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与答

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与答
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与答

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与答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正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熟悉,并逐渐在实际业务中加以运用。但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开展时间较短,仍属于新生事物,企业在业务过程中还存在种种疑问,对其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为使企业更好地认识信用保险,现就企业经常提出的一些问题予以解答。

一、费率厘定

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厘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地区)风险类别、支付方式、信用期限、投保人自身情况等。该费率水平随着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结算方式风险的增大而有所提高。此外,信用期限越长,费率水平也会越高。同时投保人历史出口经验和承保记录、买方资信等对该费率也有影响。在实务操作中,新保单项下费率调整参数主要有适保额、被保险人从事出口年限、主要出口产品、适保买方数量和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等,续转保单项下还要特别考虑赔付率因素。

同时出口信用保险强调统保原则,即拟投保的出口企业应将其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全部投保。投保企业不应选择某一部门业务投保或某一买方投保,也不应仅挑选风险高的业务投保。参加统保可以帮助投保企业用可控的保险成本规避全部不确定的收汇风险,确保企业整体经营得到有效保障;而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说,统保的保险责任可以自然分散风险,平衡保险公司的业务损益,提高保险偿付能

力。良好的业务平衡直接作用于保险成本的降低,最终收益者仍是投保企业。因此对于实现统保的企业,其保险费率上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总体而言,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呈典型的正相关关系。

当前,金融危机逐渐蔓延,已危及实体经济,海外收汇风险显著升高,厦门信保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关心、支持下,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应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风险保障作用,帮助厦门市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化解市场风险。在风险升高的情况下,厦门信保从支持企业角度出发,并未相应提高保险费率,相反,对一批履约情况好,切实实现统保的企业更是大幅度降低了费率,充分体现了厦门信保与企业共度时艰的决心。

二、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银行以特定付款方式出口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其包含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信用限额审批是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对与此相关的风险因素做专业风险评估,最终将可接受的风险程度折换成可赋予具体买方或银行的信用上限,即信用限额,并以批复该信用限额为标志,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有些企业反映,某些买方信用限额未能足额批复,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具体买方/银行的偿付能力是有限度的,与之相对应,信

用限额也是有限的,其与买方/银行的偿付能力成正比,而不能盲目扩大。从全国范围看,信用限额属于稀缺有限资源,如当前买方项下有效限额余额已达到其偿付能力极限时,在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新信息以支持限额申请的情况下,新限额申请难以满足;

其次,如被保险人提供的限额申请材料不完整,当前实际需求与限额申请金额相差较大,也将影响信用限额的满足程度;

第三,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执行过程中,限额长期使用不足,限额空置和浪费现象严重,对其新限额申请的满足程度也有不利影响。

因此信用限额的满足程度与多方面因素有关,如买方/银行的偿付能力、买方/银行的历史承保情况、当前有效的信用限额余额情况、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被保险人提供的限额申请材料的完整程度、被保险人限额使用历史情况等。企业可根据信用限额的核定情况来安排出运。由于买方/银行的偿付能力是有限度的,超过其偿付能力的出运将加大其违约风险,同时增加被保险人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在当前欧美等传统市场因金融危机导致市场萎缩,出口收汇风险显著升高的情况下,厦门信保依然采取积极的承保政策,支持企业出口。2008年厦门信保批复的买方可使用限额金额达到近18亿美元,较2008年初的6.4亿美元限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厦门信保加大对企业出口尼日利亚、印度等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全年共批复高风险国家买家限额金额超过2.6亿美元。

三、赔付比例

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均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担风险的方式,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责任,被保险人自担小部分损失。制订一定比例的赔偿原则的目的在于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促进被保险人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当前,有些企业认为部分国家赔付比例较低,出口信用保险未能覆盖其出运风险,特别是前独联体国家,如俄罗斯、乌克兰等。上述国家因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不稳定,国家风险较高,因此该类型国家买方项下,初始赔付比例相对较低。但是,随着承保记录的扩大,该赔付比例具有上升的空间。

在实际案件中,存在最终赔付比例与保单约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与被保险人未能按保单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有关。主要表现为迟报损和漏申报。

