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清末监狱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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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

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本的“西药”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天朝上国”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傲慢”仅仅改变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梦。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前往各国考察宪政的满清贵族的所见所闻,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与君主专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两者处理的好,立宪甚至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圣的外衣,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护,而且还有利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矛盾、缓冲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简析清末新政时期的监狱改良

简析清末新政时期的监狱改良

简析清末新政时期的监狱改良——以新式模范监狱为中心摘要:20世纪初,清政府为国内政治形势所迫,不得不实施一些“新政”措施,其中包括修订与狱政管理有关的法律。

随着监狱改良思潮的兴起,以新式模范监狱建设为目标的监狱制度改革也提上了清政府的议事日程。

全国各地新式监狱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建立起来。

新式的狱政管理制度,使当时的狱政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推动中国新式监狱的转型。

受传统监狱管理制度以及观念的影响,清末监狱改革仍有其局限性。

关键词:清末监狱改良京师模范监狱北京市宣武区有两条著名的街道:半步桥和自新路,据说这两个地名来源于坐落于此的京师第一监狱。

犯人戴着脚镣只能走半步,但是犯人在这里走向了自新。

因狱中的五排监舍以中心岗楼为圆心散射开去,状似王八,故俗称“王八楼”。

京师模范监狱兴建于1910年,起因是清末迫于国内国际形势,必须抛弃笞、杖、徒、流等刑罚,引入现代监狱管理体制。

解放后更名为北京市监狱。

一.京师模范监狱的缘起及建造过程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场所,是体现人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监狱始终被看作是野蛮和黑暗的象征。

鸦片战争以后,监狱改良思潮迅速兴起,毫无疑问,这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分不开的。

清末统治者为解决其政治困境,不得不打起“预备立宪’的旗号,为了响应这一旗号,光绪31年(1905年)诏令载泽、载鸿慈等五大臣分赴各国考查宪政。

回国后,奏准将刑部为法部,设典狱司掌管全国狱政,并改“刑部监”为“管守所”。

光绪34年(1908年) 在京师法律学堂内增设监狱专修科,请日本法学博士小河滋次郎担任教授。

并协助草拟监狱法律。

当时很多大臣都极力主张设立新式监狱,法律修订大臣沈家本就是其中之一。

清政府也认识到了建立新式监狱的必要性,在清政府的催促之下,不仅在京筹建新监狱,还通令各省一律筹建新式监狱,新式模范监狱的建设工作在各省陆续展开。

京师模范监狱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并成为当时新式监狱中的模范。

试析清末监狱制度改革

试析清末监狱制度改革

试析清末监狱制度改良摘要: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我国监狱制度在鸦片战争和帝国主义侵略的迫使下开始逐渐发展。

清政府在国内外形势迫使下,“参酌东西洋办法”实行的狱制改良,促进了中国封建狱制向近代化狱制转变,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占有重要位置。

清末狱制改良作为我国近代狱制改良的第一次尝试,其影响是深远的,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些经验和教训对我们建立现代化文明监狱仍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末监狱制度改良谈到清末监狱制度改革,应该明确两个内容。

一个是“清末”的外延,它大致的划分区间为: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开始,至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或是说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伊始。

一个是“监狱”的概念。

什么是监狱呢?他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论述。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狭义的监狱是指:统治阶级关押已决定犯的场所,即依照国家法律而设置的刑罚执行机构;广义的监狱是指:凡是凭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场所都算是监狱。

本文试就清末狱制改良的基本内容及其经验教训进行初步探讨。

一、清末狱制①改良的历史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使中国由独立的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领事裁判权,并强行在华设立司法机关及监狱,破坏了中国独立的司法主权,从此清末的监狱制度也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标志。

1900年前后,帝国主义列强相互勾结,加紧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侵略,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更加腐败反动,国内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尤其是全面卖国的“辛丑条约”的签定,进一步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浪潮,清王朝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政策的需要,抑制革命运动,维持大清“皇位永固”,清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统治方法,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

