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

收 稿 日期 :2 1-51 0 10—7
基 金 项 目 :中北 大 学 哲 学 社 会 科 学研 究 经 费资 助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之 一 ( 目编号 2 1J 2 ) 项 0 00 2
第2 3卷 第 O 7期
21 年 O 01 7月
农 业 图 书 情 报 学 刊
Vo . 3 N o 0 1 . 2 .7 T1 2 1 u. 0 1
J unl f irr n nomao c n e giutr o ra o ba adIfr t nSi csnA r l e L y i e i c u
我 国 网络 著 作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研 究
李彦 丽
( 中北 大 学 图书 馆 ,山 西 太原 00 5 ) 3 0 1
摘 要 :计 算机 网络 的发 展 使得 著作 权 的合 理 使 用 成 为 急待 解 决 的 难 题 ,通 过 介 绍 与 传 统 著 作 权 相 比之 下 网 络 著作
Kew rs c pr h; ew r o  ̄ g ;a ue y od: oyi tnt okcp h fi s息传 播 方式 ,具有 高 科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 如果一位诗人发表了他创作的10首诗歌 ,试分析下列情形的法律关系: • (1)电视台让其播音员朗诵这些诗歌 并播出。 • (2)唱片公司甲请演员乙对这些诗歌 进行朗诵,并将乙的朗诵录制、制作和提供课件
• 《网络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 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 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条例》第30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 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 附带声明。 • 《02解释》第17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 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 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
•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著 作 权 以 外 的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也 就 是
行 使 依 法 本 属 于 著 作 权 人 的 权 利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人 的许 可 ,不 向其 支付报 酬 ,但 应 当尊重
况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我 国现 行 著 作 权 法 对 合 理 使
题 ,可 以在 作 品 中适 当 引 用 他 人 已发 表 的 作
品;
理使 用 制度从其 诞生之 日起就 是模 糊并 不断变
3 .报 道 时 事 新 闻 ,在 报 纸 、期 刊 、广 播 、
电视 节 目或 者 新 闻记 录 片 中 可 以 引 用 已 经 发 表 的作品 ; 4 .报 纸 、 期 刊 、广 播 电 台 、 电视 台 可 以 刊
围扩 大 到 他 人 ; 2 .介 绍 、评 论 某 一 作 品 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
三 = =
Z
术 和 科 学 工 程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各 项 专 有 权 利 。 它 是 随 着 大 量 复 制 、 出 售 作 品 成 为 可 能 而 产 生
的。 10 7 9年英 国颁布 的 《 安娜 法令 》是世界 上
用 制度 。应 当进 一 步扩大 合理 使用 的范 围 , 网络 和著作权 的保 护能 够协词 发展 。 使
关键 词 : 网络 ; 作 权 ; 理 使 用 著 合
中图分 类号 : 9 3 4 D2.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0—2 8 (0 2 0 10 9 7 2 0 )4—0 6 0 2—0 2
通 常 提 供 两 种 上 载 信 息 的方 式 :一 种 是 广 告 栏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著作权法题库一、简述题(一)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答: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二)简述演绎作品的含义答: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三)简述著作人身权答: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四)简述复制权答:又称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权利。
(五)简述作者的认定答: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八)简述广播权的内容答: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想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九)简述委托作品的含义及权利归属答: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人(十)简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答:又叫公表权或公开权,是作者对其尚未表达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答: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浅析我国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中 图分类号 : DF5 3 1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7 6 2 (0 1 1 一 ( 2 ~ o 1O— 9 12 1)o ) 7 0 2
在 信 息 时 代 , 速 发 展 的 信 息 网 络 给 传 统 的 著 高
作 权 制 度 带 来 了 冲 击 和 挑 战 , 也 给 著 作 权 制 度 的 但
范 围 , 在 文 学 、 术 和 科 学 领 域 内 具 有 独 创 性 并 能 但 艺
传 至 国 外 服 务 器 , 导 致 版 权 人 很 难 实 现 对 受 损 权 都 益 的 法 律 救 济 。 此 观 之 ,合 理 使 用 ” 为 已 经 成 为 由 “ 行 当 前 网 络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焦 点 问 题 , 必 要 对 互 联 网 有
泛 。 关 部 门 打 击 网 络 著 作 权 侵 权 的 行 动 主 要 针 对 有
种 数 字 化 表 现 形 式 , 其 保 护 应 当 立 足 于 我 国《 对 著
20 年 1 00 1月 2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 理 2 审
作权 法 》 相关 规定 。 的
