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精讲()教学提纲

合同法精讲(2011)

合同法精讲(2011)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3,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合法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如何对合同进行分类

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明确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明确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2)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根据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

6,如何认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格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7,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数量。数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标的的数量直接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和程度。

4)质量。

5)价格或报酬。

6)合同的履行期限。

7)履行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8,订立合同的步骤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签订需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二个阶阶,即要约(订约提议)和承诺(接受提议)。订立一个合同,可能有多次反复,但是承诺只有一次,承诺表示合同成立。

9,什么是要约

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有时候也称为发盘、发价、报价等。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明确提出缔结合同的主要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又称要约引诱。二者的区别在于: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作法来区分。

11,什么是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存在合同关系,并受法律和合

同的约束。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12,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3,什么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4,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针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确认合同成立不同时间标准。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不是承诺生效时成立。

15,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6,什么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17,合同法中的代理问题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就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代理问题的处理,有以下规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表人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

(5)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

18,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易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9,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1,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

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2,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

(2)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为之。

(3)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全部债权为必要限度。

2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4,代位权及其行使

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的全体债权人。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25,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对合同成立的确认: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虽然合同的成立在形式要件上不够完备,但当事人已通过为对方接受的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并成立。

26,什么是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让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有效: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5)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

2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怎么办

依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遭受不可抗力时,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2)合同解除

(3)合同变更

(4)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合同法》 二、课程类型:专业课 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 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 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

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合同法概述 【教学内容】 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 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 【重点习题】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教学内容】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成立概述 3、要约 4、承诺 5、格式合同 6、合同的形式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 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 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

最新合同法讲座提纲

合同法讲座提纲

合同法讲座提纲 青山工商分局陈华堂 女士们、先生们: 合同,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和权益确定工具。它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人们的衣食住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科学技术的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外经济、贸易的往来等,都离不开合同。英国的一位法律权威说:“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合同在提高经营效益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无论怎样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都不过分。《合同法》正是规范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一系列行为的重要法律。学习、贯彻好《合同法》与我们每个企业、每个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对于《合同法》的学习,在场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可能比我对合同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深刻、更全面。所以,在今天谈不上给大家作辅导讲座课,只是对合同法有关的问题谈一些自己学习的体会,仅供大家参考。由于时间的问题,我们今天不可能全面地展开讨论《合同法》的每一章节和每一个条款,只是讲讲我认为企业管理工作者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法》新确立的几项法律制度 (一)表见代理制度 我们知道: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它包括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合同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合同。”这个规定确定了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制度,并肯定了合同代理人作为合同订立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什么是表见代理呢?下面我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已成年的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坚持儿子拿自己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并不知情,均是儿子私下所为,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徐某则认为,在此次房屋买卖中,陆某儿子拿出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这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卖得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陆某儿子所持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均是真实的,因此陆某儿子的售房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二、学分:3 三、先修课程: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精神 四、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是网络教育考试的一门必修专业课。这门课程的主要特点是应用法律的思想方法作为经济活动的行动指南。设立本门课程的目的是:在法律精神的指导下科学地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掌握有关的经济法律精神及中心内容并应用于建设工程实践是其最终目的和任务。 五、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及主要内容: 第一章合同法律基础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合同法律基础有基本的认识。了解该课程的基本框架。本章要了解有关经济法律的基本精神。理解经济法律的有关基本概念。重点掌握经济法律的几大基本制度。 二、课程内容 经济法、经济法的效力、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人制度、代理制度、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制度、担保制度、实效制度。 第二章合同法总则 一、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了解合同的基本框架。本章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精神。理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及原则。重点掌握合同的订立、成立及履行。 二、课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合同的订立、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违约的责任。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综和观念。本章要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依据。理解建设工程

合同的构成及特征。重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要点。 二、课程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及内容、分辨几种典型的违法合同。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综和观念。本章要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重点掌握合同主体 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课程内容 工程勘察、设计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概念、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合同的管理内容。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一、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意识。了解施工招投标的基本框架。本章要了解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的意义及作用。理解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基本过程。重点掌握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及基本内容。 二、课程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概念、招投标的实行范围、实行招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及行文方式。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基本认识。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本章要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合同组成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及行文方式。 二、课程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协议、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的专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章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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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课提纲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法律的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 有偿与无偿;双务与单务;诺成和实践;要式和不要式;涉他;格式条款。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1.要约的撤销。 2.承诺期限的计算等。 3.迟发和迟到的承诺。 4.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与镜像规则。 5.承诺的方式。 6.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 二特殊程序 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和拍卖。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和附期限 违法条件。 不能条件。 既成条件。

