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篇一: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一、司考民法题目的特征

1.基本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如

果和将多层、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简单民事法律

关系(双向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能力的体现。

2.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关键:找到一个独立的双向(边)民事法律

关系,找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然后找到权利人的

请求权,题目答案就做出来了。

3.因此,分析民法题目步骤是:

第一,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化解为简单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找到简单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

第三,在选择题中,注意会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对于同

一个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两种以上权利(两个请求权),比如当

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此时若是多选题,则几种责任都可选,如果是单选题则选择对当时

人有最大保护的责任方式。

二、解题示范

例题1:甲乙签定保管合同,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

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

董时给付保管费。如果因为乙违约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乙要向

甲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

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在本案中甲应该要求乙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乙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但是已经没有可能;则可以

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11万元。

2.【找简单法律关系】:乙擅自出售甲的合法财产,甲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可以向乙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应该以

实际损失(10万元)为基础。

3.【找简单法律关系】:乙出售甲财产得到价款12万元,甲乙之间

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获得12万元没有法定、约定事由,因此应该将12万元返还受损失人甲。

4.【找简单法律关系】:丙属于善意取得,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甲丧失所有权。

【请求权】:甲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丙已经取得原物所有权。

结论:(1)如果是问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回答有1、2、3

三种,但是如果是单项选择题问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则

应该选第3种。

(2)为了保证做题没有遗漏,应该把所有的双向、简单的民事法

律关系都找出来。

(3)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就应该全面分析案件的几种可能性,最后选择一种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这种思维应对我们的法律实

践有启发意义。

例题2:北京的a公司聘请北京人甲代表该公司与深圳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的谈判。双方约定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

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月,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3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a公司承担。

a公司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甲,甲前往深圳与b公司进行谈判。甲在深圳下飞机后乘坐深圳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途中该公共

汽车与深圳农民乙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交警部门

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谁为被告?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和a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请求权】: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

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向a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是违约责任。该赔偿中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c公交公司之间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请求权】:《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

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

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赔偿责任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都属于违约责任,不属于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c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赔

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农民乙之间属于侵权之债引起的赔偿法

律关系。

【请求权】:根据侵权法规定,甲可以请求农民乙承担侵权损害赔

偿责任。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与b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权】:无。

结论:从理论上讲,甲可以以a公司、c公交公司、农民乙为被告提

起诉讼。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应该选择以a公司作为被告。从赔

偿范围来看,以c公交公司为被告,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首

先排除。再看农民乙,虽然可以以其为被告,但是不如选择a公司

为被告,因为:第一,从起诉、应诉、执行的便利性角度讲,a公司

在北京,便利甲(北京人)起诉。第二,从赔偿能力来看,a公司比

农民乙具有更大的赔偿能力。

例题3:甲2014年3月1日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

月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款后入住该房。关于甲

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性质如何确定?

1.【找简单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属于有效

合同。

2.【找简单法律关系】:乙依照合同买卖房屋且进行过户登记,取得

该房屋所有权,甲对该房屋丧失所有权。

3.【找简单法律关系】:对于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分析如下:

(1)从乙的角度讲,自己的房屋被他人(甲)出售,自己有对该合

同进行追认的权利,故该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请求权】:乙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2)从丙的角度讲,丙是在甲故意隐瞒自己非房屋所有权人的真相

的条件下签订的,但是,丙不能以甲在缔约时无处分权为由而主张

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在甲丙之间是有效合同。

【请求权】:丙无法过户登记,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可见

该合同是有效合同。

(3)丙对于该合同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因为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请求权】:丙行使撤销权后,合同归于无效,丙可以请求甲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下说法都可以成立:该合同是

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是,从分析可以看出,不能说直接说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

只有经过乙请求无效或者经过丙撤销之后才是无效合同。

2013年卷四第四题(本题22分)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

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

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

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

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

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

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

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

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

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

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

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

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

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

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次承租人)与张某(承租人、二房东)系

租赁关系,张某与王某(出租人)系租赁关系。

【请求权】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替张某(承租人、二房东)

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此抗辩王某(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主张。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张某与李某系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张某有

提供热水器的义务,张某未履行义务,而给李某造成损失。

【请求权】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

【答】: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赔偿责任。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张某李某系租赁合同关系,张某有义务提供符合

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及设备,并负有对出租物进行维修的义务。

【请求权】张某提供设备违反合同约定,并且拒绝维修,则李某可

以更换符合合同约定规格的租赁物,费用由张某承担。

【答案】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

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与张某系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对空调问题

