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

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

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

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大连名称沿革及其由来

摘要:本文通过大量翔实资料收集研究,按照历史顺序(沙俄统治时期、日本侵占时期、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后等)详细考证了大连地名的变迁及特点,对深入了解大连地名发展过程有一定参考作用。 关键词:地名考证变迁特点 一、大连名称沿革及其由来 据史料记载,汉初(约公元190年),大连是一个小渔村,名叫“三山”,指大连湾外的三山岛:唐初称“三山浦”;唐中期改称“青泥浦”;明朝和清朝前期称“青泥洼”;清朝中期,开始称“大连湾”;1898年3月沙俄强租旅大后,称之为“达里尼”(意“遥远的”地方);1905年2月始称“大连市”。大连市名称来源于大连湾。为什么叫大连,说法较多。 1、俄汉对音说:1899年,沙俄入侵后,把青泥洼一带命名为“达里尼”。其俄语读音与大连谐音。 2、联小澳为大澳说:《南金乡土志》有“聚数澳于大澳,故以大连名”的说法。 3、因牡蛎得名说:因大连湾盛产牡蛎,称“大蛎湾”,因其称谓不雅,改称大连湾。 4、满语音译说:满语称大海为“达连”以讹传讹,读作大连。 5、褡裢化说等等:因大连湾形似褡裢,故称褡裢湾,谐音称大连湾。 二、青泥洼的地名及其特点清代的“青泥洼”是指东青泥洼村、西青泥洼村及黑嘴子等今鱼湾南岸村落。 “青泥洼”一名是中国居民对它的称谓,根据青泥洼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的自然情况来称呼,岸上低洼,河水带着泥沙流向大海,近岸陆地潮湿泥泞,滩涂又呈乌色,中国居民根据习俗、习惯,称之为“青泥洼”的名称。 “青泥洼”平面图中出现的一些地名体现了当时“青泥洼”地形地貌的特征,沟洼多,起伏大。“大日沟”、“二日沟”、“大张沟”、“小张沟”等名称,体现了当时地形地貌的特征,“东青泥洼村”、“西青泥洼村”、“东河”、“西河”等地名表示地理方位的含义,一些地名体现了中国汉族的风俗文化气息,如“大拉子头”、“小拉子头”、“范家茔地”、“于家茔地”、“山神庙”、“龙王庙”等。总之,上述这些地名体现了中国传统风俗及文化的内涵。 三、沙俄统治时期达里尼市街道的名称及特点 沙俄占领时期大连的街路分为大街、林荫街道、广场、街、小路五种,街路总延长50余公里。主要有: 大街: 莫斯科大街今人民路及中山路胜利广场以东 基辅大街今长江路东端 英国大街今港湾街 弗拉基米尔大街今五五路 萨姆逊斯基林荫街今七一街、民意街 医院大街今上海路北端 技师街今团结街 乌伊茨泰大街今鲁迅路西端 布劳斯别库街今友好路 圣彼得堡海岸街今海港内 广场: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南昌市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门店招牌设置,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美化视觉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统称设置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门面上或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等定型户外标识。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门店招牌设置。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门店招牌设置的管理、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店招牌设置的指导、管理、执法工作。 门店招牌设置者应当配合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门店招牌进行管理、执法。

第五条门店招牌设置应与其所处环境及所依附的建筑物相协调。同一街区或路段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店招牌,其形式、材料、体量、色彩、照明等应整体协调;同一建筑存在多个门店招牌设置需求时,应先整体设计、统一规格和形式,原则上要“上下一条线、凸出一个面”;允许设置适量构思巧妙、设计独特、制作精美的特殊类型门店招牌,但须确保整体美观和谐、局部协调统一。 第六条门店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 (三)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 (四)有碍市容或者有不良内容;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设置门店招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设置者应当事先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八条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招(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一)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辖区中队提供) (二)店招店牌设置建筑物实景彩色效果图(有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的一并提供),提供图纸应标明相关尺寸、材质、色彩等内容; (三)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性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店招店牌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店招店牌,由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二)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店招店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报区市容局分管负责人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三)全区主次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三至四层不得设置店招店牌,确需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方能设置; (四)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店招店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城市道路命名权的法律原则与基本规范

