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标的种类探讨
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

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电商平台上的购物还是线上支付,网络交易正日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一、网络交易合同网络交易合同是网络交易的基础,它承载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交易合同应满足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合同的履行方式。
当我们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时,点击同意购买相当于签订了网络交易合同。
电商平台作为合同的中介方,有责任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拥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假冒、虚假宣传等行为。
平台有责任审核商家信息,确保商家的合法身份和商品的真实性。
同时,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客户服务,解决用户在交易中遇到的问题。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合格和安全。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也变得相对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电商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
五、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且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六、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交易中,网络诈骗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合同标的分类

合同标的分类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内容或者合同的目的。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标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下面将就合同标的的分类及其特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按照合同标的的性质分类。
1.货币标的,合同中约定的货币交易内容,如购买商品、支付工资等。
特点,货币标的的特点是交易内容明确,一般比较容易确定交易金额和支付方式。
2.物的标的,合同中约定的物品交易内容,如买卖房屋、租赁汽车等。
特点,物的标的的特点是需要明确物品的品质、数量、交付方式等,交易内容比较具体。
3.服务标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如劳务合同、服务协议等。
特点,服务标的的特点是交易内容比较抽象,需要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等。
二、按照合同标的的范围分类。
1.单一标的,合同中只约定了一项交易内容,如购买一辆汽车、提供一项服务等。
特点,单一标的的特点是交易内容单一,一般比较明确,不容易引起纠纷。
2.多重标的,合同中约定了多项交易内容,如购买一批商品、提供多项服务等。
特点,多重标的的特点是交易内容复杂,需要明确各项内容的权利义务,容易引起纠纷。
三、按照合同标的的变动性分类。
1.确定标的,合同中的标的内容是确定的,不会随着时间或者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特点,确定标的的特点是交易内容稳定,一般不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2.不确定标的,合同中的标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可能会随着时间或者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特点,不确定标的的特点是交易内容不稳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合同标的的分类及其特点,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具有不同的特点,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标的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内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买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合同买卖的日益频繁,关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对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理论分析1.1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上,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对于合同标的物所具有的权利。
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物品、知识产权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动产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取得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方式和担保责任的承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1.3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判断标准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主要依据如下:(1)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2)法律规定或者习惯。
(3)交易习惯。
(4)法定继承、遗嘱或者赠与等法律事实。
三、实践探讨2.1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具体案例分析以房屋买卖为例,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卖给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时,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乙方。
法中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与履行方式的选择与处理

法中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与履行方式的选择与处理法律中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与履行方式的选择与处理在法律领域,当一方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或者产生法律义务时,履行方式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履行方式的选择涉及到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等问题,这在合同的执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法律中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选择与处理进行探讨。
一、履行方式的概念和种类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法律义务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
根据不同的情况,履行方式可分为实物履行、金钱履行和行为履行三种。
1.实物履行实物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交付实物或完成某种特定的事情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A与B签订合同,约定A向B交付一辆汽车,那么A将汽车交给B就属于实物履行。
2.金钱履行金钱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来履行义务。
例如,A向B借款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A需要在某个日期向B支付10000元,这就是金钱履行。
3.行为履行行为履行是指当事人通过完成某种特定的行为来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履行方式一般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了某种特殊服务的情况。
例如,A 与B签订劳动合同,约定A提供劳动力,通过工作来履行合同义务。
二、履行地点的确定1.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通过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来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自己应该到哪里履行义务。
2.当事人住所地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一般视为借款人、买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的住所地。
3.合同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履行地点可能会因合同的性质或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例如,国际贸易合同可能就履行地点作出特别规定。
三、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应当完成的时间。
履行期限的确定对于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1.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并在合同文本中进行具体规定。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分析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与内容要件分析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让人们购物、交流更便利,但相应的合同签订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为了使电子商务合同能够生效,需要对其生效的形式和内容要件作出分析。
本文首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进行了介绍,然后从具体的实践角度出发,对其生效的形式进行了分析,包括是否要求双方签名、电子合同的时间戳、电子认证等。
最后,就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要件进行了分析,如商品价格、数量、交付方式等。
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流程,同时也为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生效,形式要件,内容要件正文:1.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与传统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通过网络等电子方式进行签订、履行的合同。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购买,商家与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最后完成合同的履行。
2.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要求双方签名: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是否需要双方签名才能够有效成立,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欧盟国家、美国等。
我国也规定了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但并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合同都要求双方签名才能够生效。
(2)电子合同的时间戳: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也需要考虑时间戳的问题。
时间戳是指记录电子合同签订时间的一种技术手段,可以避免签订过程中的篡改和伪造。
在实践中,时间戳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