未做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可以双方协商。合同履行过程中,李

某与张某商议购买一台空调,但是双方并未约定费用承担问题。

【请求权】双方对空调费用未做约定,故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只

能由承租人承担该费用。

【答案】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

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

补偿费用。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法律关系分析】黄某与李某、张某均未形成合同关系。

【请求权】黄某不能要求李某或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关系。

(2)【法律关系分析】黄某被开水烫伤,如果李某、张某有过错,

则可以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但是李某、张某皆无过错,则黄某与二

人皆不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请求权】黄某对于李某、张某二人都没有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法律关系分析】黄某被烫伤系由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则在黄

某与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形成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请求权】黄某既可以要求热水器生产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销

售者(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关系分析】郝某与b公司是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

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黄某无权请求郝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

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把木箱放在卫生间并不是衣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如果不是热水器爆裂喷出水流,衣服不会受损,因此李某对于

衣物受损无过错,故李某与衣物所有人之间不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衣物受损直接原因是缺陷产品造成的。

【请求权】衣物所有者可以请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

侵权责任。

【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海天司考培训:

【篇二: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范文一: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

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

某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

仅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

好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

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二、相关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

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

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义务(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

上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

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

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

义务的权利。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

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

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观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

的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

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

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文地址: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

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

某的新房。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

仅不去救火,反而说: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

好重新盖房。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

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二、相关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

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

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义务(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

上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

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

存在的条件的。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

义务的权利。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

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

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观察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

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

的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

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

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范文二: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原告魏某因新房装修好,需要订购一张新床,遂与被告(某家具厂)签订协议,由被告派人将床安全送到原告新房处,原告支付运费100元,合同订立后,被告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某和张某前往

送床,李某在搬运时,走到楼道转弯处,一时不慎将床的一角刮坏。原告极为不满,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上前推搡原告,因用力过

大而使原告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800余元。

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医药费及所有损失。被告提出该厂已将李某、张某解雇,张某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原

告因索赔未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订立送货合同,被告有义务将原

告的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因被告派出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家具

受损,且最后任务也未完成,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义务完成送货任务,只应对违约

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原告的伤害均是由张某个人所致,被告

并未指使他这样做,所以不应承担张某所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要正确认定本案责任归属问题,首先要

区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送货合同关系以

及因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二是发生在张某与原告之间的

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就合同关系来说,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送货合同以后,被告应当负有

及时安全地将原告的家具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原告负有支付运费

的义务,被告为履行其义务应当派出具有一定技能的熟练工人前往,而被告派出的工人因不熟悉工作、缺乏足够的经验,且未尽到足够

的注意义务,造成原告的家具损害,并最终使原告的家具没有运送成,这表明被告是有过错的,被告对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

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探讨的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搬运过程中

不慎损坏原告家具,究竟是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还是应由李某自己负责?这就的涉及对李某行为性质认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是以被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出现的,其搬运行为是一种债务履行辅助行为,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

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而事实上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

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受被告指派,前往原告处送货,其所从

事的送货活动完全基于被告的意思,属于执行其职务而为被告履行

合同义务,因此他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在辅助履行债务过程中所

从事的过错应当由债务人既被告承担,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考虑,

由于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李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他对于任何违反送货合同的行为,是不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而应当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因李某和张某的原因造成送货不成,表明被告也未履行其应尽的送货义务,被告应就此向原告承担

违约责任。

那么张某推搡原告致其受伤,是否也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并应

由被被告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尽管张某在本案中也是以债务履行

辅助人的身份出现的,但是他推搡原告并致其受伤的行为并非辅助

被告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一方面张某推搡原告,并不是执行送货职务的行为,也不是为完成被告所委派的工作所应

发生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不是出于被告的意思,尽管被告在选派

没有经验的工人去送货有一定过错,但无论如何,张某的行为与完

成本职工作无关,不能由被告对此种行为负责,拧一方面因为张某

不仅有过错,而且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张某应负有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张某是被告的工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责任,被告是否应

当根据雇主对雇员的“转承责任规则”而对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呢?