城市道路命名权的法律原则与基本规范 近年来,政府部门拍卖城市公共资源和设施经营权的事例越来越多。其中,出让地名命名权、拍卖道路冠名权即是典型一例。最近,兰州市民政局将首次对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武汉市民政局也向外界透露,为拓宽地名管理经费渠道,武汉市拟实行地名有偿命名。于是,有偿出让道路冠名权遂引发市民热议。赞成者以“挖掘城市资源、以城养城”为理由,认为通过市场化运作城市道路命名权既满足企业广告宣传之需,又为政府财政增加创收,可收一箭双雕之效;反对者则从城市道路资源的性质及利用出发,认为作为城市公共资源的道路不应由政府“以名字换银子”,单方行使命名权。 坦率地说,城市道路确实不是政府所拥有的私家财产,而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资源。城市道路纵横交错,新建新修道路又不断增多,为作区分和识别,对其命名亦在情理之中。然而,谁来命名、如何命名,却又涉及城市道路命名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城市道路命名权。有权利就应该有其享有主体、有其行使规范、有其保障机制,只可惜,城市道路命名权在我国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因而,怎样给城市道路命名,往往是单靠政府权力,“一言为定”,各地做法也不一,没有统一的行权规则,热议和争论也就在所难免。 这恰恰正是城市道路命名的现实,这种无法可依的现实又恰恰是对立法的一种需求和呼唤。通过拍卖等方式让城市道路冠名权登上交易舞台,是否合理合法又是否可行,暂且不论。但使城市道路命名权走上法治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却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尤其是面对诸多道路命名案例时的迫切要求。在城市道路命名立法时,就道路命名权应当确立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并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设计相应的法律规范。从城市道路命名实践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城市道路命名权应遵循下列四项法律原则和基本规范: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四)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五)同一建筑物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六)临街门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 (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筑物,管理单位和经营户在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八)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 (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符合市亮化工程整体立面要求的,经过审批后可以设置。 第六条店招店牌设置的位置要求: (一)总体遵循每栋建筑物店招店牌“上下平齐、前后一面”,楼体与楼体之前保持“相对统一、美观”的设置原则; (二)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店招店牌,多个单位共用一栋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栏; (三)门店外部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布幔、条幅;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产品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较低、产品缺乏创新等。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若干策略,如打造餐饮业全产业链、体现安徽特色等。 关键词:安徽本土餐饮;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基础的第三产业,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中作为民生之重的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以老乡鸡为代表的安徽餐饮品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升安徽餐饮业发展水平乃至安徽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 一、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 2015年,安徽全社会餐饮行业营业额近812.5亿元,比上年增长约9.8%。在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以及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系列举措的作用下,餐饮业正从“高大上”转向“小而美”,餐饮业因公消费大幅减少,私人消费持续增加。[1] 在这种大环境下,定位中低端的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稳步发展。安徽省规模较大的本土餐饮品牌有老乡鸡、有意思、思必客、

傣妹等,它们以较高的性价比和舒适的消费环境,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连锁店遍布安徽省各市,在安徽餐饮业营业额中约占40%以上的比重;加之近几年快餐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徽本土快餐店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继续在安徽整个餐饮营业额中占据很大比重。另一方面,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全国餐饮市场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目前我省已有四家本土餐饮品牌跻身全国百强,分别是老乡鸡、包天下、同庆楼和蜀王,还有一些本土餐饮店如0048香辣虾、功夫煲仔,淮南牛肉汤等,虽然没有列入百强中,但其品牌也叫响了全国各地。由于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他们更加注重时间观念,平时外出吃饭重在节约时间,因而快餐业将是餐饮业发展的重点。老乡鸡的快速发展说明快餐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主流,为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未来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国内餐饮业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尤其受本省消费者的欢迎,这主要是因为饭菜的味道符合家乡人的口味、价格相对实惠。安徽省本土餐饮品牌虽然在不断发展,但与国内外大的餐饮品牌相比存在着发展速度较慢、整体规模较小,知名度不高等问题。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安徽省餐饮业的员工整体素质较低,主动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能力不高。传统观念认为餐饮业是伺候人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金水节策划

河海大学 第八届研究生“金水节”?辩论赛策划案 ?青年思想者论坛策划案 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会 2010年09月25日

