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_以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例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院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法学班级:学号: 108502207 学生:指导教师:完成时间: 2012 年 4 月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当今世界正发生着人类有史以来最迅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迅速向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渗透,催生出大量的新兴产业,明显加快了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推动着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快速转变,网络在极大提升社会发展水平、改善当代生活质量的同时,其广泛覆盖性、快速传播性以及极大公开性,对人们隐私的隐蔽性造成了很大挑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受到各界关注。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数据法律保护自律目录引言 (1)1.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形式 (2)1.1.在免费软件内安插广告 (2)1.2.黑客肆虐 (2)1.3.雇主监视雇员 (3)1.4.政府监控 (3)1.5.不当泄漏他人资料 (3)2.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4)2.1.维护公民的价值、尊严和安全 (4)2.2.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4)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5)3.1.技术手段 (5)3.1.1.运用软件 (5)3.1.2.运用防火墙和加密技术 (6)3.1.3.网站加密用户信息 (6)3.1.4.P3P隐私参数选择平台 (6)3.2.教育网络使用者 (7)3.2.1.不随意泄漏个人资料 (7)3.2.2.了解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是否经过认证 (7)3.2.3.使用内外网技术 (7)3.3.鼓励业者自律 (7)4.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及建议 (8)4.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 (8)4.1.1.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8)4.1.2.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民事权利的地位仍未确立 (8)4.1.3.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 (8)4.2.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9)4.2.1.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9)4.2.2.鼓励制定行业行为自律准则 (9)4.2.3.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规则的制定 (9)4.2.4.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10)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英文摘要 (13)引言网络的诞生与飞速发展给技术和经济领域带来巨大变化,同时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框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科技的发展产生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国外计算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兴起,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的是谷歌公司(Google In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中国版权局”)之间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冲突。
二、案情简介2010年,谷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谷歌搜索引擎(Google China)因涉嫌侵犯中国内地版权人的著作权,被中国版权局责令整改。
具体来说,谷歌搜索引擎被指控未经授权搜索并展示了中国内地版权人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随后,谷歌公司与中国版权局就此事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谈判,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谷歌公司于2010年3月将中国版权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谷歌公司认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搜索引擎服务是合法的,并未侵犯任何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中国版权局则坚持认为,谷歌公司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版权的界定:谷歌公司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2. 网络版权的地域性:中国版权法是否适用于谷歌公司在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3. 国际法律冲突:如何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版权法律制度?四、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10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搜索并展示了中国内地版权人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谷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对于谷歌公司提出的国际法律冲突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不同国家的版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普遍适用的。
因此,谷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搜索引擎服务,也应遵守中国版权法的规定。
五、案例影响本案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网络版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提高了公众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促使各国加强版权法律制度建设。
2. 推动了国际版权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为解决国际版权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浏览历史等数据的泄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加复杂和有挑战性。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成为了当下网络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并提出建议或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隐私权的更有效保障。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此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范畴和法律基础,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以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水平。
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2.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及其实际效果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5.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护机制,并通过案例分析及实际调查,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步骤:1.文献研究:梳理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及其内涵和范畴。
2.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网络隐私泄露的原因、法律责任以及法院裁判标准等相关问题。
3.实地调查:搜集和分析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聚焦问题,了解人们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态度和行为。
4.归纳和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具体产品开发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时间安排结构:1.引言:研究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讨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和范畴。
3.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比较分析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和特点。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并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成为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对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应用建议。
一、导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而个人用户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也日益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隐私泄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完善和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分析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PIPEDA)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机制。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益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
例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有限等。
2.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跨境性质、技术复杂性和隐私保护监管困难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执法难度相对较大,执行效果不理想。
3. 公众意识不强:部分个人用户对网络隐私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推进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需要对网络隐私的概念、范围、义务与权利等进行明确界定,以保证其具体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跨境合作与监管加强:网络跨境性质使得隐私保护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特征,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监管力度与能力。
3.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开展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认知和意识,增强个人用户的自我保护能力。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
、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国外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美国纽约州的一名男子斯通(Stone)将谷歌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其隐私权。
斯通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了他的个人信息,用于向其发送广告。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美国隐私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件经过1. 事实经过斯通是一名居住在美国纽约州的男子,他在使用谷歌公司的搜索引擎和广告服务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定向广告。
他发现,谷歌公司通过分析其搜索历史、浏览记录等信息,对其进行了精准定位,并向其推送了相关广告。
斯通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了他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于是,他向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 法院审理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1)谷歌公司是否侵犯了斯通的隐私权?(2)谷歌公司是否应当对斯通进行赔偿?三、案件判决1.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斯通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其个人信息,确实侵犯了斯通的隐私权。