法定条件(如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二效力未定 1.限制行为能力人。 2.无权代理。 3.无权处分 4.其他类型,如: ①转租合同。 ②债务承担合同。 ③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 ④非主要工程的分包合同。 三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偷的公章、介绍信不行。 四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强制性的规定。 五可撤销 两个司法解释(关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并存时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由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 甲方———————乙方 丙方 甲乙约定,由甲方向丙方交货(向第三人履行),由丙方向甲方交钱(由第三人履行)。二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三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除非另有约定,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 如租赁合同的加以双方约定增加租金,已经经过的租期,租金不变。 2.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变更。比如加以约定减少租金,但没有约定减少多少。此时视为不 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通知的方式转让。 79条有所限制。 2.保护债务人的两套方案。 (二)债务转让 1.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3.新债务人可向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 4.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概括移转 1.分立与合并。

2020最新的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 合同法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 学时:学分: 二、适用层次、专业 网络法学本科 三、教学目的、要求 合同法在本科教学中为2个学分,是法学专业设立的一门基本的必修课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律。因而学习并掌握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及法律规定,对本科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合同法需要有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的基础,在学习过程中还要联系相关的单行法规如担保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等等,并能够密切联系现实生活,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 四、教材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五、教学内容 第一章合同法绪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不同合同类型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学习要点: 1、合同分类的意义

2、具体的合同类型﹡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和要约、承诺规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 2、合同成立的要件﹡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4、要约邀请与要约﹡ 5、要约的法律效力﹡ 6、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消灭﹡ 7、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承诺的方式 9、承诺的生效 10、承诺的撤回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掌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了解合同的形式。学习要点: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4、合同权利﹡ 5、合同义务﹡ 6、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掌握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的可撤销原因及其行使,掌握合同效力的补正方式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学习要点: 1、合同的有效要件﹡ 2、合同的无效﹡ 3、合同的撤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知识点总结

工程建设中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章节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概述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方式:招标投标方式、直接发包方式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参见建设活动或者建设管理活动,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建设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4、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纸箱的对象。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6、工程项目的审查权限: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查;大中型的工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查;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机构或省、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 7、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大中型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重大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8、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是安排组织施工的依据9、工程开工准备—甲方(发包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度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精干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a、收集相关资料(勘察、设计)b、报审工程所需相关的材料物质计划申请c、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10、组织施工、安装工程准备工作就绪,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11、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12、建设项目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13、不经验收就进行生产使用的,施工单位不再承担提前使用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1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6、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17、代理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8、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19、无权代理的情况:a、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安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1、债就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2、债产生的依据:a 合同b、侵权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23、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24、城乡规划的实施:a、选址意见书制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c、建设工程规划许 1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1

劳动合同法讲座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 1、保护劳动者利益(目的保护企业) 2、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1)长期:(1)对劳动者有利;(2)对企业有利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P5 三、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对企业的有利因素P8—P10 四、劳动合同法的重大规定与企业的应对措施 1、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明确了生效条件。 1)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是企业的内部法,依法可依据使用 2)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1)对员工有约束力;(2)时间效力:员工上班时间都要遵守。 案例: 某公司员工首层表示:“员工在厂区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而刚好有一名员工在厂门外下班排队打卡时与人插队与保安殴打。据此,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该员工不服提出申诉认为当时已下班,在厂门外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但最终法院认为,职工上下班违纪也是整个工作时间的组成部分,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律师建议:员工手册应该包括的范围,如厂区范围内,上下、宿舍、饭堂,如果宿舍饭堂在外的还有4楼注明具体位置。 3)企业规章制度生效文件 (1)制度规章要明确用人单位:你们某公司依规章制度解除员

