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好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接国家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和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接国家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和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承接国家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和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同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核准工作,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承接交通项目审批和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接国家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一)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铁路总公司投资为主的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地方和社会投资为主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承接国家下放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部分原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权限下放省级政府。
鉴于目前四川省目录正在编制,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现将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的高速公路项目核准部门明确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余下放的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核准权限,将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目录为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程序(一)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待项目审批、核准所需前置性文件齐备后,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交通运输厅。
川安监[2006]349号《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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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安监[2006]349号《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经征求部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意见,并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规范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安全管理(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
(二)企业应依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应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
(三)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模数转换工作,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方式和服务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87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一)居民用户1、主终端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用户:成都市24元/月∙户,其他市(州)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
有线电视模数转换期间,由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统一配置主终端单向标清基本型机顶盒(含智能卡)一台。
2、副终端收费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第一台6元/月,第二台4元/月,第三台及以上每台2元/月。
副终端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智能卡由省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统一配置。
(二)非居民用户终端宾馆、酒店、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商场、办公写字楼等非居民用户,每一个接收终端均视为主终端,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可按不高于居民用户的主终端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省广电网络公司协商确定。
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减免对象和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免收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召开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完善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从2006年开始执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
四川电网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
(四)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
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
三、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
直购电量、留存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按每千瓦时1.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区按每千瓦时1.8分钱)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由政府根据特定时期危害国家和 公民的主要 健康问题的次序(优先权) 以及当时国家可 供给能力(筹资和服 务能力)综合选择确定, 并组织提供 的非营利的卫生服务项目。
二、基本公卫出发点——原则
项目确定依据: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干预措施效果 适时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
六是强化项目绩效考核。要求各级严格按照四川省绩效考核有 关文件规定,强化绩效考核,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奖 优罚劣,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省级 对绩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州)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4.《四川省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绩 效考核办法》
⑴是对78号文件的完善; ⑵对考核原则、对象、依据、方法及结果 运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⑶办法重点:整合考核办法,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明确县级是考核 的主体,真正体现“均等化”概念; ⑷绩效考核与经费分配挂钩。
2.部委文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 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3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 〔2013〕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 发《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 (川卫办发〔2009〕559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551 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 办发〔2010〕7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现将2017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30号和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文件精神,对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未按规定报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各执收单位(机构)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收费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名称和文号)、收费范围、收费性质、投诉电话和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本通知发文日期)。
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公示墙等。
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附件:2017年四川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15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积极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职能和履职方式,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效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深化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激发各层次市场主体活力。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集团,四川中兴能源有限公司:为落实《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3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以及《研究我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会议纪要》(〔2013〕40号)精神,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319号)的要求,做好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无电户通电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公布责任人名单。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是解决本地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无电状况调查核实、责任区划分、编制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工程建设和长期供电服务等。
应将将实现全部无电人口用电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承担工程建设管理任务的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集团、四川中兴能源有限公司,应积极履行普遍服务的社会责任,加强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资金、技术、施工力量等各方面条件,确保做好工程实施和长期运行维护工作。
三、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县级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加强对项目单位工程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确保长期可靠供电。
附件:四川省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2013年9月30日附件:四川省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工作责任人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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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好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体改综合〔2019〕524号)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川发改体改综合〔2019〕524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期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新版清单进一步缩减和优化了管理措施,丰富了信息公开内容。
为做好我省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期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新版清单进一步缩减和优化了管理措施,丰富了信息公开内容。
为做好我省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清单在我省落地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对清单所列事项,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同时,需提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二、认真做好有关市场准入事项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衔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为实现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打好基础。
针对《清单(2019年版)》调整变化的部分,如将“基金管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等事项纳入全国统一的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相关牵头部门要做好衔接,按国家部署抓好落实。
三、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改革,各地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完善和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四、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研究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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