如果要认定作为雇主的被告对于作为雇员的张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承担过错,前提是张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所受命执行职务相关联。本案中张某在李某与原告发生口角时,上前推搡原告显然不是

在执行职务,纯属个人意志、为个人利益所实施的行为,企业很难

事先预防该事件发生。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应负有家具

受损及未完成送货任务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原告可以请求张

某承担致其伤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可请求被告为张某承担

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鲁开凌夏严

范文三: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

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

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

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

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

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

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

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

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

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

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

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

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

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

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

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

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

法定位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

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

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

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

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

(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

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

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

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

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

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

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过程,要以动

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的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

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

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

是“请求权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竞合、交叉导致一个主体

对另一个主体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请求权

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

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

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

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相近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

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转化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

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

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

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

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

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

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

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

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

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条

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

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

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

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

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

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任选)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被人追债,遂向乙借钱。将自

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但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便

向乙保证,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后来甲迟迟未将手

表交给乙,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a.动产质权成立,当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

b.动产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成立,乙可以要求甲交付手表

c.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借

d.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

利益无效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民间借款合

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甲没有交付质物,动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法律关系竞合):一个效果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质押合同成立;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c

例3: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钱。

1 2

范文四:许霆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何种法律关系则取决于法律事实。

在许霆案中,我们发现许霆和银行之间存在以下法律事实:银行与

许霆之间订有银行卡储蓄合同;许霆在atm机上取款,偶然发现

atm机会多吐钱,他先后取走17万元。这些法律事实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许霆持有一张合法的银行卡,按照他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许霆有权利通过atm机取款。但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许霆存入

多少钱,才能取走多少钱。超出这个数额的钱,许霆无权取得。二

是本案中许霆确实取走了储蓄合同约定数额以外的钱。那么这个多

取款行为就是颇有争论的一个行为。

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事件,二是行为。许霆的多取款行为无疑属于行为类的法律事实。那么它是哪一种行

为呢?行为都包含人的意志,是由主体的主观所支配的活动。民法

理论上将行为法律事实多按意思表示对行为效果的影响分为表意行

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使当事人如愿发生

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比如合同和遗嘱。许霆的多取款行为显然不

能按表意行为来对待。非表意行为是那些虽然有当事人的意思或意志,但这类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不由行为主体的意思或意志决定,而由法律来规定。许霆多取款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因为其意愿是

取得这些款项的所有权,但法律却不保护他对多取的款的所有权。

表意行为的民法制度表现是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则可以分为事实

行为和违法行为。

非表意行为不会如表意行为那样发生当事人意欲的后果,但它毕竟

是行为,也包含着行为人的主观成分;而这些主观成分也有自己的

法律意义。我们在此可以分析一下许霆在多取款时的主观因素:一

是当他不知atm机有故障而atm机吐出巨款时,他将这笔巨款占为

已有;二是他发现atm机按特定的操作程序就会规律性地吐出巨款,他将这笔款收入囊中。这两种主观因素是不一样的,因此也导致两

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种情况中许霆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

要件。本案中的不当得利属于行为类的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

许霆按前述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无权获得该合同以外的金钱,

所以即便在他不知atm机有故障时,他也明确知道多吐出的钱并非

他可以所有。然而这种明知是在消极地获取利益环节上的明知,并

非构成故意侵权行为时是明知后果而主动以行为来追求该后果;该“明知”构成不当利益中的“恶意”取得利益,只决定返还的范围而不

影响不当得利行为的成立。所以,许霆在不知atm机有故障而atm

机吐出巨款时,他将这笔巨款占为已有,构成的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许霆为恶意取得,因此负有全部返还的义务。后一种主观状态

则是明知atm机故障而多次取款,这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并符合

故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非表意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因此银行

与许霆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许霆须履行赔偿义务。

所以,我们以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就发现了本案中存在许霆与银

行的三种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合同、不当得利、侵权。三种法律关

系并不相同;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并进而成立盗窃罪的数额应当

是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的数额。

范文五:籀占缸金I210I??1(0中)

◆法学研究

法律实践中的“ 人情关系”

以一个民事案件为例的法社会学分析

王阿憧钟舒扬

摘要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处在

社会关系之中。法治化作为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内涵,在

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是现代化的法制在中国是由西方

植入的,不是来源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但并而且在

中国

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常常会看到‘ (人情关系的出现。而‘ ‘ 人情

关系” 会影响到法律的客观性和执法的公信度。本文首先通

过一个案例展示了法律实践中的‘ 情关系” ‘ 人的具体体现,

随后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与‘ 情社会” ‘ 人的特征。

关键词案例人情关系法律实践作者简介:阿幢,国人民大

学21级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究方向:市社会学;王

中00研城钟舒扬,中国人民大学2100级社会工作专

业硕士研究生,究方向:性社会工作,研灵网络社会工作。中图分类号:9D0前言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

