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治理的常规化:方式、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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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中的运动式治理

“叫魂”中的运动式治理

《叫魂》中的“运动式治理”2016-02-22 11:40:51来源:共识网-《领导者》总第62期(2015年2月)作者:王礼鑫、陈永亮摘要解决问题的思路,到底是让动员模式常规化,让常规模式足够有效以避免使用动员模式,还是突破集权体制的困境?《叫魂》中的乾隆王朝尚处于相对封闭而非开放环境中。

那么,开放条件下,集权体制本身还是可欲的吗?(刊于《领导者》总第62期(2015年2月))“运动式治理”这一概念,十余年来广为使用,常常用于概括“严打”、专项整治、运动式执法等政府行为。

较规范的术语应为动员式政策执行或政策执行的动员模式,即上级通过动员官员、公务人员等,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他们更有效地执行政策的一种方法;对应概念是常规模式,即制度、政策等按部就班实施或执行。

不过,对这一治理方式内涵与外延、发生机制、功效等方面的认识有待深化。

科学发现不能脱离经验事实,但科学家有时受限于无法获得完整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历史学家孔飞力的《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为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严打”(即清剿叫魂妖党行动)提供了一个近乎完美的案例。

该书不仅完整、详细地描述了乾隆皇帝的决策、清剿行动的过程、官僚行动、典型案件等,而且提供了常规执行的一些信息,从而为探究动员式政策执行的发生机制、功能等提供了机会。

政策执行常规模式失败孔氏《叫魂》至关重要的学术贡献莫过于将传统帝制中国的官僚制界定为“君主官僚制”。

自马克斯·韦伯以降,通常观点是:伴随着官僚的常规化、理性化过程,君主将被削弱,专制权力与常规权力的关系是“此消彼长”。

但孔飞力认为,叫魂案向人们展示,借助这类“事件”,君主将其上升为“政治罪”,从而诉诸专制权力,不仅发动了大规模清剿妖术的行动,而且利用危机同官僚们直接摊牌,使其无法用常规行为方式来规避问责。

因此,“1768年的妖术不仅对政府来说是一种紧急状况,而且对弘历来说为他对官僚制度的极深猜忌提供了一个出气孔”(孔飞力:《叫魂》,陈兼、刘昶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第274页。

关于中国运动式治理的成因及改革(共五则范文)

关于中国运动式治理的成因及改革(共五则范文)

关于中国运动式治理的成因及改革(共五则范文)第一篇:关于中国运动式治理的成因及改革论文关键词:运动式治理;制度式治理;成因;对策论文摘要:作为一种非常态的治理手段,运动式治理在中国有着顽强的生命力。

通过对运动式治理成因的剖析及其对策的探求,可以得出由制度式治理取代运动式治理的结论,且其转型的关键是提高国民的法治意识和强化治理过程中的执行力。

作为一种非常态的治理手段,运动式治理能够有着顽强的生命力,说明在中国的这块土壤里自有适宜其生存的养份。

因而探究运动式治理的成因,是政府治理领域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中国运动式治理的成因1.政治上主体意识的缺损政治上主体意识的缺损主要表现在统治方式、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

从治理方式来看,政治治理的方式主要有同意和暴力两种。

在传统的以暴力为基础的政治治理形态中,社会成员中只有少部分人能够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由此形成二千余年的封建专制制度。

而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此种历史沿袭的影响,她主要也是依靠暴力手段来夺取政权和巩固新生的政权。

特别是在革命时期,为了赢得革命战争的胜利,共产党强调党的一元化和绝对领导。

个人主体权利意识的严重缺损,导致民众已经习惯依赖政治动员进行政治参与。

从组织结构来看,中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权制度导致了国民缺乏自主性。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是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在实际社会中,治理往往依靠的是官僚制等级结构,民主决策力量非常薄弱,导致民众的政治冷漠。

从运行机制看,基层治理力量过于薄弱,于是集中各部门、各层级人力物力财力的的运动式治理方式容易得到认同,导致有些治理主体热衷于搞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的阶段性运动。

2.经济上稀缺资源的争夺经济上的成因可以从配置方式、政策制定和利益争夺等角度来考察。

从配置方式来看,权力寻租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官商勾结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由于治理对象涉及政界和商界的特殊性,最终必须借助运动式治理来清除。

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运动型治理:内在逻辑、矛盾冲突与反思超越

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运动型治理:内在逻辑、矛盾冲突与反思超越

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运动型治理:内在逻辑、矛盾冲突与反思超越作者:闫卫华李思航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摘要:运动型治理以一种灵活高效的治理方式,打破科层制的常规运作模式,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通常具有较好的治理效果。

