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的特征分析——以法律人的角色历史渊源为视角
简述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简述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体系性:法律思维方式是以法律这一特殊的规范体系为基础的,法律思维不是零散的、随意的思考,而是在法律体系框架下进行的有序思维。
法律思维方式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要求将问题放置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中进行分析和判断。
2.强调逻辑性:法律思维方式是以逻辑推理为基础的,它要求通过客观的事实、规则和法理来推导出合理的结论。
逻辑思维在法律思维方式中是重要的工具,能够帮助理清问题的思路,剖析问题的实质,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3.遵循法律规则:法律思维方式要求按照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
它注重依法解决问题,通过研究法律法规、判例和学说等,发现法律框架下的解决路径,确保决策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基于事实和证据:法律思维方式强调以客观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和评估来确定法律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案。
它要求从具体的案件事实出发,通过独立、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以此为基础进行推理和判断。
5.注重权益平衡:法律思维方式考虑到社会各方利益和权利的平衡。
它强调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尊重法律中的正义原则,力求在实践中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6.探索法律的灵活性:法律思维方式认识到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注重针对具体问题找到适当、灵活的解决方案。
它在维护具体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同时,也关注法律的变通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寻求法律的和进步。
7.强调案例分析:法律思维方式重视案例分析,通过研究和分析判例,总结经验和法律逻辑。
它注重在实践中通过具体案例反思法律规则、原则和逻辑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并通过借鉴判例的理解和应用,解决类似问题。
8.注重伦理和道德:法律思维方式关注伦理和道德问题,强调法律决策的公正、公平,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它要求法律人员在进行法律思考和决策时,要考虑到道德标准和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以两者差异为视角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以两者差异为视角
刘苏文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
【年(卷),期】2014(000)017
【摘要】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仅一字之差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过程,而法治思维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
虽然在某些方面两者就有共同点,如都是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运行,但是两者的差异却是明显的。
分清两者的差异,才能更好的运用这两种思维方法。
【总页数】3页(P66-68)
【作者】刘苏文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中西传统法律思维的差异看当代中国的法治困境——以盗窃问题为切入点
2.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中国法治进程的拓展与深化
3.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以两者差异为视角
4.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
5.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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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亟待提高,其关键是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能否顺利养成。
下面店铺为大家介绍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
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
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
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
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
”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
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
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
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
法律人如何思考法律人的逻辑艺术

法律人如何思考法律人的逻辑艺术法律人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包括律师、法官、法学教授等。
作为法律人,他们在处理各种案件和法律问题时,需要运用逻辑艺术进行思考和决策。
下面将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逻辑推理和法律解释三个方面探讨法律人如何思考。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于一般的思维方式,他们更注重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
首先,法律人需要具备客观、中立的思维方式。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规范体系,法律人应该摆脱个人情感和主观偏见,以客观的眼光看待案件和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人需要思维严密、缜密。
法律是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人需要用严谨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再次,法律人需要善于从整体到局部的思考。
法律问题往往与社会、人类行为等相关,法律人需要从宏观层面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历史、背景、原因等,以全面理解并解决问题。
