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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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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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P180




(一)法院体系 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原则:a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是否 符合联邦宪法;b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州 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话可以宣布其违宪;c联邦最高法 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一项基本原则:政治问题回避。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1、两者的基本原则的差异:民事诉 讼采取的是“占有优势证据”;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毫无合理怀疑” 的原则。“辛普森案”。2、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3、诉讼 权利的宪法化 (三)“米兰达条款”:“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 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 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四)陪审制:1、来源于英国。2、美国联邦和20个州保留了大 陪审团。3、小陪审团
六、刑法P177


(一)刑事立法的双轨制 (二)犯罪概念不明确,同一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级别。 (三)重罪的范围:谋杀、误杀、纵火、强奸、抢劫、 盗窃、非法侵占财产 (四)模范刑法典(标准刑法典) (五)刑罚的种类和特点:1、种类:常见的是罚金、 监禁和缓刑。2、特点:a对于死刑长期以来争论不休; b有些州数罪并罚,可以采取简单相加原则,没有上 限;c假释被广泛采用。
八、美国法的历史地位P188





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位,是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 代表性法律。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 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 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 阶级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 地位,它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 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开世界宪法监督和保 障制度的先河,推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 3.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和本国实际,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 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 引入刑法的法律。 5.美国法将反垄断作为法的重要职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此外,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和建立本国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批判和 革命精神也是值得各国法制建设予以借鉴的。所以,这些因素决定了 美国法在普通法体系乃至西方资产阶级法中的重要地位。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其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针对不同国家在反垄断法实施方面的特点和差异进行探讨。

一、法律框架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其主要侧重于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欧洲主要的反垄断法是《欧洲联盟竞争法规》和《欧洲联盟垄断管制法》等。

中国的《反垄断法》则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基本法律。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有所不同。

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是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它们负责监督市场并尽力维护市场竞争。

欧洲的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欧洲委员会的竞争总局。

中国成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和监管。

三、合并清算标准不同国家对合并清算标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标准更加严格,合并后的企业必须证明合并对市场竞争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

相比之下,欧盟的标准相对宽松一些,只要合并不会妨碍有效竞争,就可以通过审查。

中国对合并清算的要求则介于美欧之间,既兼顾市场竞争的维护,也注重对企业压力的适度放松。

四、处罚力度不同国家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美国是最为严厉的,违法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对反垄断法的违法者也会进行罚款,但相对来说较为温和。

中国则注重企业整改,鼓励企业自行修复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领域范围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在适用领域上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反垄断法广泛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包括制造业、电信、金融等。

欧盟的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各个领域。

而中国的反垄断法则主要关注公共事业、金融业和电信业等重点领域。

六、国际合作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反垄断法实施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作与交流。

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之间定期召开高层会议,就反垄断执法和经验交流进行合作。

简明反垄断法法英文指南

简明反垄断法法英文指南

简明反垄断法法英文指南Promoting Competition,Protecting Consumers:A Plain English Guide to Antitrust LawsTABLE OF CONTENTSPrefaceAn Antitrust PrimerIllegal Business PracticesMaintaining or Creating a MonopolyMergersPrice Discrimination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Keeping Markets Competitive简明反托拉斯法英文指南目录:序言反托拉斯入门非法商事行为维持和引发垄断合并价格歧视常见问题保持市场竞争性Preface序言:The Bureau of Competition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and the 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share responsibility for enforcing laws that promot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Competition benefits consumers by keeping prices low and the quality of goods and services high.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署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共同负责实施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

