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建筑作品
著作权 20个字以上

著作权定义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主体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送审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024一建法规重点04讲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本节考情分析考试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合计2023年2题2分1题2分3题4分2022年补考2题2分——2题2分2022年2题2分——2题2分2021年2题2分——2题2分2020年2题2分——2题2分2019年2题2分——2题2分2018年2题2分——2题2分2017年2题2分1题2分3题4分2016年1题1分2题4分3题5分2015年2题2分1题2分3题4分 【内容框架】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 1.著作权项目内容内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文字作品(如招标投标文件)■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如图纸) 2.著作权的种类 3. 特殊职务作品的种类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几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类型特点著作权归属单位作品·单位组织·代表单位意志创造·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委托作品·接受单位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完成单位的工作·未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可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策划案、点子、灵感特殊职务作品·完成单位的工作·主体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 【例题】下列作品中,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法概述课件

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变化。
未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推动全球 文化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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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纷。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纠纷。
05
著作权法的实施及意义
著作权法的实施
著作权法是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法 律,它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
品的专有权和相关权益。
实施著作权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 施,包括建立著作权行政管理机 构、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
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 用,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 个人隐私等。
0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 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 作品的。
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清末民初,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形 成了《大清著作权律》等法律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法律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诉讼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1.2【审理内容】1.3【审查案由】1.4【审查案由】1.5【审查案由】1.6【审查权利客体】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5【审查权利范围】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1.18【侵权责任的认定】1.19【涉外案件的审理】第二章权利客体的审查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2.2【独创性的认定】2.3【创作完成的认定】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2.6【实用艺术作品】2.7【建筑作品】2.8【图形作品】2.9【模型作品】2.10【新闻报道】2.11【古籍点校】2.12【综艺节目视频】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2.14【网络游戏】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2.16【表演者权的客体】第三章权利归属的审查3.1【权属的证明】3.2【署名的识别】3.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3.4【临时创作组织作品权属的认定】3.5【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3.6【职务作品权属的认定】3.7【委托作品权属的认定】3.8【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或者素材创作的作品权属】3.9【录音制品的署名】3.10【多重许可、转让的权属判断】第四章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4.2【推定发表的情形】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4.4【署名权的内容】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第五章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5.1【复制权控制的行为】5.2【发行权控制的行为】5.3【发行权的用尽】5.4【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5.5【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6【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7【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8【表演权控制的行为】5.9【放映权控制的行为】5.10【广播权控制的行为】5.11【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5.12【改编权控制的行为】5.13【改编与作品体裁】5.14【改编与复制】5.15【改编作品权属和权利行使】5.16【汇编权】5.17【汇编权控制的行为】5.18【“兜底”条款的适用】第六章侵害邻接权的认定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6.2【电影作品与表演者权】6.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6.4【音源同一性的证明】6.5【广播组织的转播权】6.6【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第七章抗辩事由的审查7.1【抗辩事由的内容】7.2【抗辩事由的审查原则】7.3【有限表达】7.4【必要场景】7.5【时事新闻】7.6【公有领域】7.7【在先其他作品】7.8【独立创作】7.9【合法授权】7.10【个人使用】7.11【适当引用】7.12【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7.13【报刊转载、摘编】7.14【制作录音制品】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确定8.1【停止侵害的例外】8.2【过错原则】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8.7【举证妨碍】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8.10【恶意侵权】8.11【合理开支】8.12【合理开支的证明】8.13【赔偿合理开支】8.14【律师费】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第九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9.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9.2【原告举证责任】9.3【被告举证责任】9.4【被诉侵权行为的查明】9.5【全面审查】9.6【直接侵权】9.7【分工合作】9.8【教唆、帮助侵权】9.9【教唆、帮助侵权的过错】9.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9.11【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4【提供链接服务行为的认定】9.15【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6【通过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的行为】9.17【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与避风港条款的关系】9.18【“改变”的理解】9.19【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理解】9.20【链接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9.21【通知的认定】9.22【网页快照行为的认定】9.23【网页快照合理使用的认定】9.24【定时播放】9.25【同步转播】9.26【技术措施的类型】9.27【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9.28【网购商品案件的管辖】9.29【网站经营者的认定】第十章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10.1【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10.2【角色形象的保护】10.3【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10.4【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10.5【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10.6【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10.7【侵权认定基本规则】10.8【“接触”的判断】10.9【作品表达的对比】10.10【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1【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2【侵害改编权的责任主体】10.13【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主体】10.14【摄制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十一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11.