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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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涉及道路安全的刑事罪行,它的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这种罪行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十分高的。

本文将从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主观犯罪,其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客观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继续这种行为的状况。

而危险驾驶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从客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是指犯罪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交通事故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是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危险情节存在,而交通事故是最明显的危险情节表现。

但是,交通事故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有时候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的关系危险驾驶罪和酒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犯罪意识对于罪行的判别手段。

酒后驾驶是指被认定饮酒超过规定的酒驾限制标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则不区分酒驾或者非酒驾情况,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四、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拘役,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

危险驾驶案例心得体会(通用17篇)

危险驾驶案例心得体会(通用17篇)

危险驾驶案例心得体会(通用17篇)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来看看下面这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帮助你更好地写出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

危险驾驶第一段:引言(字数:200)。

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危险驾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担忧。

危险驾驶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也可能导致无辜人员的伤亡。

我有幸没有亲身经历过危险驾驶,但密切关注相关新闻和与驾驶员朋友的互动,我深刻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本文旨在分享一些与危险驾驶相关的心得体会,以提高驾驶者们的安全意识和驾驶素质。

首先,我们需要认真了解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类型。

危险驾驶是指驾驶员在道路上故意或无意中以违反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法则的方式行驶。

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手机驾驶、闯红灯等。

这些驾驶行为都不仅危险,而且是违法的。

了解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是我们认识危险驾驶的第一步。

危险驾驶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不容忽视的。

按照统计,危险驾驶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仅会造成车辆和财产的损失,更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每年都有无数家庭失去亲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事故中的受害者。

此外,危险驾驶也会对驾驶者本人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一旦被抓获或事故发生,驾驶者不仅会面对法律纠纷,还会面临社会的唾弃和道德的谴责。

因此,了解危险驾驶的后果是我们引起警觉和换位思考的重要一步。

第四段: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字数:200)。

要防止危险驾驶,驾驶者首先要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

良好的驾驶习惯包括遵守交通规则,遵循道路标识和信号。

驾驶者应该谨慎驾驶,合理控制车速,避免危险驾驶行为。

此外,驾驶者在驾驶前必须确保自己身体状况良好,不要驾车疲劳或酒后驾驶。

手机驾驶也是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驾驶者应该在驾驶过程中避免使用手机,或者选择蓝牙设备来接听电话。

通过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我们可以有效地抵制危险驾驶的诱惑,保持安全驾驶。

危险驾驶罪案件心得体会报告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报告

危险驾驶罪案件心得体会报告 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报告

危险驾驶罪案件心得体会报告危险驾驶罪的思想报告作为一个驾驶员,我深知驾驶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

因为道路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危险,如交通事故风险、驾驶疲劳风险、违章行为风险等等。

而这些危险在驾驶员的行为表现中得到体现,当超速、酒驾、疲劳驾驶行为在道路上出现时,就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这些行为,也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这次我参与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将我推入了一个全新的境地。

事情是这样的:某天下午,我正在路上行驶,忽然发现前方一辆速度飞快的车辆从左边超了过来,由于过于突然,我来不及做出反应,两车相撞,严重影响了路面交通的畅通。

警察赶到现场调查之后发现,这位疑似过多饮酒的驾驶员的驾驶证布满了各种各样的扣分和违章记录,他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危及到了其他路上行驶的行人和车辆。

在他的一系列行为中,既有小至骑车上路不戴安全头盔,到大至开车翻越隔离带、在公路上违规行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均有发生。

在这一系列的行为表现中,甚至包括了他无意中引发的这场事故。

这场事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仅损失了他本人的身体健康和车辆,更影响了周围其他驾驶员、行人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我对他的行为感到懊悔和悲痛,同时也被迫意识到,危险驾驶罪的施行不仅是对个人和私人财产的保护,更是对所有路上出行者和公共设施的保护。

我们需要清晰地意识到,我们的每一次行为都牵涉到着无数人的安危,如果我们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道德和行为准则,那么就很有可能陷入类似这个驾驶员所经历的窘境之中。

通过这场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所有道路出行者中的一员,我们需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理解并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驾驶前情绪和精神状况的稳定,不要带着酒精、疲劳等因素驾驶,不要违法违规。

我们需要切实做到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使整个畅通安全的道路网络真正起到应该发挥的作用。

此外,作为司法工作者,在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事实,理解案件关键点和相关证据的重要性。

思想汇报危险驾驶

思想汇报危险驾驶

思想汇报危险驾驶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对危险驾驶问题的思考和反思。

最近,我注意到我们周围的危险驾驶现象非常严重,不仅给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我经过深思熟虑,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发现自己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对此我感到非常惭愧,因此决定进行思想改造,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首先,危险驾驶行为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在我驾驶过程中,我时常存在一些不安全的行为,比如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闯红灯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规则,更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毫不在意。

