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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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法治的优秀传统文化,源于“以德治国”的政治核心思想和古典经典理论的积淀。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形成有着悠久的历史。

自商周时期以来,中国就出现了由政府制定
立法以及审判和处罚侵犯公德的刑法。

从此,司法制度便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中国独具
特色的法治文化,成为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德治”理念为基础,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思想,以“天、地、人”为道德准绳,以“孔子思想”为中心,并非完全基于刑事惩罚目的来法律行使,
而是在完善心性、礼乐纳谏的基础上,通过仁政劝化的法律实施来完成刑罚的功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仅是刑法,还包括伦理道德、法治思想、公民品德、人和文化
之间的关系以及处世的规范等,都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哲
学思想等各方面,具有基本的时代地域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揭开“礼”道理、守规则、效能性治国为核心,把人心向善、守
正道、构筑秩序、改进民情为宗旨。

它以“治理社会、教化民众”的理念,坚持“仁政劝化”的法治,推动中国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多元化。

正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确立,中国历来有治大国强基素、收众位方针、治百姓平康的管办景象,发挥着促进国家后
退和社会保守治国的重要作用。

故此,持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新时代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大家只燕努力的目标。

只簿坚持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为步伐的前进,才能构建一个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本的法治国家,以期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
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以实现共同安宁、实现中国梦。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宣示以促进提高生产力水平、物质生活条件、个人幸福和尊严、人与自然 和谐程度为宗旨,为建设“明君—清官—良民和谐共处”理想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智慧,许多 智慧在今天仍具有合乎人类生活升华目的之属性。这些传统法律智慧可以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最 无可回避的四对关系来简释。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收稿 日期 :2 0 1 6 . 0 4 . 2 1
作 者简介 :公惟韬 ( 1 9 9 4 。 l 0 一) ,女,上海人,复旦 大学法学院学生。
中 国传 统 文化 源 远 流长 ,从 实质 上 说 , 中 国的传 统 文化 就 是 中华 民族 的 民族精 神 。这种 精神 在 社 会 的方 方 面面 都 留 下烙 印 。在 法 治领 域 ,中 国传 统文化 推崇 的“ 礼” 、“ 德” 、“ 和 谐” 等 理念 对 中 国当代 法 治建 设确 实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 用 ;然 而 中国传 统文 化 中 的“ 农本 主 义” 、“ 君 权 思想 ” 等封 建意 识却对 中国 当代 的法 治建 设起 到 了消 极 的作 用 。面 对 中 国传 统文 化 对我 国 当代 法 治 建设 的利和 弊 的影 响 ,我认 为 应 当在 我 国 当代 法 治建 设 中 ,将 符合 当代法 治 建 设理 念 的 传 统 文 化 ,用法 律 制 度 的形 式 对其 进 行巩 固和 发 扬 ,而对 那 些与 当代法 治 建 设理 念相 冲 突 的 传 统 文 化 , 同样用 法 律制 度 的 形 式进 行 变通 、 创 新 、 再造 。同 时大 力 宣传 法 治文 化 ,让法 治 文 化成 为 再造 的 中国文化 的一 部分 ,深 入 人心 。 中国传 统 文 化对 中国 当代 法 治 建设 的 积 极 影响 中 国传 统文 化 是 中国人 几 千年 来 社 会生 活 实 践活 动及 其 成 果 的结 晶, 中 国传 统 文 化 的基
同时大力宣传法治文化,让法治文化成 为再造 的中国文化 的一部分 ,深入人心。 关键词 :法治;传统;法律;道德 。
中图分类号 :DF 0 . 0 5 2 ; D F 0 . 0 5 3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 0 0 9 . 1 1 1 4( 2 0 1 6 )0 2 — 0 0 0 4 . 0 4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讨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讨

2012年第09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09,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97期)Total No .297收稿日期:2012—04—20作者简介:朱崇坤(1969—),男,山东临沂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政法部,博士生,研究方向:法政治学。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讨朱崇坤(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摘要:自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确立以来,理论界对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提出了不同观点。

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是目前呼声最强烈的措施。

本文认为,实现法治最重要的是首先在我国建设以人本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论为核心价值观的现代法治文化。

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影响下,塑造法治所需要的文化观念绝非朝夕之功。

当前在积极进行制度变革以及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应当加强现代法治文化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改造并扬弃传统法律文化,建设并弘扬现代法治文化,潜移默化地改造人们观念,推进现代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建设路径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9—0142—03自从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确立以来,理论界对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提出了不同观点。