逻辑推理是法律人思考的重要方法之一、逻辑推理是指从已知前提出发,运用严格的思维规则,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在法律人的思考过程中,逻辑推理有助于解决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法律人需要正确把握事实和证据。
在案件中,有时事实和证据并不明确,法律人需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通过合理的猜测和推断,找出关键的证据和事实。
其次,法律人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分析法律规则。
法律是由各种法律规则组成的,法律人需要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分析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和含义,以正确解释和运用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人还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确定案件的结果。
法律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权衡,法律人需要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从各种可能性中选择出最合理的结果。
法律解释是法律人思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法律的文字表述往往无法完全准确地适用于所有情况,因此需要法律人进行解释和理解。
首先,法律人需要通过逻辑推理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法律条文往往含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法律人需要借助逻辑推理和法律准则,解释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其次,法律人需要参考法律的历史背景和目的。
法律人的独特思维

法律人的独特思维关于法律人是否有独特的思维,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深奥的法理问题。
法律人是人,也是普通人,喜怒哀乐、理智与情感,这些都与常人无异,否则便不正常。
这里要探讨的是,法律人在面对社会问题时,是否会表现出与其他学科学人相比,不同的思维模式和思考方法,且其具有特殊性。
同样面对社会问题,政治学经常从政府、社会与公民的架构出发,探求权力来源、解决之道。
社会治理的方式有很多,人治、德治、道治、法治,政体的形式也千差万别。
哪种治理方式更好,从历史来,从经验来,也从治理手段的比较中来。
政治学从公共权力的视角研究政治生活,在这里,国家统治管理似乎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在纷繁的学说流派中,民主制似乎显得更好,但不必然,法治更只是国家所选择的治理手段之一。
经济学的范畴很广,长于数学计算。
经济学的假设建立在理性人和自利人之上,似乎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而且都极力追求效用最大化。
这种假设是无差别的、模式化的,它并不考虑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意志是否自由的终极争论,而是犹如推公式一般解释分析行为,并得出结论。
这种解释尽量追求客观,而较少考虑公正、自由这些法的价值命题。
社会学以观察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它不像法学那样优先设立价值目标,然后批判再建构行为,而是了解社会的多元,倾听被“遮蔽”的声音,从事实出发引领大众的认识。
应然怎么样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发现真实,并用理论予以解释,这就够了。
法学拥有自身的特性,传统的研究多用规范式论述。
立法论的思路是首先确定法律理念,以此为指导,分析评判现行立法,再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司法论则吸纳传承了法教义学的研究思路,以规范分析为主要方法,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目的性的指引下,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得出结论。
无论上述何种模式,法学论者以法治为最高最优目标,认为良法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高追求,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应作为变量纳入法治轨道,寻求规范解决之路,法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解决问题,单纯的描述现实并不足够。
法律思维及其特点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第一、程序先序,即认为程序优于实体;第二、掌握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三、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第四、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作事实判断,尽量少作价值判断;第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第七、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
特点有:第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法律思维追求的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特点有:第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法律思维追求的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部门法学人的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促进部门法学的发展,然而也正是因为他们法律知识的专业化,集中化,难逃局限性.他们多是站在部门法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索与发现,更多时候考虑的是部门法律的本身,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法理学人站在法理的角度上,对于部门法学的研究也许没有部门法学人研究的透彻,但法理学人确以深厚的法学理论作为根基,在已有的理论功底上进一步去探讨部门法,法理学人以深厚的法学功底,正如金字塔的根基,根基越雄厚,以上的知识的研究就越稳固.。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思维是人类的一种有意识的认识活动,即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
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来讲,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没有什么区别,都要运用逻辑工具,遵循逻辑规则;所不同的是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内容结构的区别。
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从其本质来说应该是一个集公正、博学、洞察、善断、智慧与仁慈于一身的人。
本文从法官的角度来
分析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其具本可分以下五部分: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1.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如何;