因此,我决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驶,合理使用转向灯和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我们都知道,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会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巨大风险。

作为一名驾驶员,我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尽量减少可能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决定在驾驶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态度,让自己意识到行车的重要性,并尊重和理解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

最后,危险驾驶行为是对法律和道德的不负责任。

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我深知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道德规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因此,我决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和道德规范,摒弃危险驾驶行为,同时也希望自己能够影响他人,共同维护好社会的交通秩序。

为了实现上述决心,我首先会加强对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了解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自觉地认真遵守。

同时,我会注重自身的心理修炼,保持良好的心态,提高驾驶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水平,以避免因自身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

此外,我还会积极参与社会交通安全活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影响他人并争取更多人加入到维护交通安全的行列中来。

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危险驾驶行为,我们的道路将变得更加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将得到有效的降低。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反思报告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反思报告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反思报告引言作为一名驾驶人员,我意识到自己曾经在某些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对此我深感愧疚和反思。

危险驾驶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能给他人带来伤害甚至死亡。

回望过去,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展开一次深刻的反思和改变。

个人经历与反思引起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要原因首先,我无法否认的是,对驾驶的过度自信是我产生危险驾驶行为的根源之一。

曾经我总是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过硬,可以轻松应对各种不确定的情况。

因此,我常常超速行驶,对其他车辆的距离和道路标志的含义不够敏感。

此外,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我常常心浮气躁,无法保持冷静的头脑。

在驾驶过程中,我经常会被电话、导航和其他事物分散注意力。

我在这种状况下进行驾驶,非常危险,不仅给自己带来潜在的灾难,也可能给他人带来威胁。

无论是自信心过度又或是心浮气躁,都是我犯下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确实需要我深刻反思并作出改变。

危险驾驶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教训通过一次次的危险驾驶行为,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首先,我在一次超速行驶中被交警逮捕并罚款。

这一次的经历使我意识到了超速的危险性和对自己家庭财务的冲击。

其次,我曾经在一次注意力分散的驾驶下差点撞上行人。

这一次的经历给了我一个巨大的警示,意识到了自己的驾驶行为对他人安全的威胁。

最后,最让我深感愧疚的是,我在一次超速行驶中差点撞上一辆小车。

事后了解到,对方是一对年轻夫妇,妻子当时怀孕且车内还有一个不满一岁的孩子。

这次的事件让我深感对不住他们,并且引起我对自己危险驾驶行为的强烈反思。

未来的改变和反思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驾驶人员,我决定做出改变。

首先,我要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进行全面审视和提升。

不仅要加强基本驾驶技能的训练,还要多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以提高自己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

其次,我要保持冷静和专注,在驾驶时切忌分心。

我将关闭手机或将其静音放置,以免产生干扰。

在车辆内的各种控制设备设置合理,避免频繁操作。

此外,我也会积极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权益。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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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作者:关怀覃海燕来源:《理论观察》2018年第03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包括醉酒型、追逐竞驶型及超员超速型、危险化學品型4种类型。

两个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员超速、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4种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

危险驾驶罪的扩大顺应了民意,在短期内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法条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且掩盖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过度刑法化;风险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115 — 04一、危险驾驶罪设立的背景自70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快,每年公路运输量增长30%左右。

同时,在道路交通运输上我国政府层出台大力发展小型汽车的政策,在此引导下,我国汽车业迅猛发展,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8千万辆,2013年中国汽车拥有量占全世界的2%左右,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2016年6月,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2.85亿辆,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

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汽车维修及道路设施建设等没有跟上发展速度,以80年代为例,国家公路运输量增长19%,而公路建设仅增长3%,政府财政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同时,我国交通设施规划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不发达城镇及农村交通安全缺乏保障,道路承载量差。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一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其中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3262起,造成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一时间产生重大社会问题,为迅速解决问题,安抚民众,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管理成本,当前最直接和“立竿见影”的处理方法是刑法干预。

二、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及实施效果(一)危险驾驶罪的内容近年来,我国危险驾驶罪从出台到司法解释出台,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将频频发生的飙车和醉酒驾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了刑法。

“醉驾”的处罚由原来的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和旅客运输严重超員、严重超速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

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及严重超速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款”的刑事处罚。

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及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主要由4种类型,分别是:追逐竞驶型、醉酒驾驶型、超载超速型和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实施效果就危险驾驶罪的实施效果来看,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员超速等入刑以来,短期内取得了一定效果。

就醉酒驾驶来看,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后,5月份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截止2012年4月30日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