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是目前呼声最强烈的措施。

但笔者认为,实现法治最重要的还是首先在我国建设以人本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论为核心价值观的现代法治文化。

近百年以来,多少仁义志士对我国的发展道路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经历了血与火的斗争,进行了翻天覆地的社会变革。

但是不管我们建设新制度的理想有多么高远,不管我们的决心有多少强大。

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影响下,塑造法治所需要的文化观念绝非朝夕之功。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构建法治文化的路径分析

构建法治文化的路径分析
法治 文化 路 径
文化 的基 础 性工作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2 .l 10 .5220 )504O
现象 的认识阶段的不同, 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两个阶段: 法律心理和 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基于 自 身的利益需要和体验而形成 的对于法的感觉、 绪、 望和要求 。 情 愿 是法律意识的感性 阶段。 而法律 思想体系则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 , 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系统化、 理论化 的思想观点。在法律意识 中, 法律思想体系 占据 主导地位 , 它 决定法律意识的水平; 而法 律心理则是法律思想形成的准备阶段。 在 法律意识 中, 法律心理是公民守法 的重要保证 。由此可知, 在隐型法 治文化建设当 中, 首先要培养人们 的法律心理 , 再逐渐系统化为法律 思想 , 形成 崇 尚法 治 的 意 识 。 首先, 养崇尚法治的心理 , 培 为法治文化 的构建奠定基础。只有 当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信赖 , 为人的心理或情感, 成 并从 内心敬重、 崇 尚 法 治 时 , 治 文 化 才 有 它存 在 的 基 础 。通 过 全 国 范 围 的 、 法 自上 而 下的、有亿万群众 参加 的大规模 的普 法活动 让人们对法律法规等了 解、 熟知 , 从而培 育和促使 人们 形成普遍 的 自由、 平等、 公平 、 民主和 权利至上的观念, 弘扬信仰法、 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 。 但仅 有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通过正确的法律 教育树立起正确的法治价值 观。而法治价值的源头都在西方,西方 法治文化在“ 正义” 价值 的基础 上形成 了普遍 的 自由、 平等、 公平 、 民 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 良法主治的文化 , 中国要使社会主体形成普遍的崇 尚法治的心理 。 所 以, 要提高立法质量, 切实反映和实现公 民的利益要求 。 如果说司 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就是法治大堤的第一座堤 坝 。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重视立法的速度 和数量 固然重要 , 但立法的质量更不容忽视 , 要不断提高立法水平 , 使每一部法律都符合社会主体 的利益要求 , 使每一部法律都得到社 会主体 的普遍认 同, 这样法律才符合社会主体 的理性要求和情感要 求, 既能够保障公 民的权利又能够保障 国家管理的需要 。使制定 的 每 一部 法 律 都 得 到 社 会 主 体 的 深 刻 认 同 , 能 为形 成 普 遍 的 崇 尚法 才 治 的心 理 打 下 基 础 。 其次 , 梳理中国传统 的法律思想观念 ,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 化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尽管没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 中 但 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经历几千年发展形成、 积累和流传下来的, 内容 其 博 大精 深 , 响 深 远 , 现着 中 国传 统 的思 维 方 式 、 为 模 式 , 影 体 行 至今 仍 在影响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而构建现代法治文化也要吸收传 统文化 的精髓,推进法 治文化 的民族性建设。现代法治所 要求的民 主、 平等、 自由、 人权、 私权神圣 、 权力制衡等观念, 还要注重中国法 治 文化 的现代性建设。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中国走 上了一条 以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 , 与之相 适应 的法 治现代化道路要求用 全新 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和维系市场 经 济的发展 , 重塑一种法律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应 以市场 经 济为根据 , 进行理论创新和 理论更新 , 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 市场经 济 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 国的法 治文化建设也要剔除传统 我 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 特权思想等 , 形成普遍的 自由、 平等、 公平、 民 主和权利至上 的观念以及信仰法、 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 良 崇 法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 其不失现代性 。 使 综上所述 , 构建中国特 色的法 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法治现实, 既要吸收西方现代的法治文化的精髓 ,又要弘扬 中国优秀的传统文 化。当然要做到这些, 需要加强法制建设, 还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实践与思考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实践与思考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实践与思考摘要: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和文化是民族的气血,是人民的精神的延续。