法律职业的思维特点 2.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外在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能
造成哪些影响;
法律思维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培养法官法律思维能力既是增强司法能力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强法官职业化
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需要。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环
节入手,增强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
1.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就是在观念中及社会生活中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
龙其是法官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律实施的职责,
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其他的上司。
法官只有服从于法律,法官
的思维只以忠于法律为限。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加快培养法律应用人才。
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今后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法学教育必须贴近司法
实践,必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因此,有必要对目前。
法律人的思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王某与嫌疑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理由如下:1. 李某与王某的争执起因于琐事,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预谋伤害王某。
2.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持刀故意伤害王某,而是因为王某突然倒地,李某在慌乱中不慎将王某刺伤。
3. 李某在案发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积极协助救治王某,其行为体现了悔罪态度。
二、法律人的思维分析1. 事实认定- 法律人的思维首先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需要证明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此,律师需要收集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医疗鉴定意见等,以证明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预谋伤害王某,且在争执过程中并未持刀故意伤害王某。
- 在分析证据时,律师应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等。
2. 法律适用- 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法律人需要考虑法律适用。
本案中,辩护律师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如故意伤害罪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等,来论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同时,律师还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3. 辩护策略-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采用了以下辩护策略:- 强调李某与王某的争执起因于琐事,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预谋伤害王某。
- 突出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持刀故意伤害王某,而是因为王某突然倒地,李某在慌乱中不慎将王某刺伤。
- 强调李某在案发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积极协助救治王某,其行为体现了悔罪态度。
4. 风险评估- 法律人在进行辩护时,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在本案中,律师需要评估以下风险:- 如果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李某可能会被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特点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法律人的思维特点是指法律人员在解决法律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时所表现出的独特的思考方式和方法。
法律人的思维特点主要包括逻辑思维能力强、严谨细致的思维方式、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思考习惯、依法务实的思维方式以及灵活变通、注重公平正义的思维方式等方面。
首先,逻辑思维能力强是法律人的一大特点。
在法律领域中,逻辑正确且严密的思维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人必须具备清晰的思维逻辑,能够准确地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并用合理的推理和论证方法来解决问题。
逻辑思维能力强使法律人能够遵循法律的规则和原则来进行思考和决策,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其次,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严谨细致。
在法律领域中,法律问题的解决通常需要严密的论证和精确的定义。
法律人习惯于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并进行细致的推理和思考,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他们注重细节,善于发现问题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并能够对不同的事实、证据和信息进行权衡和分析,从而做出准确和公正的判断。
法律人还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思考习惯。
法律是立足于事实的学科,法律人员习惯于从客观的事实出发考虑问题。
他们具有收集事实、分析事实的能力,注重事实与证据的确凿性、可信性和适用性,从而能够以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态度处理法律问题。
他们注重证据的链条推理和证据链的完整性,遵循证据法和法庭程序的要求,确保案件的合法和公正。
此外,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也是依法务实的。
法律是一个具有明确规则和程序的学科,法律人员习惯于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他们注重法律的适用性、正当性和合理性,遵循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效果。
法律人员善于运用法律知识,结合案例和判例进行思考和分析,以便获得最符合实际和公正正义的结果。
最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是灵活变通的。
