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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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
根据提供样品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指以卖
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注意事项
﹡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并妥善保管;
﹡要留有复样,编号,日期,作为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
质纠纷时用;
﹡在订立合同时,为了留有余地,可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
国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国际标

国内:国颁标准—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部颁标
准—国家各部委
注意事项:
• 出口商品般应以我国标准为依据,如有可能和把握,可酌情
采用外国标准;
• 进口商品,般采用国际标准并结合本国实际采用;
• 采用标准,应注明版本年号.
• 对某些初级产品难以标准化,可采用:
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可根据每
批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所以它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
泛.
• 凭等级(Grade):按规格的差异等级化
➢ 货物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长期生产和了解该类货物
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律的基础上指定出来的 .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
、基本内容
在质量条款中,般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和具体质量,
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货物的名称外,
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
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在凭说明买卖时,应针对不
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
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及商标或产地名
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质量时,还应
﹡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2篇)

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是一种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具的承诺,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或金融机构将按照保函的规定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见索即付保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分析其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情况。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1. 国际法律体系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被视为一种独立合同。

根据国际商会(ICC)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 600),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无条件的、可撤销的付款承诺。

这意味着保函的成立与主合同(如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关,保函的付款承诺不受主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

2. 国内法律体系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可能因国家而异。

以下列举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见索即付保函的规定:(1)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见索即付保函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具有担保法律效力。

(2)美国:在美国,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具体州的法律。

部分州将其视为独立合同,而部分州则认为其属于担保合同。

(3)英国:在英国,见索即付保函通常被视为独立合同,具有担保法律效力。

三、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1. 国际公约在国际层面上,以下公约对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1)国际商会(ICC)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 600):该规则是国际商会为规范见索即付保函业务而制定的,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的《国际担保和类似安排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Guarantees and Similar Arrangements):该公约旨在统一国际担保和类似安排的法律规定。

2. 国内法律在国内法律层面,以下法律对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1)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见索即付保函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第一节商品品名和品质知识点2.1 商品的品名品名即商品的名称,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贸易货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到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一、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一)商品的品名品名: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定称呼。

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

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二)商品品名的国际惯例1.《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SITC 采用经济分类标准,按照原料、半制品、制成品顺序分类,并反映商品的产业来源部门和加工阶段。

SITC 第3 版采用5 位数编码结构,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按经济类别划分为10 大类:食品和活动物,饲料和烟草,非食用原料(燃料除外),矿物燃料、润滑油和相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腊,化学和相关产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和运输设备,杂项制品,未分类的商品。

大类下依次分为67 章、261 组、1033 个目和3118 个基本编号。

2.《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中文名《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英文名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英文简称CCCN3.HS编码制度《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

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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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名称:如四川涪陵榨菜、景德镇瓷器等。 说明书和图样: 良好平均品质(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 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主要用于品质变化 较大而难以统一规格的农副产品。 某个生产年度的平均品质 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 平均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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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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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 按重量计:如吨、公斤、克、盎司克拉 等。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农副产品、矿 产品等采用此法。 按数量计:如件、双、套、打、袋、罗、 令等。日用消费品、轻工制品、部分土 特产品等采用此法。 按长度计:如米、英尺、码等。丝绸、 布匹、金属绳索等采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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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里=0.6214英里=0.5396海里 1米=1.094码=3.2808英尺=39.37英寸 1MT=0.9842LT=1.1023ST(1LT=1016MT 1ST=908MT) 1公斤=2.2046磅=35.2736盎司 1磅=16盎司 1盎司=16打兰 1打兰=27.3438格 令 1升=0.22加仑(英制)=0.264加仑(美制) 棉花 :1包=480磅(美国)=398.6磅 (埃及) =730磅(巴西) 1蒲式耳=56磅(亚麻)=32磅(燕麦) =60磅(大豆、小麦)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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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式:
P1=P0(a+b×M1/M0+c×W1/W0)
P1—调整后的最后价格 P0 —定约时的基础价格
a —管理费用占货物单位价格的百分率 b —原材料成本占货物单位价格的百分率 M1 —交货时原材料批发价指数 M0 —订约时原材料批发价指数 c —工资占货物单位价格的百分率 W1 —交货时工资指数 W0 —订约时工资指数 说明:a、b、c所占百分率,由买卖双方订约时商定, 三者相加应等于100%。即:a+b+c=100%