涉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著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题 解 释 》 《 联 网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 息 网 络 、互 和 信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相 关 法 规 以 加 强 网 络 著 作 权 法 等
律 保 护 力 度 。 外 . 家 版  ̄ ̄ 此 国 5N5、 安 部 、 息 产 业 部 公 信
完 善 带 来 了 机 遇 。 适 用 于 网 络 时 代 的 著 作 权 规 则 应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著作权法为例
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著作权法为例王奥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00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成熟,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于作品的需求不断提升,随之涉及到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逐渐受到各界的关注。
日本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严苛的国家之一,也在18年放宽了著作权权利限制,于2018年2月23日正式提交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新法案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这代表着日本对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正逐渐与国际接轨,为迎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不断进行出版革新。
通过分析此次日本著作权法修改利弊,以及纵观国际趋势,希望能在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正案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74-02作者简介:王奥(1995-),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出版专业硕士,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出版。
2019年2月,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著作权法》修正案。
5月,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有四项:①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②制定与教育信息化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③完善残疾人信息访问机会的权利限制规定④关于促进存档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的整备。
[1]其中第一条与日本现行的《著作权法》大相径庭,以往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在复制或者传输作品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允许使用。
新法律新增设了一条叫做“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条款规定互联网企业、教育工作者或者其他领域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使用。
此次修改代表了日本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又一次探索。
一、有关合理使用的日本著作权法在逐年改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技术的多样化正在不断融入到出版产业中去。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Th v lp e t f h l iyTh o y eDe eo m n eVa i t e r o t d
( )2_ 1 :_ . 4
综观效度演变史 . 度的理解从原 来的“ 对效 寻求外部 参照” 向“ 转 寻 求内部解释 的外部 证明” 也就是 说 , , 一个好 的理论既要有内在的完备
性, 又要有外部 的证实。
总之 , 一个完整 的效度概念 , 必须具有这样 一种 认识 : 由分数所作推 断的恰当性 、有意义性 和有用性应 当以测验 的社会影 响为基 础来 建立。
一
[ ] 戴海崎 , 1 张锋 , 陈雪 枫. 理教育测量 E . 州 : 大学 出版社 , 心 M] 广 暨南
19. 9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A aai .s hl i l eigM] 2 ns sA Py o g aTsn[ . : t c oc t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 0 . 2 1 0 [ ] 郑 日昌. 3 心理测量[ . : M]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97 18. [ ] 孙晓敏 , 4 张厚粲 . 度概念演 进及其新发 展[] 效 J. 心理科 学 ,042 20 ,7
参考文献
种方式所得 到的信息都不足以完全解释测验的效度 , 效度只有通过收集
切有关的信息并给以解释才能证 明。 esk M sc 认为效度是一个持续取证、 i 不断由证据做 出新推断的过程,并且所有的取证与推断方法都必须科 学。 不论是 内容效度 、 效标效度还是构想效度 . 都只是一元化效度的一种证据 。 Cobe(94强调 ,三种效度证明的类型并非可 以任意选择 , r a 18 ) n h “ 对于所有 测验都应该结合这三种方式共同建立一种解释。于是, ” 专家们开始倾 向于 把不同类型 的效度看成是一元化效度概念中的不同方面。
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
仅 限于在相关的特定情况 下 ; 第二 , 不与作 品正 常使用
相 冲突 ; 三 , 会不合理 的损 害著作权人 的法 定权 利 , 第 不 即
“ 三步检验原则 ” 。美国是 最早 系统 阐述合理使用 制度的国
在 网络环境下 , 法律的边界被模糊 了。网络中的作品不 但其创作者 、 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问可以相互的转化 , 而且网 络作 品著作权 的合理使用也变 的难 以界定 ,与侵权的界线
合 理 使用 制度 对权 利 人 进 行 限制 ,同 时赋 予 社 会公 众
一
定的使用权 。对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 来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 已经广泛 渗透 到我们
生 活 的方 方 面 面 。 在 网 络 中 , 种数 字作 品更 加 容 易 获 取 、 各
免 社 会 公 众在 使 用 时对 著作 权 人 的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 理 ” 合
王伟博 ,张
( 北经 贸大 学 法 学院 ,河北 河
摘
超
石 家庄 0 06) 50 1
要 :合 理使 用制 度 是 各 国著 作权 法 的通 行 制 度 。 网络 的迅 猛发 展 使 得 人 们 对 作 品 的使 用与 传 播 方 式 有 了很 大改 变 .
