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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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15
•【文号】农办政函[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38号)
山西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给予解释的请示》(晋农法字[2012]4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引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有效地控制病虫害,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品质。

然而,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至关重要,不合规范的使用和流通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

为了确保农药经营者的合法合规,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的具体细则和要求,以便农药经营者能够全面了解审查的内容和流程,并做好准备。

二、审查人员及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专门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负责。

审查人员需要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具有农业、农药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备相关审查工作经验,并熟悉农药经营相关法律法规;3.严谨、公正、勤奋的工作态度。

三、审查内容和要求1. 申请材料审查农药经营者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时,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审查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格:须详细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农药经营场所的规划图纸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建设情况等。

审查人员会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如有必要,会进行现场核查。

2. 农药经营管理要求农药经营者需要确保自身在农药经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要求:•合法来源:所销售的农药必须来自合法渠道,有相关的购销合同和发票;•储存设施要求:储存农药的仓库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窃等安全措施,且符合相关的储存标准;•销售标识要求:农药销售包装上应有明确的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标识;•销售记录要求:农药经营者应保留销售记录,并能及时提供相关销售信息。

3.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流程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提交:农药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审查机构;2.材料初审: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现场核查:如初审合格,审查人员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农药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和合规性;4.审查报告:审查人员根据初审和现场核查的结果,编制审查报告;5.审查结果通知:审查机构将审查结果通知农药经营者,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和整改要求;6.补正和整改要求:农药经营者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补正和整改;7.再审查和复核:农药经营者完成补正和整改后,再次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8.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如经过再审查和复核后合格,审查机构将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的不断加剧,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食品的安全,农业部门加强了对农药产品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严格把关农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了市场准入和监管,推动了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

一、审查范围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对农业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甄别,确保其符合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生产工艺流程:对生产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检验等重点进行审查,确保农药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和有效性。

3、生产设备及场所环境:对生产场所的环境、土地使用、建筑设施、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重点进行审查,要求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质量控制体系:对农药产品的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和质量控制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农药产品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审查流程1、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的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接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先进行初步筛查和审核,检查是否具备受理和审查的条件。

3、现场检查:对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查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

4、复审: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审,对企业整体情况和其生产的具体农药产品进行评估和审查。

5、拟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拟同意”生产许可证。

6、公示:对获得“拟同意”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颁发:获得公示同意且无争议的企业,可领取正式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1、合法有效证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企业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生产企业规模: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生产要求,拥有生产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3、生产流程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流程,是生产过程安全、可控、无污染,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豫农政法〔2018〕2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确保我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0日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项目名称:农药经营许可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经营条件是否合格;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

审批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资料要求: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0)其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4)、(5)、(6)、(7)、(8)、(9)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需要时提供);(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

淄博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淄农字〔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农业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管理职责,按照《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农药作为具有一定毒性的重要和特殊农业生产资料,既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影响。

加强农药管理任务繁重,意义重大。

(一)加强农药管理是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需要。

保障粮食安全,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我市农作物病虫害多发频发,目前农药仍是控制虫害、遏制病害,实现“虫口夺粮”的重要手段。

必须加强农药管理,严把质量关,推进科学用药,提高防治效果,保障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安全。

(二)加强农药管理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为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农业资源过度消耗,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过量使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

必须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将农药管理根植绿色农业发展的全过程,深入开展农药减量增效,加强服务指导,遏制农药过量使用、滥用现象,减少不合理用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农药管理是促进农业提质增效的需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升级,社会对“舌尖上的安全”高度关注。

必须加强农药管理,坚持“产”、“管”并重,推广高效、低风险、低残留农药,推行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管禁、限用农药,增加绿色有机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经营许可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经营许可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经营许可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4.03.04
•【字号】第35号
•【施行日期】2024.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经营许可公告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和《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等规定,经审查,河北禾之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农药经营者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现已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广宗县东亮农资超市等97家农药经营者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条件,同意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六子供销合作社等5家农药经营者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规定,同意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特此公告
附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目录
2.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目录
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目录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4日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目录
附件2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目录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目录。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目录一、总则 (2)1.1 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5)二、农药登记管理 (6)2.1 登记申请与审批 (7)2.2 登记证管理 (9)2.3 登记资料要求 (11)三、农药生产管理 (12)3.1 生产许可与认证 (13)3.2 生产过程控制 (14)3.3 产品质量监督 (15)四、农药经营与使用 (17)4.1 经营许可与条件 (19)4.2 经营行为规范 (20)4.3 使用指导与培训 (21)五、农药广告与标签管理 (23)5.1 广告审查与发布 (24)5.2 标签管理 (25)5.3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26)六、农药安全使用与风险控制 (27)6.1 安全使用原则 (28)6.2 风险评估与预警 (30)6.3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31)七、农药监督管理 (32)7.1 监督检查职责 (33)7.2 行政处罚程序 (34)7.3 法律责任追究 (36)八、附则 (36)8.1 解释权归属 (41)8.2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41)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坚持保障安全、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农药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农药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农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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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无[1]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Z3
【摘要】晋农药检发[2018]1号各市、县(市、区)农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1日。

【总页数】6页(P62-67)
【作者】无[1]
【作者单位】[1]山西省农业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2.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J], ;
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4.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J],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5.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农发[2020]5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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