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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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形态(一)——共犯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犯罪集团的含义

学习本章的重点在于能够掌握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并能熟练应用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母法条]

《刑法》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法理]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根据这一法定概念,需要注意共同犯罪的几个特征:(1)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2)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为人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3)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待。

[知识点及实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主体上为两人以上。这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个以上自然人、一个或以上自然人及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均可)自然人需要具备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处理单位共同犯罪时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单位犯罪的规定。对于利用不符合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成为间接正犯。(将在后面阐述)对于二人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如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这种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对于共同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应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她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同时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共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处于希望有的出于放任。注即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

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而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这里尚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这一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3)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如甲乙共同雇用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由于两人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应分别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至于形式,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结合。

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共同的抢劫共同的遗弃,以及银行保安人员与盗窃犯事前通谋的盗窃行为。

2共同直接实行犯罪。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是否属于共犯关系?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特征为:质和量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例1]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手架上配合拆却物品,喊“一二三”一起用力朝下扔东西,结果两人一边聊天一边干活,不慎将离脚手架不远处的一过路人砸死。

[分析]甲、乙即属于共同过失犯罪,因二人的主观心态都不是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能成立共犯,而分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2]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2004年真题)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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