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行为】11.2【最终用户类案件事实查明】11.3【最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11.4【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顺序】11.5【抄袭剽窃类案件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11.6【软件的对比】11.7【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11.8【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A. 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B. 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D. 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固定后产生答案解析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权作品特征如下: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如下: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如下: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美国著作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美国著作权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旨在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以下将从美国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方面对美国著作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本概念1. 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或单位。
在美国,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对于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所有作者共有。
2. 作品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在美国,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诗歌、戏剧、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电影、录音制品等。
3.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指规定著作权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著作权法主要包括《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和《美国专利法》(Patent Act)。
三、保护范围1. 创作性表达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创作性表达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意味着,对已有作品的简单复制、翻译或改编等行为,不能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 作品类型美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1)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教科书等。
(2)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建筑作品等。
(3)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乐谱、音乐剧等。
(4)戏剧作品:包括剧本、舞台剧、电视剧等。
(5)录音制品:包括录音、录像、广播等。
(6)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文档、界面设计等。
四、保护期限1. 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美国,作品在以下情况下进入公共领域:(1)作品创作于1900年之前;(2)作者去世超过70年;(3)作品创作于1978年1月1日之后,但未在著作权登记处登记。
2. 作品保护期限(1)对于个人作者,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去世后70年,或作品首次出版后的95年,以先到者为准。
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版权与知识产权
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版权与知识产权在建筑工程领域中,设计版权和知识产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定义、保护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设计版权的定义和保护1.1 设计版权的定义设计版权是指对于建筑设计作品的独立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覆盖了建筑的外观形象、空间布局、建筑构造等方面的原创作品。
设计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建筑图纸、设计方案、模型等。
1.2 设计版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国际上的著作权法规定,设计版权的保护范围是对于建筑设计作品的原创性表现的保护。
该保护范围可以延伸至建筑图纸、设计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和工具等方面。
1.3 设计版权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上的著作权法,设计版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在这段期间内,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对该建筑设计作品进行复制、展示、演绎等行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保护2.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建筑工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等。
2.2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建筑设计中的创新理念、工艺技术、产品材料等方面。
例如,某一独特的建筑施工技术可以通过专利的形式得到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
2.3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权益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商标的保护期限则是根据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设计版权和知识产权在建筑工程中的问题3.1 建筑设计的原创性难以界定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在创意提炼阶段,原创性成为了一个主要的问题。
由于设计灵感的多样性和相似性,如何确定某一设计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是一个挑战。
这给设计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3.2 设计侵权的难以监管建筑设计作品的复制和模仿在建筑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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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二、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 独创性 2、 可复制性 3、 具有审美意义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类型划分: 1. 建筑物本身 2. 建筑物设计图纸 3.建筑模型
