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2005年8月3日 国税发[200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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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加 强房屋税收征 管的通知
2 0 年 8月 3日 国税发 [0 51 9号 05 2 0 15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
局,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 。 各地要高
式, 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 门协作机制 ,
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 、 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
对实行委托代征 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
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 ,确保代征人员 严格执法 , 要定期检查 了解代征情况 , 及时研 究解决代征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 ,并按规定支 付代征手续费。
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
三、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 无正当理由的, 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
机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 积极争取当地政 府 的支持 , 加强与外来人 E管理 、 l 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家) , 居( 委会 房地产管理等部 门
的协作配合 , 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熟悉情况 、 联 系广泛的特点 , 通过联合办公 、 委托代征等形
强与公安 、 街道办事处 、 家) 、 居( 委会 房屋土地 人的缴税 网点或采取上门征收等方法 ,为纳
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 税人提供方便快捷 的缴税方式 ,简化纳税人 管理部门的沟通 , 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 , 建 的缴税手续。
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特别是要通过外来人
量工作 ,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 出租房屋特 点 , 进行科学分类 , 明确重点管理对象 、 重点
别是私房 出租点多面广、 隐蔽性强 , 征管难度 管理范围和管理 的责任 人并 落实责任制 , 把
大 ,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 的信息来源渠道和 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 、 抓细 , 夯实出租
南京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南京买房契税征收标准在南京购买房产时,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类型、面积、购买次数以及房屋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
以下是南京买房契税征收标准的详细介绍:一、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对于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房屋,契税税率为1%。
例如,如果您在南京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且该房产是您的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那么您需要缴纳的契税为1万元。
二、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对于家庭唯一住房但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房屋,契税税率为1.5%。
同样以100万元的房产为例,如果该房产是您的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那么您需要缴纳的契税为1.5万元。
三、二套房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如果您购买的第二套房产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南京购买了第二套房产,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那么您需要缴纳的契税为1万元。
四、二套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如果您购买的第二套房产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2%。
以100万元的房产为例,如果该房产是您的第二套房产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那么您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万元。
五、三套房及以上如果您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房产,契税税率为3%。
也就是说,如果您在南京购买了第三套及以上房产,那么您需要缴纳的契税为3万元(无论房产面积大小)。
六、非住宅如果您购买的房产是非住宅用途,例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契税税率为3%。
以100万元的商业用房为例,如果该房产是您购买的商业用房,那么您需要缴纳的契税为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征收标准仅供参考,实际征收标准可能因政策变化或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房产前,建议您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最新的契税征收标准。
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种类及计算方式详解

代办银行贷款、解抵押
物业交割服务费
协助办理户口迁出
成交价总额0.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协助办பைடு நூலகம்水、电、气、有线电视过户及结清费用
南京二手房租赁交易中介费
南京二手房租赁中介费目前没有具体标准,基本是遵循行业惯例。具体的租赁中介费为,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月租金1500元以内收取承租方月租金的50%,月租金1500元以上分别收取出租方和承租方月租金的50%。
交易税
交易费
住宅
营业税、个税(卖方缴纳);
契税(买方缴纳)
交易登记费、过户费、贷款担保费(办理担保需要缴纳)、公证费(办理公证缴纳)、中介费
非住宅
营业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卖方缴纳);
契税(买方缴纳)
交易登记费、过户费、贷款担保费(办理担保需要缴纳)、公证费(办理公证缴纳)、中介费
南京二手房契税明细
(4)买房人在贷款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办理贷款担保的,要交贷款担保费。这种情况下,贷款担保费无具体标准,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南京二手房交易中介费明细
南京市规定的二手房交易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的2.4%,买卖双方各自承担1.2%。
南京存量房买卖(二手房)代理费市场参考价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
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
成交价总额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需求登记、媒体发布
信息匹配
陪同看房
谈判协调
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权证办理服务费
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南京个体户税收核定标准

南京个体户税收核定标准
一、税收准入条件及资格标准。
1.申请者应已在南京登记注册,必须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或“个体经营者”;
2.个体户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范围;
3.个体户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及行政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登
记注册;
4.个体户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个体户应具备完备的财务会计、记账收付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税收状况检查项目。
针对某一个体户,税务机关将根据下列要素予以检查和确定:
1.个体户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且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有变更;
2.个体户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是否按规定计算;
3.个体户是否正确、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4.核实个体户是否依法保存财务会计、记账收付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5.个体户是否存在虚报、漏报等违法行为。
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

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
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那么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详细确定。
接下来由为大家出南京租房补贴发票需要材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产证复印件或者产权所属证明原件;
3、租赁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流程:
1、携带相关材料,去租房所在区发票开具点办理。
2、需要交税,大概要交3。
5%的税。
3、因为办理发票,在办理材料上,每个区可能会有区别,所以建议去办理之前先打个咨询一下。
二、租房时没拿到租房发票啊?发票去哪儿开?
