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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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 罗马法上,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由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者,纵善意无过失,亦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得由真正权利人追回其物。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ii] 然在日尔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其意谓: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iii] 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滥觞。

[iv]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亦称及时取得或善意受让。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以日尔曼法上原则为其由来,而没有像其他民法制度那样溯及到罗马法,其根源在于二者对于占有与权利间关系的认识大异其趣。

在罗马法观念上,认占有(possessio)为事实,而非权利。

其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和平,而非保护权利。

在日尔曼法,未将占有与所有权严格区分。

占有系权利的表征,而非一种单纯的事实。

[v] 基于此种法观念,占有物者既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也因而减弱。

故动产所有人以自己意思将动产交付与他人占有时,所有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权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尔曼法较罗马法为优,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vi]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泼迅速之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vii]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之我所见

善意取得制度之我所见

善意取得制度之我所见【摘要】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为衡平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试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其作出简要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不足与完善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依法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雏形始见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其要义为原权利人只得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追偿。

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和其他各国都普遍适用了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将涉及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社会利益的衡平器,法律理应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作出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具体应包括以下五个要件:第一,让与人应实际占有动产或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让与人基于物权的公信力给社会公众以权利外观,使受让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

第二,让与人应是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无处分权人,若是让与人基于其享有的代理权而为处分行为,则不能纳入善意取得制度考虑范畴内。

所谓无处分权既指让与人自始欠缺处分权,也包括事后未经真实权利人确认取得处分权的情况。

第三,让与人和受让人转让物权须基于交易行为,并且受让人得支付合理对价。

若受让人是通过受赠、继承等事实无偿取得该物权,则应将其排除在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之外。

第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应出于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五,受让人须完成对该不动产的登记或双方确已完成动产的交付,只有当完成对物权的公示,双方当事人才跳出债权的领域,自此进入物权的管辖范围并受物权之保护。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我国《物权法》106条明确规定,受让人出于善意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之物权,所有权人不得向其主张追回。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探析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财产安全、加快交易流转,而且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意义的阐述、构成要件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的分析,以体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价值。

关键词:意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106条及以下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这一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用益物权),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观念。

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利益。

一、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制度,阻却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物的权利追夺的风险;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交易规则。

它有利于保护市场的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简化法律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交易正常、高效地进行。

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领域扩展到不动产领域更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不动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流转的安全性与便利性,无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预期和共识。

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无疑与市场经济的这种需求不谋而合。

善意取得制度在衡量静态的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和动态的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时,认为在特定的场合下,应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的利益,以此维护顺畅的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流转。

这样,交易者就不会对交易的安全担忧,这符合社会效益原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并且,《物权法》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建立起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对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亦有重要意义。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如何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

本文运用列举、对比、归纳等方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基础、构成要件等基本要素进行研究,对理论上争论较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状、解决方案等予以评述,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动产不动产占有脱离物作者:拾景鹏指导老师:石平Well-made systems and related studiesAbstractSystem is made in good faith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China and France set an important system, originated from Germanic law, "hand in hand care" system,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process.Well-made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interes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how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to become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cited the use of contrast, the sum of goodwill and other methods to achieve a system of concepts, infrastructure, elements such a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such as possession of stolen goods Well-made objects from the status quo, be a solution, such as com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the commodity trading application.Key words:Made in good faith,Elements,Movable ,Real Estate,Hold-outWritten by jing peng shiSupervised by ping shi目录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4)页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9)页一、取得时效说……………………………………………………...10页二、非时效说................................................................10页第三章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2)页第四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页一、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13页二、让与人为实质无权处分人.............................18页三、受让人占有受让物...................................21页四、受让人为善意.......................................27页第五章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30页第六章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5)一、国外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38页二、我国有关善意取得适用例外的规定................…….39页小结…………………………………………………………………..46页参考书目……………………………………………………………..47页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将不动产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文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针对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判断标准、登记的机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加强不动产善意取得得立法等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①(二)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含义善意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的善意占有之诉,即”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回所有物之诉”。

