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船舶配员管理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船员任职考核的步骤和做法,旨在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有效持证、健康的船员。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船员的配备,规定适用于公司代管船舶船员的任职考核步骤

和做法。

3. 定义

本程序采用《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定义及下述定义。

持证船员:指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的船员。

实习船员: 指未曾独立上岗的船员, 包括上船实习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所有船员证件办理,制定船舶配员数,审核所有船员证件,负责船员任职、考核与调配管理,为船舶进行安全、合理配员。

4.2 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对持操作级及以上证书船员的上岗前业务熟悉或

考核, 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任职建议。

4.3 船舶:根据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及时查验在船船员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对船员在

船期间进行考察,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任职建议。

5. 配员的依据

人力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和船舶对船员的需求,确定各船舶的配员数及岗位设置并报总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在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船舶类型和船员的工作量,配足岗位适任船员,保证每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

·在正常操作和紧急情况下,船员安全执行任务所需的技能;

·船员SMS的职责意识;

·有效的资历和健康档案。

6. 实施步骤

6.1 人力资源部根据船舶配员数合理调配船员,并备有足够数量的待派船员,随时为船

舶提供合格、持证和健康的船员。

6.2 人力资源部在调配船员上船之前,按照《船员适任资格审核表》查验该船员有关证

书、资历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身体健康状况,验证任职资历等,并根据该船员以往在船的工

作表现,拟派与其任职资格相适应的岗位。

6.3 船员应具备证书的条件

4.4 高级船员(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的基本适任条件

持有国际认可的、与本公司船舶相同或以上等级船舶的甲类无限航区的相应

岗位适任证书,通过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培训(持证);

具有航海或轮机专业专科以上或相当学历;

具有或相当于国家英语 4 级及以上英语水平;

具有相当的业务能力;

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责任意识强,从业标准高;

对新生效的公约、法规主要内容了解;

身心健康;

近3 年无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具有一定海上自航船舶资历的驾驶员方可聘用,有 1 年以上沿海航线航行经

历的驾驶员为优选;

熟悉ISM、NSM规则及ISPS 规则;

了解应对PSC、FSC、ISPS、防污染专项检查程序;

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了解掌握;

忠于并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环保方针,熟悉本公司SMS文件相关内容,并能

在船长带领下有效实施本公司SMS;

具有一定的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及关键性操作的水平;

通过本公司派前面试与培训。

4.5 普通船员的基本适任条件

持有国际认可的相关岗位证书、通过主管机关要求的各类培训,并符合其岗

位要求的任职资格;

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

对防海盗、防恐怖、防走私、防毒品工作了解;

身心健康;

了解ISM、NSM规则及ISPS 规则;

通过派出单位的派前培训与考核。

7. 上岗

4.6 人力资源部应查验所有上船人员(包括拟聘人员)的资历、培训、健康和业务技

能等档案资料,对新聘与转岗的大副及驾驶员, 应征求海务部意见, 对新聘与转岗的轮机长及轮机员应征求船机技术部意见,未通过审核的船员不予聘任或派船。

4.7 公司通过《新聘与转岗人员职责熟悉及开航前指令下达程序》和《培训程序》,保证新聘与转岗的船员和现任船员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各相关部门、船舶以及人员根据职责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后,才能上岗和在任。

8. 在岗考核

6.2 公司的船员在一年内应进行一次业务技能考核,考核要求和内容参照相应的职务

职责, 考核结果记入《船员考核表》,考核表船长保留一份,其中轮机长和大副的考核表人

力资源部存档一份。船长的考核按SP0601TDC执行,其考核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留存。

6.3 船员上船工作后,大副的业务技能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海务部进行,轮机长

的业务技能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船机技术部进行;其余船员分别由所在船船长或船长委

托部门长进行业务技能考核。

6.4 人力资源部及船长应及时核查在船船员适任证书、技术证书以及健康证书的有效性,并根据卫生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船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身体状况不合格的人

员及时安排公休或转岗,保证所配备的船员身体健康。

6.5 实习船员在委派岗位实习期满后,由船舶将意见报至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并经正

