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陕建质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简化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9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方便服务企业,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简化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一)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可以申请专项类检测资质或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中的一项,也可以申请多项,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条件应分别满足所申请各项标准的要求。
(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在陕西建设网检测机构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材料,持打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1份,向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书面申请。
二、优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除各设区市主城区外);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一月份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一月份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陕建发[2012]329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一月份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2]329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1月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成3个督查组,对西安、宝鸡、汉中、安康4个市(区)、8个县(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情况11月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共督查了15个工程项目,单位工程17个,建筑面积14.92万㎡。
督查的工程项目按市区划分:西安市4个、宝鸡市4个、汉中市3个、安康市4个。
共下发《执法建议书》7份,其中西安1份、宝鸡1份、汉中2份、安康3份,《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8份,其中西安4份、宝鸡1份、汉中2份、安康1份。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360个,下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47份。
截止11月底,10月份存在问题的11个工程项目中除子长县袁家沟廉租房项目Ⅱ区3号楼未按督查组下达《执法建议书》中的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外,其余10个工程项目均已整改。
二、存在问题一是各市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中执法力度不够,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商洛、铜川、杨凌在本月的督查中,均未对督查项目作出处罚决定,也未下发执法文书。
二是个别建设单位同无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业务合同。
三是安康市宁陕县五期廉租房10号楼设计7层却未设电梯,在检查中未见图审报告,施工过程中擅自将楼层变为8层。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陕建质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督查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72号西安市建委、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宝鸡市、咸阳市、汉中市、榆林市、铜川市、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为认真贯彻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扎实做好陕西省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工作的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省厅将对西安、西咸新区、宝鸡、咸阳、铜川、汉中、榆林、渭南扬尘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就专项督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陕西省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的扬尘治理存在问题1至4月份,省大气污染专项督查组先后对西安市阎良区、咸阳兴平市和秦都区、渭南华阴市和高新区、宝鸡陈仓区、铜川王益区、榆林榆阳区、汉中勉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10个县(市区)开展了大气污染专项督查,督查发现10个县(市区)在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100%”措施上有差距,不同程度存在着在线监控流于形式、红黄绿牌制度不落实、原材料露天堆放不覆盖、出入口无车辆冲洗设施、场地未硬化等问题。
还发现西安阎良区、宝鸡陈城区、铜川王益区执行“禁土令”不严格,冬防期间仍存在土方作业现象;榆林市榆阳区107个建筑工地长期处于监管之外;督查发现,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开的会开了,该发的文件大多发了。
但存在主要领导对扬尘治理工作不够重视、指导不够有力,扑下身子抓落实不够,经常督导不够,责任追究不够,导致制订的扬尘治理方案、措施落实不够扎实,责任压力衰减严重,呈现市上紧、县上松、部门软的现象。
二、工作要求1.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自5月28日起,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宝鸡市、铜川市、榆林市、汉中市、西咸新区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陕建质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4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对全省取得“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全省11个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其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共抽查检测单位36个,占全省已取得相应检测资质140家单位的25.71%;抽查检测报告2353份,其中1318份报告内容及原始记录完整,占抽查报告数量的56.01%;抽查36个工程项目的检测报告392份,其中33个项目的374份报告具可追溯性,占抽查报告总数的95.41%。
从检查情况看,各检测单位普遍做到了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统一连续编号,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检测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了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对检测中出现的结论不合格报告能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中共发现12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占抽查单位总数的33%。
对于此次专项检查,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度重视,普遍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掌握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总站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做了认真记录,并积极督促检测单位进行认真整改,为下一步的监管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陕建质发〔2019〕0010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建质发〔2019〕001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力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消安委办《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消安委办〔2019〕2号)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建筑施工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火灾事故,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三、检查的范围及重点专项检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施工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通风与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二)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灭火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度是否落实。
(四)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其符合性。
四、工作要求(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陕建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151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期,全国范围内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0人遇难,教训十分惨痛。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必须以此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求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为深刻吸取教训,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3]3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3】11号)精神,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指示和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6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深入排查治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
通过此次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切实堵塞安全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春季建筑市场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春季建筑市场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陕建函[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春季建筑市场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陕建函[2011]149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3月1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3月8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的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省厅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开展春季建筑市场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3月31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改阶段;4月1日至4月12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排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省厅组织督查组赴各市督查阶段。
三、检查内容(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和责任分解情况;贯彻落实省厅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生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竣工验收备案中节能分部分项验收的情况。
(二)各地建设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重点是立项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招投标手续办理情况;检查工程承包情况,重点是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三类人员,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到岗的情况。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九月份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九月份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陕建函[2012]829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九月份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函[2012]829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9月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成3个督查组,对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延安、榆林等6个市、13个县(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情况9月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共督查22个工程项目,单位工程23个,建筑面积30.73万㎡。
督查的工程项目按市区划分:西安市3个、宝鸡市4个、安康市4个、汉中市3个、榆林市4个、延安市4个。
这次督查,共下发《执法建议书》7份(西安3份,汉中、安康、延安、榆林各1份)、《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8份(西安5份、宝鸡8份、汉中2份、延安2份、榆林1份)。
安康市汉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较好,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创建了市级文明工地,为确保该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339个,下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5份。
截止9月底,8月份存在问题的14个工程项目已全部得到整改。
二、存在问题一是个别工程项目未按照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经反复督促后才整改。
二是在抽查的竣工项目中,有些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没有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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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陕建发[2009]11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2009年6月27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幢在建的
13层住宅楼房发生楼体倒塌事故。为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9]18号)要求,现
就我省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各地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等各类住宅工程。
二、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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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实体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
(三)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条文情况;
(五)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立即开展检查工作,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四、检查要求
(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地在检查中发现有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尤其是对各项报建手续
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涉及到
影响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消除隐患前不得复工;对于情况复杂,短
期内难以整改完成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追
踪整改情况,防止发生质量事故。在检查中要对每个工程的检查情况认真进行记录,如
实填写受检工程的相关质量信息数据,形成完整的检查记录。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7月至9月结合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开
展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此次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检查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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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请于7月24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情况的总结和检查统计表报省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总站质量科。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