河海大学第七届金水节辩论会 策划书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承办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节(金水节)中的辩论赛环节,以我院浓厚的人文气息推动、融入校园多样的人文精神。具体内容如下。 一、活动名称 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节(金水节)辩论会 二、活动背景 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节(金水节)是河海大学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从十月中旬持续到十二月,是集科研、学术、文娱等多种形式于一体的校园文化活动。金水节紧密联系我校近百年的学术和文化底蕴,分别从学术科技、人生成才、文化修养、文体才艺四个角度全面、多样地组织了数十项活动,推动了我校研究生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全面开展,促进了研究生科学精神与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了研究生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影响范围广泛,意义深远。 三、活动目的 加强各院系研究生之间的思想交流,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展现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以及体现当代研究生的精神风貌。凭借辩论赛的刺激和魅力,活跃校园的思辨气氛,延展思想的深度和广度,营造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同时进一步加强各院系之间尤其是与常州校区的了解和沟通。 四、举办单位及参赛单位 主办单位:河海大学研究生院 承办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会 参赛单位:本部及江宁各院系 五、举办时间和地点 初赛: 2010年11月19日星期三, 18:30~19:00 开赛仪式 19:10~20:10 第一场比赛 2010年11月20日星期四, 18:30~19:30 第二场比赛 19:40~20:20 第三场比赛 2010年11月21日星期五 18:30~19:30 第四场比赛 19:40~20:20 第五场比赛 (初赛有一支队伍轮空)复赛: 2010年11月26日星期三, 18:30~19:30第六场比赛 19:40~20:20第七场比赛 2010年11月27日星期四, 18:30~19:30第八场比赛半决赛: 2010年12月5日星期五, 18:30~19:30第九场比赛 19:40~20:20第十场比赛决赛: 2010年12月12日星期五, 18:30~19:30第十场比赛 19:40~20:20最佳辩手表演比赛地点:河海大学江宁校区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etting up shop signs in Nanj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 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 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 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著作权建筑作品

一、概念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二、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审美意义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类型划分: 1.建筑物本身 2.建筑物设计图纸 3.建筑模型 三、建筑著作权的权利保护 一、人身权利 (1)发表权 表现形式为建筑物的揭幕、建筑模型或建筑设计图的方式展示。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阶段著作权人可以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一栋落成的建筑物很难做到不为公众所见和感知。 (2)署名权 “行”和“禁”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作者也有权禁止非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及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该作者的名字。相对而言,署名权在“禁”的方面要比在“行”的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 同时,建筑物作品署名权要求作者以正常的方式,在不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前提下正当的行使。 (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经济权利 (1)发行权 建筑作品中涉及发行权的主要是建筑设计图,著作权人常常将建筑设计图中技术性不强的部分制作成房屋销售手册的一部分赠与公众,使公众可以了解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一般都会包括建筑的结构安排、尺寸和外观效果图等。这种发表权需要著作权给予保护。 (2)复制权 第一,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这里主要是建筑设计图的复制问题。

第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根据建筑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或建造建筑物的情形,第三,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一种情形是根据建筑物制作建筑设计图,而且其后往往随着从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另一种情形是对建筑物的摄影,由于建筑物多是置于公共场所,这种情形涉及合理使用的问题,一般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第四,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这种复制可能是仅就建筑物的某些部分或特色进行的。 (3)改编权 1、对建筑作品改编的常见情况是按一定比例仿造建筑作品,包括微缩景观和各类雕塑等。 2、对建筑作品形象的改变,将建筑作品图案用各种美术表现方法用在商品包装、商品图案等 三、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第10款明确的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里提到了艺术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第3条中对作品的界定中包括了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建筑作品本属于工程技术作品,但是由于建筑作品本身还具有艺术性,因而它也在艺术作品的范畴,这点在著作权法中也有体现,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划分上将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放在一类也是有此考虑的。建筑作品一般都是置于公共场所的,所以他人对其进行绘画、摄影、录像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四、建筑著作权的相关法律 1、《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南昌市城市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实施日期】2004/04/01【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