式文件公布转为正式船员。

6.6 船长的派船审核、上岗批准和在岗考核等按《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进行。

6.7 船长对船员有领导、监控和调整建议权,对在船表现不佳或不称职的船员需更换

时,船长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反应。

6.8 公司对每名船员聘用前后、在岗考核情况、晋升培训和证书、健康等方面的资料

建立船员电子档案。

9. 不适任船员管理

6.6.1 由于业务技能水平不能适任其岗位的船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果由相应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任职。

10. 由于体系内容不了解不能适任其岗位的船员,由体系办公室对其进行体系知识培训,培训结果由体系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任职。

4.8 职务晋升

6.9 高级船员职务晋升

6.6.2 拟提职船员须具备拟晋升岗位所需基本适任条件,熟悉拟晋升岗位职责。

6.6.3 船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船员提职申请,内容包括该船员对拟晋升岗位职责的熟悉程度、技能水平、工作态度、管理能力,对拟晋升管理级岗位船员的领导能力、在船员中威

望进行评价。

6.6.4 人力资源部对拟提职船员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海务部、船机技术部及总船长、总

轮机长意见,对提职申请给予批复。

6.10 普通船员职务晋升

7.2.1 拟提职船员须具备拟晋升岗位所需基本适任条件,熟悉拟晋升岗位职责。

7.2.2 船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船员提职申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技能水平,对拟晋升

水手长、机匠长船员在船员中的威望进行评价。

7.2.3 人力资源部对拟提职船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给予批复。

4.9 相关文件及附件

SP0601TDC《船长任职和考核程序》

SP0603TDC《新聘与转岗人员熟悉职责及开航前指令下达程序》

SP0604TDC《培训程序》

《员工招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船舶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干部船员选拔、培养、考核、任用管理制度》(《船舶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9 .相关表格

SP0602TDC-A《船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SP0602TDC-B《船员考核表》

船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拟派船舶:日期:

姓名籍贯民族职务海龄(月)出生年月日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

家庭住址(包括省市区县(旗)、住宅小区、楼门、房号)邮政编码

家属姓名与本人关系通讯联络方式备注

2

持证及证书有效情况

3

海员证护照健康证接种证书职务证书专业训练证书服务薄

海上资历(近三条船舶)

资服务船舶船类型在船任职服务起、止日期重要说明

源4

近三条船服务安全记录写服务船舶事件描述备注5

业务技能与工作业绩描述

6

人力资源部部长(签名):日期:

公司职能部门会签

海务部船机技术部

意见部长签字意见部长签字

7

日期:日期:

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批(适用轮机长、大副)及审批

8

签名:日期:

备注:1、本表所列需求项目应详尽填写,本表所提“船员”不包括船长在内;

2、对于大副、驾驶员派员,海务部予以确认签署;轮机长、轮机员派员,船机技术部予以确认签署。

船员考核表

船名:日期:年月日姓名新聘□转

岗□适任□

现任岗位

在本船原岗位

部门长评价:优

良及差优

良及差

1. 专业技能??□□□□07. 职业操守??□□□□

履02. 应变能力??□□□□08. 责任意识

??□□□□

职03. 身心健康??□□□□09. 服从指挥

??□□□□

能04. 英语能力??□□□□10. 团队

作??□□□□

力05. 管理能力??□□□□11. 积极主

动??□□□□

4.10领导能力??□□□□12. 遵章守纪??□□□□

船工

6.11安全工作??□□□□18. 体系执行??□□□□

6.12防污意识??□□□□19. 迎检能力??□□□□

6.13船上培训??□□□□20. 降本增效??□□□□

6.14劳动保护??□□□□21. 船员管理??□□□□

6.15履职表现??□□□□22. 管理效果??□□□□

舶标

准管理级船员:01-22 各项均应在及格或以上,但不及格项不能超1项;

操作级船员:除

06、20-22 项以外的各项均应在及格或以上,但不及格项不能超

2项;支持级船员:除

05-06 、19-22 项外的各项均应在及格或以上,但不及格项不能超3项。

该船员试用期满,认为其完全胜任岗位□能够胜任岗位□不胜任岗位□

部门长(签字):日期:

船长意见:以上评价是否体现公正、公平?完全□基本□存有偏差□

若存有偏差,请明确具体项目并填入评价意见:

优良及差优

良及差优良及差

()?□□□□()?□□□□()?□□□□

()?□□□□()?□□□□()?□□□□

该船员试用期满,总体表现完全符合要求□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船长(签字):日期:

船舶班子意见:根据部门负责人及船长的评价意见:

同意该船员留船任职该岗位

□不同意留船任职该岗位

班子成员(签字):日期:

人事调配意见:按上述1-22 项,其总体工作情况评价:

完全胜任岗位

□能够胜任岗位

□基本胜任岗位□建议安排休假□

人事调配岗:(签字):日期:公

意见:

人力资源部部长(签字):日期: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附件1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一)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总吨位总吨位3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0 总吨位600及以 上至未满总吨 位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600 总吨位1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 100 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 1人、二副或三 副1人、普通船 员1人 船长1人、大副 或二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1人、驾驶 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 人(集装箱船、 多用途船舶须 为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 1人(集装箱 船、多用途船 舶须为船长1 人) 驾驶员1 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二副 或三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三副 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连续航 行作业时间不 超过10小时或 定线航行航程 不超过100公里 的船舶可减免 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 驶员1人 连续航行 作业时间 超过10小 时,须增 加驾驶员 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150千 瓦 75千瓦以 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 管轮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无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无无无

表2:客船类、液货船类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客船类总吨位 总吨位2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及 以上至未满总吨 位2000 总吨位6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600 总吨位100及 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100以 下 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1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 二副1人;连 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二 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时, 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再增加 二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液货船类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或三副1人、 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增加 二副或三副1 人、普通船员 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副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6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 上至未满150 千瓦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 船员1人 普通船员1人无

关于规范试验检测和工序验收管理程序

质量控制及工序验收措施 一、质量检验程序 1、为规范工程质量验收的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我项目部严格遵循合同承诺,设立了“三检制”机构。一检为施工班组质检员;二检为项目部现场施工员;三检为项目部安质部专职质检员。“三检制”人员组织机构以上报监理部。 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在班组或工序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专职质检员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专职质检员核定、验收后,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报监理通知单”,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项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专职质检员核定,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将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交质量监督站验收。 二、施工过程中工序的质量控制 1、实行质量目标管理,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施工的每一道工序上,把质量目标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肩上。上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项目一定要返工重做至合格。 2、项目质检员对分项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查,按规定做好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每一道工序完工后进行自检,报质检工程师复检,在此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做到道道工序有人把关,每个项目有人验收。 3、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各种施工原始记录。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及其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1、材料采购:根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要求,材料采购的有关程序,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材料供应商,保证所有同工程质量有关的物资采购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2、材料验收:材料进场后,材料员清点材料,核对送货单内容与采购标准是否一致。货单是否准确、有材质证明及物资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填写料具验收单,当物资的质量不合格,则作退货处理。 3、原材料的检验:物资的进货检验由材料员及试验员负责进行;材料员负责材料的外观物理性能检验,试验员负责材料的化学性能检验,进场材料经检验和试验后,需经项目质量监督员签发进场物资的准用令。否则,进场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四、工程试验管理 1、为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原材料的监测,所进的试验设备和测量器具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取得合格证。工地试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检测,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当监理需要抽检试验时,我方试验人员负责配合。 2、工地取样及试验 ①、工地设置符合要求的设施、仪器配套的工程检测仪器,配置现场试验人员和部分必需品。 ②、工地试验按业主要求,本工程试验均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铁大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香维公路金沙江大桥项目部工地实验室。

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简介

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简介 专业代码600303 专业名称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基本修业年限三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符合《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要求,掌握电子电气设备、船舶电气技术等基本知识,具备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船舶电站操作的能力,从事船舶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维护、维修与保养工作,能胜任主推进动力装置750 kW 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航运、海上作业、海上工程、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及服务部门,在船舶电子电气管理等技术领域,从事远洋船舶电子电气管理、船舶机务管理、海事监督、船舶检验、工程设备管理或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与服务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船舶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维护与保养能力,以及对常见故障的分析、诊断和处理能力; 3.具备英语书写、阅读能力以及口语表达能力; 4.具备使用船舶电子电气英语的能力; 5.掌握船舶电子电气设备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 6.了解船舶轮机设备、船舶电机与电气控制系统、PLC 及其工业控制网络、计算机与局域网、船舶电站、单片机原理与应用、船舶通信系统与电航仪器、船舶管