工合同,的提供的是集团公司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也未明确是该公司。因此,律师认为,下面各分公司均告用制度内要合法。 (2)要与职工大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予以协议。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建行平等协商程序,正视建行公平、公正程序,都要做好记录,存有相关证据如会文纪要、讨论记录、员工签名、职工代表推荐记录等。 4)企业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A:语言简洁、合理清晰、前后一致 B:实用、具有可操作性 C:扣员工工资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 D:整顿没有责任的条款,如公司规章,上班的时间禁止打,但未违反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见有根据。 E、全面性,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佣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经补偿,但计清“严重责任”、“重大损害”,规章制度应明确。在明确上点情节时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如在写字楼应不一样。对偶尔迟到或擅自离岗不应视为严重违纪。但是,,或屡教不改,员工属于严重违纪。大多数人认同的问题是。 5)规章制度的执行和修改 规章制度制定后如何执行,是一个很主要的内容。案例:某员工上班偷窃,公司也录像了,但该员工事后否认。这个你们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员工的违反后,事后该员工否认有违纪行为怎么办?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完整版)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附件2: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 1994年8月22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体系问题”中指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定过程 (1)2004年9月16日(初步讨论稿——劳动部) (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劳动部) (3)2005年1月4日(送审稿——劳动部报送国务院) (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国务院) (5)2005年11月26日(初审稿——国务院报全国人大12月28日初审)

(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计191849件意见反馈) (6)2006年12月24日(二审稿) (7)2007年4月10日(三审稿) (8)2007年6月24日(四审稿) (9)2007年6月28日(五审稿——正式稿) (10)2007年6月29日(表决稿) (11)2007年6月29日(通过稿)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 在开始进入劳动合同法研究学习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第一章)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位阶关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劳动标准、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条件 (三)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第一条),注意

《经济法》合同法练习题教学提纲

《经济法》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份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继续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某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B、某公司在电视台上播发的售房广告,但称“价格面议” C、某出租车未打开载客信号灯,在马路上行使 D、某已处于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入一元硬币,则自动送出一杯可乐) 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卖给乙一批原材料。甲收取乙的货款后,将交货的义务转让给了丙。该转让行为应()。 A、经乙方同意 B、经丙方同意 C、直接归为无效 D、公告 4、甲公司和乙公司经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为甲公司。关于债权债务的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甲公司承担 B、债权债务由合并前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承担 C、债权债务由合并前的甲公司和乙公司按份承担 D、由合并前的甲公司和乙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20% B、30% C、50% D、15% 6、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的是()。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名称变更

7、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8、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的方式是()。 A、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B、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保证合同无效 D、不承担保证责任 9、甲公司与乙空调器厂签订一份空调器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7天内付款。后乙空调器厂在交货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根据规定,乙空调器厂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10、A与B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A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B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A了解到,B借给C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B一直不向C催讨欠款,于是,A向人民法院请求以A 的名义向C催讨欠款。A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C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 B、代位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张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张某到期不能还款,该设备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C、第二次抵押无效 D、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2、下列有关合同相对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讲课提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马腾 开场白 关乎劳资双方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 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如果能够充分利理解并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控制用工风险,否则,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劳动用工风险。无论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还是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都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很高兴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一、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1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 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

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 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草案已经20XX年10月28日 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自20XX年 3月20日至4月20日,共收到提出的意见191849 件,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 究,同时,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 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工委还先后赴北京、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吉林进彳丁调研,听取意见。20XX年12月11日,法 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劳 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列席了 会议,20XX年12月19 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在京 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人事部就草案二次审议稿交换意见;还分别赴福建、辽宁、四川召开座谈会,征求三^一个省的同志对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劳动合同法 英文名称:Law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课程类别:通识选修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全校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 二、课程简介 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未来就业选择、在劳动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至关重要。本课程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和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产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改进等;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概念、类型、订立程序等;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和效力,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劳动合同等;四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变更形式等。五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等;六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七是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The course mainly studies the basic concepts, principles and system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It should include seven subjects: the first is the historic evolution, which tells the production, improvements to labor law, etc. The second is the form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affi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legal features, etc. The third is the content, form, duration and validity of labor contract. The fourth subject is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performance, types and performance principle. The fifth is the termination and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cancellation, legal features, types etc. The sixth is the special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collective contract,labor dispatching, part-time employment. The seventh is th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legal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c12984269.html,/)。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即不作为的默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10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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