运动型治理的发生动因和持续演进有着合理的逻辑因素,即政绩合法性的逻辑、执政党政治的逻辑和地方自主性的逻辑。

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运动型治理方式面临制度性冲突和组织间冲突,导致解决现实问题的政治资源在政治体系内部消耗过甚,原本具有灵活精确的治理模式变得成本巨大,难以维持。

以制度为框架,增强运动型治理方式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耦合性,反思运动型治理的历史脉络、演进形态、制度基础和治理逻辑,有助于深化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理论认识和经验总结,超越国家治理的固有范式。

关键词:科层制;常规型治理;运动型治理;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8)03-0054-10一、对运动型治理的多元解读当前学术界对运动型治理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也争议颇多。

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使命探究运动型治理的理论走向与实践道路,使之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责任与要求之中,需要坚持立足本土思维,拓展研究向度,构建崭新的理论框架。

(一)运动型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运动型治理,又称之为“动员式治理”“专项整治型治理”。

它是和依托科层制组织结构的常规化治理相对应的一个术语,不同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描述的一种对治理主体、治理范畴等理念的新变化,而是与上述理论所依赖的官僚制组织结构相对的,掌握着治理资源和政治权威的决策集团或领导层,自上而下地整合组织资源,启动政治动员进行的治理方式,这一政治过程及其行为策略共同构成了运动型治理的基本要素。

它根植于中国自革命时代以来的特殊国情,最初的力量源泉来自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威和合法性资源。

常态社会与运动型治理

常态社会与运动型治理

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唐皇凤内容提要:本文以转型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了1983年、1996年和2001年全国范围内三次"严打"斗争的发动背景、打击对象、主要做法和治理绩效。

本文认为集中有限的国家治理资源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是执政党与政府在"实用理性"主导下、面临资源瓶颈问题的理性选择。

通过运动式治理实现国家权力的再生产与再扩充,确保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延续与维系是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转型中国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

对于"严打"的学术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法学界,并且一般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展开。

一些学者认为,我们无法阻断历史的惯性,也无法摆脱现实的选择。

我们应该理智地善待"严打",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的定位①。

在法学界,很多学者在现实层面承认"严打"的历史合理性,但在价值层面通过对"严打"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关系、"严打"与中国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以及"严打"在犯罪治理问题上的局限性的研究②,认为"严打"具有不言自明的缺陷与弊端。

但是,实践部门的很多人和大多数老百姓却对"严打"持强烈的支持和赞成态度。

转型中国实施"严打"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基础究竟是什么,"严打"的未来发展趋向如何,就成为每一个关心中国法治化进程和国家治理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热门话题。

本文试图在国家治理的视野下给"严打"以理论定位,通过分析常态社会与常态社会应该摒弃的"运动式治理"悖论式共存的主要原因,来探究转型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与内在机理。

浅谈中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公共政策论文】

浅谈中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公共政策论文】

浅谈中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公共政策论文】浅谈中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运动式治理模式”“运动式治理”是一种广泛存在于中国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通过制定短期政策,在最短时间内集中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对现存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政策工具。

这种传统的治理模式常常能够得到人民的呼应和支持,使之迅速、全面地推行,并且政策执行成效显著。

一项政策的制定往往要经历一系列复杂的程序才能提上政府议程,“运动式治理模式”这种政策制定工具,通常要借助社会动员机制以及寻求上级的政治支持得以推行。

这种模式易操作,能够通过动员机制缓解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并通过寻求上级的政治支持塑造自身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规避了长期性政策带来的政策压力和风险,使涉及社会公共问题的事项更容易进入政府议程。

一、“运动式治理模式”的特点(一)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特点从政策持续的时间来看,“运动式治理模式”的持续时间通常较短,具有短期性和间断性特点;从政策的适用对象来看,“运动式治理模式”的范围有限,具有特定性、专项性特点;从政策内容上看,“运动式治理模式”具有应对式和就事论事的特点,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然而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政策只能解救燃眉之急,从长远规划角度来看,却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从政策制定的过程来看,因为发现问题而由领导及其智囊团发起的“拍脑门儿”决议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具有较浓的人治色彩。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特点从政策执行手段上看,“运动式治理模式”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在执行力度上,政府高度重视此项问题,并将其提上“政府议程”,优先进行处理;在执行措施上,相关领导层面态度强硬,吸引了民众的高度关注;从政策执行的过程上看,“运动式治理模式”的推行离不开充分的社会动员机制和上级的政治支持。

