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40号令——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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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
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 界量确定。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 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本着“集中划分,便于管理”的原则,凡是同一危 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 表1根据统计数据规定了6大类中容易引发事故的78 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分成爆炸品、易燃气体、 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9小 类。 • 表2规定了未在表1中的6大类9小类中的其它物质对 应的临界量。
目前火力发电厂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乙炔:1T;氨: 10T ; 氢 气 : 5T ; 汽 油 : 200T ; 柴 油 5000T 等 。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 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登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
备案申请表
档案材料
完成评估15日内 县级安监部门 每季度 市级安监部门 每半年 省级安监部门
2010兰化 “1.7”事故燃烧近130小时;1998年西安 液化气站事故发生多次爆炸
极易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大: 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
事故原因复杂,分析困难:厂毁人亡 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重:吉林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 20人; 河北“2.28”事故死亡29人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 甲酯
β
5
5
10

LNG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LNG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根据2019年3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要求,XX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公司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1、重大危险源评估范围本次重大危险源评估范围主要是对XX天然气有限公司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装置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生产装置:包括压缩工段、脱硫工段、合成工段和液化工段;储存装置:液化天然气储罐(2×5000m³);制冷剂罐区内的乙烯储罐(1×36m³)、丙烷储罐(1×30m³)、异戊烷储罐(1×30m³)、二硫化碳槽(1×12m³)。

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本重大危险源评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3、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规定,该装置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焦炉煤气(1570)、乙烯(2662)、丙烷(139)、异戊烷(1114)、二硫化碳(494)、液化天然气(2123)、氢气(1648)、氮(压缩或液化的,172)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规定,该装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被列入的有:焦炉煤气、液化天然气、乙烯、丙烷、异戊烷、二硫化碳、氢气。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规定,该装置涉及的物质其临界量如下所示:表6.1-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4、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定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9年9月1日实施共49页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9年9月1日实施共49页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第 1 页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X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发布实施XXX有限公司安全部编制修订批准令本《X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用于指导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活动。

本《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已于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评审修订通过,现予批准并颁布实施,要求本公司的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执行。

本《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自2018年12月20日起实施。

总经理(签字):年月日目录1.总则 (1)2.专人负责管理责任制 (2)3.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 (4)辨识 (4)评估 (4)4.申报、备案与核销管理制度 (7)申报与备案 (7)变更与核销 (8)5.登记与建档管理制度 (8)6.警示标志与安全信息告知管理制度 (9)安全信息告知 (9)安全警示标志 (10)7.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0)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1)台账 (11)巡检 (11)检修与维保 (12)报废与拆除 (13)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10.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6)11.应急管理制度 (18)应急物资 (18)应急培训 (18)应急演练 (18)12.安全操作规程 (19)装卸车 (19)巡检 (19)检修 (20)1.总则目的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7〕83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范围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 调字[2005]62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 调字〔2005〕12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表格2未列具体危险化学品,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定义了临界量,对表格1进行补充,增加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的物质品种。只有1种临界量,不再分生产区及贮存区进
行辨识。——2009.12.1之后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 调字[2004]56号)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 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 中有2个表格。表1中分9大类,列出78种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 品8种、易燃气体9种、毒性气体17种、易燃液体14种、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易于自燃物质3种、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3种、氧化性物质9 种、有机过氧化物2种、毒性物质13种。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260号 ,2013年3月1日实施) 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已经作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有关文件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 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 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 重大危险源。

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项目部所有活动、服务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得到辨识、评价,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策划合理,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全过程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策划等过程的管理。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DL/T5274—2022)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2)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3.6《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4职责项目部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及控制措施策划,并填写相关记录表格。

5管理内容和方法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及对象5.1.1重大危险源辨识要覆盖项目部所有生产、施工作业区、物质仓储区、生活、办公区等。

5.1.2生产、施工作业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主要包括施工作业活动、大型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环境等。

