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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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建城〔2017〕25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9.10•【文号】建城园函[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国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统一管理(一)统一证书编号我部《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和升级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发出后,各地方主管部门都来电要求统一证书编号。

经研究决定,凡2008年(含)以后核准(包括资质就位核准)的各级企业一律采用全国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具体要求如下:证书编号分为4部分,从左至右依次为: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简称“城园绿证”)的拼音缩写;2)各省、市、自治区汉字简称(见附件1);3)证书流水号(按顺序编排,共四位数);4)资质等级(分别以壹、贰、叁大写汉字表示)。

图示:(略)例如:1)安徽省第21号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CYLZ.皖.0021.壹”。

2)北京市某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通过升级核查成为北京市第89号一级资质企业,其证书号为CYLZ·京·0089·壹;原二级资质证书编号同时作废。

2007年核查合格发证的73家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原有证书编号,待证书有效期满后将按重新核定的等级换发新编号的资质证书(73家企业名单和现有证书编号见附件2)。

(二)关于编号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需在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编号管理之后,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留所有核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及时上网公布已发证书的编号信息以及变更信息,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zcfg/jswj/csjs/200910/t20091014_195865.htm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0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工程局: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行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九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一级资质(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建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

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城[1995]383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7.04【实施日期】1995.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我部修订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7月印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同时作废。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目录1通知2修订3等级4相关注释1通知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7]2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于2006年5月23日、8月23日分别印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和《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6]182号)。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一级企业的申报和初审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部分修订,同时在《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中增加了相应的要求。

请按修订后的《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具体修改容如下:一、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第五条部分容修改如下:1.第(五)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2.第(六)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3.删除第(九)项容。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具体修改容见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5.03•【文号】建城[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正确把握公园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就公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的类型、数量(面积)、发生时间、发生经过等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3年9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我部。

我部将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

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公园,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公园,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所在城市相关申报和评审资格;对已获相关命名的城市,我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传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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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文号:陕建发[2009]208号分类导航:机关事务其它分类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9-11-20关键字:陕西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9]208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并制定印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条件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可按程序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二、受理程序企业申报园林绿化资质,首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扩权县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省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提供一份,申报资料中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省建设厅将按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资质进行审查、公示,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申请资质需提供的材料申请核定二、三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新申办企业不提供);(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的部门颁发)、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清单)(新申办企业不提供);(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二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新申办企业不提供);(九)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企业向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印制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以下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决算年报表(新申办企业不提供),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单,园林、建筑、水、电等有职称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

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身份证。

资质受理部门当场验证后退还企业。

四、其它事项省建设厅将从今年12月开始,按照新标准和要求审查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省厅以前颁发的非以“CYLZ”编号开头的所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年底前统一作废。

陕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质核准申请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受理办")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核心信息的公示、评审结果的公示、资质变更以及资质证书的打印和发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许可实施、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内容企业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6、10、11项;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7、8项;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9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四条申请材料的接收部受理办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部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报送公函、初审意见、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部受理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部受理办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部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二)对于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补证)材料,部受理办即时向送件人开具《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件人凭此领取证书。

(三)企业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内寄出的,部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陈述材料初审部门开具《建设行政许可陈述材料接收凭证》,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五条资质审查和公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部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将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部受理办;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部受理办或城市建设司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六条资质公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资质证书管理(一)证书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可直接到部受理办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部受理办。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变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部受理办,部受理办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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