19世纪末,随着教育刑论的兴起,西方各国监狱制度日渐改良和完善,清末的封建狱制受到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狱政思想和监狱制度的强烈冲击,国内要求改良监狱的呼声日益高涨。

清末狱制改革探析——以《青岛监狱报告》为例

清末狱制改革探析——以《青岛监狱报告》为例
制、 法制 的近 代 化 以及 社 会 的 进 步 。
关键词 : 清末新政 ; 青岛李村监狱 ;青 岛监狱报 告》 管理制度 《 ;
中 图 分 类 号 :2 2 K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13 2 1 0 07 0 10 4 3 (02)l一 0 4— 9
并制 定法规 严禁 中国籍居 民在青 岛 区生 活居住 。19 8 9年 1 2月 1 德帝 国皇帝将 胶 澳租 界 新建 城 区 21 3,
命名青岛区, 余下的其他乡区为李村区, 同时在法律上对德 国人和中国人实行双重法律标准的“ 华洋分
治 ” 策 。适用 法律不 同 , 判入 狱 的罪犯 被 分别 送 入 欧 人 、 政 被 华人 两个 不 同的监 狱 。为此 , 澳 总 督 府 胶 遂于 10 下令兴 建华 人监 狱 ,在 海边 营地 ( 湖北 路 2 90年 “ 今 9号 ) 华人 修建 了一座 临 时 的 , 时够 用 的 为 暂
法 设施 , 到德 国侵 占青 岛后 , 直 这种 状况 才发生 变化 。
德 国侵 占胶州 湾 的 目的是 为 了在海外 建立 一个海 军基 地 , 因此在侵 占胶 澳之后 , 皇威 廉二世 下令 德 将 胶 澳租借 地划 归德 国海军部 管理 而不 是 由外 交部 管 理 , 成 立德 国胶澳 总督 府 。德 国胶 澳 总督 府将 并 环境 优美 的青 岛村等 前海海 滨原 居 民强 行驱 赶 , 划 了专 门供 德 国人 和其 他欧美 籍人 士居住 的青 岛区 , 规
收稿 日期 :02— 1 8 2 1 0 一l
作者简 介: 刘春蕊 (9 3 ) 女 , 16 一 , 山东青州人 , 岛职业技 术学院教育 学院教授 。 青
第2 9卷第 1 期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

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

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

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

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

“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

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

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

”〔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

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

三权立,然后政体备。

”〔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

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

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

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

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囚禁制度与刑罚的执行在当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囚禁制度、监狱与刑罚的执行进行论述。