从政策评估上看,尽管这项举措在治理结果和治理方式上广受好评,但对于“运动式治理模式”在评判标准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全性。

运动型治理的类型、特征与成效

运动型治理的类型、特征与成效

运动型治理的类型、特征与成效作者:林亦府黄蕾孟佳辉来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01期摘要:作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本土化治理理论,运动型治理的理论形态和运作逻辑随着国家发展和现实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演化。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实践中,它在应对突发风险和重大社会挑战中提供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系统揭示运动型治理在不同情境下的实践共性和差异性,进一步理清其作为治理工具的理论机理,有助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与常规治理的共融互通,促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

基于初始案例研究的质性元分析方法对运动型治理展开类型学分析,从工具性价值与自主性能力双维度进行理论整合与挖掘。

研究发现,运动型治理可以被識别为激进式、合力式、间歇式及常规式四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治理手段、执行风格及治理成效等方面,并且类型间存在演变和转化的互动关系。

研究认为,应充分关照情境因素与认知因素对运动型治理过程的影响,促进多元协作和协作边界的突破。

类型学分析可解释中国运动型政策执行的丰富经验及多样的治理效果,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运动型治理;类型识别;政策执行;治理现代化;质性元分析一、引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等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着社会治理转型的进程。

各种社会挑战和服务人民福祉的治理需求,需要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保障。

尤其在面对突发灾害、公共安全和气候变化等应急管理问题和长期治理挑战时,政府如何快速高效响应和资源动员实现治理攻坚,已经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运动型治理在我国的各种专项治理行动、应急响应治理行动以及巡视督察的监管治理中被广泛应用[1][2][3][4]。

运动型治理为解决常规治理过程中的固化问题,以及应对突发挑战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支撑。

运动式治理的反思

运动式治理的反思

运动式治理的反思在社会治安治理中,运动式治理是重要的治理模式,长期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法治进程不断发展、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运动式治理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法治化、现代化。

作为类似"严打"等运动式治理方式的优化和延续,"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统一行动"等新型的运动式治理方式渐渐走上历史舞台,新型运动式治理方式相对于"严打"等传统运动式治理方式,在法治化程度、规范化程度、程序化程度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提升,此类新型运动式治理方式对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运动式治理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理论的梳理的研究,从治理理论、政府治理、运动式治理等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史,紧密结合当前我国社会治安治理方面的一些问题,拟结合实例,深入分析采用运动式治理对社会治安进行治理所取得的积极成效、面临的问题困难、未来的发展方向等内容,探索在社会治安治理领域如何合理合法运用运动式治理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全方位进步。

第一章:绪论。

以运动式治理治理背景开篇,进而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常态下研究运动式治理的现实意义,然后简要了解国内外关于运动式治理相关研究的情况,阐述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将运动式治理的提出以及近年来对运动式治理的经典论著进行了探索,对运动式治理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初步分析,随后简要介绍了运动式治理的特征和一般运行路径。

通过本章阐述,对运动式治理理论的相关内容有了初步的掌握。

第三章:黄山市社会治理实践相关情况。

简要了解黄山市相关情况,以黄山市2016年开展的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数据,运用运动式治理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由此分析出运动式治理的优劣势。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以上海市为例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以上海市为例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以上
海市为例
熊涛;陈德旭;单凤霞;郭修金
【期刊名称】《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31)004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社会治理行程,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仍存在体制固化、机制脱节、动力不足、干预过度及能力欠缺等困境.为突破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通过提高治理观念、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政社分开、激发总会功能、加强分类指导、规范制度建设等手段,以寻求体育社会组织稳定发展路径.
【总页数】5页(P118-122)
【作者】熊涛;陈德旭;单凤霞;郭修金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体育部,上海201620;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休闲与艺术学院,上海200438;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休闲与艺术学院,上海200438;上海体育学院体育休闲与艺术学院,上海2004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5
【相关文献】
1.侗族款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J], 石兴安;吴少龙
2.以外管外:人口流入型地区的参与式社会治理——以上海市奉贤区桥村为例 [J], 叶敏;陈昌军
3.我国体育治理中政社合作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以上海市为例 [J], 杨华;张小航
4.服务型政府视野下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r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r——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 [J], 刘震;韦雪梅;孙丽雯;穆汤艳婧
5.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公安派出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路径探析——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路派出所为例 [J], 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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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治理的常规化:方式、困境与出路作者:***来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4期[摘要] 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是理解中国治理逻辑的一组重要分析框架。