市场竞争则是通过保持商品的低价以及商品和服务的高质量使消费者受益。

The FTC is a consumer protection agency with two mandates under the FTC Act: to guard the marketplace from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and to prevent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that harm consumers. These tasks often involve the analysis of complex business practices and economic issues. When the Commission succeeds in doing both its jobs, it protects consumer sovereignty -- the freedom to choose goods and services in an open marketplace at a price and quality that fit the consumer’s needs -- and fosters opportunity for businesses by ensur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among competitors. In pursuing its work, the FTC can file cases in both federal court and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forum.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制下并拥有其两项授权的一个消费者保护机构:一是引导市场避免不公平的竞争;二是杜绝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市场行为。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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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 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新律四部法典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释,并以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编排,分类编纂成册,更系统、明确地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的规则.17.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众议员克莱顿提出而得名.18.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19.魏玛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20.“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21.教会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 ,它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2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可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23.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24.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的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共103条,俗称“御定书百个条”,是幕府统治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至德川幕府末年,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25.500人议事会:是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由克里斯提尼建立、伯里克利完善.26.宗教裁判所:是指公元1198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教廷内设立特别宗教法庭,这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因此又称异端裁判所.27.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28.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或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又译“约因”.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可以说,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29.日本“劳动三法”:即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三法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30.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31.种姓制/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是首陀罗. 32.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原文用拉丁文写成,编于克洛维统治时期,其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33.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34.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35.菲尔德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出政治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为“菲尔德法典”.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法典和刑诉,其他各州,尤其是新加入联邦的西部各州分别采用了其中的一部或多部法典.36.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37.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往往较轻微,包括吃禁食之物、毁约、侵吞孤儿财产、欺诈、吃重利等.常用刑罚包括训诫、鞭笞、罚款、放逐等.38.独立宣言:是1776年由杰斐逊等人起草的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宪法性文件;宣言确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39.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40.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的.城市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城市自治、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易、税收等有关.41.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4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权=美国违宪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利.43.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44.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得与城市宪章相违背.城市宪章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45.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46.法国封建制法:指9世纪至18世纪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47.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用于管理城市和城市居民的具体法令,其内容主要涉及市政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教育、居民福利、商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也涉及犯罪与刑法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48.委托立法:又称附属立法,即国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委托给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地方政权或其他团体,从而由这些机构制定成法令、条例、章程、细则等.49.“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中世纪的海商法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出的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50.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2.米兰敕令:是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发布的,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53.大宝律令:颁布于701年,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这部法典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者,使革新以来巩固封建制度的措施以法典形式确定下来. 54.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55.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至17世纪,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形成.56.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明治宪法依照资产阶级近代宪法原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是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57.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58.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的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对违反命令者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一般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59.1946年日本国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日本战后重建法制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肃清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残余,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并保持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60.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61.制定法和上面的可能不出自同一单元,不是一个概念: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62.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63.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也可在低级法院如郡法院、治安法院出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他们不能在高级法庭出庭辩护.64.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是一部集习惯、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其内容和形式都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是古罗斯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它反映且促进了氏族制的最终解体和封建主义形成的进程,标志着俄罗斯封建国家制度和封建法制已初步形成,为其后俄罗斯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立法模式.——明显特征是: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其简单的内容反映了封建制早期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制度;其具体规定体现了不平等的阶级地位和封建特权及对封建社会关系的维护;法律所适用的范围是地域性的.65.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66.瓦克夫:即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包括清真寺、神学院、墓地、医院等占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不得转让. 67.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现在世界上有近1/ 3的人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受到过普通法影响的地区.68.基础条约:是成员国为建立欧洲联盟而签订的一系列基本条约,以及对基本条约作出各种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文件,包括附件与议定书.69.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70.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71.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72.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73.概括继承:是指既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概括继承”.74.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于1896年7月1日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公布,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妥协的产物.75.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时期两种土地所有权之一,是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其基本内容有: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河流等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76.公议:意为权威法学家对新产生的法律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由于地域所限,加上法学派别的存在,要在全帝国内真正取得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谓的一致意见往往带有地域或教派色彩.77.“明治维新”:是指1867年,日本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政府,并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