909(0I1-0 ?? 210-5221)0030

不予接受。父亲不要自己给的钱,还不在自己工作医院接受治

“ 治” 词最早就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古书中。那时候疗,于这一切他也很无奈,法一对没想到父亲居然起诉自己,也觉得他的法治概念是与人治概念相对的,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很冤屈。

是的权威地位。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发源于西方,代意义上而现

的法治实践也是发生在西方。中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引入了

在向其家庭成员了解情况的时候,发现母亲支持儿子,为认儿子已经尽到孝道,是自己老伴过于偏执。大女儿支持父亲,只

认为几年里,哥哥对父亲没有尽孝道,不论是情感上还是物质上

西方的法治体系,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根据来源的不同,法律价值体系可区分为内生型、植入型和混合都没有给父亲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小女J ̄是采取中立。

lJ,l

型三种类型。

中国,律变革的主旋律是法律的移植,在法即从国

在这些案件事实背后还需要厘清的是案件当事人的社会特外

引进成型的法律法律的这种植入性就导致了法律在中国的征与人情关系。

这个案件中,被告双方虽然是来自同一个家庭原应用很多时候只能提供一种形式上约束力,以法律制度在中国所

很多时候不能原原本本地发挥其理想的功能。

的成员,有亲密关系,是双方在社会地位上有较大差别,具但被告

A是当地某医院院长,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原告H只是一个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

实际生活中,在人们常常与特普通的老人。被告A与相关执法人员是熟人,在诉讼发生之后,

定身份、地位的人建立人情关系网络,人情与经济、政治、力等被告就第一时间找到了庭长。

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院的权于法

交织在一起因而更加复杂。

法律实践中,在存在着许多因为权力关系或人情关系而影响法官公正裁决的“ 情案74人 ̄r案” 当-d关系。

系列行为都表现出极强的偏向性。首先,由于被告A是具有定社会地位的人,出这样的赡养纠纷会影响其声誉,传对其造

前已有的研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分析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且情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被告A表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而理多是一种与天理、法理相对的具有普世性的、超越了政治经济这一纠纷,是法院试图全力调解,力劝原告接受调解、于竭撤诉。

的纯粹伦理性质的概念。但本文主要是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其次,由于原告身体状况欠佳,以原告要求尽快开庭审理案件,所在中国的法律实践过程中,情关系对“ 人法律实践” 的影响。

二、案例

但是法院却并没有专门提前开庭,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了安而排,然而由于法院在该时期有授予了很多案件,以开庭被安排所在两个月之后,两个月之后原告因癌症去世,而案件也就自动撤

对夫妇有子!三人,乏儿子A是老大,下有女儿B与C。其

A是当地某医院院长,C都在当地经营超市。一日,B、老父亲H诉。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各执一词,院在其权限

范围内进行法到法院上诉,诉其长子A自20年1起0

80月开始就不履行赡养了调查却无法得知真相,最后法院

在合法的前提下做

出了偏向而

他的义务,现要求A支付自20年1以来每月50的赡被

告的行为,就是“ 情” 与到了法律的实践过程。

08O月0元也人参

养费,并要求今后每月支付50元的赡养费。

对此被告却有不同的认识

三、中国是一个“ 人情社会” 对于中国人来说,人情” “ 弥散

在所有的生活之中,是要对但

被告A陈述道:他并不是如自己父亲所说几年不履行赡养人情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却并不容易。著名学者金耀基总结了

人义务,每月都会给父亲生活费,且在父亲患病期间还安

排父情的三层含义:是指宽泛意义上的人之常情,

喜、、、、他而一如怒哀惧

亲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就诊,是对于自己所做的这一切,亲

都爱、、等个人情绪反应:是礼尚往来中的交换资源;是

指但父恶欲二三

阅读详情:{占金I缸}lJ

◆法学研究

/01?? l()21O中

中国社会中人与人的相处之道,这种相处之道的核心要旨是

要做之后,结合已有的法律条文规定由法官进行判决。

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以及;己之所欲,之于人;即一

种推己施,及人的“ 恕之道” 而在本文中,者所谈论的人

情主要是指忠。。

不可否认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立社会秩序的重

制度安排,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也不过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其是在民商法的法律实践中,尤法律最终是通过“ 发人” 生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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