(3)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是指通过一定的认证机构,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认证,以确保合同签署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一些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中,通常需要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要件除了形式上的要求,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1. 引言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标的物是合同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从标的物的定义、种类及相关要点等方面对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进行探讨。
2. 标的物的定义标的物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物品或交易服务。
它可以是商品、货物、技术、专利权、商标、软件等。
标的物的具体内容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交易需求和条款进行协商和约定。
3. 标的物的种类3.1 商品商品是国际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标的物之一。
它包括各种可供销售的有形产品,如食品、服装、电子产品等。
在商品交易中,通常会约定商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关键要素。
3.2 货物货物是指被合同双方约定出售、购买的物品。
与商品不同的是,货物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石油、天然气等。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国际运输和交付方式通常由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加以规范。
3.3 技术与专利权技术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标的物。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和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经常出现。
技术标的物可以是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
专利权标的物则指的是合同双方就特定的专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
3.4 商标与版权商标和版权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无形资产。
商标标的物通常是指授权另一方使用自己商标的一项权利,而版权标的物则是指授予另一方使用自己版权作品的权利。
在商标和版权交易中,合同双方需要明确标的物的范围、期限以及使用方式等。
3.5 服务服务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种重要标的物。
它涉及各种服务领域,如金融服务、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
在服务贸易合同中,标的物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服务的种类、范围、质量要求等。
4. 国际贸易合同标的的相关要点4.1 明确标的物的描述和规格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双方应明确标的物的描述和规格,包括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
这有助于避免后期纠纷和争议。
4.2 确定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需要通过运输方式进行交付。
合同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是指将合同中的义务和权利交付给对方的一种方式。
合同履行方式有多种形式,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一、合同履行方式的种类1. 以金钱方式履行:即通过支付货币的形式来实现合同的履行。
这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适用于商品买卖、服务合同等。
2. 以实物方式履行:双方按照约定的规格和数量将货物或其他实物交付给对方,完成合同履行。
这种方式适用于物品交易合同。
3. 以转让权利方式履行:合同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某项权利转让给对方,实现合同的履行。
比如股权转让、专利权转让等。
4. 以劳务方式履行:只提供劳务而不涉及物品交付的合同履行方式,适用于人才派遣、劳务协议等。
5. 混合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既涉及货币支付,又涉及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等多种方式的组合。
二、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的原则1. 根据合同内容选择:根据合同的类型和内容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确保合同可以有效履行。
2. 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根据交易对象的特性、市场环境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4. 根据法律法规选择: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履行方式。
三、合同履行方式的注意事项1. 履行方式的一致性:双方当事人应确保履行方式与合同约定一致,以免发生误解或争议。
2. 履行方式的安全性:履行方式应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发生意外或风险。
3. 成本控制:合同履行方式应考虑成本控制,双方当事人应合理评估和安排履行方式,以降低成本和风险。
4. 考虑可行性和效益: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可行性和效益,以实现合同目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合适的履行方式,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认真考虑履行方式的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合同的履行与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与履行方式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而履行方式则是指双方执行合同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履行和不同的履行方式。
一、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并积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可以分为主要履行和次要履行。
主要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达到合同目的。
次要履行是指当事人在主要履行的基础上,履行合同中的附属义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二、履行方式1. 直接履行直接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支付等行为。
例如,甲方购买乙方的商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时间和地点,甲方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支付货款并接收商品,乙方将商品交付给甲方,这就是直接履行的方式。
2. 间接履行间接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第三方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一笔款项,双方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甲方委托银行将款项划转至乙方账户,这就是间接履行的方式。
3. 分期履行分期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履行义务分为若干期进行履行。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完成后支付相应的款项,这就是分期履行的方式。
4. 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商品,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强制履行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乙方交付一批货物,但乙方未履行义务,甲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乙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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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标的种类探讨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频繁出现。
为此,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及种类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研究有所借鉴。
标签: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交易模式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对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又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标的。
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传统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传统合同标的的“三性”标准: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
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若合同履行之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则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標的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则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区别于传统合同标的。
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交易特征,笔者认为,不能将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归入传统合同标的的任何一个种类。
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属于“有形物”,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定义,合同标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而“有形物”是不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完全属于“行为”。
“行为”可以囊括一部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种类,比如,在线提供服务,是通过合同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来进行合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
但“行为”并不能包涵所有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如电子提单的在线转让,并不是行为本身努力所能达到的,而需要转让电子提单本身的所有权。
最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也不完全属于“智力成果”。
其中,数字化软件,如杀毒软件,是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来的,当然是属于智力成果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一些在线服务,如证券咨询、网络教育等均不能视为智力成果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并不能简单归入为传统标的种类之一,应将其独立出来进行研究。
根据以上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付,能够以电子信息显示和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
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学术界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归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笔者在现存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结合实践中交易的最新情况,试图归纳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以便纳入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调整范围。