三、建筑著作权的权利保护 一、 人身权利 (1) 发表权 表现形式为建筑物的揭幕、建筑模型或建筑设计图的方式展示。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阶段著作权人可以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一栋落成的建筑物很难做到不为公众所见和感知。 (2) 署名权 “行”和“禁”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作者也有权禁止非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及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该作者的名字。相对而言,署名权在“禁”的方面要比在“行”的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 同时,建筑物作品署名权要求作者以正常的方式,在不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前提下正当的行使。 (3)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经济权利 (1)发行权 建筑作品中涉及发行权的主要是建筑设计图,著作权人常常将建筑设计图中技术性不强的部分制作成房屋销售手册的一部分赠与公众,使公众可以了解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一般都会包括建筑的结构安排、尺寸和外观效果图等。这种发表权需要著作权给予保护。 (2)复制权 第一,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这里主要是建筑设计图的复制问题。 第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根据建筑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或建造建筑物的情形,第三,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一种情形是根据建筑物制作建筑设计图,而且其后往往随着从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另一种情形是对建筑物的摄影,由于建筑物多是置于公共场所,这种情形涉及合理使用的问题,一般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第四,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这种复制可能是仅就建筑物的某些部分或特色进行的。 (3)改编权 1、对建筑作品改编的常见情况是按一定比例仿造建筑作品,包括微缩景观和各类雕塑等。 2、对建筑作品形象的改变,将建筑作品图案用各种美术表现方法用在商品包装、商品图案等 三、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第10款明确的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里提到了艺术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第3条中对作品的界定中包括了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建筑作品本属于工程技术作品,但是由于建筑作品本身还具有艺术性,因而它也在艺术作品的范畴,这点在著作权法中也有体现,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划分上将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放在一类也是有此考虑的。建筑作品一般都是置于公共场所的,所以他人对其进行绘画、摄影、录像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四、建筑著作权的相关法律 1、《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行列。美国有花旗集团大厦(theCiticorpbuilding)、克莱斯特大厦(theChryslerbuilding)、洋基体育场(YankeeStadium)、洛克菲勒广场(RockefellerPla.za)、帝国大厦(theEmpireStateBuilding)、海峡花园(theChannelGardens)、古根汉姆博物馆(theGuggenheim Museum)、大都会歌剧院(Metropolitan OperaHouse)等。在英国有马尔伯勒公爵的布莱尼姆官(Blenheim Palace)、德文郡公爵的查茨沃斯庄园等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在委内瑞拉有加拉卡斯“LaPrevisora”保险公司的建筑和钟楼作为三维立体商标登记注册。目前,我国还没有以建筑物申请体商标的案例,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排除建筑物立体商标,只要一个建筑物的外形能够标示相关的服务,具有显著性,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十二条 以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外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标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发明创造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形成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建筑物不足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做工业产品来保护。我们认为,首先用工业品的判断标准,不是以是否动产,而是以能否用工业的手段生产制造出来为标准。建筑物显然是可以用工业的手段制造搭建出来的。其次,能否批量生产也不能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障碍。表面上看,建筑物由于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够大批量的生产,但是,建筑物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许多大的设计正是由多个细节共同组合而成的,而这些组成部分并不受大环境的制约,完全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场合,这一点,在建筑师进行窗、门、楼梯、装饰图案等的设计时,尤为明显。因此建筑物不仅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且保护起来还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5、《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五、案例 1、 不正当竞争 “傍大楼”,也是不正当竞争 ——南京“紫峰绿洲”被诉侵权案审判纪实 世界第七高、江苏第一高的紫峰大厦旁出现了一栋号称是“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小楼,装修样式与紫峰大厦十分相像。紫峰大厦的主人对这种“傍大楼”做法十分不爽,一纸诉状将“山寨小楼”的主人告上法庭。 由于此案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判决“山寨版”小楼的主人赔偿8万元,并在企业字号及店招中禁用“紫峰”字样。同时阐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商业上的利益,而不限于权利,必须通过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小“紫峰”搭便车 摩天楼状告山寨楼 如果说黄浦江畔的金茂大厦代表着上海,那么扬子江东岸的紫峰大厦则代表着南京。它们遥相呼应,成为各自城市对外开放的名片。 紫峰大厦傲立于南京中心城区被誉为“心脏地段”的鼓楼广场,以450米巅峰高度、新颖独特的建筑形态、超高的科技含量刻画出南京2500多年城建史上最伟岸的天际线,它东眺紫金山、西望扬子江,集高档办公、顶级酒店和商业等于一体,成为南京档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城市新地标和现代服务业聚集区。 据该大厦的主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简称国资绿地中心)的负责人介绍,就在大楼紧锣密鼓筹备开张之时,一个打着“紫峰绿洲国际会所”招牌的企业在“紫峰大厦”对面悄然出现,而且外观装修与紫峰大厦极为相似;这个企业使用“紫峰绿洲国际会所”、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紫峰绿洲公司)等名义,在南京的一些平面媒体或网络媒体上持续发布招聘启事,并在其中使用“南京市标志性建筑紫峰绿地广场”、“南京最顶级的娱乐会所”、“超五星级酒店管理模式”等语言名称表述。国资绿地中心下属的“紫峰购物广场”于2010年12月18日开业,而这家企业宣传的开业时间竟然就在两天后;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是,这家企业招聘启事中的“女公主、K少……薪资日结,日薪600至2000元”等内容,对国资绿地中心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国资绿地中心与对方交涉无果,于2011年2月将紫峰绿洲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在诉状中称:自己花费40亿元建造紫峰大厦,并陆续申请注册了 、 等商标,为将大厦打造成南京顶级购物中心,先后成立了两个分公司并聘请专业机构经营管理紫峰大厦,这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紫峰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紫峰购物广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绿地洲际酒店(以下简称绿地洲际酒店),紫峰品牌已具有广泛影响,在南京市民中享有相当的声誉。 原告称,被告企业名称中含有“紫峰绿洲”4个字,不仅与原告下属企业名称相同,也与原告注册商标“紫峰”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被告在临近紫峰大厦的地方模仿紫峰大厦的建筑外观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并与紫峰购物广场几乎同时开业经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建筑作品著作权;被告模仿紫峰大厦的装修设计,名称中使用“紫峰”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被告虚假宣传是“南京市标志性建筑”、“超五星级管理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提出3点诉讼主张,一是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在其登载广告及招聘启事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是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其企业名称;三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2 究竟侵犯何种权利 专家未能达成共识 2011年05月25日下午,原、被告双方聘请的律师准时出庭。从下午2点半至6点钟,在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在法庭上演了一出宛如“孙悟空大战六耳猴”的大戏。 一开庭,原告就气势如虹,一口气拿出14份证据,而被告也不示弱,称 注册商标的核准服务项目为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与被告经营范围不属于同一类别,且注册时间短不是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 及其他注册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紫峰”、“绿地洲际”是原告分公司的企业字号,并非原告的企业名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的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也与被告的营业范围不相同;建筑外观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墙面的字体是通用字体,并非原告独创,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查,2003年12月,原告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由南京市国资集团和上海绿地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房产租赁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商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