法律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学科,法律人员应具备灵活变通的思维方式。
在处理复杂或特殊情况时,他们善于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利益冲突进行权衡和抉择,避免僵化地遵循规则而忽略了特殊情况的实际需求。
“法律人思维”是怎样形成的
“法律人思维”是怎样形成的应对常规案件,从“理性人思维”到“法律人思维”是一个进化;而应对疑难案件则相反,由“法律人思维”回归到“理性人思维”才是一种进化。
法律教义学无力揭示法律背后的逻辑,更无力与法律经济学竞争疑难案件的指导权。
因为法律教义学面对疑难案件是防御性的,在新要件、新概念、新教义、新措辞出现之前,无分析工具可用;而法律经济学却能在疑难案件面前始终保持进攻态势,简单的分析工具一以贯之,以不变应万变,从容不迫地应对法律难题,清除法律神秘,破解法律教义学上的“概念黑箱”。
如何做到上述所云的理性法律人思维,桑本谦老师无疑是这一领域有独立见解前辈之一。
作为法律人,如果你也希冀着自己能沾染三分法律人该有的思维气息,请坚持将本文读毕,定不负好文不负卿(另,特别提醒:文末有彩蛋~~)《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增订版)桑本谦/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版真正有学术意义的以轰动案件为素材的法律研究,必须借助社会科学资源,必须用社会科学的学术分析超越道德直觉,揭露被道德直觉掩盖了的重要问题。
作为桑本谦对“法律人思维”理论研究领域最新的著作《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增订版)一书汇集的学术批评都是作者进行这种学术分析的尝试。
作者试图展示的,是社会科学的思路和方法在发掘、分析和论证轰动案件蕴含的制度与社会性问题时所具有的理论力量与实践意义。
道德哲学和社会科学一直在竞争法律疑难问题的指导权,本书讨论的案例为此提供了一些竞赛场;如果在前者遭遇困境的地方,后者却仍能从容应对,竞赛的结果就会一目了然。
前言电影《超时空接触》中身为科学家的女主角曾经感慨说:“在宇宙中,我们是如此渺小和微不足道,但同时又是如此稀有和珍贵”。
没错,两个看起来相互矛盾的命题可以同时为真。
天文学家会觉得一万年很短暂,而在纳米技术工程师眼里,一秒钟算是很漫长了。
不同种族之间的差异很大吗?人类学家可能会说是,生物学家多半要说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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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历 史 上 的 法律 人 的 存在 形 态 进 而探 究历 史 因素 对 中 国 当代 法 于 这 个研 究 阶段 ,它 的具 体 定 义 即为 :法 律 制 度 初 步建 立 而 待 完 善之 下 的中 国 2 1 世 纪法 制建 设 时期 。 律 人思 维 的影 响 ,分析 当代 中国法律 人 思维特 征 。
( 2 )概念 范 围 ,即两 个 比较 主 体 的概 念定 位 。本 文 中 的法 律 人 指 广义 上 的 法律 人 概 念 ,主要 包 括法 学家 以及 狭 义 的法 律 作 为 法 学人 才 队伍 中的 主 干 力量 ,法 律人 运 用 法 律 思 维解 人 。从 事 法 学 理 论研 究 的 法 学 家 以及 运 用 法律 解 并 实践 法 律 的 决 社会 生活 中的 法 律 纠纷 ,因 此 ,法 律 人 的思 维 对 于 中 国法 治 法 律 人 才 ,具 体 的 职业 包 括 法 学 学 者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以 及 其他 法务 工作 人员 等 。 社会 的完 善 具有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 。 具 体 的 情 况 与形 势 必 须 得 以具 体 的分 析 与对 待 ,这是 马 克 经 过 了 近 现代 的法 治 建 设 与 改造 ,经 历 了 法律 移 植 ,在 历 史 的沉 淀 与制 度 思 维 的双 重 改 造 之 中 ,一 方 面 历史 上 的 旧的 法 思 主 义 哲学 的辩 证 唯 物法 的分 析 理论 。 因而 ,面 对 日 益 遽 变 的 律 思 维 在潜 移 默 化 中 挥发 着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源 自于 西 方 的新 法 律 发 展局 面 ,不 限范 围而 概 括 给 出概 念 的分 析 既 不 完整 也 不 的 法律 思维 正 在 涌 入 。可 以说 ,中 国现 代 法学 中法 律 人 的发 展 科 学 ,唯有 认定 形势 才 能准 确把握 特 征 的准确 性 。 刚 开始 处 于一 个消 化吸 收 的初级 阶段 。 二 、 法 律 人 的 角 色 历 史 渊 源 中 国几 千 年 法律 文 化 发 展 造 就 了 中华 法 系 , 即使 经 过 了近 值 得学 者 注意 的是 , 正在 全 面 向西方 社会 引入 法 律 的同时 , 代 的战 火摧 残 以及 思 想革 新 ,传 统 的法 思 想 与法 文 化仍 然 作 为 传 统 的 力量 同样 不 可 忽视 ,原 有 的法 律 思 维 并 不应 该 被 全 盘 抛 弃 因 为反 抗 传 统 往 往 会付 出 巨大 的 代 价 。那 么 如何 在 已有 传 统 法 律 思 维 的一 部 分 在 人们 脑 海 中根 深 蒂 固 。在务 实 主 义 ,或 者 的基 础 上 巧妙 地 引入 新 的 法律 思 维 ,如何 平 衡 新 旧法 律 思 维 的 说 工 具 主 义 的 中华 文 化 孕 育下 ,法律 仅 是 一 种 统治 工 具 ,用 以 利 弊就 成 为法 律思 维未 来如 何发 展 的重 要 问题 。 惩 治 抵 触 皇权 之 人 并 施 加刑 罚 。 一个 群 体 整体 性 思 维 的 改变 往 立 足 于 研究 传统 的法 律 思 维 ,考 虑 到 法 律 的发 展 是 时 代 历 往 是 一 个 漫 长而 缓 慢 的 过程 ,即 使 到 了二 十 一 世界 的 中 国,其 法 律人 的法 律 思维 也在 潜移 默化 中继 承 了历史 的气 息 。 史 向前 推进 的 产物 , 因此 本文 即以角 色 的历史 渊源 为研 究 视角 , 首先 ,传 统 意义 上 , 中国 的法 学 家 主 要有 两类 。一 是春 秋 分 析 历 史 渊 源作 用 下 的法 律思 维 特 征 ,进 而 分 析 这 种法 律 思 维 战 国时 期 出 现 的法 家 人 物 。他 们 兼具 政 治 家 与法 学 家 的 双重 身 的利弊 并探 究 其在 未来 的发 展趋 势 。 份 ,主要研 究 如何 依靠 法律 治 理 国家与人 民问题 , 包括 领导 者 的 法 律 思 维 概 念 界 定 首先, 在探 讨法 律人 的思维 特征 之前 , 笔 者需 要 明确 两个 “ 范 治 国理 论 和 实施 法 律 的 方 法等 。二是 封 建 社 会 的律 学 家 。律 学 围”概 念 以及 一个 名词 概念 ,以期 后文 深入 分 析之便 。 家 主要 活 动 于汉 代 ,运用 其 自身 的 法 学知 识 和 技 能 为官 方 、 为
( 1 ) 时空 范 围 。法学 向来是 与时 俱进 的学 科 , 不 同的时 代 、 不 同的地 域 都 会 产生 不 同 的法 律 文化 ,从 而培 养 出 不 同特 征 的 法 学人 才 。而 本 文所 指法 律 人是 指 法律 在 中 国发 展到 2 1 世 纪 这 样 一个 大背 景 下 的法 学 人 才 ,排 除 了早期 西 方 法 律 制度 被 引 入
…
v t i an d i zh i go n g f al
婆 堡
法律人思维 的特征分 析
以 法律 人 的 角 色历 2 6 4 2 0 0 山 东大学 山东 威海 )
摘 要 :法 律 人 的 法律 思维 无 疑 是 推 动 中 国法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然 而对 于 法 治建 设 刚 刚起 步 的 中 国而 言 ,其 法 律 人 思 维 形 成 不仅 受到 法 学教 育机 制 、 现 实职 业 机 制 等制 度 建 设 的 影 响 ,人 物 角 色 的 历 史 渊源 也 对 法律 人 思维 的形 成起 着 潜 移 默 化 的作 用 。 因 此 ,本 文 即从 法 律 人 的 角 色历 史 渊 源 出发 ,通 过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