②善意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善意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次,行为人对行为相对人的无法律依据或者不享有权利的真实状态并不知晓;再次,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与行为相对人的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合法或者相对人享有合法权利;最后,行为人的这种心理状态能够通过其外在的表现被其他人所感知。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法》颁布之后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有了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③:(一)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二)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

(三)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取得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而且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因此付出对价,具有有偿性。

(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作者:杨鲲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7期杨鲲(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61)摘要: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物的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公信力规则,主要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便捷。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但适用范围却不明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也较模糊,对原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不周,对在交易中所产生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迟延交付等问题责任承担规定也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7-0056-02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二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的标准不明确;三是对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全;四是对在交易中出现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和迟延交付等问题的处理不当。

下面,我将对于这些问题和缺陷一一论证。

首先,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但是并不明确。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可见我国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那么他物权是否也应包括在内呢?其次,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如何判断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规定不明确。

论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论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论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作者:焦军苓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商品在不同领域中的交易也随之频繁起来,因而交易安全也就成为了一个大家关注的重要课题。

在买卖活动中,如果以第三人的不清楚和处分人的无权为由而使已经完成的商品交易无法生效,让第三人退还通过交易所获得的商品,毫无疑问,这是对形成的交易关系的不认可,而且还会使交易主体的财产不安全和不稳定。

因此,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防止这些危险因素的出现。

换言之,它的设立在本质上是对商品交易进行安全保护。

它在维护一国的商品流通、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等方面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法律制度一、近现代国内的立法状况在我国民法上关于该制度是否存在着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讨论,他们都有其自己的观点。

但是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否定的观点,他们说《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并未明确规定该制度。

另一种却与上述观点相反,理由在于: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中尽管没有直接、明确的用法条表达出来,然而却能从其他法律解释或特别法中可以推测出我国对该制度是同意的。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1、善意取得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大多数学者在关于善意取得概念问题上多采用描述定义的方法。

理论界关于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上观点不一致,大致归纳为如下说法:瞬时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予权利说、占有效力说、占有公信力说。

除了以上观点外,还有一种说法,之所以建立该制度,是由它本身对经济秩序和交易秩序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上述的每一种学说都是从物权出发,从各种角度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占有为权利取得的标志。

但是占有是权利还是事实,学术界观点不一。

但是,通说说它是一种事实,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其一种公信力。

这种观点被多数国家所采纳。

因此,善意的受让者不会因占有者权利的缺陷而不能获得该物上的一切权利。

也就是说因为不知情的受让者对公信方法的信赖,从而否认了原主的物上追及权利。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完善与思考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完善与思考

作者: 秦琳
作者机构: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院
出版物刊名: 思想战线
页码: 93-9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S1期
主题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不动产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平衡物权的静态保护与动态安全的重要制度。

自该制度创建以来,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国家广泛物权法确认。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一项突破。

如何完善、如何正确适用这一制度,使其成为既强调保护交易安全,又不违背公平与正义的良法,无疑是司法从业人员的一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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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依法
使善意取得人取得该不动产的利益的一种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善
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进行一定的损害。

因此,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人的权益保护,但是对于具体的执行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了在具体实施中,各地
之间执行的标准和政策不一致,给予善意取得人的权益保护程度存在差异。

其次,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困难的问题。

由于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重叠和
冲突的情况,给法院判案增加了难度。

同时,我国也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
和判例指导,导致不同法院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这给善意取得人和不动产权利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再次,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权益保护上存在偏向善意取得人的
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善意取得人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保护和利益,而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则被忽视。

这导致了一些不动产权利人因为善意取
得人的错误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而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最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制度完善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当前,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层面,并没有建立起完善
的法律制度。

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善意取得人的权益保护依赖于行政
管理部门的裁量权,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立法
工作,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执行细则,确保各地之间的执行标
准和政策一致性。

其次,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加强对不动产
善意取得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再次,加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宣传和
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最后,建立和完善不动
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
保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通过
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等手段进行改进。

只有在加强制度建
设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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