1、租房发票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各区住建局房屋租赁税收代征点开具,开具发票需要携带的'材料是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开具发票需要缴税,正常租房税费是按照5%征缴,但假设月租金3万元以下是按3。
5%的税费征收。
举例来说,一套月租金2000元的个人出租房,全年租金24000元,开租房发票,需要缴纳的全年税费是840元。
3、同时,南京市人社部门提醒,租房发票需一人一票。
毕业生和别人合租,需要让房东按照个人实际租金,提供只含申请人姓名的租房发票。
4、除了发票之外,也可以凭借房屋租赁备案来申请租房补贴,备案可以直接通过“我的南京”来开具。
租赁合同租金含税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租赁合同租金含税吗篇一:租房合同,发票,税率篇一: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房屋租赁发票税率一、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房屋租赁发票税率一般要分几种情况来划分:第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XX〕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第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宁政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1]2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实施计划(市住建委 2011年9月)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简称人才房)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以下简称八项重点计划)要求,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按确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提供给特定人才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现参照国家人才特区政策,结合《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人才房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人才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就近安排,多方筹集、统一管理”的原则,主要面向八项重点计划引进的各类人才。
二、工作目标突出南京人才房体系的特色亮点,加大人才房保障服务力度,满足创业创新人才多样性住房需求,市区(县)共担,以区(县)、产业园区、功能板块为主,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套型适合,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人才房项目,十二五期间实施人才房“195工程”,“1”是1000套专家公寓,“9”是9000套人才公寓,“5”是50000套青年(创业)公寓,大力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和拔尖人才过程性、长期性住房需求,全力满足领军型创业人才过程性、自主性住房需求,合理支持普通人才阶段性、周转性住房需求,形成60000套人才房的保障体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2006年10月23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我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标准的核定问题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依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以及地段繁荣程度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合理确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租金标准,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明显低于本地段核定标准的协议载明租金,要实行核定征收。
六、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各区财政收支基数及分成比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各区财政收支基数及分成比例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各区财政收支基数及分成比例的通知
(1985年4月5日)
今年各区已建立一级财政,关于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问题,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部分区行政区划变更的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财税部门要和金融部门密切配合,使各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缴放库,以保证支出的需要。
二、各区财政状况改善以后,在安排支出方面要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84]335号通知精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上,搞好旧城改造,发展文教卫生事业,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禁止搞污染、扰民、耗能高的区街工业。
三、鉴于区财政刚刚建立,底子薄,财力有限,今后由于政策上的变化等非主观因素引起收入下降而影响经常性开支时,由市财政按核定的支出基数根据影响的程度给予补贴。
个别区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其留成比例连同增收分成比例达不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百分之二十五与市财政结算。
市各主管部门对区财政要给予支持,进一步协调条块关系,今后调整市区分工时,应根据调整任务相应调整资金,并由市财政局统一进行平衡。
——结束——。
南京市唯一住房保留租金的标准
南京市是我国东部的老城市,也是一座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住房问题一直是南京市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住房政策,其中包括唯一住房保留租金的标准。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唯一住房保留租金的概念唯一住房是指某个家庭在南京市范围内唯一拥有的一套住房。