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每种标识牌的技术要求都不一样,现在城市当中需求量非常大的店招招牌,其技术设置参数就让标牌制作。小编给大家说说,本标准所称的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市区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店招牌匾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店招招牌的设置,不得超出修建物外轮廓线规模,与城市市容、景观相和谐,整体契合“一楼一线,一店一招”的需求,同一幢修建物店招牌子设置的标准尺度应相对一致。 二、店招牌子的设置应结实、安全,不得影响修建物的运用功用、构造安全及消防安全。 三、店招招牌设置支架不得暴露、不得运用喷绘布等简便资料、不得运用外打灯。宜选用铝塑板、压克力板、霓虹灯、发光字或其他新式发光资料设置。 四、店招牌子版面图画、颜色及外型应与本身店(门)面、楼体相和谐,版面设计漂亮,颜色调配合理,表现行业特征。用字契合国家相关规定,书写标准精确,文字与画面比例应和谐。 五、店招招牌分别在一楼门楣、修建物墙体上设置,具体需求如下: 1、一楼门楣店招牌子的设置: (1)店招牌子的高度需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宽度不得超越该店面的沿街产权宽度。 (2)店招牌子的临街外侧与墙体距离不得超越0.5米,设置于修建外挑屋檐的不得超出修建屋檐笔直投影线。相邻门面的店招牌子底线、高度必须规整一致。 (3)建筑物底层立柱面、一层通透玻璃等不得设置粘贴式店招牌匾。

2、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店招牌匾的设置: (1)部分建筑二层有临街商业场所,可以在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设置店招牌匾。 (2)店招招牌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且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店招牌匾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 3、其他墙体店招牌匾的设置: (1)除重要商贸街区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外,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2)在建筑物山墙、顶部墙面等设置店招招牌应严格控制,单独或为主使用建筑物的单位允许在墙体设置店招牌匾,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在建筑墙面,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墙体。字体大小应与建筑体量相协调,建筑高度在八层(24米)以下的,单字字体高度应≤2米;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24米)以上时,单字字体高度应≤4米。 (3)有些修建三层以上有商业场所,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和谐,在修建红线范围内一致设置,设置计划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阅后施行。 (4)住宅楼、综合性修建的住宅有些、修建物的玻璃幕墙上不得设置,不得阻碍公共修建安全、采光、通风等。

民政局市主城区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宿州市民政局市主城区T型二维码地名标志 牌制作安装招标需求 一标段: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 一、项目的背景 路牌是城市的名片,直接反映本地文明建设的程度,做好标准地名设置工作,对于美化生活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提高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和安徽省二普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GB —》规定要求设置安装市主城区道路等地名标志牌。 二、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制作安装; (二)项目内容: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市主城区至米道路条,约需标志牌块。 注: .投标时,请投标单位投送道路T型米道路二维码标志牌样品一块(成套,除混凝土基础外),样品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图片式样规格,不投样品或所投样品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不得标。成交单位所提供样品,将封样留存,作为验收依据。为便于携带,样品杆可缩短到米。 .成交单位须接受采购方对样品可能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得提出费用的增加。 (三)测算价: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测算单价元x套,计:.万元整; 三、地名标志牌的类型及尺寸 .采用“蓝底白字(绿底白字)、长方形、立杆式T形二维码路名牌” .设置高度统一为牌面下沿距地面毫米,立杆安装垂直度应不大于mm/m。 .道路名称T型标牌牌面宽度为mm、高度为mm、侧面厚度为.mm,总高度 mm。标示本条道路相关内容的路名牌。 四、地名标志牌的技术参数 (一)技术要求 .投标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地名标志》标准。 . 牌面压贴美国M公司生产的超强级反光膜,字反光。采用油墨丝网印刷技术。根据油墨及反光膜耐候性,提供八年质保。 .T型米二维码标牌中标单位提供宿州市主城区二维码 标牌管理系统。二维码具有地名信息、故事、名称由来、查询定位、浏览、管理等业务功能。具有二维码标志牌管理系统建设经验和人才。 .为便于管理,其他标段中标单位的二维码标识向承建二维码管理系统单位提取,我方负责检查监督,如有其他事项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具有二维码印刷能力。 .路名牌牌面采用铝板(国标纯铝板)制作,铝板厚度mm,双面两块。路名牌版面东西走向的为蓝底白字,南北走向的为绿底白字,书写汉字、维文和汉语拼音,汉字使用规范汉字,字体采用黑体字;维文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上,必须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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