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6]49号 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筑牢基础
财建[2016]504号-建设单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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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6]504号-建设单位管理费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XXX,XXX,XXX,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X: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标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研究文档仅供参考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工程建设单元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该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工程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丛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研究文档仅供参考〔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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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2016.6.30-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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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财政部财建394号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政府预算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4大预算重点分工各不同

政府预算体系框架基本建立4大预算重点分工各不同四大预算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的收支运作没有完全纳入人大监管,也很难在各级政府层面做统筹安排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将在行政体制、财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平缓增长,同比增长6.1%,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同比下降2.2%。
在当前财政收入呈现“慢”增长态势下,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全口径管好政府收支的“总盘子”,确保每一笔财政资金落到实处、花出实效,显得尤为紧迫与重要。
政府预算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四大预算重点和分工各有不同“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一个基本前提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即把所有的政府收支都关进制度的笼子,纳入预算的总盘子统筹安排使用,并接受全社会的审查和监督。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该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说。
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债务计划等。
“目前,我国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搭起来了。
四大预算中,公共预算体系已经比较完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白景明介绍,公共财政预算主要收入来源是税收,支出范围主要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农林水事务、国防、公共安全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来源,是按照相关规定和比例向国有企业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改革重组、技术创新等。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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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筑牢基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谈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16年8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
导意见》,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
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
合理、规范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综合性、指导性和纲领性文件。
如何看待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如何划分?
未来如何推进落实?针对有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5日接
受了记者采访。
央地财政关系存五大问题倒逼深化改革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当前之所以要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
主要因为在新的形势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推进财税改革和国家治理现
代化要求相比,越来越不适应。
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
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
承担不够;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
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三是
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四是
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五是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
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这位负责人表示,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党的十
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并列入中央全面深
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从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入手推进改革
政府间事权划分不仅涉及行政权划分,还涉及立法、司法等广义公共服务部
门,是“大事权”的概念。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推进法治化还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全面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条件尚
不成熟,因此这次改革选择从财政事权入手。
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事权是政府事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合理划分财政事
权入手破冰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先局部后整体,既抓住了提供基本公共服
务这一政府核心职责,又能够为全面推进事权划分改革积累经验、趟出路子。
这位负责人指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事权与支
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
要求。《意见》出台有利于加快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步伐,也为建立现代
财政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进入了深化阶段并迈出了实质性
步伐。
七大看点折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向
各国的事权划分都必须遵循普遍的规律和内在的逻辑,具有一定的共性,又
各有不同。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意见》传
递出七大改革方向。
一是要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
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
二是要保障和督促地方履行财政事权。要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
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三是要在现有基础上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
四是要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五是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要分别确定由中央和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六是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要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
七是要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今年国防、外交等领域率先启动改革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众多领域,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统筹设计,稳步推进。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提出了分领域推进
的工作安排。
——2016年选取国防、外交等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
——2017-2018年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梳理需要上升为法律法
规的内容,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推
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
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是一
项复杂的系统性基础工程,应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妥善处理利益关系,并要与相
关财税体制改革形成合力。
新华社记者 韩洁、申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