马工程-西方经济学-第8章-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

马工程-西方经济学-第8章-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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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
图8-3 (a)
(二)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
– 图8-3 (a)说明私人物品的最优数量决定
• 假定社会上只有甲和乙两个消费者。将甲和 乙的需求曲线水平相加, 得市场需求曲线D。 市场需求曲线D 与供给曲线S 相交于H 点, 决定该私人物品供求数量为Q0 , 均衡价格为 P0 。
(一)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
竞用性
排他性
具体实例 食品、衣服、鞋帽、电视机、 洗衣机、电冰箱、轿车、 火车上的铺位、飞机上的座位等 国防、道路、公共图书馆、电视、 公园等
私人物品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的特征:
• 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例如:天气预报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 • 非排他性:不能够将那些没有付钱的消费者排除在 消费过程之外; 例如:国防一旦建立之后,就不能把那些不付钱 的消费者排除在外。
– 垄断市场
• 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相交于C 点垄断企业产出量为
Qm, 并决定该产量的价格为Pm。
图8-1中,假定完全竞争和垄断行业在长期中成本均保持不变。
P D
MCm
B ACm
Pm
P*
C
A MRm
Sc, AC=MC
Dm Q* Q
0
Qm
哈伯格(A. Harberger)对垄断成本的研究:
1954年,利用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衡量了垄断的
– 均衡数量Q0 是该私人产品的最优数量。
(二)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
图8-3 (b)
图8-3 (b)说明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是如何决定的
– 假定两个消费者甲和乙,将个人需求曲线垂直相 加,得公共物品市场的市场需求曲线

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1]

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1]

1微观 第十一章
P
P
S
S
最优
均衡
D 社会价值
Q 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均衡
最优
社会价值 D
Q 消费的外部经济
2微观 第十一章
案例:
❖ 1989年,在阿拉斯加的威廉•桑德王子岛附近, 几百万加仑石油从埃克森公司的一艘油船上泄漏 ,造成了野生生物的大批死亡,渔场遭毁,自然 环境受损。尽管埃克森公司声称花10亿多美元进 行清理,但大部分损害需要好几年才能补救回来 。为什么埃克森公司不建造一艘更安全一些的船 ,或者更为小心谨慎一些呢?
❖ 1.含义:

所谓外部影响或外部性,就是指
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其他
成员造成的影响而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
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中。
6微观 第十一章
2.分类
❖ 外部影响有两种类型,一是消费或生产上 的外部经济,一是消费或生产上的外部不 经济。
❖ 生产的外部经济:当一个生产者采取的经 济行动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响,而自己 却不能从中得到报酬时,便产生了生产的 外部经济。养蜂业在生产蜂蜜的过程中帮助果
5微观 第十一章
三、对垄断的公共管制
❖ 1、对成本递增行业的管制
P
d
MC
pm
A
p0 p1
B AC D
C
0
Qm MQR0 Q1
D Q
对垄断的管制:递增成本
6微观 第十一章
2、对成本递减行业的管制
P
d
pm
A
p0
B AC
p1
MR
0
Qm Q0 Q1
D Q
对垄断的管制:递减成本
7微观 第十一章

3.国际市场营销政与法律环境

3.国际市场营销政与法律环境

心的焦点并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之中.国际市场营销的政治环境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和制约国际营销的政治因素的集合。

其分为母国、东道国和国际性的政治环境因素3类。

(二)政治环境与营销全球的国际政治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环境,都会对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国际营销者不仅要研究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环境,而且还应关注其国际政治关系。

国际关系,特别是企业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对营销活动的业绩和前途会产生直接而强烈的影响。

两国友好,经济往来频繁,就能给营销活动创造较为宽松的国际关系环境;相反,两国敌对,相互封锁,管制、禁运、壁垒森严,就会给营销活动设置障碍,增加风险。

例如,在尼克松访华前后,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日本的双边贸易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1960 年以前,古巴是美国公司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主要目标,卡斯特罗一上台,这些商务活动马上就中止了。

营销者还必须关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如果该国是某一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的成员国,企业应认真分析这个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对是否进行贸易或投资做出决策。

