5、检查本部门各项目组的工作底稿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日志。

6、对本部门各项目组进行现场督办。

7、支持、配合投行管理总部质控专员的工作。

8、其他与本部门质量控制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专员进行上述质量控制工作应当留痕,并及时向部

门总经理汇报。

第十八条投行业务总经理承担的部门质量控制责任不因质控专员工作而免除或减轻。

第十九条投行管理总部的质量控制部实行专职质控专员制度。

通过立项小组准予立项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应指定一人作为该项目的质控专员,负责督导该项目的质量工作。

第二十条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承担以下职责:

1、自项目准予立项开始,至项目持续督导结束,全程跟踪该项目的质量工作。

2、与项目组负责人、部门质控专员定期或不定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方案。

定期与项目组的联系每月不少于一次。

不定期与项目组的联系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

3、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内核和监管机关规定的必须进行的现场检查,质量控制部的质控专员必须参加。

项目从立项至申报公司内核之间,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质量控制部的质控专员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

4、检查、复核项目的工作底稿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日志。

5、出席该项目内核小组会议,并作主旨发言,充分揭示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主要关注点。

6、在质量跟踪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投行管理总部汇报。

7、列席投行业务部门项目复审会议,听取投行业务部门复审意见。

8、其他与项目质量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的所有工作应当留痕。

第二十二条投行业务部门的项目组、质控专员与质量控制部的质控专员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为对方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投行业务部门的项目组、质控专员应当如实向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提供项目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质量控制部质控专员的询问,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