给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制 度 带 来 了 巨 大的 冲 击 , 网络 环 境 中 , 作 权 人 与 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如 何 达 到 平 衡 . 何 完善 网络 著 在 著 如
合理使用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或检验标准 , 但在第 2 条 以 2 列举方式概括 了合理使用的 1 2种情形 , 明确 丁合理使用 的 范围。其 中包括个人 学习欣赏 、 评论说 明 、 媒体报道 、 堂教 课 学的非商业使用 、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 、 陈列或保存需要 使用 、 费表演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免 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或改成盲文出版等。这 一制度对 于社会公众获取 信息 、 使用有 著作 权的作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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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设立在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之间达到了利益的平衡。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等新的传播工具的兴起,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由法官对其进行扩张性解释成为现在诉讼中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方法。
由于司法裁判本身不具有立法的形式,故而在立法上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必然成为一种趋势。
标签:合理使用;网络;完全列举法;原则性规定著作权的设立旨在从立法上确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则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进行的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1〕。
故而在私权神圣的背景下,这种限制的范围不能过大,限定的标准要清晰,要易于人们判定,不能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过多的损害。
为此我国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限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通过列举12种情况严格限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
这一立法方式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网络技术出现之前,出版物是人们获得他人作品的主要方式,对作品进行摘抄是人们利用的主要方式,由于空间传递的范围较小,摘抄较为不便等原因,把这种使用限定在使用者个人身上比较容易。
法律只要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方式上不与著作权人为同一用途即可“方便”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太大的侵害。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传播工具的出现使作品的传播时间更短,传播范围更广,受众面更宽、使用他人作品更为方便。
大众获取资料的途径得到极大扩展的同时带来的是法官审理上的困惑。
新出现的技术和使用方法都远远超过了《著作权》第22条的规定,法官已经不能简简单单的依靠这一条做出是与非的判决。
比如说一个很现实的现象,现在人们要查什么资料首先想到的都是上网搜,网上没有现成的就去百度提问,通过悬赏几个虚拟的金币就可以很方便的获得自己想要的材料。
而这些材料如果是通过购买获得,则要花费大量的金钱。
如果去图书馆查找,先不谈是否一定能查到,查到又查不查的全的问题,在查找的过程中必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查找不是漫天的撒网,它同样需要查找人具有一定的技巧,而这并非能被绝大多数人所具有。
在这种情况下此消彼长,网络上的查找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时尚便捷的方式。
那网上的资源如何而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手机、电脑的普及,著作权人也往往愿意把自己的作品放在网上。
有些可以无偿使用以提高自己作品的知名度,而有些则设置权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获得报酬。
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发表到网上,都可以被一些人通过一些方式获得,而在将他们转发出去。
这在极大方便人们使用的同时,也带来网络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严峻,引发人们关于“合理使用”范围如何限定的思考。
那擅自把他人的作品放在网上是不是要追究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呢?如果是的话是否能追究的到呢?追究到了又是否及时制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存续等等。
网络的一大特点就是隐名制,给与人们一个相对自由宽松的舆论环境。
在网络上发表的东西往往都是通过一个个虚拟的用户名进行的,与使用者的个人身份并无直接联系。
而且网络的发展打破了空间的局限性,使资料的同步传输成为可能。
同一份资料,通过多次传递,加上日志、微博等的转发,随着转发次数的增加带来的便是追根难度的增加,及时采取措施的难度会增加,采取制裁打击的成本也会大大的增加。
寻找那个第一个对著作权人造成侵害的人的难度也会加大。
以上的原因都必将造成追究难的结果。
那找到应该追究的责任人之后又会怎样呢?我(暂定的“侵权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购买了一本书,支付的相当的对价,享有对它的使用权,这点法官你不能限制我吧。
我把我拥有使用权的东西以电子版的形式储存在我自己的空间里以备不时之需,我并没有发给任何人,也没有@谁,即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传播推荐,我甚至在你说我侵犯他人权益的那一刻还没来得及将它用于我要写的文章。
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我并不以获利为目的,没有收过哪怕一分钱,相反我支出了整本书的对价,我又有什么错。
更重要的是在法治社会里,我有触犯了哪个法律的几条几款吗?没有吧,那又凭什么追究我的责任。
虽然这种观点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能够站的住脚,但是结合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普及程度不高、大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网络监管不严就不可避免的带来网上侵权行为频发的现状。
反观这些从网络上获取资料的人,他们是否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也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呢?如果是,那如何追究啊?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必然是肯定的。
你使用他人的资源,又不能说出这些资料的合法来源,难道不应该为此支付合理的对价吗?但这些使用者往往人数众多,我们常说法不责众,如果一个法律使绝大部分人都处于随时可能违法的状态,那这个法律又可以算是善法吗?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
既然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你违反了法律,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而这带来的便是第三个问题,也是最难回答的一个问题。
