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邮寄送达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邮寄送达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邮寄送达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作者:王哲陈刚发布时间:2011-11-17 15:01:22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③]第七章第二节用了八个条文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六种送达方式。这六种法定形式可以划分为两类:强制送达和自愿送达。强制送达无须受送达人同意接受,只须将诉讼文书送到指定的个人或处所,或将内容公开告知就有送达的效力。自愿送达则必须有受送达人的同意接受行为才能构成合法的送达。强制送达只有两种方式,即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他均属于自愿送达。可见,邮寄送达是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一、邮寄送达的利与弊

邮寄送达在提高送达效率、缓解办案经费人手不足、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等方面均有明显优势,是广泛采用的送达方式。法院通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以案件当事人为收件人,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诉讼文书,并将收件人签字的邮件回执作为有效送达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常常出现邮件因受送达人“拒收”被退回的情况,一些法院的做法是将之视为已经向受送达人有效送达。笔者认为不妥。

理由如下:

1、从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直接送达方式,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同时还赋予“代收”合法送达的效力。第79条规定了留置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第80条则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从这三个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来看,第79条与第78条是递进的关系,即当直接送达的签收义务人拒绝签收时,才适用第79条规定的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是留置送达的前提,留置送达发生在直接送达过程中,适用于直接送达的签收义务人“拒收”的情况。那么拒收是否也适用于邮寄送达呢?第80条显然没有受送达人拒收邮件的相关规定,而且立法者将留置送达的规定放在邮寄送达的规定之前,显然不是对邮寄送达的补充规定,所以邮寄过程中受送达人拒收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另外,从法条的文意来看,第79条规定留置送达是由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邮件因“拒收”而退回法院,是不可能出现“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情况的。所以,邮寄送达不适用留置,拒收邮件不构成合法送达,应是法律应有之意。

2、从立法本意看,有效送达是当事人得以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而强制送达不需要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甚至当事人不可能看到送达的内容,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重大影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推定送达,其适用的条件、主体、程序以及法律后果都有严格的法定性。第一,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受送达人或者相关义务人拒收或者干脆下落不明,会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律不得已规定了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两种强制送达方式。强制送达适用的条件、程序都具有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适用强制送达的方式。第二,强制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送达只能由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邮政机关以强制送达人的地位,邮政人员不适用也不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因此,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件时,邮政人员无权留置送达。第三,强制送达的程序要求必须有法律明示规定。在程序上,法律明确规定“留置送达人即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法律对邮寄送达却没有如此程序性规定。第四,强制送达的法律后果必须由法律明示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只须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

视为送达;而法律规定邮寄送达方式则必须由受送达人回执上签字收取方能作为认定合法送达。当事人拒收邮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送达条件,邮寄送达不能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如需将邮寄送达归入强制送达范畴,必须由法律明示规定。

综上,如果邮寄诉讼文书的信件因受送达人拒收被退回,人民法院只能视为送达无效,依法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另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常常需要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个别情况下会出现因送达地址不详导致邮件被退回,法律文书未送达当事人的现象,此时,能否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应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该规定中明确了邮寄方式是我国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④],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该规定第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邮寄送达时因送达地址不详,导致邮件被退回,法律文书未送达当事人,是否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的关键就是受送达人是否有过错。受送达人的过错通常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提供的地址错误、不明确。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地址为前提。《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要求当事人起诉或答辩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许多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还有个别案件当事人由于疏忽提供的地址没有明确的区域、没有具体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使用的是俗名、老地名,使得邮寄送达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此外,个别原告为了达到缺席判决的目的,保证胜诉,在起诉之初故意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被告地址,信件因此被退回。然后,法院还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查证被告的准确地址,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二、当事人恶意逃避或代收人拒绝接收。具体表现为:一是少数被告因存在逃避执行心理,想方设法逃避接收法律文书,或者故意离开一段时间或者由邻居谎称其已搬离送达地址。二是对代收人要求较严,一部分人拒绝代收。《规定》要求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号码,但是由于法院在直接送达时亦无权强制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提供身份证明,因此,规定邮递人员在邮寄送达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号码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代收人因此拒绝接收,邮件被退回。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是被执行人自己提供的,被执行人故意提供虚假的送达地址或者恶意拒不接受邮件,这应当认为已经送达。如果被执行人的地址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由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而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送达,被执行人对不能送达并不存在过错。被执行人未收到执行通知书,则不能认定为已经送达,被执行人不能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置工作,也是人民法院集中体现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它就像一栋建筑的基础,基础牢固建筑物才不能倒塌,相反,如果基础不牢将会严重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在审判工作中也是如此,送达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在前期送达过程中,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文书做到送达准确,及时,无误能确保后期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为审判员办成铁案打下良好的基础,相反,如果案件在送达过程中就出现瑕疵将会对后期的审判活动带来影响,对所承办的案件质量带来影响,因此,法律文书送达上做到准确,及时,无误,不但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提供保障。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不好不但不能做到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力,而且容易形成案件瑕疵,增加诉累,使案件久拖不