如果某国有特别友好的或特别敌视的国家,企业应认真研究该国进出口贸易的方向,从而调整相应的营销策略。

例如,许多阿拉伯国家不与以色列进行贸易,而且联合抵制在以色列投资设厂的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因为他们认为跨国公司在以色列的投资有利于以色列的经济发展,福特汽车公司、可口可乐公司、施乐公司等均被列入过被抵制的黑名单中。

二、全球有哪些政治体制(一)政府组织形式(二)政治体制分类概述1、主流是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君主立宪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以美国、法国等为代表,其中美国为典型的总统制议会制共和制,以德国为代表民主共和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除此之外还有:委员会制,以瑞士为唯一代表;酋长制,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盛行等等。

三、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

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辖的法律分析摘要:为应对美国可能的反倾销指控,中国菱镁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协调出口最低价格。

美国相关企业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企业价格串通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

中国企业抗辩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和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本文分析了中国企业可抗辫美国反托拉斯法管辖的理由,着重分析了“国家强制主义”理论以及中国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的反托拉斯法的问题。

关键词: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菱镁;价格串通2010年4月1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判定,中国菱镁企业的维持出口最低价的价格联盟行为,是受行使中国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的法规强制而为,因此,根据“国家强制主义”理论,美国法院不应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到中国企业,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案对中国企业今后应对可能的反托拉斯法指控有重要的判例意义论文下载。

一、基本案情2000年4月9日,部分中国菱镁(magnesite)。

公司成立“济源菱镁矿集团”和“华夏菱镁矿集团”。

2001年2月19日,济源和华夏菱镁矿集团正式合并为“中国菱镁矿出口协会”,由23家出口企业组成。

2003年3月22日,“中国菱镁矿出口协会”改为“中国镁砂论坛”。

论坛宗旨是“接受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指导,自觉规范成员的出口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镁砂出口秩序的健康发展”。

2004年2月1日,中钢贸易公司,西洋集团,海城华宇,海城后英和嘉晨集团以“中国菱镁矿自律协会”的名义集会。

2005年9月7日,美国菱镁矿产品相关企业德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Science Products,Inc.)和宾夕法尼亚州雷斯克公司(Resco Products,Inc.)(以下简称为原告)在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发起集团诉讼,起诉17家中国菱镁矿销售企业(包括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钢贸易公司,辽宁佳益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指控中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将菱镁矿产品销售和运输至美国时,各被告间共谋达成协议以限制竞争和人为控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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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位于鄂东黄石市的康赛集团在上市过程中,通过”内 部职工股”的交易将两名部长级干部拉下了马,大批地方干部栽在这家 上市公司上。 “康赛集团的前身是湖北省黄石市服装厂,T恤衫、中山装是该厂当年 质量过硬的名牌产品。当时公司发展势头很好,可是总经理童施建、党委 书记张建萍的共同看法则是,企业只有上市才能圈到大量的钱,因此只要 能拿来批文,可以不惜血本公关。 于是,公司负责人从黄石市、湖北省到国家主管部委、证监会,八方出击, 以购送内部职工股的手段进行‘资本营运’。 如此炮制,本来不够上市条件的康赛公司由于不断公关,一路绿灯,终 于在北京拿到了1798.44万股的额度上市批文。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康赛集团股票案中,受牵连的除了两名部级干部 外,还有黄石市委原书记陈家杰(违规购买康赛原始股5万股,获利35万元) 、黄石建行原行长王建华(为康赛筹资托市受贿50万元)等一大批地方官 员。”(新闻原稿节选)
从医药业的寻租行为看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中国软科学

据估计,“七五”期间,我国财政收入平均年递增10%, 而公费劳保医疗支出却平均年增23%。1992 年医疗费支 出约为400亿元,有人估计其中存在的租金至少有20亿元。 另一项更为大胆的测算是,全国医疗单位每年获取的药品 回扣让利即达70亿元,其中大部分当属从租金转化而来, 其中也包括正常的冲减购进成本的折扣。我们从一个例子 可以大致明白租金的比例程度:一瓶乳酸环丙沙星,药厂 的出厂价仅3.40元,在济南各医院,最低价已达13.30元, 最高价为68元,中间价则为20—50元, 其中的差价已非 正常的经营利润所能解释,很大比例应视为租金。