理等基本知识。 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 1.核心课程 船舶电机与电气控制系统、PLC 及其工业控制网络、船舶管理、自控基础及船舶自控系统船舶电站、单片机原理与应用、船舶通信系统与电航仪器、电子电气员英语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船舶电站操作与维护、计算机与自动化、电子电气设备识图与维修、电子技工业务等实训。 在航运、海上作业、海上工程、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及服务等单位进行实习。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船舶电子电气员 衔接中职专业举例 船舶电气技术电子与信息技术电子技术应用电气技术应用 接续本科专业举例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

船舶最低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关于船舶电气技术专业人才需求的调查研究报告

关于船舶电气技术专业人才需求的调研报告 电气工程系 根据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船舶电气技术示专业建设的工作部署,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切实体现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使专业建设和企业岗位设置及其能力标准相对应,船舶电气技术专业建设项目组围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社会调研。在调研过程中,与同类性质的高职院校领导、专业主任和教师进行了交流,查询了有关国家和省水运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的有关资料。经过以上调研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船舶电气技术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基本思路与方法 1、调研目的。通过调研,掌握国家水运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省水运产业发展 的现状,掌握地区船舶电气技术人才的需求缺口;重点掌握海船电子电气员的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和能力标准;企业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在知识、素质以及能力结构方面的要求;企业主要设施、设备、电气技术的应用、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等,为在示专业建设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奠定基础。 2、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现场考察、深入访谈、数据查询相结合的方法。其 中现场考察包括深入5-7家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的水运企业,对企业电气技术管理流程、岗位设置、设施及技术的现状进行考察;深入访谈包括走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运企业和有关高职院校,深入了解地区水运产业的发展现状对专业人才需求的缺口,并就水运企业职业能力标准等进行交流;数据查询包括收集并归纳近三年航运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人才招聘渠道;高职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二、船舶电气技术专业人才需求调研 1、航运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 (1)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催生世界航运业迅猛发展 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提速,使得国际贸易呈爆炸性增长态势。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就是水运,占贸易总量的90%。 随着世界经济中心的转移,世界航运中心也经历了由欧洲-美洲-亚洲的战略转移。目前,在我国长达3.2万公里的漫长海岸线上,已自北向南形成了环渤海湾、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三大港口集群,正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链条”中,已经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我国的航运业也有了飞速的发展。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拥有的海运船队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航海国,中国成为世界第一海运大国和世界航运强国的目标已经在国家相关规划中体现。航运企业在国航运业的地位也在逐年提高,其中,中外运长航油运股份已成为国最大的油运船队。 (2)区域经济崛起对航运业依赖日益扩大 从世界围看,大江大河均为重要的经济增长轴,省也不例外。沿海沿江经济带完成的GDP占全省的80%、进出口总额占全省的95%以上。这其中,省近25000km河航道和954km的海岸线所构成的水运网所产生的运量,相当于目前沪宁铁路运量的11倍。2009年7月,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省成为辐射和带动亚欧大陆桥的桥头堡已势在必行;2011年,国家再次出台了《关于加快长江等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标志着流经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绵延婉转2838公里的长江航运干线等河水运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控制程序

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控制程序 上海李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标题: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控制程序文件编号:TSP 7. 12页数:6 /6发行日期:2002. 7. 15版本:1. 0文件 修订序号版本修订日期条款修订内容修订者 11.02002. 7.15全文编写核准:审核:编写:1.目的:为使本公司所有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均能有充分的控制检定.维护并维持良好的精确性,以证实和确保产品能符合客户要求。并保证汽车附件产品在开发,研制和实际生产过程屮所进行的,检测和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做到对检测和试验过程的质量受控。 2.范围:2.1.凡从事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 2.2.包含每一种形式测量设备及检具的统计变异分析。 2.3.内外实验室管理3.定义:3.1.暂停使用:该设备已放置半年未使用过,而且未确定往后会使用到者,或经检定失效时均列为暂停使用。 3.2.内部检定:由公司内部人员自行检定者。 3.3.外部检定:因设备或人力等因素而委托外界机构代为检定本公司的量具仪器者。 3.4.比对件:凡找不到有效的检测设备来检测会影响产品质