如果被保险人迟报可能损失,买方有可能在保险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前已转移资产、失踪或逃匿,贻误最佳调查追讨时机,使保险人难以在第一时间内核实致损原因、挽回损失。并且迟报损还将影响同一买方项下其他出口企业的利益,扩大保险人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就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申报。因为出运申报是保险公司在保单适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每一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并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如果被保险人漏申报,该行为违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统保原则,不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

险。

四、最低保费和预缴保费

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明细表中对“最低保费”进行了约定:被保险人须根据其申明的适保出口额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人缴纳年度最低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应缴保险费首先从该最低保险费中核减。如果在保单有效期终止时,被保险人的最低保险费尚有余额,保险人不予退还,也不结转计入下一保单年度。

最低保费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降低投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减少挑保、漏保现象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最低保费的核定是根据被保险人申明的适保出口额,并不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观臆测的结果。因保险费率的厘定与投保企业申明的适保出口额直接相关,设置最低保费将有助于投保企业切实履行保险合同申报义务。从实际操作中看,在保单年度,最低保费未抵扣完的保单比例极小。

按照保单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是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之一,也是其获得相应风险保障的基本前提。为了方便被保险人操作,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预缴保费服务。保单年度,在最低保费使用完毕后,被保险人可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预缴一定金额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应缴保险费从该预缴保费中扣除,避免被保险人因漏缴保费影响其赔付和融资。该预缴保费在保单年度终了,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指示退还或结转计入下一保单年度。

五、服务

厦门信保作为中国信保首批在全国设立的12个分支机构之一,

自成立以来,秉承中国信保“诚信、开放、创新”的经营理念,以其高效、专业的服务大力支持厦门企业开拓海外市场。2008年全年累计支持企业出口在13亿美元以上,为企业出口累计赔付达480万美元,并帮助企业追回海外欠款1260万美元。不少企业为厦门信保送来锦旗,以感谢其为企业提供的优质服务。

在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功能的同时,厦门信保还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厦门市企业建立健全经营风险管控机制,通过信息通报、典型案例、赔案分析、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定期向出口企业及融资银行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出口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厦门信保人员经常深入企业,指导出口企业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单证审查和管理,将信用保险整套流程嵌入企业经营管理中,形成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防患然于未然。

2009年,厦门信保将在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的政策性职能,积极发挥人才专业优势,帮助厦门市企业度过难关,为厦门市外经贸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相互交叉的一个重要经济领域。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一直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并且从2001年开始才进入专门化的阶段,因此在政府监管,经营体制和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等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都有了较大变化,比如出口退税和关税体制改革、外汇储备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等。故如何在新的贸易环境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有效的政策工具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第二部分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概述,然后依次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经营原则以及各国成功的经营模式,随后将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出口保理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是出口信用保险在宏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在其中将出口信用保险额与我国出口贸易总额之间做了实证分析。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分别是存在于我国出口贸易保险中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和建议。第八部分为结论。【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F752.62;F842;F224【目录】:摘要6- 7ABSTRACT7-101、绪论10-141.1选题背景10-111.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11-141.2.1国内研究现状11-121.2.2国外研究现状12-131.2.3本文的研究思路13-141.2.4本文的研究方法142.出口信用保险的概述14-212.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4-192.1.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4-162.1.2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162.1.3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16-192.2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研究19-212.2.1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比较19-202.2.2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保理的比较 20-213.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21-273.1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21-223.1.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试办阶段21-223.1.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多格局时代223.1.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专业化阶段223.2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22-273.2.1出口信用保险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作为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知识交流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它的主要特点是: l、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各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开诚布公地宣称其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并不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讲究经济效益。相反,出口信用活动中的高风险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严格控

制风险,加强管理,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 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 收汇风险。造成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 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的第三国发生颁布延期支付命令;买方国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件等。 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 债务或买方破产;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