根据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等法律法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谷歌公司停止侵犯斯通隐私权的行为,并赔偿斯通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要求谷歌公司采取措施,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四、案件影响“斯通诉谷歌公司”隐私权侵权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此案使公众更加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高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2. 强化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此案对谷歌公司等互联网企业敲响了警钟,促使它们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以避免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3.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此案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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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7卷) JOURNAL OF S OUTH CH I N A AGR I CULT URAL UN I V ERSI TY (S OC I A L S C I E NCE E D I TI O N ) No .12008(Vol .7) 收稿日期:2007-11-29 作者简介:方金华(1972—),男,安徽芜湖人,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以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例方金华1,陈炼星2(1.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2;2.金正律师事务所,福建福州350002)摘 要:阐述了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分析了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比较了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以及基本立法模式。
最后,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全面性法律体系,采取立法与行业自律的综合模式作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202(2008)01-0119-08一、网络隐私权概述(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迄今为止,世界上鲜有国家的立法对隐私权概念作一个很明确的定义。
我国对隐私权的定义,表述各不相同。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2]。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3]。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
从定义上讲,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具体地讲,网络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权;(2)选择权;(3)支配权;(4)安全请求权;(5)赔偿请求权。
对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
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
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3)个人私事的保护。
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个人领域的保护。
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
但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则依法可免责[4]。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一,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仅是停留在依靠名誉权的间接保护来实现,这样的间接保护方式弊端颇多,因此现在迫切需要建立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并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个人、商业公司、网络021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第1期提供商、政府组织以及网络监视和监听。
其中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最为突出。
第三,维护网络隐私权,保障网络安全,可以为网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由此而促进网民数量的增加,并使网络产业沿着良好的轨道健康发展。
据资料统计,越来越多的公民正利用网络来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势必要求相关网络立法的健全。
第四,隐私权作为高层次的人格利益,对其在网络环境下维护的制度确立,可以给其他类似的人格权利的网络保护提供蓝本,如网络名誉权、网络荣誉权、网络姓名权等。
第五,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可以促进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也是对现代隐私权体系的丰富和完善[5]。
二、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行业自律和判例三方面。
1.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法律传统上也比较重视个人的隐私保护。
早在1967年美国就通过了《信息自由法》,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
《隐私权法》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对个人隐私的侵权,其明文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6]110。
随后美联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了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和责任,提出了个人隐私权原则,以及针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1)联邦电子通讯法案。
1986年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是处理网络隐私方面的重要法案。
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6]110。
(2)个人隐私权原则。
1995年6月,美国政府信息基础设施小组的个人隐私工作组发表了题为《个人隐私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与使用个人信息原则》的报告,提出了在信息时代收集、存储、加工和利用个人数据的原则,即个人隐私权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个人数据收集者应该告知当事人他们所收集信息以及用于何种目的,信息收集者应该为当事人提供限制个人信息使用与重复使用的有效途径。
个人隐私权原则还确立了信息保密、信息完整、信息质量三项价值标准:①涉及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时,相关人合理的保密要求应该得到保障;②不得歪曲、篡改或破坏个人信息;③提供个人信息应该及时、确切、完整,并与所提供和使用的目的相关[6]110。
(3)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2000年4月2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该法特别规定网络公司在向13岁以下的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其家长同意。
如果违反该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对其罚款1.1万美元[7]26。
2.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尽管有如此丰富的法律资源,相比之下美国对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却更倾向于行业自律。
从1997年起的克林顿政府到现在的布什政府均对互联网的发展持放任态度,充分相信市场的作用,因而在网络隐私保护的问题上,也一直把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作为首选政策。
即使在其惟一的一部关于网络隐私的立法,即1998年颁布、2000年4月21日生效的《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中也没有放弃行业自律政策。
具体而言,其自律模式所采取的重要手段有:(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
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OP A)于1998年6月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要求其成员同意采纳和执行其隐私权政策,但它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其目的仅仅是指引和倡导。
(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要求被许可张贴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其行为规则。
这种认证标志便于被消费者识别,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
(3)技术保护模式。
通过保护信息的软件提醒消费者哪些信息会被收集,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或“退出”该网站。
(4)安全港模式。
如2000年6月美国与欧盟签署的个人数据保护协议,被称为“安全港”协议。
该协议要求美国商家负责捍卫收集到的欧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美国互联网公司应通告欧洲网民他们的个人数据将怎样被使用,并最终得到网民的同意才能使用。
商家只要遵守有关要求,就可以免责,否则被视为从事商业欺诈行为[8]。
3.有关网络隐私权的判例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美国也通过判例确立了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例如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 V N issan Mot or 公司一案中,确立了Email 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 mail 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
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络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再如1994年Steve Jacks on Ga mes V 美国特勤处一案中明确,国家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私自阅读或删除私人的电子邮件,截获电子邮件数据更需获得法律执行令而非搜查令[6]110。
(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洲也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发达的地区。
欧盟在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面,尤其是网络环境保护下的隐私保护立法,更是独树一帜。
欧盟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了一套相应的法律保护框架。
1.个人隐私权的立法1980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出台的《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是欧盟关于个人隐私立法的第一次尝试。
该准则为保护隐私确立了10条基本原则,以后世界上大多数隐私保护的立法都从中借鉴。
不过该准则是自愿参加的,并没有法律效力。
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立法1995年制定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的规定较为全面、系统。
(1)根据该《指令》,个人数据包括一切与被识别或可以识别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2)《指令》调整对象十分广泛,包括有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以及网络上资料的收集、记录、查询、散布等;(3)《指令》要求成员国在涉及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时应确保:①数据的加工应当公平、准确;②只能给予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收集个人数据,且不得违背这些目的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加工;③数据必须充分、具有关联性且不能超出被许可收集或进一步加工的目的进行收集或加工;④所收集或持有的数据应准确,必要时,应予以更新;⑤收集和持有数据不能超出为了识别数据主体(身份程度)的所需要保留的必要的限度。
(4)《指令》规定,控制者所必须符合的八种条件之一的,才可以对个人数据进行加工;(5)《指令》禁止将个人数据出口到那些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不充分的非成员国家;除非数据的传送得到了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或对于合同的执行是必要的[7]26。
此后,欧盟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是对《欧盟隐私保护指令》的补充。
1996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以为成员国电信部门处理个人资料提供法律依据,确保联盟范围内资料的安全流通,维护基本人权,尤其是隐私权。
1997年4月,欧盟发表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其中第4条原则的目标就是要有效地保护隐私权与消费者权益。
(三)日本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121第1期方金华,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以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例 221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第1期1.原则性立法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82年9月制定了《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制定新法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