量的精度,建立比对方式确认其精度。 3. 5.量具:一般生产现场上所有量具.仪器设备.检具及试验机器均称为量具。 3. 6.测量系统:指由人员.量具.操作程序及其他设备或软件的集合称为测量系统。 3. 7.测量系统分析研究:使用极差及均值方法,基于统计配合实际的过程选择适当的操作人数.样本数及重复测试次数,以研究主要变异形态的对彖。 3. 8.量具重复性:指量具由同一操作者,经多次测量同一零件或产品,其测量特性的重复能力,也指其测量之间变异而言。 3. 9.量具再现性:指不同操作者使用相同量具测量相同产品的特性时,其操作者之间测量平均值的变异。 3. 10供应商实验室:一个由有资格的人员在经正确标定的设 备上,使用被认可的方法和程序来完成买方在零件图和其他合同文件上指定并且能够执行的材料和性能评估任务的机构。 3. 11.检测: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彖.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3.12检测方法:为进行检测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4.流程:流程责任部门相关说明表单检定记录存档检定到期仪器搬运储存及维护检定标识检定记录建立合格检定年度检定计划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 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 任。 第二章:最低配员规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配员管理

电子电气员船舶电气题库11新规则

船舶电气 电气1 【单选0001】在液舱遥测系统中,信号处理单元的组成部包括____。 A.不间断电源 B.接口板 C.控制器 D.压力/温度传感器 【单选0002】下列仪表中,其中____常用并联分流电阻方式来扩大量程。 A.交流电压表 B.直流电流表 C.交流电流表 D.直流电压表 【单选0003】下列各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同一种绝缘材料浸渍不同的漆或胶,其耐热极限温度不变 B.只要绝缘材料的耐热极限足够高,陆用电气设备可以直接用于船上 C.船用电缆或电线的绝缘材料均赢为阻燃性的 D.船舶照明器具的电线可以使用普通的家用电线 【单选0004】在下列与元件中,能用作辅锅炉火焰感受器的是_____。 A.光敏电阻 B.热敏电阻 C.热电阻 D.热电偶 【单选0005】千瓦小时为_____的计量单位。 A.电功率 B.电工 C.热能 D.电动势 【单选0006】三相交流异步电动机能消耗制动时定子绕组接_____。