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货或拒绝 付款等。除了上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外,由于出口商所在国与买方所在国分属不同的国家,彼此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以及经营作风、贸易习俗等方面相差甚大,由此造成买方违约的原因非常复杂。正因为如此,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仅出险的概率大,而且很难控制。 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由以上两个特点所决定,出口信用保险是由政府支持和参与的一项政策 性很强的险种。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上鼎力相助。为了充分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出口的促进 作用,各国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票据贴现和再保险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量的资金。 第二,规范经营和管理。许多国家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办伊始或办理 过程中,颁布专门的法律或有关政令,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财务核算办法、机构、人员的设置及归属等都有明确规定,以便使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符合本国利益,达到支持出口的目的。 第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许多国家政府专门设立由有关政府部门,如外交、工业、贸易、中央银行、财政等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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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dell

目录 一、中国信保公司简介 (1) 二、组织机构 (2) 三、业务介绍(2013-11-19) (3)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3) (1)概述 (3) (2)综合保险 (4) (3)特定买方保险 (5) (4)特定合同保险 (7) (5)买方违约保险 (9) (6)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 (11) (7)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 (13) (8)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14)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6) (1)概述 (16)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19) (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9) (4)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20) 3、海外投资/租赁保险 (21) (1)概述 (21) (2)海外投资(股权)保险 (23) (3)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3) (4)海外租赁保险简介 (24)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7) 5、资信服务 (29) 6、担保 (29) 7、信保融资 (31) 8、理赔服务 (32) 9、更多业务 (33)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33)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 (34) (3)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 (35) (4)外派劳务保险 (36) (5)进口预付款保险 (38) 四、典型案例 (39) 1、浅析出口商的定位分化与合同义务 (39) 2、浅析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行使条件 (41) 3、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45) 4、赔前迅速介入以减少损失 (47) 5、警惕出口贸易中间商诈骗出新招 (48) 6、整合资源促认债发挥优势助减损 (51) 7、西班牙买方申请破产案件的启示 (54) 8、从老买家转移订单后拖欠案的启示 (57) 9、理赔业务案例 (58)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委托代理文件填写指南

委托代理协议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适用
委托人: XX 公司(贵公司企业名称) 受托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一条 委托事项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保单号为 SCH012345 )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同意将 立案号 xxxxxxxxxx 项下的应收账款(以下称为“委托债务”),委托受托人或受托人转委托的第 三方(如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追偿渠道,以下称为“追偿渠道”),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有付款 责任的买方/开证行(以下称为“债务人”)追偿,委托事项的具体信息见附件《委托事项明细表》。 第二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保证在委托受托人后,不再就上述委托事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追偿;如委托 人在委托受托人之前已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追偿,委托人有义务在委托受托人之前告知受托人并 向受托人提供已撤销原委托的书面证明及原受托人的书面确认。 2、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能够充分证明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买卖双方/ 银行间主要往来函电及案情说明等。委托人保证提供给受托人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保证根据受托人追偿需要及时补充文件或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签发作为本 协议必要附件的英文授权书《COLLECTION TRUST DEED》一份以及《委托事项明细表》一份,并在 必要时根据受托人指示提供直接授权追偿渠道的相关文件。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就委托事项主动与债务人联系或 与其达成任何形式的和解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委托事项所涉及之货物;如债务人就委托事 项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协商,委托人保证及时告知受托人,并向债务人书面声明本协议项下之委托 事项。 4、委托人同意债务人将追回款直接汇至受托人指定账户。若债务人直接将还款汇至委托人账 户,委托人保证在收到款项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并向受托人提供其收到还款的书面证明 文件。委托人保证在收到受托人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托人应得部分款项汇至受托人指定 账户。 第三条 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应对委托事项单独建档,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应结合其专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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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分类表简化版(04.6.1)