一、囚禁制度在清朝时期,囚禁犯人的场所主要是监狱。

监狱作为执行刑罚和监禁犯人的机构,分为京城监狱和地方监狱两类。

1. 京城监狱京城监狱是指位于北京的监狱,主要负责囚禁重要案犯以及政治犯。

这些案犯涉及到的罪行较为严重,需要进行严密的监视和管理。

京城监狱设施完备,具备较高的警戒能力。

监狱内外布置有警卫兵,以确保犯人的安全,并避免有人对监狱进行突袭。

京城监狱的管理体系严密,由监管官员负责每个囚犯的日常监管和管理。

犯人被囚禁期间,享有一定的生活待遇,例如定时供应食物和提供基本的卫生条件等。

2. 地方监狱地方监狱是指分布在各地的监狱,主要囚禁一般犯罪分子。

相较于京城监狱,地方监狱的规模较小,但仍然能够满足基本的囚禁和管理需求。

地方监狱的管理相对简单,由当地官员负责。

这些官员负责监控和管理囚犯的日常生活,并确保不会发生脱逃等事故。

二、刑罚的执行清朝的刑罚执行主要包括体罚、死刑和流刑。

1. 体罚体罚是清朝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主要包括杖责、酷刑等方式。

杖责是用刑杖抽打犯人的身体,以达到惩罚和警告的目的。

酷刑则是指采用一些残忍的方式对待犯人,如剁手、割耳等。

这些刑罚方式在当时被广泛使用,旨在恐吓犯人和示众。

2. 死刑死刑是清朝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罪犯。

清朝时期有许多种死刑方法,如斩刑、赐死、枭首等。

这些方法有时会公开进行,以示惩罚的严厉性。

同时,清朝也有特殊的死刑方式,如凌迟等,用以加重对犯人的惩罚。

3. 流刑清朝对一些犯罪分子进行流放是常见的惩罚方式。

流刑通常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如新疆、内蒙古等地。

流刑分为不同的程度,有些犯人被流放到较为宽松的地区,有些则被流放到恶劣环境下。

流刑可以带来双重效果,一方面是对犯人的惩罚,另一方面是为边疆地区开发提供劳动力。

论清末新政时期的监狱制度改革——以新式模范监狱为中心的考察

论清末新政时期的监狱制度改革——以新式模范监狱为中心的考察

论清末新政时期的监狱制度改革——以新式模范监狱为中心
的考察
蔡永明
【期刊名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清末新政时期,随着监狱改良思潮的兴起,以新式模范监狱建设为目标的监狱制度改革也提上了清政府的议事日程.规范的监狱管理以及监狱管理人才的培养,使清政府的监狱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推动了近代西方监狱管理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监狱的近代转型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监狱改革的执行缺乏力度以及传统监狱观念的影响,清末的监狱制度改革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总页数】8页(P28-35)
【作者】蔡永明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学报编辑部,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K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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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为中心的考察 [J], 王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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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1)清末对司法机关的调整。

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司法与行政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2)清末在司法制度上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①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③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真正实施。

④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⑤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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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清末监狱制度改良摘要: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我国监狱制度在鸦片战争和帝国主义侵略的迫使下开始逐渐发展。

清政府在国内外形势迫使下,“参酌东西洋办法”实行的狱制改良,促进了中国封建狱制向近代化狱制转变,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占有重要位置。

清末狱制改良作为我国近代狱制改良的第一次尝试,其影响是深远的,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些经验和教训对我们建立现代化文明监狱仍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末监狱制度改良谈到清末监狱制度改革,应该明确两个内容。

一个是“清末”的外延,它大致的划分区间为: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开始,至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或是说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伊始。

一个是“监狱”的概念。

什么是监狱呢?他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论述。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狭义的监狱是指:统治阶级关押已决定犯的场所,即依照国家法律而设置的刑罚执行机构;广义的监狱是指:凡是凭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场所都算是监狱。

本文试就清末狱制改良的基本内容及其经验教训进行初步探讨。

一、清末狱制①改良的历史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使中国由独立的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领事裁判权,并强行在华设立司法机关及监狱,破坏了中国独立的司法主权,从此清末的监狱制度也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标志。

1900年前后,帝国主义列强相互勾结,加紧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侵略,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更加腐败反动,国内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尤其是全面卖国的“辛丑条约”的签定,进一步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浪潮,清王朝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政策的需要,抑制革命运动,维持大清“皇位永固”,清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统治方法,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

19世纪末,随着教育刑论的兴起,西方各国监狱制度日渐改良和完善,清末的封建狱制受到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狱政思想和监狱制度的强烈冲击,国内要求改良监狱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国际国内种种因素的作用下,清政府将改良狱制作为推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一系列的变通的活动中,清朝统治阶级逐渐认识监狱与刑法相互维系的关系。

认为“狱制一日不改则新律不可用”。

①法部有感于旧有狱制已不能适应现实统治,呼吁我国现代狱制亟待改良。

②因此监狱改良就被提到“为司法所特重”的议事日程上。

二、清末狱制改良的主要措施清末狱制改良,肇始于20世纪之初,至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清政府先后采取以下主要改良措施:(一)制定监狱法规1902年,清廷发布修订法律的上谕,并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律。

