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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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杭食药监流通[2013]17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食药监流通〔2013〕174号)各区(县、市)局(分局),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的做法,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探索远程药学服务模式,达到既能满足缓解企业对执业药师的需求数量不足的矛盾,又能满足公众对药学服务的需求的目的。

二、实施原则(一)统筹部署,分类指导。

试点选择的企业应有代表性,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和层次的企业,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推进。

(二)需求导向,注重应用。

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立足于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通过远程视频药学服务创新性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解决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作用。

(三)辐射带动,全面推进。

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进程。

三、时间和数量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从 2013年10月中旬开始启动,11月底结束。

确定我市1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加省级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确定5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参加市级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建设试点。

四、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试点企业应符合“六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门店数在20家以上,对开展远程视频药学服务信息化试点工作有明确的思路、措施和推进时间节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5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卫生局:为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浙江省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浙食药监保〔2012〕16号)各项要求,巩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

保健食品专区(柜)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

零售药店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零售药店索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产地、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

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甬市监综〔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标准(2018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标准第三章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设置标准第四章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设置标准第五章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店(专柜)、连锁门店设置标准第六章许可审批事权划分第七章检查标准、结论判定及办事程序第八章附则宁波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连锁化程度;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满足人民群众夜间、应急等购药需求;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海岛延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单体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店(专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到期延续换证、注册地址迁址变更时,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标准整体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发生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地址迁址变更除外)时,所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后的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标准对应的要求。

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

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

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药监局•【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杭食药监市场[2006]169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杭食药监市场〔2006〕169号)各区、县(市)局,分局:近段时间,我局与城区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不容乐观,部分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未能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管理上存在“回潮”现象。

在检查中发现:个别药店未能提供部分药品的购进票据;部分药品无验收记录;处方药未严格按处方销售;驻店药师脱岗等问题,这给人民群众用药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分局已对这些违法违规药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各区、县(市)局和分局要结合《杭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

为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药品零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强化药品分类管理。

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切实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工作,尤其对药品零售企业不能销售及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加强监管。

二、加强驻店药师管理。

要求药品零售(门店)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提前通知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其它驻店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因此而发生驻店药师脱岗现象。

三、加强药品购进验收管理。

要求药品零售(门店)企业对购进的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无记录的视为未做药品验收工作。

四、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和加盟店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

要从监管源头入手,强化总部对门店及加盟店的管理,防止“连而不锁”及管理松散、缺位等现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方便群众购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是指专营或兼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不包括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五条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要求增加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的,按新开办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重点应是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农村、山区、海岛;人群流量大的连锁店、超市;车站、机场、宾馆的商店等。

第八条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人员要求:(一)企业涉药业务的人员(药学技术人员除外)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其中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二)连锁企业总部应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以上职称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九条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要求:(一)应具备与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专柜;(二)应具有符合乙类非处方药储藏条件的仓库及仓储设施设备。

(三)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M2。

(四)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

第十条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应是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一条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包括兼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连锁企业,下同) 由所在地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按时完成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五月十日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制定适应本省认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全省实施GSP认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认证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担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负责建立省GSP 认证检查员库,负责GSP认证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6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

现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不低于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实施标准和确认程序,确保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水平。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6日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一步落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努力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大力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落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水平,确保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三、工作标准(一)企业申请条件1、参与远程审方的门店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三统一”管理模式。

2、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与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是同一自然人。

(二)人员配备1、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1、《验收标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

2、《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所属连锁门店的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分人员、场所设施、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制度四个部分,共64项项目。

4、现场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

5、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部项目评定为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凡有一项评定为不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6、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7、《验收标准》中的药师以上职称包含药师(中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药师、见习药师,药士以上职称包含药士(中药士)。

8、新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按我局印发的《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岗位:①中药购销员,包括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②医药商品购销员,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③中药调剂员,包括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一、人员
二、场所设施
三、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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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直营
门店和加盟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市[2004]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和加盟药店有关问题的
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4〕74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我局《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浙药监市[2002]124号),大力推进我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加盟药店数量的迅速增加,跨区连锁出现良好势头,但在管理上也出现了有些监管政策不明确、各地做法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规范直营门店和加盟药店的监管,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连锁门店的审批
1、拟新开办加盟店或拟加盟的药店应当向接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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