5.1.2.1施工作业活动包括:明洞施工、洞挖施工、填筑工程、灌浆工程、混凝土浇筑、模板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等。

5.1.2.2大型设备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和大型起重运输设备。

5.1.2.3设施、场所包括:存弃渣场、供水系统、供风系统、供电系统、金属结构加工厂、道路桥梁隧洞等。

5.1.2.4危险环境包括:不良地质地段、潜在滑坡区、超标准洪水、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及有毒化学品泄漏环境等。

5.1.3物资仓储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区域包括爆破器材库、油库油罐区、设备仓库、物资仓库等。

5.1.4生活、办公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区域包括项目部职工生活区、食堂、其他公共聚集场所等。

5.2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重大危险源评价按层次可分为总体评价、分部评价及专项评价。

按阶段可分为预评价和施工期评价。

5.3.1项目实施阶段,项目部在施工策划与准备阶段进行施工期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汇报年月日评估人员目录一、评估旳重要根据二、重大危险源旳基本状况三、事故发生旳也许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合用定量风险评价措施)五、也许受事故影响旳周围场所、人员状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旳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提议编制阐明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旳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旳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旳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旳部门和有关部门立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是以辨识旳重大旳重大危险源为目旳旳安全评估过程,它是运用系统安全工程旳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存在旳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该重大危险源发生危险旳也许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旳过程,是寻找用至少旳安全投资,最具有效旳控制重大危险源旳途径,使过程存在旳风险程度控制在可接受范围旳全过程。

为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企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构成安全评估组,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3),评估组认真对企业所辨识出旳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全面旳研究,查阅了有关资料。

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征询调研,对这些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运行中也许存在旳危险、有害原因及其危害程度进行了全面旳识别与分析。

进行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

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需要,选择科学、合理旳评估模型对也许发生旳事故种类极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估。

对照有关规范和原则规定,提出防备事故旳安全对策措施和提议;最终得出评估结论。

在本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中难免存在疏漏旳局限性之处,请予以指正。

评估组一、评估旳重要根据(一)根据(或参照)旳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有关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旳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9、《国务院有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旳告知》(国发[2023]23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七讲 重大危险源评价与分级

第七讲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与分级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全评价是我们国家近十年来,一项新的强制性制度,前面提到过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是不是科学的管理,那就看它是不是建立在安全评价,或者是风险评价的基础之上。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的重大事故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05年以安检总协调制125号文,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里面,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提出了非常明细的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至少每三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以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存在国家标准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规定,要求像剧毒(重大危险源是有剧毒的)这一类的,每年要评价一次,那么非剧毒的每两年要一次,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类型,符合别的法规和法律要求的,已经做过评价了,比三年更短的,那可以不必再做,所以至少每三年要做一次。

二、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评估报告的要求安全评价或者是安全评估,从技术上,两者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国家对安全评价,是专门有要求的,对安全评估,可以是委托中介机构来评估,就是专业评价机构,也可以是企业自己评估,但是对评价,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里面所提到的,高危险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这个申请生产许可的时候,安全评价都必须是专业的人员,专业的机构,就是国家认可的有资格的人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评价。

那么对安全评价的报告,或者是安全评估的报告,安监管总协调字[2005]125号文,有下面八个方面的内容要求:1.评估的主要依据评估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适用的,需要遵从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标准。

比如:上级公司的要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是文件,包括我们企业的设计可见报告,这些重要的,都是我们评价的重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分级及评估作业指导书有关条文说明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一 章中,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 毒性气体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 或液化易燃气体的,均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 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号令第九条指出: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 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 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 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 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 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人员。
应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累积频率(次年)
1 x 1 0 -1 1 x 1 0 -2 1 x 1 0 -3 1 x 1 0 -4 1 x 1 0 -5 1 x 1 0 -6 1 x 1 0 -7 1 x 1 0 -8 1 x 1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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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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