运动式治理短时期内治理成效显著,却不可持续;压力型体制下的科层制是常规治理的载体,但面临着科层僵化、权力碎片化等诸多难题。

源起于運动式治理的河长制通过“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机制建立起自身的科层系统,实现了运动式治理的常规化,但其治理效果不佳,权力碎片化、人治隐忧与形式主义、治理模式不稳定等问题仍然突出存在。

运动式治理常规化面临的困境主要源于国家治理“有效性”与“政治官僚”的双重压力。

欲实现较为稳定的社会治理,需要合理整合权力,激活社会力量,并在法治的框架中建构党政体制。

[关键词] 运动式治理常规治理科层制河长制[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7VHJ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宋维志,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 D6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7672(2021)04-0136-13引言伴随着“国家治理”话语体系的兴起,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已经成为探讨“治理”问题的热点领域。

运动式治理在中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革命年代的“运动”,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治理”,运动式治理在中国国家治理进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既往的实践呈现出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此消彼长的局面。

运动呼啸而至,常规治理模式被打破,治理秩序发生重组;运动结束,社会治理又回复到常规治理状态。

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学界对运动式治理的功能及效果展开反思,重点关注运动式治理对社会常规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各级政府也积极总结治理经验,试图在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的切换、转型中找到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

河长制便是执政者尝试治理模式转型的实践。

2007年,河长制在太湖蓝藻治理事件中成效显著,引起中央和地方的关注。

随着十八大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要在全国推广河长制。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各级政府迅速建立或完善河长制。

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地级市实现了河长制全覆盖。

从担任危机事件中“救火员”角色的临时工作机制,到成为全国范围内系统化的工作组织,河长制实现了从“运动”到“常规”的转型。

那么,这一转型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常规化后的效果又如何?笔者于2019年对G省河长制进行的相关调研,为回答这些问题提供了经验素材。

一、文献回顾运动式治理是研究中国治理问题的重要切入口。

从分析1768年“叫魂”事件①,到整体性解释新中国“革命教化政体”②,再到回顾“大跃进”时期的政治动员机制③,运动式治理的历史性研究成果颇丰。

近年来,诸多研究成果细致描画“严打”④ “扫黄打非”⑤“环境治理”⑥“食品安全”⑦等运动实例,对于运动式治理的研究逐渐从宏大叙事转向事件深描,运动式治理的特征日益清晰。

学者们认为,运动式治理是“国家通过官僚组织有效的意识形态宣传和超强的组织网络渗透,以发动群众为主要手段,用政治动员的方式集中并组织社会资源以实现国家治理的各种目的”⑧的一种治理手段。

概言之,运动式治理之于中国,既具有历史传统⑨,也具有政治根基⑩,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短时期内具有极大社会动员能力的政府行为方式11。

单纯讨论运动式治理是不立体的,要准确理解“运动”,必须同时关注其参照对象——常规治理。

所谓常规,指的是“官僚制的常规机制”①,即韦伯语境中以官僚制为基础的科层制度。

但正如韦伯自己所指出的,作为“纯粹”支配类型的官僚制只能是一种理想形态。

②在中国语境中,官僚科层制必须吸纳“本土资源”③ “策略主义”④“共谋行为”⑤等社会现实。

有学者指出,“常规治理的执行主体是压力型体制下的行政官僚” ⑥。

压力型体制最初是指“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 ⑦;在其后的发展中,这一理论不再局限于县域政治组织⑧,也不仅仅囿于经济领域的政府行为⑨。

概言之,常规治理之于中国,是各级政府在层层传导的压力体制下以科层制为基本形态的行为方式。

运动式治理缘何产生?其与常规治理间是何关系?一般的看法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运动式治理产生于政府所面临的“资源瓶颈问题”⑩。

资源瓶颈的产生,或是由于超大规模社会治理资源稀缺,或是由于改革进程中政府治理工具有限,或是由于官僚制趋向僵化,或是由于国家对社会动员能力下降后产生担忧。

11总之,当常规治理放缓或停滞时,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运动式治理都会登场。

二者间可能是共生关系12,可能是补充关系13,亦可能是协同关系14,还可能是相悖关系15。

换言之,运动式治理可能是权威体制应对地方政府的“执行灵活性”机制16,目的在于缓解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17;可能是作为常规治理的替代方案,解决问题后即行退场18;亦可能是同时共存、互动的两种治理手段,相互配合形成“协同效应”19;还可能只是“非常态社会”的产物,终将被摒弃,社会治理回归常态①。