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唯一住房的租金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南京市唯一住房保留租金的标准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政策,唯一住房保留租金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收入水平唯一住房保留租金的标准将根据家庭的收入水平来确定。
一般来说,家庭收入较低的家庭可以享受更低的租金标准,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2.房屋类型和面积南京市的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还将根据房屋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
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3.政府相关规定除了家庭收入水平和房屋类型,南京市的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还受到政府相关规定的影响。
政府会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状况和住房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和制定租金标准。
三、南京市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的调整和变化唯一住房保留租金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城市的发展而发生调整和变化。
南京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对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1.调整的原因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的调整通常是基于以下原因之一:一是城市的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二是政府的住房政策调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2.调整的方式南京市政府会通过正式文件或公告的形式发布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的调整信息,并明确调整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
3.影响和应对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享受政策的家庭。
一般来说,政府会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来告知家庭新的租金标准,并帮助他们适应新的规定。
四、南京市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唯一住房保留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不仅有利于解决住房问题,还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制定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不同租金标准,南京市能够更好地照顾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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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131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税收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市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分布状况和内在规律,在参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测算和多次论证,制定了《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八区执行《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标准中未列举的区、县(地段)可参照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标准,报市局备案。 二、核定对象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申报计税租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核定其计税租金: 1、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纳税人申报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方法 本标准确定了不同地段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的计税租金标准,对申报租金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确定的计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据以计征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对申报租金高于本标准计税租金的,按纳税人申报租金征税。对出租房屋不在列举地段范围的,可按就近计税租金孰低的原则确定适用范围。 四、其他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应核定情形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实施核定征收工作。 2、受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负责代征房屋租赁地方税收。代征部门在委托代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属应核定情形的,按本标准确定的计税租金征税开票。 