但是从另一份公安部统计的数据来看,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醉驾5.4万起,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醉驾6.8万起,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30日醉驾10万起,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醉酒入刑的震慑力在逐渐减弱,醉酒驾驶案件仍不断增多。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在社会出现诸如严重醉酒驾驶、校车及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等问题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社会影响较大时,为了顺从民意,快速解决问题而盲目立法,企图运用刑法强制手段在短期内解决问题。

虽然用刑法手段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匆忙立法导致法律规定模糊不完善并且掩盖了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

首先就醉酒驾驶罪而言,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很多问题显现出来。

其一,证据收集难,血液鉴定能力不适应办案需求。

目前认定醉驾犯罪主要看犯罪嫌疑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

当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时需要检测血液含酒精量,但是血液检测需在专门机构进行,大部分基层地区没有相关血液机构,鉴定能力不适应办案需求,并且血液检测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执法效率。

另一方面,醉驾嫌疑人和证人的言辞证据存在不稳定性。

其次就从事校车业务及旅客运输业务超员超速入刑而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社会在短短40年内发生了巨大变革,国家的高速发展在给人民带来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

就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事校车业务及旅客运输业务超员超速问题来说,这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运用刑法手段规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校车集中分布在乡镇民办学校,这些学校收费低廉,县级以上地区公办及民办学校使用校车率较低,学生多由家长接送或搭乘公交车。

而绝大部分乡镇地区民办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改造、购买标准校车后无法得到政府相关补助,这就造成了民办学校资金压力加大,导致出现严重财政负担,甚至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学校的经济负担促使超员超速问题的产生。

三、对危险驾驶罪评价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是对民意的回应,民意具有情绪性、不稳定性,易受媒体引导,民众对刑法的认知并不明确。

我国交通事故發生的数据可能被夸大,民众对该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行政管控还是刑法管控认识不清。

刑法以剥夺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刑法的使用是基于必定性,反观危险驾驶罪,表现出很强的立法随意性。

其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适用类型模糊该罪采取列举式立法,从刑法修正案(八)到刑法修正案(九),包括“醉驾”、“超员超载”,而“毒驾”“疲劳驾驶”“麻醉驾驶”等时下争议热点社会问题,有人提出是否也可以纳入该罪的规制范围,从社会影响及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来说,毒驾都甚于醉驾,但醉驾已经入刑,而对毒驾仍然采取行政处罚,不符合犯罪的本质。

危险驾驶罪出台仓促,缺乏社会预见性,这种列举式立法難以适应社会长期发展。

(二)缺乏理论论证危险驾驶罪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原理最早由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提出,他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

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谦抑性主要包括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强调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底线。

危险驾驶罪不以结果为构成要件,扩大了罪名的适用范围,犯罪人数上升,人们的犯罪可能性增大,即所谓的风险刑法,“风险刑法”是指通过规制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导致的风险,以处罚危险犯的方式更加早期地、周延地保护法益,进而为实现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刑法体系。

区别于传统的刑法观,风险刑法不要求犯罪结果,认为对犯罪的评价应该从犯罪一着手开始,不注重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刑法理论中将犯罪既遂的形式分为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

其中,危险犯,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法定危险状态,而尚未发生实害结果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就是在当今风险高发的社会景下,刑法提前介入社会管理的产物,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犯罪结果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引起危险状态即可,其为典型的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是风险刑法理论的产物,主张保护法益前置化,刑法提前介入。

不以犯罪结果为前提,这样对于未遂犯、预备犯皆可适用,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过度刑法化”作为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病态现象,指的是社会管理过度依赖刑事处罚这一社会控制方法。

在当今时代,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社会治理难,加上法律政治化倾向,对民意的回应依赖法律,出现了刑法提前介入的情况,刑法相较于民法具有强制性、公权力性,具有快速解决问题的优势,但如上述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效果分析,对长期社会治理的效果持保留意见。

刑法过度化改变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刑法的防线前移,国家刑罚权膨胀,不利于人权保障,同时过度用刑法解决社会问题也会导致刑法的公众认同感发生变化,刑法过度化对现代刑法观念的背弃引起社会治理的巨大风险。

这种情绪性立法也对司法实践带来一定问题,第一,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扩张刑法范围,导致刑法范围扩张。

这种仓促性立法出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难以直接适用,对何为“醉驾”,“追逐竞驶”“道路”及主观方面的认定等等都依赖司法解释,如2013年12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况,扩大了法律的适用程度,这种列举式解释可能会随着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该罪的适用范围越大,司法机关不适当扩张兜底条款范围,会将刑法防线进一步提前,违背刑法谦抑性;第二,该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不明,司法机关适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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