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分类表 (2004年6月1日启用) 亚洲 E:阿富汗伊拉克 D2:柬埔寨A吉尔吉斯共和国E朝鲜A缅甸A尼泊尔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E土库曼斯坦E乌兹别克斯坦E也门 D1:孟加拉不丹A东帝汶A印度尼西亚伊朗B老挝黎巴嫩蒙古B斯里兰卡叙利亚 C2:约旦哈萨克斯坦E马尔代夫菲律宾越南 C1:印度澳门泰国 B2:巴林文莱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阿曼卡塔尔沙特 B1:香港科威特台湾阿联酋 A2:日本新加坡 欧洲 D2: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E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A格鲁吉亚E马其顿摩尔多瓦B乌克兰E塞尔维亚和黑山 D1:亚美尼亚B阿塞拜疆B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E圣马力诺土耳其C2: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摩纳哥 C1:爱沙尼亚E拉托维亚E立陶宛E斯洛伐克 B2:捷克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 B1:塞普路斯希腊冰岛马耳他葡萄牙 A2: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A1: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 非洲 E:布隆迪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A卢旺达塞拉里昂索马里津巴布韦 D2:安哥拉贝宁B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A刚果共和国吉布提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A几内亚共和国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A尼日尔A尼日利亚CE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苏丹斯威士兰多哥赞比亚A D1:阿尔及利亚D佛得角科特迪瓦加蓬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B利比亚马达加斯加塞内加尔塞舌尔坦桑尼亚A乌干达 C2:纳米比亚B C1:埃及摩洛哥南非突尼斯 B2:博茨瓦纳毛里求斯

拉美 D2:古巴BG海地A厄瓜多尔尼加拉瓜 D1: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F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B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牙买加巴拉圭D圣卢西亚苏里南委内瑞拉B C2:伯利兹A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萨尔瓦多秘鲁 C1:巴巴多斯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巴拿马特利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 B2:巴哈马群岛智利 B1:波多黎各 大洋州 D2: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帕劳汤加瓦努阿图 D1: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 B1:新西兰 A2:澳大利亚 北美洲 A2:加拿大美国 备注: 1.A------CILC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只承保我公司可接受的非买家所在国银行开 具的保兑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 B-------ILC(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承保IL/C以上方式结算的出口,包括IL/C,CIL/C C-------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承保DP以上方式结算的出口,包括IL/C, CIL/C, DP D-------12mo,因拖欠索赔,等待期延长至12个月 E-------SC(special conditions),特别承保条件。对于与被保险人进行首次交易的新买家,商业风险赔付比例为50%。 F-------OFFC,暂停承保 G-------CBC 2. E类国家为不予承保的国家

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基础费率表 二、标准批注费率调整系数 结合实际业务经验,设定各标准批注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如下: (一)A1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使用信用证支付且仅承保开证行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A2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 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在合同项下部分款项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支付部分仅承保开证行风险时,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 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同时对未确立债权部分加保成本损失,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4.0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四)A4 仅承保政治风险仅承保买方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不承保买方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2-1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B1、B2 担保在担保作为我公司承保前提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6-1 可根据担保方实力进行相应调整。 (六)C1、C2、C3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一般代理出口、共同卖方 上述三个批注均为承保模式项下对应的批注,不涉及风 险变化,因此不涉及费率调整 (七)D1、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5 (八)D2、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1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在A3 批注费率的基础上调整系数:0.4-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备 目录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 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 适用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 基本法律关系............................................................................... 错误!未指定书签。 1.4 内贸险的功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风险评估...................................................................................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投保...........................................................................................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保单鉴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交纳保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销售申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损失报告...................................................................................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索赔/赔款.................................................................................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错误!未指定书签。 4.1概念....................................................................................................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操作模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 业务流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附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一:《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 理赔追偿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 及时通报 《兴趣函》《意向书》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指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以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 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或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的债权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 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 外汇管制:汇兑限制;贸易管制:禁止进口;撤消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其他事件(保险人认定; 造成不能够履约) 特别提示 知险后出运(拖欠日后30天后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用限额申请 出运前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5-30天申请限额 通过信保通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注意填写买家地址及电话 对于非信用证限额: >=50万且<200万《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200万《200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首次申请>=2000万,提交销售合同备案 信用限额的有效性 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无申报自动撤销 限额撤销后一个月内有出运并申报,可申请限额恢复;一个月内未有出运,下次 出运前申请 信用限额的追加 贸易量增加,限额追加 一般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信保调取银行额度或买方资信报告,进行授信)预计一个月后有出运计划 该买家项下无限额或额度不足 出运申报 月申报:每月十日前特别提示:迟申报将影响赔付比例 收汇跟踪 应收汇后15日内,通过信保通提交 不做收汇跟踪: 风险控制信息不对称 再对买家申请限额、追加限额难以及时、足额批复