3、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南京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 ┌───┬──┬─────┬────┬─────┬────┬─────┬─────────┐│ 区属 │序号│ 二级地名 │ 北 │ 东 │ 南 │ 西 │ 计税租金标准 ││ │ │ │ │ │ │ │ (元/平米/月) ││ │ │ │ │ │ │ ├────┬────┤│ │ │ │ │ │ │ │ 住宅 │ 商用 │├───┼──┼─────┼────┼─────┼────┼─────┼────┼────┤│白下区│ 1 │ 新街口 │汉中路-│ 太平南路 │秣陵路-│ 莫愁路 │ 32 │ 75 ││ │ │ │中山东路│ │ 户部街 │ │ │ ││ ├──┼─────┼────┼─────┼────┼─────┼────┼────┤│ │ 2 │ 小火瓦巷 │ 户部街 │ 太平南路 │ 白下路 │ 中山南路 │ 32 │ 75 ││ ├──┼─────┼────┼─────┼────┼─────┼────┼────┤│ │ 3 │ 朝天宫 │ 秣陵路 │ 中山南路 │ 建邺路 │ 莫愁路 │ 20 │ 55 ││ ├──┼─────┼────┼─────┼────┼─────┼────┼────┤│ │ 4 │ 水西门 │ 建邺路 │ 中山南路 │ 升州路 │ 莫愁路 │ 17 │ 38 ││ ├──┼─────┼────┼─────┼────┼─────┼────┼────┤│ │ 5 │堂子街附近│ 汉中路 │ 莫愁路 │汉中门大│ 虎距南路 │ 11 │ 55 ││ │ │ │ │ │ 街 │ │ │ ││ ├──┼─────┼────┼─────┼────┼─────┼────┼────┤│ │ 6 │ 夫子庙 │ 白下路 │ 长白街 │ 建康路 │ 中山南路 │ 22 │ 45 ││ ├──┼─────┼────┼─────┼────┼─────┼────┼────┤│ │ 7 │ 五老村 │中山东路│ 龙蟠中路 │ 常府街 │ 太平南路 │ 20 │ 45 ││ ├──┼─────┼────┼─────┼────┼─────┼────┼────┤│ │ 8 │ 太平巷 │ 常府街 │ 龙蟠中路 │ 白下路 │ 太平南路 │ 20 │ 40 ││ ├──┼─────┼────┼─────┼────┼─────┼────┼────┤│ │ 9 │ 大中桥 │ 白下路 │ 龙蟠中路 │ 通济门 │ 长白街 │ 18 │ 36 ││ ├──┼─────┼────┼─────┼────┼─────┼────┼────┤│ │ 10 │金城集团附│中山东路│ 御道街 │ 瑞金路 │ 龙蟠中路 │ 20 │ 55 ││ │ │ 近 │ │ │ │ │ │ ││ ├──┼─────┼────┼─────┼────┼─────┼────┼────┤│ │ 11 │解放南路沿│ 瑞金路 │ 御道街 │ 大光路 │ 龙蟠中路 │ 18 │ 50 ││ │ │ 线 │ │ │ │ │ │ ││ ├──┼─────┼────┼─────┼────┼─────┼────┼────┤│ │ 12 │光华门地区│象房村-│ │ 秦淮河 │ 秦淮河 │ 18 │ 20 ││ │ │ │ 光华路 │ │ │ │ │ ││ ├──┼─────┼────┼─────┼────┼─────┼────┼────┤│ │ 13 │ 御道街 │中山东路│ 月牙湖 │ 后标营 │ 御道街 │ 18 │ 35 ││ ├──┼─────┼────┼─────┼────┼─────┼────┼────┤│ │ 14 │ 标营 │ 后标营 │ 月牙湖 │ 月牙湖 │ 御道街 │ 18 │ 32 ││ ├──┼─────┼────┼─────┼────┼─────┼────┼────┤│ │ 15 │月牙湖地区│宁杭公路│童卫街-苜│ 光华路 │ 月牙湖 │ 28 │ 30 ││ │ │ │ │ 蓿园大街 │ │ │ │ ││ ├──┼─────┼────┼─────┼────┼─────┼────┼────┤│ │ 16 │天堂村-海│与玄武交│ 友谊河路 │ │ │ 15 │ 20 ││ │ │ 福巷地区 │ 界处 │ │ │ │ │ ││ ├──┼─────┼────┼─────┼────┼─────┼────┼────┤│ │ 17 │ 杨庄村 │与玄武交│与江宁交界│与江宁交│与秦淮交界│ 6 │ 10 ││ │ │ │ 界处 │ 处 │ 界处 │ 处 │ │ │├───┼──┼─────┼────┼─────┼────┼─────┼────┼────┤│玄武区│ 1 │总统府附近│ 珠江路 │ 龙蟠中路 │中山东路│ 太平北路 │ 32 │ 65 ││ ├──┼─────┼────┼─────┼────┼─────┼────┼────┤│ │ 2 │洪武北路附│ 珠江路 │ 太平北路 │中山东路│ 中山路 │ 22 │ 55 ││ │ │ 近 │ │ │ │ │ │ ││ ├──┼─────┼────┼─────┼────┼─────┼────┼────┤│ │ 3 │丹凤街附近│北京东路│ 进香河路 │ 珠江路 │ 中山路 │ 22 │ 60 ││ ├──┼─────┼────┼─────┼────┼─────┼────┼────┤│ │ 4 │成贤街附近│北京东路│ 太平北路 │ 珠江路 │ 进香河路 │ 22 │ 40 ││ ├──┼─────┼────┼─────┼────┼─────┼────┼────┤│ │ 5 │ 兰园地区 │北京东路│ 龙蟠中路 │ 珠江路 │ 太平北路 │ 22 │ 40 ││ ├──┼─────┼────┼─────┼────┼─────┼────┼────┤│ │ 6 │后宰门地区│珠江路-│ 清溪路 │中山东路│ 龙蟠中路 │ 17 │ 38 ││ │ │ │后宰门街│ │ │ │ │ ││ ├──┼─────┼────┼─────┼────┼─────┼────┼────┤│ │ 7 │富贵山地区│ 富贵山 │后半山园-│中山东路│北安门街-│ 15 │ 35 ││ │ │ │ │ 前半山园 │-后宰门│ 清溪路 │ │ ││ │ │ │ │ │ 街 │ │ │ ││ ├──┼─────┼────┼─────┼────┼─────┼────┼────┤│ │ 8 │太平门地区│太平门街│ 北安门街 │ 珠江路 │ 龙蟠中路 │ 15 │ 45 ││ │ │ │-太平门│ │ │ │ │ ││ │ │ │ 路 │ │ │ │ │ ││ ├──┼─────┼────┼─────┼────┼─────┼────┼────┤│ │ 9 │北京东路以│ 环湖路 │ 太岗路 │北京东路│ │ 23 │ 30 ││ │ │ 北沿线 │ │ │-太平门│ │ │ ││ │ │ │ │ │ 街 │ │ │ ││ ├──┼─────┼────┼─────┼────┼─────┼────┼────┤│ │ 10 │中央路以东│ 和平路 │ 环湖路 │ │ 中央路 │ 23 │ 30 ││ │ │ 地区 │ │ │ │ │ │ ││ ├──┼─────┼────┼─────┼────┼─────┼────┼────┤│ │ 11 │ 环湖地区 │ 龙蟠路 │ 北安门街 │ 太平路 │ 环湖路 │ 23 │ 40 ││ ├──┼─────┼────┼─────┼────┼─────┼────┼────┤│ │ 12 │曹后村附近│和燕宾馆│ 红山路 │ 龙蟠路 │与下关交界│ 17 │ 20 ││ │ │ │ │ │ │ 处 │ │ ││ ├──┼─────┼────┼─────┼────┼─────┼────┼────┤│ │ 13 │锁金村附近│宁镇公路│ 锁金南路 │ 板仓街 │ 龙蟠路 │ 17 │ 20 ││ ├──┼─────┼────┼─────┼────┼─────┼────┼────┤│ │ 14 │樱驼村附近│宁镇公路│ 岔路口 │蒋王庙街│ │ 8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