2.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说法。
有学者笼统地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
此观点的形成主要参考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该法中,“计算机信息”是指从计算机获得的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或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该信息的拷贝及与该拷贝有联系的任何文档包装(packaging)。
这就将合同在线履行调整的交易标的“计算机信息”限于电子形式的、可从计算机获得、或可用计算机访问、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信息。
笔者认为,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是可以囊括标的种类,但显得过于笼统。
在合同交易的实践中,符合“计算机信息”特征的合同标的种类多样,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
若只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参照物,构建合同在线履行规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缺乏针对性。
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分为三种类型:(1)经由网络传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
(2)能在网上接受与传送的符号、记号与概念。
(3)有关人与人之间交流、通讯及服务的数字化程序。
分析上述三类合同标的的分类,不难发现它们将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混在一起,对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没有正确区分其内涵,因而对其分类显得混乱。
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在线履行合同的作用来看,其标的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电子商务界称之为“资金流”,其主要用途在于充当虚拟市场中的支付手段。
(2)数字化的权利证书,诸如电子提单、数字证券,其功能在于替代传统的纸面证书,以利于权利价值在网络中高效率流通。
(3)数字化应用软件,其具体用途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娱乐、学习等等。
(4)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数据库。
对于该种分类,笔者持支持态度,能从合同在线履行实施的不同客体进行细致的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有较大的进步。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如在线服务也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
因此,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应根据客观的发展状况不断地补充规定。
2.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界定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并结合学术界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标的的种类界定为以下四种:(1)数字化商品。
上文提到的“数字化产品”并不等于“数字化商品”,此原理与“产品”并不等于“商品”相同。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品”供自己使用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
而“商品”则是为了与他人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两重性。
人类迈入信息社会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使人类社会部分产品数字化。
例如,传统需要将信息书写于或印刷于纸上,才能记载和表达出来(如书籍),而现在则可以记录为计算机代码(即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识别或再现出来。
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不再需要书籍、音像磁带、光盘等物理介质。
采用合同在线履行模式的交易,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标的——数字化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或转移,使之成为人们消费的“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商品交易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领域,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其数字化商品来实现合同在线履行的一种方式。
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将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即凡是计算机能够处理和存储的电子信息(除在线服务类信息)都可以归类为数字化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合同在线履行。
(2)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
数字化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电子货币”,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但研究者们基本都认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电子货币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
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通过电子化媒介或方式转移给接受主体,并以其代表相同金额的法定货币。
鉴于电子货币能够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進行交付,并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和要求,因而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厂商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用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网络服务。
如果说,电子货币仍依托于现实中的存款或实物价值,只是实物货币的电子化形态,那么不以实物为依托,由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货币形式则是以虚拟形态存在的,这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在学术界称之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
虚拟货币从早期某一种虚拟货币只能购买其发行者服务项下的虚拟产品,发展到后来不仅能购买发行者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且可以购买其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产品与网络服务。
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运作的成熟,人们接受虚拟货币的普遍性提高,以及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鼓励发展,虚拟货币将逐渐突破虚拟领域,成为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对象。
当然,网络世界中,除了产生了数字化货币以外,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
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
可见,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同时虚拟财产并不等于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以购买其他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所不能具备的。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也具有价值性,也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流通,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因而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种类之一。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向合同另一方提供某种信息或其它服务。
随互联网的产生,可以通过在线提供的新型服务业,也可以将传统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开设网络服务窗口。
目前常见的在线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有: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网上调查服务:接受委托专门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呈报委托人的服务,如市场调查;③网上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对家庭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项目,如在线投资咨询;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网上法律咨询服务;⑥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⑦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⑧网上估价服务;⑨网上远程教育;⑩其他网上咨询业。
上述在线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也属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方式之一。
(4)数字化权利凭证和单据。
权利凭证,又称为“物权凭证”,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5)条的规定,权利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提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所代表货物的其他凭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应用,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应运而生(如电子提单)。
对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在CMI成立百周年的庆祝大会上,George F.Chandle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说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具有可转让性。
权利凭证仅是实际货物的象征(abstract representation),就像纸币是它所记载的货币的象征符号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纸张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的价值仅在于它所记载的是一种信用,而这种信用可以被用来保证履行某种承诺。
权利凭证——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而已,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即可以进行转让。
因此,笔者认为,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作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之一,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让,权利凭证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象征性交付”进行转移。
简言之,有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在线履行进行转移的。
3 结语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总体而言,合同在线履行制度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争论也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