要如何去追究。
如果大范围去追究,则必然导致追究的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如果小范围去追究,又如何界定哪些应该追究,哪些不应该追究呢?这所带来的主体不平等,是否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弊端呢?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只限于定纷止争,发生一个纠纷就解决一个,发生两个纠纷就解决一双。
如果只是就事论事,由法官在现有的规范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则可能带来两个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完全,这对于整个法律系统而言也是一种冲击。
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更不易于在全社会设立一种规范,建立一个标准,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正义、公平与效力。
而法律的作用恰恰在于设立一个标准,警示人们在标准自上是自由,标准之下便有可能会受到惩戒。
设立著作权的目的本是为了通过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进而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创作。
在这个不断创新创作的过程中为老百姓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
如果评判的标准不明确将会带来什么?带来的便是有才华的人不愿创作,因为要担心他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得到保护;需要者不敢使用,因为他害怕自己不知什么时候就触犯了法律或者大家都随意使用,而这又会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处于可能违法的、受法律追究的不稳定状态中。
这又进一步会造成全社会的一种恐慌,一种不安定的状态。
这也会使这些有需要的人不敢使用,无法发挥作品应有的最大作用而这还仅仅只是网络带来的问题。
还有其他的一些新出现情况都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理解做出判断。
比如说前几年出现的一起电影学院利用学生改编的作品在国际上参加展览的行为是否就造成了侵权呢?法官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必然面对着不断明晰概念的过程,比如说参加的展览是什么类型?是免费开放还是要收取门票?学校是否侵犯学生的著作权?学生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学校又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每一个问题的不同回答都会导致结论的不一致性甚至是对立性。
这就带来了审理结果的多样化。
而这还仅仅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尤其是一些法学家的关注,进而其结果比较公正,能得到大多数人们的认可。
但是这些案件毕竟只是一小部分,大多数案件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严谨的推敲。
因而,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与当初立法时所要达到简单、清晰、明确的效果相差甚远,只能通过法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法律做扩展性解释来弥补出现的法律空白。
那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1.在立法上不做修改,单纯通过法官解释〔2〕来弥补这一不足。
然而通过个案判决得到的解决方式多数只适用于这个特定的案情,不具有权威性,广泛的借鉴不一定会令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信服,进而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和接受。
而且我国法院的判决文书相对而言还具有一定的神秘性,公众无法从中知晓某种情况是被认定为违背法律的了,即便知道并以此为根据进行了一定的行为,其当地的法院又是否会认同其他法院的判决并以这一根据进而做出相同的判决呢?如果判决结果不同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又如何体现?因而虽说法官的解释是解决这一类问题最及时、快捷的方式。
但由于上述种种弊端,这一方法并非长久之计,也不是解决这一类问题最根本的方法。
我们还应在立法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努力,2.在立法上采取原则性立法模式,由法官具体判定某一具体案件是否符合这一标准。
这一原则主要是由美国使用。
美国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使用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1)使用作品的目的;(2)使用作品的目的;(3)使用作品的程度;(4)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
通过上述四个标准来判定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由先前的判例来规范约束后来的判例,进而达到能够具体规范使用范围的效果。
众所周知我国并不适用先例制度,法官任意解释权的扩大无疑是一场灾难。
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同一法官对相似的两个案件由于审理时间不一样完全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达到不了与美国相同的效果,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在这一部分的立法上可以采用相对列举的方式。
在规定几个原则性的标准的基础上,对大众普遍存在的需求做出列举式的规定。
原则性规定如“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非商业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对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个别的重点词语在列举的过程中进行规范性解释,如何为科研教学目的;并结合现实情况,对现有制度进行保留与更新,加入进反应网络等新鲜事物对人们利用他人作品方式的改变的内容。
这样就可以在保障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裁判的结论尽可能得到一致性答案。
简单列举既不是简单的将完全列举与原则性规定的简单结合,直接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的内容,而是要有所侧重,有所模糊。
所谓侧重是指只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对著作权人影响较大的行为进行规定,并非事无巨细。
有所侧重并非是对某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而是要将有限的司法力量放下突出问题上。
同时,当社会上人们普遍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氛围之后,可以潜移默化的起到制止其他不良行为的作用。
所谓模糊,是指由于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学习的方式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规定过于清晰明确,则这些规定很容易就落后于社会发展,影响法律的安定,适得其反。
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较不成熟。
然后知识的发展,却决定着我国经济、社会等的发展速度。
故而,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既要保障法律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又要使这些法规能够具有可实施性。
真正的起到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丰富社会生活,促进先进思想技术传播的作用。
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