小学《道德与法治》是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主要课程。

将优质传统文化融入道德和法制课程是实践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学生核心素养内在的需要。

教师要明确优秀传统的价值,将教育融入活动,发展熏陶和修养身心,将自己成为影响学生教育的楷模。

关键词:文化;小学教学;道德;法治引言: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对于学生教育而言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他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认识到中华民族的传统积累和基本国情,牢记并不断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他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优秀的传统教育让孩子在学习过程中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让新一代接班人有着足够的基础去背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为此有着什么重要的意义。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层次,在道德与法治课上,作为教师必须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密切有效地融进教育活动当中,使得学生养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明白是非善恶的标准。

他们有正确认识,能从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多个方面要求自己的言谈举止。

因此小学是培养学生和习惯思想的关键阶段。

要充分把握这一阶段学生性格和年龄特点,正确引导他们自小养成良好思想道德标。

观念和行为习惯性。

并且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知识和技能性阶段。

在这一阶段,设立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也为学生创建扎实的道德与法治知识,有有利于新形势下法律人才的培养。

因此,综合分析小学阶段学生的人格特点、年龄特点、学习能力等多个方面,是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的主要阶段,都是学生道德与法治意识所形成的关键阶段。

重视开发这一时期相应的教育内容与渗入教育理念是小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与内容都是新形势下培养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人才的教育需要伴随着社会的肯定,中国教育开始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弘扬以中国优质传统为基础,融合教学考试大纲进行教学活动。