外贸政策五大基本特征

外贸政策五大基本特征

签署 的双边 和 区域经 济 贸易 协 定 外 , 易 政 策 的 国际性 主要 体 现 为 WT 贸 O规 则 体 系 约 束 下 通 知义 务 , 磋商 机制 和政 策 审议 机 制 。一 是 通 知 义 务 。通 知 义 务 指 WT O成 员 如 果 在 WT O 协调 管 理 之 内或 者在 三 个 减 让 表 所 作 的 承诺 范 围 内 , 出现 了任 何 的贸 易政 策 变 化 , 法 变 立 化, 司法 判 决解 释方 面 的变化 , 要及 时通 知 世 贸组织 相关 委员 会 。二 是 国际 磋商 机 制 。如 果
出 口贸易 作 为连接 国 内外 市场 , 内外 生 产者 与 消费者 的基 本 渠道 , 出 口政策 也 可在 一定 国 进
程 度上 起 到调 节 国 内物价 , 到控 制通 胀 的 目的。 达
统 一性 : 贸易政 策 应 当是在 全 国范 围内统 一 实施 , 是稳 定 的 , 明 的 , 预见 的. 一 且 透 可 放 , 展 对 外 贸 易 的角 度 考 虑 。最后 , 易 政 策 与 收人 政 发 贸
策 , 费政 策 , 会保 障政 策 , 保 政 策 的关 系 都有 相 互 联 系 的 方 面 , 制定 相 关 政 策措 施 消 社 环 在 时, 均应 考 虑对 外 贸 的潜 在 影 响 , 合 各种 政策 效应 , 出最 后 的宏 观经 济决 策 。 综 作
预 见性 十分 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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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 互支 持 , 相 增强互 补 性 , 减少 互竟 性 。首先 , 贸易 政 策 与产 业 , 资 , 域政 策相 互 促进 , 投 区 相互 支 持 。贸 易政策 要 与上 述 政策 保持 协 调一 致性 , 成各 种政 策 的互 补性 , 形 同时避 免各 种 政 策 目标 的 冲突性 或互 竞性 。其次 , 贸易政 策 与财 税 , 融 等政 策也 相互 关联 , 外财 税 , 金 涉 金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1.国际性(或涉外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

(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涉外就构成涉外关系)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平等的商事主体间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因此,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涵义: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相互间商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

但一般来说,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非缔约国并未约束力。

条约又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商事性的双边条约主要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相互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等方式。

不过,在国际贸易中,多变贸易条约(国际商事性公约)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例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涵义: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反复使用,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

在国际贸易商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一次构成一项国际商事惯例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时为相关国际惯例当事人所广泛知晓和接受;二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执行;三是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即认可其效力和责任。

例子: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内法渊源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例子: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

3、法系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4. 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2)英美法系成文法趋向(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2、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2)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改进和发展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就是通过借鉴甚至吸收两大法系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范才得以形成的,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在合同法和买卖法的许多问题上都采纳了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法的影响至深.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甚至大多可以归纳在两大法系之列,因此,作为国际商法重要渊源之一的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事实上也是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确立的;在用有关国家的国内商法处理国际商事问题时,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就在实际上发生着作用.可见,对两大法系及其法律原则的了解和掌握,是学好国际商法所必需的.5.大陆法系1、涵义: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制系统。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乔少辉,王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让商品交易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开展贸易最普遍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并没有同国内货物买卖从根本上割裂开来,二者本质上都是通过交易出让或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对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的规定,加之买卖合同的标的比之国内买卖更大,因此其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中,所有权取得与风险移转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2-03The issue of ownership lrans!rr in inirrnalional goods sales from the|)('「sp((li\('of civil codeQiao Shaohui,Wang Jia(Law College,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Ningxia,750021)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mmodity trad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omestic market.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ost common way for countries to conduct trad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not fun­damentally separated from the domestic sale of goods.Both are essentially through transactions 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ince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involves the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finance,insurance,and transportation,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s larger than that of domestic sales,the risks are more uncertain.Among them, ownership acquisition and risk transfer are the core issues that directly involve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uyers and sellers,and their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goods sale;ownership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SBLC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SBLC信用证买断流程 如何开具SBLC信用

SBLC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SBLC信用证买断流程 如何开具SBLC信用

SBLC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SBLC 信用证买断流程如何开具SBLC信用证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交易者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考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

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代开国际信用证,两种合作方式,买断和分润,戳小地球14101166。

1、买断:开SBLC,开证方不参与贸易。

有一定性费用的前置,可以双方共管,开证后结付。

SBLC理论上最低五千万$起,期限最长可以做到365+1天。

费用前置,信用证可以抵押不托收议付。

2、开证方投资联营模式要求:贸易链完整可控,开证金额(可以分批开,到货结算之后又马上开)理论2500万$起步(第一笔试单可以小一点),要求产品单价高,没有配限,可以在市场自由发展,上下游有固定合作对象,不接受飘单。