制定监狱法规是修律的一项重要内容。

1903年,刑部议准《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1905年,清廷谕准沈家本呈报的《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l906年,《法部咨各省申明遣军流犯到配所习艺定章文》;1907年,《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折》,等等,这些奏章行文具体规定了监狱改良的原则、措施和方案,经皇帝“钦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1908年,清政府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为狱务顾问,起草监狱①《法部咨筹办模范监狱将预算成立之期报部札提法司分行文》《大清法规大全》。

转自《清末民初监狱专辑》薛梅卿,杨殿升著,第29页②《法部奏拟建京师监狱折》,《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

转自《清末民初监狱专辑》薛梅卿,杨殿法规,创制了《大清监狱律草案》。

《草案》分总则、分则,共14章,241条。

它以教育刑论为理论基础,把感化教育作为监狱行刑的宗旨。

在分则中专章规定了作业、教诲教育、卫生医疗、接见书信、赏罚等具体内容,确定了教育感化囚犯的原则、条件和手段。

《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以西方和日本监狱法为蓝本制定的。

它通过法典的形式,为改革中国封建狱制绘制了第一张蓝图。

(二)改革监狱管理机构中国封建各王朝历来实行狱政与行政、裁判与行刑合一,监察与司法狱政参杂的体制。

清末修律时,依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制度,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开。

1906年11月,清廷下令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法部下设典狱司专管全国之监狱。

大理院各级审判庭管辖看守所。

地方上,提法使司掌管全省司法行政,其下设典狱科,掌管地方监狱。

此种体制有利于统一管理狱政,对狱制改良起了促进作用。

(三)设立罪犯习艺所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在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将军、流、徒等罪犯收所习艺。

1903年经刑部议准,并通令各省筹设。

规定先在各省城及巡道所在地设罪犯习艺所。

管区内的军流徒犯一律收所作工学艺,不分拨州县;徒刑犯依据徒罪年限责令在所习艺,遣、军、流各犯仍须按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习艺所通过监禁、作业对罪犯实施惩罚,使生善心、自食其力。

随后,各省陆续成立习艺所,有些省、市,除了罪犯习艺所外,还设立了“拘置浮浪贫乏者”的游民习艺所。

这些习艺所,就其构造、设备、组织及管理制度而论,并不尽合监狱学理,然而它开辟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新路。

(四)筹建模范监狱1905年10月,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武昌创办“湖北省城模范监狱”,该监仿照日本东京及巢鸭两处监狱的规模,在管理、作业、教育、教诲、卫生等方面兼采东西各国成法,是全国最早创建的一所模范监狱。

1908年,奉天监狱开始创办。

1909年(宣统元年)开始筹建京师模范监狱,其构造图式完全按照小河滋次郎的设计,呈双扇面形,监内设有教诲堂、囚犯工场、书籍室、阅览室、囚人接见室、运动场、医诊室、浴室等设施,并单设女监、幼年监、病监。

监房按照昼夜分房、夜间分房、杂居三种形式建筑。

由此可见,清末所建的模范监狱,在构造、设备、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等方面都仿效外国,较之旧式监狱有所进步。

(五)培训监狱官吏,储备管理人才1907年,学部通令:京师和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定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

这是中国通过正规化教育培养监狱管理人才的开端。

三、对清末狱制改良的思考与评价清末狱制改良作为我国近代狱制改良的第一次尝试,其影响是深远的,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狱制改革必须顺应世界狱制发展的大趋势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为了同封建专制主义作斗争,从人道主义观念出发,在主张废除残酷、野蛮的封建刑罚的同时,竭力倡导自由刑,并确立了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

这无疑是很大的进步但是,早期自由刑的执行是以贝卡利来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刑法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为指导的,监狱被视为对犯罪者实施惩、报应的场所,而不注意对犯人的改造、矫治。