打破常规-创新举措-提高效率-中国信保不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学习资料

打破常规创新举措提高效率中国信保不断扩大出口 信用保险覆盖面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加深和蔓延,在对外贸易领域,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市场需求萎缩,造成“订单减少”,另一方面信用环境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收汇风险加大,导致部分出口企业有订单不敢接,交易严重下滑,中国对外贸易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增加。出口信用保险作为符合世贸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促进措施,是保障中国企业收汇安全、促进出口成交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稳外贸、促增长、保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时,明确要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2009年5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把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作为稳定外需的6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一,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即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2009年安排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降低保险费率,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资金安排。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把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作为

当前中国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首先安排,这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职能的突出体现。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市场严重萎缩,经济景气与信心指数迅速走低,国际经济特别是贸易市场,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低迷状态。国际贸易量也大幅度下降,一些国家。行业和企业流动性不足,经营困难,企业破产、倒闭急剧增加,严重影响着中国出口企业的生存与安全。与此同时,世界大多数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调低了主要贸易国的主权评级。提高信用风险级别,收紧信用交易额度,提高保险费率,压缩了国际贸易的信用空间,而各国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纷纷加大了对本国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作为中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为保障中国企业的出口收汇安全,保持和扩大企业出口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应对能力。果断作出了“抓住机遇,积极应对”的决定,迅速调整了业务策略,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强了对国际贸易市场的监测、跟踪和评估,定期为中国企业发布风险预警,强化对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服务,并向社会郑重承诺。实行积极的承保政策,不收缩信用限额,不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提高保险基

出口信保现况及发展策略

出口信保现况及发展策略 一、云南出口信用保险展开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国家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和支持本国企业对外经济合作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在英国和德国萌芽,已有逾100年的发展历史,作为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的间接支持出口和投资的贸易举措,是世界各国促动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政策,是各国公共财政职能的延伸。当前,通过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贸易占了世界整体出口贸易的15%;欧洲国家的平均比例是20%~25%,个别国家甚至达到了40%。出口信用保险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确定的发展外贸的三大政策之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运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云南分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揭牌运营,在云南经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云南、支持云南的窗口和平台,全面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担保、理赔、国际商账追收等业务。 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达6465万美元;配合银行支持企业融资累计达80多亿元人民币;协助云南企业调查海内外买家资信累计达5835户,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促动云南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性作用。2010年云南分公司承保出口贸易及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风险金额达17.5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承保一般贸易出口的风险金额达11.34亿美元,支持云南实施海外投资重大项目的风险金额达5.88亿美元,增强了企业展开出口贸易及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信心和水平;受理出口贸易可能损失案件37件,向企业支持赔款及正在处理向国外追讨货款1367万美元;积极搭建融资促动平台,大力支持企业融资,协助企业获取银行融资25.2亿元人民币,其中,协助企业获取出口贸易项下无担保、无抵押物、不占用原有授信额度的银行融资5.9亿元人民币,增强企业承接订单的水平,协助企业获取银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7版)