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本来,案件在实体上处理得当,判决无误,却因邮寄送达的瑕疵造成当事人缠诉上访,影响案件质量,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这样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所体现,应该引起重视。具体表现:

1、个别法院机械执法,对最高法院关于邮递送达若干规定理解执行不当,造成案件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邮寄送达是针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的方式。比如,当事人居住在边远山区或者外省市,交通不便,往返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经济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法院的法律文书,以确保法院的诉讼活动按时开展,确保双方当事人及时地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审判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执行该规定,滥用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来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与法院之间居住很近或同一市、县,一个电话就可通知到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到法院执结领取法律文书,或者法院江很方便就能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指定代收人,却要采用邮寄方式,这不但没有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法院的审判效力,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当事人意见很大。

2、由于投递人员对法院业务与要求认识不够,不负责任,使法院的法律文书在邮递中难以直接邮递到当事人手中,造成案件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⑤]第8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邮递送达若干意见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律文书虽然经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也已签收,但投递人员往往对法院的业务要求不专业,导致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地的收发室,警卫室,村委会办公室,送达证上大多都是由这些单位及村委会的值班人员签收的。由于一些部门警卫室,收发室,村委会值班人员责任心疏忽,使法院的送达文书如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能及时的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特别是农村农忙季节这种现象极为突出。因此,造成开庭缺席,错过上诉期现象,一方到庭,另一方未到,查明原因,没

有接到开庭传票。无奈,法院只好另行开庭,使案件久拖不结,又给当事人经济上带来负担,当事人意见很大。

3、由于邮递送达缺少当庭宣判环节,造成案件当事人无理缠诉,导致案件瑕疵。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败诉方“被执行人”明知法院的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就是不予执行。例如,有的案件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时,问他是否收到判决书,被执行人也承认收到了,问被执行人为何不执行,被执行人却以不知法院怎么判,不认识字,送达回证上不是他签收为由拒绝执行。另外,由于村委会值班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到被送达人本人,导致判决书错过了上诉期才被本人收到,现要求上诉。当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的应视为送达,错过上诉期是由于村委会值班人员的责任心造成的,可由其他诉讼程序补救被执行人不理解时,被送达人又一次次来法院缠诉,使案件陷入僵局,造成案件瑕疵。

4、不当的邮递易造成案件审限较长,或者超审限案件,使案件瑕疵。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当的邮递,合议庭收不到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传唤不到当事人,进而无法进行审判活动,只好第二次邮递第三次邮递,当送达回证邮回法院时案件已接近审限或者已超过审限,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多有存在。因此,有部分案件由于以上情况超过了审判时限,当法院下达判决时,败诉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处理找不到问题,却以审限问题上访。

5、不当的邮寄送达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激化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需要几次开庭以及邮寄的不当造成瑕疵,因此需要多次送达,加上判决书送达,个别案件的邮递费用大大的超出了诉讼费用,需要由败诉当事人来承担。本来用通信工具就可以通知到当事人来院接受直接送达,却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浪费了法院的审理时间,加剧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产生。

二、改进措施

1、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慎重把握邮递送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经很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同时,“若干规定”第一条有三种情况的不能邮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严格掌握这一原则,依法办事,正确理解立法目的,慎重把握邮递送达的正确适用,确保邮递送达能真正的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力。

2、建立法院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法院对邮递人员的培训,提高责任心。法院专递的开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掌握的好,运用适用原则及方法得当,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体现体现司法为民上确实能发挥其作用,能进一步体现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因此,法院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邮递”人员的学习与指导及沟通,要有计划的组织邮递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力争使法院的诉讼文书在邮递送达时都能送达到位,确保受送达本人在回执上签字捺印。让投递人员明确邮递送达的重要性,同时增强提高邮递人员的责任心。

