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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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陕建质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11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陕安委〔2017〕13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50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省厅8月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88号),要求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17〕64号)要求,省厅组织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采取边查边改、以查促改的方式,按照企业自查自纠、市县全面检查、省厅督导检查的步骤,自下而上分层次开展。

为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了由杨冠军厅长任组长、主管副厅长郑建钢任副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9月18日至10月11日,由厅领导带队,抽调相关专家,与省安监局工作人员组成三个联合督导组,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隐患等方式,对各地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了督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苏建函设计〔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苏建函设计〔2020〕3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6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我省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1. 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 受检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1. 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9月15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资料。

2. 设区市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检查受检单位现场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0月25日前将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

3. 省厅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1月对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四、需报送的材料(一)受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晋建标函字[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标函字[2007]8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经(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二、考核依据1、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晋建标字[2000]160号);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

三、考核内容包括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建筑企业的总产值。

2、2006年年底在册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情况。

3、企业近两年概预算机构情况。

4、近两年有无下列违规行为:(1)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执(从)业的;(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师、造价员名义执(从)业的;(3)造价师、造价员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4)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5)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6)对建设工程造价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9)不按时报送建筑业有关统计报表的;(10)没有按规定交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青建工[2008]368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的通知(青建工〔2008〕368号)各州、地、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所有在本省注册并于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考核依据和内容为规范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行规定》(详见附件),本次和以后的年度业绩考核将依据《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定规定》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各企业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三份《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表》(此表从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下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西宁地区的企业,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向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报送考核资料;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向我厅建筑管理处报送考核资料。

(二)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11月5日前对本地所属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青海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暂定规定》,结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业绩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及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对企业受到表彰和奖励的良好行为以及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做出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分别记入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栏,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送我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陕建发〔2018〕319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8〕31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公开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秩序,省厅于2018年7月底至8月对全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排查基础上,省厅检查组在各市县提供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的。

检查组共抽查了59家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03个项目、64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16个项目、60家监理企业63个项目。

从检查结果看,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检查都能高度重视,按照陕建发〔2017〕169号文件要求,积极安排部署,认真排查。

其中西安、咸阳、汉中、安康、西咸新区制定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排查出问题逐一落实,提出整改要求,不放过一个死角。

安康、咸阳、杨凌项目台账完整。

汉中市对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检查结果全市通报,下发了56分专项检查意见书。

榆林市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项目台账。

二、好的方面(一)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1.企业市场行为日趋规范。

受检企业依法执业意识普遍增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出借、出卖、转让资质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陕建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党发〔2015〕29号)要求,为切实解决住建系统调查研究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等问题,全面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全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也是新形势下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我省正处于追赶超越的关键时期、全面谋划“十三五”的攻坚时期,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和新使命。

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将调研作为完成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要求、提升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切实将调研成果与实践工作有机结合,把调查研究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增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和化解房地产库存的研究;围绕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加强对推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研究;围绕城市风貌的缺失,加强规划管控中城市设计的研究;围绕宜居宜业城市建设问题,加强海绵城市和产业布局结合的研究;围绕打造“特色镇”,加强全面提升小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的研究;围绕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加强扎实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研究;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的研究;围绕构建绿色低碳环保社会,加强建筑节能的研究;围绕创一流业绩树一流部门新形象,加强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等自身建设的研究。

《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202x-02-22|作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大中小】【打印】【关闭】陕国土资办发[202x]96号202x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盘活农村存量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统筹,规模控制。

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二)政府主导,增减平衡。

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先易后难,统筹安排。

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

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陕建质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1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铁腕治霾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工作,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7〕77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级单位考核办法(暂行)》(陕建质发〔2017〕57号)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9月18日起,省厅对全省扬尘治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考核。

现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考核由省厅领导带队组成三个工作组,检查范围为全省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情况和全省在建工地扬尘治理情况。

检查内容为扬尘治理相关制度、措施及施工现场防尘抑尘工作开展情况等,重点检查各市(区、县)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和在建项目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执行情况,检查主要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等方式进行。

二、检查情况本次专项检查考核共检查15个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治理监管情况,抽查在建工程项目68个,累计查出扬尘问题40余项。

根据现场检查存在问题严重程度,检查组分别采取现场指出、当面反馈、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处理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陕政办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2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62号)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政府网站是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直接关系到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开展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评估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门户网站。

三、评估方式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两部分组成:(一)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由省内专业机构根据陕西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第三方评估指标,对省级部门网站、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站进行测评。

得分占总评估分值的70%。

(二)省政府主管部门检查。

由省政府政务公开和媒体联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对象的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政务信息发布质量、网上办事服务能力和态度等进行明察暗访,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打分。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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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动态考核的
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陕建发[2011]1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陕建发[2011]16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规范编制单位行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维护规划编制市场的正常秩序,省厅决定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动态考核,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2010年12月30日前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所有单位,其中2010年取得规
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不考核业绩。
二、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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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动态考核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自查、书面材料报送、省厅抽查为主,对各单位
2008年以来的日常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力量、规划编制任务、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核
查,其中重点对注册规划师情况、有无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挂靠资质、转借
《资质证书》以及转包设计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动态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2)《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动态考核表》;
(3)经工商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注
册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2010年9月-12月交纳“三险一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6)近3年来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情况,根据上报资料每年抽查2-3个重点项目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7)近3年来在规划编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获奖证明;
四、时间安排
动态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2月25日-3月5日)。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按通知要求收集、整理上
报资料。
2、检查审核阶段(3月6日-3月20日)。独立法人性质单位的材料,由各市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3月15日前将材料报省城乡规划协会。工
程勘测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乡规划为主业的单位,于3月15日
前将材料直接报省城乡规划协会。
3、考核结论阶段(3月21日-3月30日)。对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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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相关标准,形成对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动态考核意见。
五、动态考核有关规定
1、考核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省厅进行实地核查。对取得建设部
规划资质的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单位的70%;对取得省级规划资质的单位,实地核
查比例不低于30%。
2、参加动态考核的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资料要真实、准确,如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经查实后将给予考核“不合格”结论。
3、动态考核通过的单位,可不参加当年资质年检;考核结论不合格的,省厅将责令其
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期间,所在单位不得从事规划编制活动;停业整顿期满
后,单位要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动态考核或者动态考核不合格的,省厅将收回
《资质证书》。
各单位将上述材料按序排列,除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及合同原件外,其余材料用
A4大小统一印制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省规划协会,所有上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发至
规划处邮箱:Email: ghc@shaanxijs.gov.cn
地 址:陕西省城乡规划协会(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
联系人:任镇英 杜芳姣
电 话:(029)84799571
附件:《陕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动态考核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动态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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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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