小学教师作为杰出教育成果的实践者,毫无疑问肩负着弘扬中国传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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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摘要:保障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必须借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避免法治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为法治价值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修正法治发展的价值偏差,拓展法治价值的内涵和外延,促进各项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和谐发展。我们应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价值联系起来,培养法治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应采取“个人一社会”的法治本位发展路径,在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实现平衡,避免法治价值追求的极端性;应坚持“实质一程序”的正义追求路径,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法治价值发展的理性化和全面性。 关键词:法治价值;补正;拓展;和谐;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实质正义;程序正义 法治追求自由、秩序、正义、安全、平等、效益、人权等价值。如何保证这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学术界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笔者认为,保障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必须借助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和支持。本文试就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实现的支持作用及其路径问题,略述管见。 一、在法治价值实现过程中重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必要性 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也需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以促进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 1.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现代法治思想与法治实践诞生于西方。但是,随着西方法治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伯尔曼指出:西方法律传统与整个西方文明一样,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过去,西方人曾信心十足地将它的法律带到全世界。但今天的世界开始怀疑⋯比以前更怀疑——西方的‘法条主义’。东方人和南方人提供了其他选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内容,可以弥补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中国传统法律的集体为本位,可以弥补西方法治的个人主义所造成的诸如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环境污染严重等严重的社会危机。也许有人会指出:与西方不同,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个人本位。因为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应是法律的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这些观点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其片面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确应该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个人本位和程序正义而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大量弘扬之。但是我们应该对过于强调个人本位、程序正义的弊端有着清醒地认识,不能到了个人本位发展为不顾集体的极端个人主义、过度重视程序正义而损害实质正义的时候,再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把传统法律文化中能够弥补西方法治发展弊端的内容,大力发掘并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过程中发扬光大,发挥它们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补充、制约作用,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 2.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法治建设如果缺乏获得民众广泛认同的规则、习惯、伦理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它自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法治建设如果不符合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不切公众的内心需求和心理习惯,就会举步维艰,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为了使法律家喻户晓,常常需要习惯作为补充,因为立法者所用的概念要求借助习惯予以阐明”。所以,“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含有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我们能够发挥它对法治建设的正面作用,抑制其负面作用,就能促使法律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从而促进法治价值的实现。一方面,作为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的社会习惯、民间规则,是促进法律深入人心、获得认可和接受的催化剂。缺少了它们,法律就无法落实,法治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传统伦理道德、社会习俗的重视,可以成为促进法治价值实现的有力工具。例如,“无讼”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价值取向。统治者经常借助已经获得社会民众广泛认同的一些基本的社会伦理,采用道德教化和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等感化手段,进行社会调解,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从现代法治的视野来看,这些社会伦理有其落后性一面。但是它也启示我们,现代法治下的社会调解工作,可以充分借助获得广泛认同的优秀传统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作用,这对法治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的实现,也是有益的推动。 3.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提供“水之源”和“木之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内容,与现代法治的价值要求,存在许多暗合与相似之处。通过将这些暗合与相似之处,与法治价值进行对接,可以使人们对现代法治价值有一种认同感和亲和力,从而使这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获得本土资源的支持。例如,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价值追求。但是,中西方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在西方,作为正义女神的朱斯提提亚,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神兽獬豸来表示的。獬豸是一种能辨曲直的神兽,“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异物志》),中国司法鼻祖皋陶曾用獬豸治狱。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论衡·是应》),可见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把“法”直接与神兽獬豸联系起来,以表达对法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期盼。“漳,解鹿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说文解字》)。后来,代表公平与正义的獬豸在执法者的衣服上也体现出来,反映出对执法者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价值要求。春秋战国时期,楚王仿照獬豸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朝把獬豸正式作为御史等谏官的帽饰,“侍御史冠獬豸冠”(《秦会要订》补卷十四),这种帽饰就成为执法者的身份象征,它“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角形。法官服之”(《隋书·礼仪志·七》);汉朝时,廷尉、御吏等都佩戴獬豸冠。另外,在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大堂上一般都悬有“明镜高悬”或者“清正廉明”的匾额,也反映出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期盼和对执法者的价值要求。可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亦重视公平与正义,只是其表现方式,与西方法律文化有所不同。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判断标准和展示方式,也表达了公平与正义的内涵,所以我们可以借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有的价值展现方式,来加深对现代法治价值的理解、接受和认同。总之,对当代中国而言,“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所以,如果离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作用,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支持法治价值实现的作用形式 笔者所谓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是指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理解和接受,也有利于这些价值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得以落实。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所谓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是指可以利用中国传统法律化中的某些优秀价值理念,去中和、补正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中某些价值理念实现的缺陷,避免出现法治价值实现的扭曲性现象,促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前面已经指出,西方法治面临着发展的许多窘境,促使人们对其进行反思。所以,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方面,要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的有益成分,也要避免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中和补正性支持模式下,首先要接受的是已经获得普遍认可的法治价值理念。我们可以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某些特有的价值理念,对法治的某些价值理念进行中和、补正,促使这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实现。例如,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弥补、中和西方法治过度的个人本位。 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使之与人格权、财产权等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把它具体化为各种权利规定,这样就使人们环境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3.价值关系的和谐性支持。所谓价值关系的和谐性支持是指对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庸和谐精神为指导,实现这些法律价值之间的协调、平衡发展,正确处理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价值冲突。中庸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其主要作用集中体现在对道德、政治、法律等冲突的调节上。“名日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在这里,“庸”是“用”的意思,“中”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标准,而“中和”是指按“中”的标准去做就会达到一种“和”(和谐)的状态。可见,“中庸”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真正的勿过勿不及的状态。在这里,中庸思想有利于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走向极端,走一条法治价值实现的协调平衡之路。 第一,中庸精神要求法治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和谐与相互调控。自由是法治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利。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同样,秩序也是法治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而不能够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首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庸精神启示我们,应该实现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和谐与价值制约。秩序以自由的存在和维护为目的,自由要求秩序保护的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自由,而不是一部分或者小部分社会成员的自由。与此同时,自由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规范。总之,在自由与秩序相互和谐与制约的关系模式下,它们已经突破了原来各自的内涵,获得了新的内容。自由是在秩序价值调控下的自由,防止出现绝对自由而失去秩序;而秩序是在自由价值调控下的秩序,防止出现专制主义而丧失自由。 第二,中庸精神要求法治的利益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和谐与相互调控。通过法律来努力实现人们的利益,尽可能地减少人们的利益损失,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功能。当然,强调利益,并不意味着忽视正义,因为在对利益的追求中,内在地包含着对正义的需求。强调正义也不应该否认或排斥利益。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由此可见,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利益,是正义概念的一个最重要的并且获得普遍认同的部分。因此,虽然正义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历史性和不同时代的变化性。但是一种思想,一个行为,一项社会制度,只要它能够促进当时社会进步,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保障每一个人应得的正当利益,它就是正义的。所以我们要做到利益与正义之间的和谐与相互调控。为此,要实现经济发展的公正性,实现经济正义,经济发展的成果应该以最大多数社会公众共享为标准。要实现公平的利益分配,给民众以实际利益,尤其是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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