(2)生产或消费的外部不经济:当一个生产者
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又未
给予补偿时,便产生了生产或消费的外部不经
济。
二、外部影响和资源配置失当

外部影响导致资源配置失当的原因 1、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 2、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
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

某人采取某项行动,私人成本为Cp,社会成本为Cs,由于 存在外部经济,则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Vp< Vs。 若某人采取行动所遭受的私人成本大于私人收益而小于社 会收益,则Vp <Cp< Vs,从个人角度采取行动是不利的。 个人损失: Cp- Vp

1、谢尔曼法(1890)、
2、克莱顿法(1914)、 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 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 5、惠特-李法(1938)、

6、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统称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的执行机构及处罚
联邦贸易 委员会 反不正当贸易行为
反 托 拉 斯
执行机构
司法部反 托拉斯局 处罚 反垄断活动
由法院提出警告、罚款、 改组公司直至判刑
第二节 外部影响


一、外部影响及其分类
二、外部影响和资源配置失当


三、有关外部影响的政策
四、科斯定理
一、外部影响及其分类


1、外部影响
2、外部影响的分类


(1)生产或消费的外部经济
(2)生产或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1、外部影响
四、对垄断的公共管制


1、对成本递增行业的管制
2、对成本递减行业的管制
P
P=AC,厂商的 经济利润为0。 P=MC,厂商获 得超额利润。
MC A B D C AC
P
P=AC,厂商的 经济利润为0。 P=MC,厂商亏 损。
d
d
pm p0 p1
pm p0 p1
A
B
AC
0
qm
MR q0
D q1 q
0
MR qm q*
D q
垄断和低效率
垄断和低效率
三、寻租理论

1、寻租活动
为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而 从事的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


2、寻租的代价
花费在寻租上的代价不会超过垄断地位可能 带来的好处。但由于争夺垄断地位的竞争十分激 烈,寻租代价常要接近于甚至等于全部垄断利润。

3、寻租案例
第七章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第一节 垄断 第二节 外部影响 第三节 公共物品
第四节 不完全信息
外贸与管理学院 主讲:江文静
第一节 市场失灵及原因

一、市场失灵 二、垄断和低效率


三、寻租理论
四、对垄断的公共管制

五、反托拉斯法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在不少场合会导致资源




社会收益: Vs -Vp
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低于社会要求的水 平。
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
不能有效配置,即导致无效率的一种状况。也
是自由的市场均衡背离帕累托最优的一种情况。
二、垄断与低效率
1、图表分析 2、低效率的原因

2、低效率的原因

实际中均衡产量不在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原因:垄断厂商和消费 者间难以达成相互满意的一致意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垄断厂商和消费者间在如何分配增加产出所得到的利益问 题上可能存在分歧,以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消费者本身在如何分摊弥补垄断厂商利润损失的支付总量 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3)无法防止某些消费Pm时,
P
生产者剩余为 cbPmP* 消费者剩余为bdPm
P
d
总福利为cbdP*
b
当P=P*时, 生产者剩余为0 消费者剩余为adP* 总福利为adP*
d
pm
pm a
b
p*
c
AC=MC
a p* c
AC=MC
0
MR qm q*
D q
0

外部影响:又称外部性。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
在自己的活动中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
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收益)或有
害的影响带来的损失(或成本)都不是消费者 或生产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
2、外部影响的分类

(1)生产或消费的外部经济:当一个生产者或
消费者采取的经济行动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 响,而他自己却不能从中得到报酬时,便产生 了生产或消费的外部经济。
MR qm q0 q1
D q
对垄断的管制:递增成本
对垄断的管制:递减成本
五、反托拉斯法

一、反托拉斯法
政府为防止垄断而制定的法律,称为垄断
法或反托拉斯法。

二、反托拉斯法的种类 三、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及处罚
二、反托拉斯法的种类

1860-195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法案反对垄 断,其中主要有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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