3、坚持审判方式改革,力求务实便民为原则,统一司法标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形式化。审判方式改革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出发的基础上掌握审判方式改革的新思路。统一司法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较好地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降低由于办案质量,效果问题引起的上诉率,改判率,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提高审判工作效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来细化标准的统一,带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调动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4、认真总结经验,多措并举,确保邮递送达时,文书的签收。司法便民,是司法民主与文明的体现,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司法民主与文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为此,我们必须树立司法就是服务的理念,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实践服务型法院的构想。“邮递送达”运用恰当,对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邮递的方式邮寄法律文书能够避免和制裁部分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方便群众诉讼,缩短办案周期,保证案件质量,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早得到实现。相反,如果没有正确适用专递送达机械执法,也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不要以为送达是件小事不以为然,处理得不好,虽然案件的实体正确,但因送达不当也会使案件陷入僵局,造成案件的瑕疵。所以,我们要从小事做起,小事做好才能使整个案件办成铁案。目前,邮递送达是一件新事物,在审判实践中要结合案件情况合理恰当的适用邮递,加强审判人员与有关庭科室的协调,多措并举不搞形式化,确保邮递送达中不出差错,做到投递中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把握才能采用这种方式,在审判活动中一些调解不成的案件,败诉方当事人本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持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如果再送达不当就会更加激化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矛盾更加激化,导致无理缠诉到处上访告状,给法院的形象造成影响。

三、邮寄送达的对策。

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收到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书,特别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台,规定了举证期限等,送达则尤其重要,在切实保护受送达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便于送达的方式进而提高送达效率。针对邮寄送达中上述不足之处建议如下:

1、对送达主体、资格的规定进行立法。根据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审书分离”情况,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邮政部门为送达人。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已明确规定送达的主体是执行员和邮政部门。

2、邮政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关于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的指导,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提高工作责任心,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

3、邮政机构应当加强全国联网,加强邮政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畅通,建立完整的送达体系,保证法院专递回执及时送回交邮法院。

4、法院内部应加强专递送达的审查力度,不能只看到有回执单就认为受送达人已签收到司法文书就认为已送达。特别是未到庭而需要缺席审判的案件,法官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是否有正当理由,万一是由于邮政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因未收到或迟延收到法院司法文书,就不是无正当理由,当然不能缺席审判,防止因送达原因而造成的错案,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程序的绝对公正。

邮寄送达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合法宋大方式,在提高送达效率、缓解办案经费人手不足、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等方面均有明显优势,是广泛采用的送达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影响了其发挥应有的效果,只要我们注意严格执法,规范应用这种方式,定能在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发挥积极的效果。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篇一: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

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法院审判流程改革后单列出送达这个工作环节。因为送达工作单列化和送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迭达工作被称为审判流程中的“瓶颈”。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各地区法院出台了不少规定。文章从困境和对策两和方面,对送达工作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流程;送达;困境;对策 全国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法院改革后,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宗旨,再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工作的指导来开展这些年的工作。在这些年的法院改革和各项活动中,也紧紧围绕着这些宗旨和主题展开。对法院审判流程的改革就是改革的内容之一。前两年,最高院提出了大立案模式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在许多法院试验后取得了不坏的效果,并在某些方面显现了特别的成效。审判流程规定:送达、排期工作不是由承办人员直接操作、而是在短时间内由同一的送达法官完成不同、不同当事人的案件的庭前、庭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所以,这一改革方案不如以往的审理方式,何时开庭、何时判决由承办法官自己自由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在文书送达时已经安排就绪;其他工作的安排由流程管理规定决定。承办人员只要按照文书上规定的时间开庭。案件的审理安排已不是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自己自由安排,而是简案和难案分流。这样的审判流程模式缩短了案件时间办理。审理期限有审判流程跟踪监督,避免了以往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不仅缩短了审理案件的时间,而且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责任明晰,职责落实到位,督促有力,提高了办理案件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能力和效率。 在审判流程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工作是诉讼的基础性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媒介,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是实现诉讼任务,贯彻诉讼法核心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在这个环节中,存在不少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好称为整个流程的“瓶颈”的送达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和几位送达工作同志交谈后,总结了他们的送达工作经验,抓住当事人、、案件性质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找到案件准确、高效送迭的对策。下文从困境和对策两个方面作探讨。 一、困境

银行还款承诺书范本

银行还款承诺书范本 【篇一:企业向银行还款承诺书】 还款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续贷壹佰万元 整(¥1000000.00元),期限 定,我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 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贵行可要求本人提前清 偿本金及利息。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 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贵行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 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人再次在此郑重承诺,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利息及本金,请 贵行给予办理,为谢!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法人(签字): 法人身份证号码: 【篇二:还款承诺书范文】 还款承诺书 本人于年月日向出借人xxx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约定归还 日期为年月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年月日之前将所有欠款 全部还给出借人。在这期间,分3次归还。 1、万元整(),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 违约金; 2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万元整(),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 违约金;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 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 清偿本金及利息。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 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身份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日期:篇二:还款承诺书(范本) 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于年月日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元(大写),约定归还日 期为年月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年月日之前将所有借款本 息全部还给债权人。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 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债 权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对债务人上述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特此承诺! 债务人:保证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日期:日期:篇三:2016担保还款承诺书范文 2016担保还款承诺书范文 担保还款承诺书范文 信用社: 因借款人的请求,我自愿为以下借款人使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现作如下承诺: 借款人: 贷款银行:**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米山信用社 项目名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金额及期限:人民币万元整,个月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还款资金来源:月工资收入、家庭收入及资产等 我保证上述借款人能够一次性按时偿还到期全部贷款。保证所有申 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对因申报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篇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注意问题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