A.三相交流电 单相交流电B. C.直流电源 D.无需电源 【单选0007】在故障报警系统中,当某一报警指示灯慢闪时,表明_____。 A.被监视参数越限,未确认就自动恢复正常 B.被监视参数越限,并确认以后恢复正常 C.被监视参数越限,并已被确认 D.参数运行正常,是在进行报警功能测试 【单选0008】在主机遥控系统中,逻辑程序控制功能通常包括_____。 ①停车时的换向控制②正常启动控制③重启动控制④慢转起动控制⑤转速与负荷控制⑥机旁应急操纵 A.①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②③④⑥ D.②③⑤⑥ 【单选0009】Mark-6曲柄箱油雾浓度监视报警系统的组成特点是_____。 A.机舱各柴油机共用一个控制单元 B.为了安全,主机单独用一个控制单元 C.每三台发电柴油机共用一个控制单元 D.每两台发电柴油机共用一个控制单元 【单选0010】图中稳压管的稳压值为6V,正向压降为0.7V,可求得Uo=__V.(第2页图) A.6 B.0.7 C.6.7 D.5.3 【单选0011】在船舶电网线制中,单相接地时不会产生短路电流二跳闸,不会影响三个线电压的对称关系的是__。 A.三线绝缘系统 B.中性点接地三相四线系统 C.中性点接地三线系统 D.用船体做为中线的三线系统 【单选0012】如图所示的电流叠加相复励自励调压装置的单线原理图。若空载分量i适度,i页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 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1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11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1目的O b j e c t i v e 对原材料、协配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防止不合格的原材料、协配件非预期使用,不合格半成品转序,不合格成品出厂。 This is to inspect and test the raw material, components, semi-finished and finished products to avoid the nonconforming raw 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from unexpected usage, to avoid the defective semi-finished product from flowing into the next process and to avoid the defective finished product from releasing out of the factory. 2 适用范围Applicable Scope 适用于本公司的原材料、协配件、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和试验控制。 This is applicable to the control over the inspection and test of the raw materials, components, semi-finished and finished products of the company. 3 职责Responsibility 3.1 质量部负责原材料、协配件、半成品、成品的入库检验和验证的归口管理。 The Quality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coming inspection and test of the raw material, components, semi-finished and finished products. 3.2 技术工程部负责制订和发放原材料、协配件、半成品、成品的图样、检验规程及相关接收标准。 The Engineering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drawings, inspection procedures and relevant receiving standards applicable to the raw materials, components, semi-finished and finished products. 4 工作程序Work Procedures 4.1 检验和试验前的准备Preparation Prior to the Inspection and Test 4.1.1 由质量部根据《控制计划》和检验指导书,在开始检验工作之前,复查是否已经对每项重要检 验项目的方式和方法做出规定,其内容包括:检验方法、检验工具及精度、抽样方法、评定方法、记录方法,注明可能需要提供的质量保证书/自检报告、要求和验证方式。 Prior to inspection, the Quality Department shall refer to the “Control Plan” and Inspection Instruction, checking if the inspection way and method for each important item have been regulated, including: inspection approach, inspection tools and their precision, sampling method, assessment approach and recording method, as well as the remarks on necessary quality warranty/self-inspection report, requi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way.

产品的检验与实验管理程序

1.0 目的 制订检验与试验管理程序,对产品生产的各个阶段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检验与试验的控制。 3.0 引用文件及术语 3.1 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2 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术语》 4.0定议 无 5.0 职责 5.1 品管部: a. QE负责制订原材料、制程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规范; b. QC负责来料、制程、成品的检验与试验,各QC组长负责检验与试 验结果的确认与判定; c. 品保及检测课课长或经理负责检验与试验状况的放行。 6.0 工作内容 6.1 进料检验与试验控制 6.1.1进料时由仓库人员点收原物料品名、规格、数量,无误后将物料放置待检 区,或挂上待检验标牌,并在ERP系统内录入《IQC检验报告》相关项目, 并打印出来通知品保课IQC进行检验及试验。 6.1.2 IQC根据WI-4100-011《进料检验管理办法》运作流程进行检验作业,检 验时参照WI-4100-004《抽样计划作业指导书》及WI-4100-XXX《XXX 类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填写在《IQC检验报告》中,检 验结果需经品保课课长或经理审批。 6.1.3对品管部尚无条件检验的项目,如有必要: 6.1.3.1 可提交生产车间试用确认能否达到相关试用要求。 6.1.3.2 提交化验室试验或委外试验,具体要求根据WI-4100-024《物料试 验作业指导书》执行。 6.1.4检验和试验合格的物料在来料的外包装贴上“合格”标签或加盖“合格” 印章,通知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真题知识学习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1.船舶照明系线的故障通常由一一造成。1短路,2断路,3接地 A.1 B.2 C.3 D.123 2.在EPC-50分油机控制系统中,时序控制的程序是----等操作。 A.注水,检漏,密封,分油,间断排水或排渣 B.检漏,密封,注水,分油,间断排水戒排渣 C.密封,注水,检漏,分油,间断排水或排渣 D.密封,检漏,注水,分油,间断排水或排渣 3.如图所示的三相电源是---,能提供----电压。 A.三角形连接/两种 B.三角形连接/一种 C.星形连接/两种 D.星形连接/一种 4.监视和检测货油舱油位的电路,应采用----电路。 A.本质安全型 B.小功率型 C.防护型 D.接地保护型 5.一般主机转速----额定转速,船舶晶闸管轴带发电机将停止运行。 A.≤10% B≤20% C.≤40% D≤70% 6.对工作面提供适当照度、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是船舶一一一照明系统的基本特点. A.各类B正常 C.航行灯以外的所有 D.主照明和临时应急 7.关于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的焊接与装配的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1.电子元器件的安装插脚可焊接在电路板的任一面上; 2.焊接时,需要使用合适的助焊剂,最常用的是酒精; 3.焊接常用的工具是电烙铁 4.焊件要加热到熔锡温度,但也要考虑焊件能够承受的温度,有的集成电路不能长时间处于较高温度,这就要求焊接时控制焊 件的温度和焊接时间。 A.12 B.23 C.24 D.34 8.为保证电网频率、电压基本不变,两台相同容量的同步发电机解列操作的正确方法是----。 A.先增加继续运行机油门,再减小解列机油门 B.先减小解列机油门,再增加继续运行机油门 C.同时减小两机油门D。减小解列机组油门,增加继续运行机组油门,要同时调节 9.如图所示,当开关未闭合时,开关两侧的A点与B点间的电压是---伏,B点与C点间的电压是 -- A.0/ 12 B.0/ 0 C.12/ 0 D.12/ 12 10.控制线路中的某电器元件符号如图所示,它是一一一符号。 A.常开按钮触点 B.常闭按钮触点 C.延时触点 D.热继电器的常闭触点 11.关于基尔很夫(Kirchhoff)电压定率,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于各种不同元件所构成的电路B_适用于任何规律变化的电压 C.交流电路电压定律表达式为:Eu=0 D.交流电路电压定律表达式为:Εu=0 12.同步发电机的自励恒压装置不具有一一一的作用。 A.同步发电机起动后,转速接近额定转速时,建立额定空载电压 B.当电网负载变化时,能按发电机容量按比例分配有功功牢