编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金融保险及相关服务,乙方特开办网上客户服务业务(以下称“信保通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保通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信保通业务”指乙方利用“信保通”系统,通过互联网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在线销售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二)“信保通”系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系统的总称。“信保通”系统由业务操作系统、信息服务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线销售系统、统计分析系统等若干子系统构成。 (三)“电子业务指令”指甲方用户以注册号或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登录“信保通”系统,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申请、申报、查询等要求及乙方通过“信保通”系统,向甲方发出的业务处理结果。 (四)“融资业务”是乙方利用“信保通”系统,为甲方及甲方的融资银行提供的有关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等相关服务。 (五)“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或乙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或乙方发送的特定电子业务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中载明的证书主体是认定电子签名业务中签名人身份的唯一依据。数字证书的认证服务由发放证书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 (六)“电子签名”指甲方或乙方通过“信保通”系统使用数字证书对特定电子业务指令做签名。签名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电子数据,签名文件中的图章仅用于可视化展示。 (七)“EDI在线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实现乙方“信保通”系统与甲方的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在线传输业务数据的服务形式。 (八)“中小企业网上服务”指乙方利用“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九)“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是“信保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专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在线保险服务的平台。 (十)“第三方平台”指由第三方机构建立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可实现甲乙双方电子业务指令交互的平台网站。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的信保通业务。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信保通业务的变更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精)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 作用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的出口战略部署,农产品、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是当前我国重点扶持的出口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资金问题尤显重要,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就是配合国家出口战略,加大对重点出口行业、重点出口企业的支持。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融资担保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点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至15%都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的主体性质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办理、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和进出口银行兼营五种模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由政府作为后盾,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最终的责任都由政府承担,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最重要的特征。(二)不以盈利为目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为贯彻政府促进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的金融形式,这种政策导向(Policy—Oriented)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以盈利或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政策性金融业务常常与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相矛盾,也就是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非盈利的或低盈利的。(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决定了它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和特定的服务领域。首先,它主要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一般在国际上的竞争都比较激烈,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或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次,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的大型设备输出,资本性项目输出以及海外投资等中长期项目出口也是出口信用保险重点开展业务的领域。(四)特殊的融资原则除了担保融资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出口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贷款的基础,通过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全面分析,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业绩和确定的国外应收账款提供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贷款模式使出口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独立的法律依据在世界各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中,从央行到商业银行,从保险到证券都有针对行业的立法,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不适用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作为其行为的基本规范,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业务方式等作出规定。如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韩国的《出口保险法》、英国的《出口和投资担保法》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独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毛晓梅)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近对现有18个分支营业机构统一实施调整更名。 这次调整将原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宁波、厦门、广州、深圳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更名为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广东、深圳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处对应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营业管理部。 此次机构调整更名是适应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外贸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以此为标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 作为我国惟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01年12月挂牌运营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定位,积极完善服务功能,扩大业务规模,2003年实现保险金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6%,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分支机构的调整更名,是在该公司营业网络布局基本完成、业务基础初步奠定之后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实现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的支持功能,建立符合大型企业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平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表示,这次机构调整更名后,公司实行的扁平化经营管理模式不变,风险集中管理模式不变,但分支机构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支机构将不再仅仅是销售终端,它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日益多样化,部分分支机构还将逐步视市场需要承担原来集中于公司总部的部分低风险业务的承保及理赔职能。”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而采取的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外经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日益显现出来,成为我国外经贸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 及理赔须知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随着我司信用保险工作的投保深度及广度的不断提高,对信用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司接触信用保险应该在江苏省外贸系统中比较早的,但是现在很多同志对信用保险还是不太熟悉,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司的权益,现将相关的重点和时效提醒如下: 一、完善合同条款。 在我们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的索赔单据中最有争议的是销售合同和往来函电。信用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我们提交的索赔单据中缺乏“有效”的合同,即正式合同或框架合同,这对于追讨极为不利。我们公司的合同多为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形式,也有用形式发票和定单来代替合同,而合同中明显缺少事后争议的处理条款,如“物权保留条款”;“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第三方检验条款”“利息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应该努力完善这些贸易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关系,充分保障债权,特别是与中间商签定的合同中还要注明中间商和最终收货人的关系。而往来函电是索赔的最重要依据,特别是发生在应收汇日期后的函电能帮助确定债务关系。应该尽量让客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书面答复。在“拒收,拒付”的案件中还应该收集船公司关于货物状况的说明。 二、支付方式的界定: 在信用保险中,非证方式被划分为D/P,D/A,O/A三种,但是这三种方式与我们贸易中的方式是有区别的。首先,D/P,D/A中的空运方式和出具“收货凭证”的海运方式,由于空运提单和收货凭证为非物权凭证(即货物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客户)而被划入O/A 中;其次OA方式中的自控提单(凭提单传真件付款等)被视为D/P。再则就是保险的天数一律从提单之日起算收汇日期,因此不可能出现“0”天,我们贸易中的ATSIGHT应该归入30天的范畴。把握好这一点,不仅可以把应有的风险都纳入保险中,还可以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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