上游能够接受SBLC代付,下游有签约和支付的能力。

见到装货单就要预付或者给定金。

开证方双抬头控制物权参与结算。

每单利RUN不能利于10%。

以上条件达到之后才深入探讨成熟的贸易逻辑闭环。

联营模式的分配:利润批次结算,比例是五五,佣金另算。

可以探讨一下模式的话,请猛戳小地球FXFXDO。

一、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运作原理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

由于美国法律曾经禁止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担保业务,作为应对之举,一些商业银行即以商业信用证的派生形式——备用信用证,变相提供担保服务。

其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迅速演化为一种国际性的金融工具。

备用信用证的确切释义是什么?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首次对其做出了界定:不论其名称描述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款项;(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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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的研究与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还存在众多争论。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惯例内涵的阐释、渊源的探索、与其他法律公约等的比较,来研究分析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效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
合同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国际贸易在中国迅猛发展,到去年中国入世十周年,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我们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识也越来越直接。

但是,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务实界,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认知还争论颇大,为增加共识,让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更有效地利用好惯例,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与分析,敬请行家指正。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从字义上理解,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更便捷于双方贸易活动的习惯性做法。

国际贸易以前主要是指单纯的商品实物贸易行为,包括因之而必须的运输、装卸、结算等服务,而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向一体化发展,现在的国际贸易范畴还包括了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劳务输出等无形产品的国际贸易。

但目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是针
对商品贸易的,而对于无形产品的贸易惯例仍在形成中。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已经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形成了文字的通用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二是虽没有成文,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被贸易双方都默认许可的交易方式与行为。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

国际贸易惯例只是一种贸易中的默契行为,是贸易中双方的行为的自然化规范,虽然它不是法律,但因为是长期操作的习惯行为方式,因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一定的行为约束力。

惯例有无实际约束力,主要看贸易双方对它的认同,如果贸易合同中双方未明确拒绝某种惯例,该惯例无需在合同中成文,也可视为合同的部分,双方都应该按该惯例的方式与行为来执行,那它就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对某种惯例方式与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异议,不接受该惯例行为方式,则该惯例对双方就不具约束力;如果该惯例被合同采用认可,那它自然具有约束力。

我国对惯例的约束力采取明示的方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的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同时,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对国家法律与缔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仍可沿用国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历史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业贸易活动中长期习惯做法而形成的,在商业贸易实践中不断完善与规范,因而它是一个永不停止过程。

最早的形成,是起源几个主要贸易口岸的国际大公司在贸易活动中的实际做法。

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

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际贸易组织便对这些习惯进行搜集整理成文,并向国际上发布,以文字的形式形成了国际贸易中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也就是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

成文的国际惯例并非包含了所有的惯例,有些惯例因为已深入贸易骨髓,所以成文后有的惯例也又从文本中删节出来,但这些惯例仍是贸易中必不可少的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贸易也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惯例也越来越多,有的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结缔公约,有的甚至编进了相关国家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贸易的频繁,惯例也会在发展中根据贸易的需要不断改变与优化。

惯例因便捷和规范贸易活动而产生,也将为更方便的国际贸易而形成。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公约的比较
1、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的比较
国际贸易公约是由两国或多国政府签订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它是指导缔约国之间国际贸易的准则。

国际贸易公约分为强
制约束力公约与任意性公约。

对于强制性公约,它是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在国内法与公约发生冲突时,只能以公约为准则。

从这里看,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国际贸易惯例。

而任意性公约则不具强制约束力,其法律地位还不如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在国际贸易惯例与该公约中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采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2、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比较
国际贸易惯例所规范的领域大多没与国内法重叠,所以,有些国家把惯例直接加进了国内法,作为规范行为,有些国家则把惯例独立于国内法之外,直接用于国际贸易行为的规范,无需国内法来约束。

而我国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对于强制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服从国内法对强制性规范的行为,而对于任意性规范,则可不相一致,且在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在法律效力上还优于国内任意性规范。

四、准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
基于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活动的指导意义与约束力,我们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中,就要准确运用国际惯例,搞活国际贸易。

一是要明确认识到我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是采取明示的特点,在贸易合同签订中,必须要明确表示采用哪种惯例不采用哪种惯例,对己方最为有利。

二是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要有充分了解,采用国际
贸易惯例客观标准时甚至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在不违反相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双方没有写进合同内容的惯例照样具有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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