监狱设备简陋,管理混乱,犯人不分男女老幼、罪行轻重犯、初犯再犯混羁混押、犯人劳动条件艰苦,生活状况恶劣,相互交叉感染,大批的犯人在监狱中学到了犯罪技术,增加了反社会的心理,出狱后继续犯罪。

英国监狱学家约翰·霍华德在考察了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国的许多监狱之后。

与1777年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监狱状况》一书,揭露了监狱的惨状,批判了监狱制度的弊端,倡导监狱改良,引起了西欧各国的重视于是,西欧各国相继开展了监狱改良运动。

179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监狱首创“独居制”,把犯人囚禁在单人监舍内,使之处于彻底的孤立状态中。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新派(近代学派)刑法理论的出现,西方监狱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派认为,犯罪是人们反社会性格的表现,此种反社会性格是基于个人素质及社会环境而形成的,刑罚的目的是防护社会,防止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再犯罪。

从刑罚目的主义出发,他们提出了教育刑论的刑罚理论,认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而不是对犯罪的报应,因此强调对犯罪人的矫正、教育和治疗,使其改过迁善,复归社会。

由于教育刑论更符合人道观念,对于近代社会有积极的作用,而逐渐取代报应刑论,成为近代西方居主导地位的刑罚思想。

在监狱行刑上创造出许多新的理论,感化制、受刑人分类制、累进制,自治制等一系列新的监狱制度相继问世。

各国在监狱行刑方面立法制章,设立专门机构,改进监禁设施。

继英、美之后,德、法、意、日、丹麦、瑞典、瑞士等国都进行了狱制改革,尤其是明治维新的日本,仿效德国改良监狱,全国狱制为之一新。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际关系臼趋密切,世界狱制“几有日趋统一之势”。

自1846年至1910年,先后召开了8次国际监狱会议,到会者除政府代表外,还有刑法学家、监狱学家和教育学家,经过讨论,使近代刑罚思想和监狱制度,在国际上广为传播,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然而,当时清王朝仍然保持封建落后的监狱制度,而翘然于世界朝流之外,外国列强借口中国“刑制、审判、监狱之不良”,而长期拒绝撤废领事裁判权。

基于时代潮流和国际政治关系,当时国内的有识之士深感狱制改良已是大势所趋,否则,中国将不能自立,也很难图存。

沈家本提出,“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中国要跻于文明国家之列,就要改良监狱。

他经过悉心考证、比较中外监狱理论和制度,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改良监狱的方案,并为清廷所采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世界狱制发展的大趋势,为中国封建狱制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狱制改良必须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监狱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

监狱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

”①监狱的良窳,是检验一个国家文明野蛮、进步迟速的标尺。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出现了监狱。

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绵延几千年的中国监狱制度不断发展演变,①《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转自《清末民初监狱专辑》薛梅卿,杨殿升著,第487页形成了许多独具的规律和特色,在世界历史上占有光辉的一页。

清末监狱制度以腐败、野蛮、混乱而著称于世。

这是帝国主义侵略和清王朝专制统治的必然结果,是和清末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政治、经济制度相一致的。

近代西方狱制是18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

清末狱制,较之西方,“仁暴悬如霄壤”①。

显而易见,不改变清末腐朽的政治制度和封建落后的经济,文化状况,而要求“参酌东西洋办法”改革监狱,“以示文明于诸国”,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然而,清末所制颁的各种有关监狱改良的法规和计划,大多脱离中国国情,而机械地仿效东西各国成法,其结果只能是“法理事实不相符合”,而徒具形式,“类似空谈”。

(三) 狱制改革必须与刑制改革相衔接“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②,刑制气狱制二者密不可分。

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是18世纪中叶以后,自由刑发达的产物,18世纪中叶以前,是以生命刑,身体刑,流刑为主要的刑罚,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不占重要的位置,那里的监狱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而不存在近代意义的监狱,中国自隋迄清在刑罚体系中历来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并且实行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与之相适应,形成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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