检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1)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规定定期校准和检查,以满足检验和试验析能力,确保产品符合认证的要求。 2 X围 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 3 职责 技检部 A) 负责送仪器设备到外部校准机构校准; B) 负责对偏离校准状态的仪器设备的追踪处理; C) 负责对检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4 程序 4.1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验收 技检部根据确定的检验试验要求来配备检验和试验设备,所配备的设备,其量程、精度、数量等应满足生产批量时的检验要求。进厂后应对设备实施验收,并制订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规定使用的步骤、方法等。若检验员无操作能力或技能,技检部应按操作规程和检验和试验的要求对检验员进行培训。 4.2 检验仪器、设备的初次校准 A) 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技检部负责送国家计量部门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并对合格仪器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便于使用和管理人员方便识别;技检部负责对该设备编号,建立《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记录设备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校准周期、校准日期、放置地点等; B)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对自行校准的,由技检部编制《内部校准规程》,以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C) 技检部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护。 4.3 仪器设备的周期校准 4.3.1每年底技检部编制下年度《仪器设备校准计划》,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校准。对需

外校的设备,由技检部负责联系国家法定仪器检测部门进行校准,并出具校准报告; 4.3.2 校准合格的设备,由校准人员贴校准合格标识;部分功能或量程校准合格的,贴《限用标签》,标明限用的X围;校准不合格的,贴“不合格标签”,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 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测量和监视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使校准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检验仪器设备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 4.4.3使用者在检验仪器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4.4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修理、报废等应记录在仪器设备一览表内。 4.5 运行检查 4.5.1 运行检查的检查对象为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所用到的仪器设备,其目的就是为了判断该仪器能否用于进行产品检测和质量判断。 4.5.2 运行检查的方法:用“样件”检查,即对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合格的产品取一台作为样件,一旦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或设备功能失效时,技检部应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必要时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A)停用该设备,启用同类已校准的设备; B)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的调整,使其满足要求; C)必要时对已检产品追回重新进行检测; D)必要时调整运行检查的频次。。 4.7 对检测人员要求 技检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具备操作能力后方可上岗。 5 相关文件 无 6 质量记录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法律名称: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海船舶{2006}145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生效时间:2006-05-01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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