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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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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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
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2000﹞170号
【发文日期】2000-08-31
【实施时间】2000-08-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应列清的项目,我局业以晋国税所
发﹝1999﹞1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昕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具体要求,下发执行在案,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储蓄机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城市信用社储蓄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同时要按照晋国税稽发﹝2000﹞23号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有关检查内容结合起来进行。

务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同时要附报各储蓄机构利息清单复印件(利息清单系统内统一的只报一份即可)。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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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规范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0﹞172号
【发文日期】2000-09-05
【实施时间】2000-09-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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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标 签】滞纳金,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财预﹝2002﹞564号
【发文日期】2002-06-26
【实施时间】2002-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
电﹝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属地方分享
的50%部分,一律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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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公司,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财税法﹝2008﹞347号
【发文日期】2008-04-29
【实施时间】2008-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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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标 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支行
【文 号】粤国税发﹝2002﹞85号
【发文日期】2002-04-03
【实施时间】2002-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尽愉发给扣缴义务人。

二、自2002年起,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

汇总表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2.21
•【字号】闽国税发[2002]39号
•【施行日期】200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个人所得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2]39号2002年2月21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抓紧印制新的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尽快发给扣缴义务人。

二、省局将修改征管软件,各地使用自行开发征管软件的,要尽快按总局新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修改软件,并保证汇总表的统计生成。

三、省局已将利息税汇总表以EXCEL电子文档形式挂在广域网FTP的省局LOCAL的所得税处目录下。

各地市应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汇总表以固定EXCEL文档传至广域网FTP的省局CENTER的所得税处目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

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

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2000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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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
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7]1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2.03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
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8号 1997
年2月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10.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2024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二、修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预算收入款项的;“(二)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三)国库经收处拒收缴款人向国库缴纳的现金款项,或缴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资金的。

“代理支库发现代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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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2﹞74号
【发文日期】2002-02-21
【实施时间】2002-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市国家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省邮政储汇局,合肥、蚌埠、芜湖、安庆、马鞍山城市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合肥支行,交通银行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分行,光大银行合肥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抓紧印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及时下发给扣缴义务人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分局。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每半年上报一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6月25日前和次年1月25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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