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

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外地人民法院前来冻结和解冻存款的情况。由于冻结必须由法院人民前来冻结方可办理,但在解冻时,却常遇到以邮寄《解冻通知书》的方式来解冻原来冻结存款的情况。由于相关法律对解冻的规定不太具体,如何进行办理已成为摆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对存款进行解冻的业务。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文)的相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上门送达,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院冻结存款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明确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有明确规定,对解除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虽无明确规定,但明确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解除冻结通知书。 2、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邮寄送达也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但针对地都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银行不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仅仅是协助执行人,是否可以接受或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法律界也看法不一,对此银行则应当谨慎。 3、现有法律规定中,对银行怎样接收邮寄送达文书,以及怎样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尚无明确规定。在当今社会诈骗手段层出不群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邮寄《解冻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初作出冻结通知的法院的意愿的真实性,也成为实际操作的一项难点。同时由于解除冻结后,银行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客户不能支取款项,对存款将失去控制的能力。如错误解冻,银行将不得不承担法律后果,甚至会很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文)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范性和操作合规性角度出发,应要求作出冻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题要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为你推荐】 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会作出法律文书。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应送达当事人,那▲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几种?相关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就以上 问题为您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

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 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某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篇一: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

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

2020年送达地址确认书给银行

送达地址确认书(给银行) 要点 借款人向银行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确认其提供的地址为有效地址,且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被拒收、退回等,仍视为有效送达。 地址确认书 致:银行 本单位/本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了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合同”),现就有关文书送达事宜作如下确认: 一、本单位/本人确认并声明以下送达信息为本单位负责人(代理人)/本人所提供,且为合同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 电子邮箱: 二、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第一条确认的地址向本单位/本人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如果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该文书一经留置即视为送达。 若本单位/本人提供错误或不准确的送达信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导致相关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三、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传真号或电子邮箱,同样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第一条确认的信息用手机短信、传真或其他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向本单位/本人发送了相关文书的,即视为送达。 四、合同所涉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本单位/本人如对第一条约定的送达信息作出变更的,则承诺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贵行,该通知书需详细列明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传真号及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否则,送达信息仍以第一条确认的为准,本单位/本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五、贵行对本确认书条款已向本单位/本人提请注意并主动进行了充分的释明,本单位/本人对各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均已清楚、明确知晓。 确认单位/人(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内地与香港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内地与香港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二、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三、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四、委托送达: 1、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2、按委托送达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委托送达的方式送达。 3、第十二条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五、邮寄送达: 但三个月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视为没有送达。 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七:公告送达: 依以上方法均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八: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在民商事合同中如何约定送达地址

在民商事合同中如何约定“送达地址”?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占据重要地位,无论是借钱、买房、赠与还是做生意,大多数情况,当事人都会签订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多种,有“君子协定”的口头合同,更有“先小人、后君子”的书面合同,也许还有其他形式的合同。因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不少,越是经济活跃的地区越多,而多数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原告起诉到法院、经法院立案庭受理以后,法官第一件重要工作就是将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给被告。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但是,在案件较多的地区,因法院人员紧缺,法官和书记员上门进行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情况越来越少。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有三种: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就是法官和书记员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 邮寄送达 法院在电话通知要求被告到法院领取文书未果或不能进行有效电话联系时,一般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通过司法专邮进行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按照正常程序不能有效送达,则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不论被告是否看到公告的诉讼文书,都会产生已经有效送达的法律效果。 如果被告不配合,不接电话导致直接送达不能,拒收邮件导致邮寄送达不能,而公告送达时间多达90天(公告期60天+答辩举证期30天),这些就是常说的“法院送达难”的老大难问题。 如何约定“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的法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对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将会起到根本性作用。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只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法院就可以向这个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并视为送达。如果被告不来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省时、省力、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篇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

送达的相关规定

送达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诉法司法解释》: 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 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较普遍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在其采取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为直接送达。这种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法律文书超期送达

法律文书超期送达 篇一: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下为简要分析:(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且接受委托的必须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