近年来,有学者尝试探讨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之间的转换机制②。

在两个向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发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常规治理的运动化可能会增强原有科层系统③;而运动式治理的常规化却致使治理成效下降④,并将逐步走向“内卷化”⑤。

有学者认为,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融合形成的“运动其外、常规其内”的治理模式是中国政治制度韧性和治理有效性的体现⑥;还有学者认为建立法治化的长效治理是融合运动式治理与常规治理的有效方式。

⑦二、转型方式:河长制的再造科层之路中央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后,G省在半年时间内完成了从省到村的五级河长建设。

图1以三级河长制为例,展示了G省内的河长制组织架构。

河长制的核心是由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

河长制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

河长办由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能是为河长搭建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平台。

G省L区河长办由10人组成,但专职人员只有区水务局的3人,其余人员依旧在原单位工作,其兼职河长办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河长办协调职能部门的重要渠道。

如果单从横向上看,河长制依然是一种临时性组织——这显然是作为“运动”的河长制留下的印记;但区别于以往的临时组织,河长制在“全覆盖”的要求下建立起了纵向的层级结构。

纵向上,上级河长领导、统筹下一级河长开展工作,并通过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同级职能部门、下级河长办,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标准等方式,对同级职能部门、下级河长进行考核。

同时,各级河长制还成立了由上下级党政负责人、上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河长制领导小组”,“拟定和审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不同于作为常设机构的河长办,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是一个典型的临时工作小组。

除在组织上搭建起系统的科层领导关系外,上下级河长之间、河长办与同级职能部门之间建有工作督办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这些信息传递通道参照科层制文书制度建设,有明确的工作信息报送主体、信息报送程序、信息公开范围、信息报送频次及存档管理规范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同时,G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发了“G省河道信息查询与公众服务平台”及“G省智慧河长App”。

两个平台除日常向社会公布河长制工作相关进度外,更主要的功能是为省内五级河长制搭建起独立的信息管理平台。

信息平台整合水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App用于日常巡河等工作的记录监督及问题报送。

通过纵横两个向度的建设,河长制搭建起一套独立、完整的组织机制。

在这一机制内,河长是党政负责人,河长办是由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日常办公机构,河长制的工作执行主体是相关职能部门。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构成河长制的所有工作人员、机构都来源于原行政科层结构。

单就水域环境治理工作而言,河长制与同级人民政府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河长制的所有人员虽来源于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亦存在着科层领导关系,但河长制并不在政府的行政序列中,原科层体制中并没有为河长制留下空间。

同时,在水利部“推动河长制有名有实”的要求下,河长制建立起了自身相对独立的文书交流制度、信息报送程序、目标考核机制,虽然与政府是“一套人马”,但“两块牌子”各自运行。

在这种组织模式中,河长制依托政府科层结构“再造”了一个科层系统出来,通过建构自身相对独立的科层制度,河长制获得了稳定的运行机制,并将目标锚定于水域的长效治理,实现了从运动到常规的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河长制通过科层再造形成的科层结构,并不是具有实体权力的科层系统。

《?G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同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无论是统筹职能部门,还是向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发布目标任务,河长制发挥的作用始终是“协调”。

甚至上下级河长之间的科层领导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党政领导间的领导关系延伸产生的;河长对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进行的目标考核,也是依靠“同级党委政府对河长制组成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其本身并无实际权力。

河长制确实是再造了一个科层系统,但科层再造是运动式治理中临时协调机构为寻求常规化而采取的方法。

科层再造造出来的是协调组织的科层,而不是新的行政权力的科层。

三、转型困境:常规化之后的治理难题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声势浩大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确实取得了一些看得见的实效①,G 省L区的河长办工作人员表示,“(推行河长制之后)水质确实改善了不少”。

但是,所谓的常规化是协调机构的常规化,从运动到常规的转型并没有产生新的权力或消灭原有权力。

在河长制一片热闹的背后,仍存在着诸多治理难题。

(一)权力碎片化难题建立河长制的目标是整合治水权力,打破因“九龙治水”而导致的“龙多不治水”困境。

但问题是,河长并不是一个实在的权力主体,不论担任河长者级别高低,其职责都只是统筹、协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也就是说,河长并不治水,治水的仍然是“九龙”。

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结构下,人是同样的人,机构是同样的机构,党政负责人转换称呼变为河长,但并没有因此获得更多的权力。

从图1的关系网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河长最终指向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样也是指向职能部门——看起来是两个主体分别指向职能部门,但实质上是同一主体对职能部门的领导。

事实上,由于河长并不在法定行政序列之内,其在根本上无法获得行使公权力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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